刑法分则讲义杨艳霞专题一 危害国家安全罪 本章罪名不多,考得也少,也比较简单大家掌握重要法条即可1.第109条:叛逃罪的前提是在任职期间,在工作岗位上叛逃例如:一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外国探亲,不回国了,替外国间谍机构效力,这不构成叛逃罪这个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关于本罪还要注意,如果行为人在境外叛逃后又参加了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任务的,那就不仅仅是叛逃罪了,要以叛逃罪和间谍罪数罪并罚2.第110条:要注意本条和第111条的区别有三种情况都能构成本罪3.第111条:本罪是为国外的非间谍机构提供情报、国家秘密的注意通过互联网向境外组织发送或秘密发送情报的,按照第111条之罪论处如果在互联网上公然披露的,按照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论处专题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复习时应当注意下列问题: 1.本章犯罪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的本意并不一定想要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但其无法控制危害结果或对公共安全受到危害持放任态度例如为了烧毁一间房屋而导致相邻房屋全部被烧毁、为了陷害某饭馆老板而在其饭馆的面粉中投毒。
如果犯罪行为只是指向特定的人身或财产,而并不同时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就不构成本章犯罪应根据其侵犯的客体,分别构成侵犯人身权利或者侵犯财产的犯罪例如在某人的饭菜里投毒,致其死亡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章犯罪在客观方面很有特色:故意犯罪的,均为危险犯,即只要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就构成犯罪;过失犯罪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方构成犯罪3.已满14,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负刑事责任4.本章的犯罪可分为五组:◆ 第114-115条: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16-119条、第124条: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20-123条: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第125-130条: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 第131-139条: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第一组 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这两条规定的罪名有5个:即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是比较重要的条文,注意投毒在修正案中已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名也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
“以其他危险方法……”,是指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方法危险性相当的方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1)驾车撞人,由于是故意而不是过失,不可以定性为交通肇事罪,也不是杀人罪,因为对象是不特定的,所以这种情况一般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2)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不顾他人生命安全,这也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注意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与杀人、伤害的界限,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第二组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这类犯罪之所以危险是因为其犯罪对象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这些罪名的不同主要是因为犯罪对象的不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犯罪都要求所破坏或过失损坏的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正在使用”包括正在运行的和已经交付、随时可以运行的及在运行间隙暂时未使用的例如停在飞机场待飞的飞机就属于“正在使用”的交通工具注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通常不包含终端使用设备,只包含生产和输送设备例如工厂正在使用的发电机就不属于此意义的电力设备;已架设完毕,交付电力部门验收合格,但还没有通电的线路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农村季节性用电的水电站等线路,在农闲不通电时也属于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为盗窃而破坏公用设备的,构成盗窃罪和本类罪的想象竞合犯通常情况下都认定为本类犯罪,因为本类犯罪为重罪但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最重的处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因此,如果盗窃广播电视设施数额特别特别巨大,就有可能按盗窃罪处罚,而不是按破坏罪了这是一个特例,一个难点特别提示】注意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区别第三组 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120条规定的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本条涉及到数罪并罚问题,要注意以下几点:1.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一般是预备行为,例如组织抢劫犯罪集团的,只定抢劫罪一罪,组织犯罪集团的行为不另定罪2.但组织恐怖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就不一样了这两种行为属于法律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参加这两种组织本身即构成犯罪如果又搞其他恐怖活动,例如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的,要按本条第2款的规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爆炸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数罪并罚3.第121条规定的是劫持航空器罪,它的犯罪对象必须是正在飞行中或者使用中的航空器这个罪中,犯罪分子一般都是想劫持飞机逃跑,所以他劫持航空器是为了试图改变或控制航空器的飞行方向,并不是为了破坏航空器,这一点区别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
本罪规定了一个绝对死刑——导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应当处死刑,没有其他选择当然,实际上还可以选择是判死刑立即执行还是判死缓第四组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管理的犯罪这几条都是关于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险物质的首先要掌握的是这些物品是事关公共安全的特殊物品,对这些物品进行盗窃、抢劫、运输、储存等的,不构成普通盗窃、抢劫罪,而构成这里的犯罪1.第125条第1款规定的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有关这一条,只要理解“非法储存”的含义就够了根据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的规定,非法储存是指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刑法修正案(三)》将本条第2款修改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罪名相应调整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 2.第126条规定的是违规制造枪支、销售枪支罪这个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有枪支制造、销售资格的企业。
如果一个单位根本就没有制造枪支的资格,是一个地下枪支制造窝点,那它就只能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 3.第128条规定的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本条要掌握有关枪支弹药犯罪的几个疑点难点:(1)注意“非法持有”与“私藏”的区别:“非法持有”指本来就没有持有的资格而非法持有,而“私藏”指的是原本有持有的资格或者是持有的合法依据,但是这个合法依据消失以后,没有上缴的情形还要注意把这两个概念与第125条的“非法储存”相区别但是如果一个人实施了其他的有关枪支的犯罪后,非法持有从中所得的枪支的,不再定本罪,而要直接定前一个行为构成的罪如抢劫了枪支后又持有的,就只定抢劫枪支罪,不再定非法持有枪支罪,也不实行数罪并罚2)注意本条第2款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和第3款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在构成犯罪上的差别后者要造成严重结果,前者不需要有结果发生因此,对于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而言,主体不同,构成要件是不同的关于第2款,还有一个司法解释要注意,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该批复中规定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对于接受枪支质押的人员,可以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第五组 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类犯罪都是过失犯罪这些犯罪只有小部分是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的,大部分都是由于过于自信导致的后者对违反规章制度是明知故犯,是故意的,但他们是不相信严重危害结果会真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或追求严重危害结果,因此仍然属于过失犯罪注意此类犯罪可以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发生法条竞合凡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过失致人死亡行为,都按特殊罪名定罪如定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等一、交通肇事罪1.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也按本罪论处2.区分因逃逸致人死亡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人仅有逃逸行为,仍按交通肇事罪定罪,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追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后隐匿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疾的,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3.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是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特别规定一般来说过失犯罪没有共同犯罪形态,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此处存在共同犯罪,这是一个特例。
4.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时候容易混淆,注意区分的关键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只要是故意的就不能构成本罪5. 交通肇事罪还有一点必须注意的是:交通肇事是指“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造成的重大交通事故,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以外造成事故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按司法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应分别定重大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本条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针对业务过失的一般规定注意业务过失与生活过失的区别例如洛阳商厦失火案,法院认定为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失火是由于装修中违反有关规章制度,电焊的焊渣掉在易燃物质上引起的火灾,是业务过失因此,失火和重大责任事故的区别,关键在于是否在生产过程中在生产中因为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火灾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而非失火罪本罪现已分解为两个罪,即重大责任事故罪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凡是强迫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都定后罪,法定最高刑可到15年有期徒刑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本罪以及第138条规定的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9条规定的消防责任事故罪都是属于单位犯罪,即只能由单位构成其犯罪主体,且都实行单罚制,即只对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专题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共性问题:本章有近百个罪名,一直是复习的难点和考查的重点仍强调化整为零,分节记忆,节内比较深入掌握重点犯罪注意本章犯罪的成立标准各不相同如第143、144、145、153条的不同规定 ◆本章不能由单位构成的犯罪并不多,列举如下:(1)《刑法》第163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165—169条(国有单位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2)《刑法》第171-173条,关于假币的犯罪(3)《刑法》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第197条(有价证券诈骗罪)(4)《刑法》第202条抗税罪本章第一、二、七、八节的犯罪都可以由单位构成第一组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第140条):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如果尚未销售,但货值达三倍以上的,可定未遂2.本节的其他犯罪均为生产、销售特殊的伪劣产品,如食品、化妆品等这是典型的法条竞合,但其处罚原则是有重从重(第149条)第二组 走私罪1.本节的核心犯罪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本罪的构成要件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5万元以上◆注意变相走私(154条)和间接走私(155条)。
2.第151条第2款规定的走私文物与贵重金属,只包括非法出口非法进口的,不构成本罪,可以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注意第318条、321条、347条抗拒缉私的,均不并罚4.走私特定的物品,如武器、弹药、白银、淫秽物品等,不以偷逃应缴税额的多少为犯罪成立条件走私淫秽物品罪还要求具有牟利或传播的目的第三组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注意第165-169条的犯罪主体均为国有单位人员但165条还要求主体是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1.第158条虚报注册资本罪发生在申请公司登记时;第159条抽逃出资罪发生在公司成立后2.第161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是单位犯罪,但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3.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犯罪主体为普通公司、企业,国有、非国有单位均可4.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原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第164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原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是行贿罪和受贿罪的特例,特在主体上其他构成要件和行贿罪、受贿罪一样修正案六将“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扩大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5.第167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第406条对照记忆。
被骗是因为失职造成的注意犯罪主体的特殊性6.第169条之一: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主体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注意各种表现方式其实质也是公司人员的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只是主体不同第四组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这是一个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有出售、购买、运输三种行为中的一种,就构成该罪◆行为人必须明知出售、购买、运输的是假币,才构成本罪虽然法条仅规定了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必须明知是假币,但对出售、购买行为,要构成犯罪,也必须明知是假币这里对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主观方面的要求是一种注意性规定,即使没有这种规定,也必须要明知才构成犯罪◆本条第3款规定了行为人在伪造货币后,又将伪造的货币出售或者实施运输的,应当依照伪造货币罪(第170条)从重处罚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如果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只以购买假币罪(第171条)定罪,但应从重处罚如果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当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第171条)与使用假币罪(第172条)实施数罪并罚考生应当准确区别这三种不同情形下的定罪处罚,这也是司法考试在这个知识点上经常考查的内容之一。
2.区分第175条高利转贷罪与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192条集资诈骗罪区别都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3.第175条之1: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采取了欺诈方式,但无非法占有目的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时才构成犯罪4.第183条: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非国有公司的,定职务侵占罪,国有公司的(含其委派人员),定贪污罪5.第191条:洗钱罪共七种上游犯罪:毒品、黑社会性质、恐怖活动、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犯罪与第312条对照记忆:为所有犯罪洗钱都是犯罪但7类之内构成洗钱罪第五组 金融诈骗罪1.本节规定的8种诈骗罪,都是诈骗罪的特例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对其罪名不能定诈骗罪2.本节第193-196条、第198条关于行为方法的多项规定要看、要记3.信用卡诈骗罪:(1) 信用卡的范围: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根据这一解释,我们对刑法中的信用卡应作广义的理解,不仅限于贷记卡,还包括借记卡等。
2)修正案(五)的修改:将“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增加为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之一3)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数额应以行为人盗窃信用卡后使用的数额为准,并不以信用卡内所存的的全部金额认定4)拾得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的,定盗窃罪通过银行柜台提取的,定信用卡诈骗罪,因为机器不会被骗5)盗窃、抢劫来的信用卡,无论在哪里使用,都构成盗窃罪或者抢劫罪4.第198条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注意本条第4项、第5项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数罪并罚问题5.贷款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不能由单位构成第六组 危害税收征管罪1.偷税罪构成犯罪是双条件都要具备:“数额加比例”2.抗税罪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注意转化——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3.第204条骗取出口退税罪:注意第204条第2款“一行为两罪”的问题是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4.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注意四种行为方式第七组 侵犯知识产权罪1.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要同时具备(1)已注册的商标;(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3)与他人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误导公众”的3个条件。
2.第217条侵犯著作权罪第4项: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定本罪,而不是诈骗罪3. 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以共犯论处4.第219条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罪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还包括非法披露自己通过非法和合法途径获得的他人的商业秘密——注意不定盗窃、抢劫、敲诈勒索等罪第八组 扰乱市场秩序罪本节有几个罪名较为重要,应重点掌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2.第224条:合同诈骗罪注意五种诈骗形式冒用与借用不同借用不构成犯罪3.第225条: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快要成为一个“口袋罪”了以下行为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1)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外非法买卖外汇;(2)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3)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4)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5)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6)非法经营彩票4.第226条: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的区别——具有真实的交易。
专题四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特别提示】除个别罪名外,本章的罪名都是常见犯罪考试不仅可以考查对这些犯罪自身的掌握程度,也很容易用来设题考查对总则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对本章的犯罪应予以充分重视1.第232条、234条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注意各种犯罪行为转化为这两罪的情形例如暴力抗税致人重伤、死亡的等请参见犯罪论之转化罪部分注意间接故意杀人,其主观心态是对死亡结果持放任态度2.第236条强奸罪:常见手段:暴力、胁迫、麻醉、灌醉酒、利用迷信、假借诊治疾病需要;对军人妻子利用职权、从属关系胁迫(第259条第2款)不能仅仅根据妇女有没有反抗来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明知是精神病人而奸淫的,以强奸论处强奸罪(犯罪对象为幼女)的犯罪构成要件3.第237条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一定要有强制本罪与强奸未遂的区别: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有无强行奸淫的故意4.第238条非法拘禁罪:◆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未使用暴力而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定本罪,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仍定本罪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也定本罪,并不定绑架罪。
5.第239条绑架罪◆绑架罪不要求必须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也构成本罪◆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7月24日的答复,已满14,不满16周岁岁的未成年人绑架他人并杀害被绑架人的,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法定刑是绝对刑◆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也定本罪但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则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注意假绑架真勒索的,此时并无人质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胁,定敲诈勒索罪6.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注意本罪包容了大量牵连犯罪对于这些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发生的犯罪,刑法没有规定数罪并罚,而是规定作为加重处罚的情节7.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对于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过程中发生的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侮辱罪,刑法没有采取第240条的包容方法,而是明确要求数罪并罚8.第242条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这是妨害公务罪的特例,仅对其首要分子以此罪定罪其他参与聚众阻碍解救的和未采取聚众方法阻碍解救的,仍按妨害公务罪处理9.第243条诬告陷害罪:其成立条件很严格:(1)捏造事实;(2)诬告陷害,必须向有权机关告发;(3)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能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如捏造他人嫖娼),不构成此罪;(4)情节严重。
10.第244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修正案(四)》增加)童工指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该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第245条非法搜查罪:不仅普通人能构成,司法工作人员也能构成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本罪的,从重处罚12.第246条、257条、260条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这四个罪和第270条侵占罪都属于亲告罪,受害人告诉的才处理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相对亲告罪)侵占罪是绝对亲告罪13.第247条、248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这三个罪都存在转化问题14.第254条报复陷害罪:注意区分本罪与诬告陷害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对象也是特定的: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报复陷害15.第256条破坏选举罪:是较常见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注意其必须发生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16.第258条重婚罪:重婚不要求必须领两个结婚证,后婚以夫妻名义同居即可重婚不是亲告罪重婚者必须有重婚的故意17.第261条遗弃罪:不是亲告罪18.第262条拐骗儿童罪:必须不是为了出卖、绑架目的。
如果为了出卖、绑架而拐骗的,定拐卖儿童罪或者绑架罪第262条之一: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方式组织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人乞讨注意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专题五 侵犯财产罪【特别提示】本章罪名并不多,但都是重点罪名,考查得非常深入、细致对本章犯罪要“精读”,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发布的《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是考试重点,要结合法条精读1.第263条抢劫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可以说“每个毛孔都滴着分数(玩笑)”这两罪仅靠读法条都是不够的,要看司法解释◆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包括采用用酒灌醉或用药物麻醉等如果行为人不是采用某种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而是利用被害人自己的原因(自己喝醉、正在熟睡、因病昏迷等)或其他原因(如被害人被人打昏、撞伤等)造成的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而乘机获得其财物的,只能构成盗窃罪或其他罪,不能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论处的几种情形:携带凶器抢夺(第267条第2款);犯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为窝藏赃物而当场使用暴力(第269条);聚众“打砸抢”因而毁坏公私财物的首要分子(第289条)◆抢劫中杀人的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注意司法解释对入户、公共交通工具、金融机构、枪支的解释根据《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入户抢劫”,是指为实施抢劫行为而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抢劫的行为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对于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在户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要认定入户抢劫,入户目的还必须具有非法性◆“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既包括在从事旅客运输的各种公共汽车,大、中型出租车,火车,船只,飞机等正在运营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上对旅客、司售、乘务人员实施的抢劫,也包括对运行途中的机动公共交通工具加以拦截后,对公共交通工具上的人员实施的抢劫因此,抢劫小型出租车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注意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因为被发现而使用暴力的,不能转化为在公共接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是指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有价证券和客户的资金等。
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银行的办公用品的,则不属于抢劫银行◆“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根据该管理法,枪支仅指真枪,因此持假枪抢劫的,不构成持枪抢劫◆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在为勒索赎金而绑架中,行为人绑架人质的目的是为了向关心人质人身安全的第三人(如其父母、亲友)勒索钱财;在抢劫中,被抢劫人可能也会被行为人挟持去取钱,但其是向被抢劫人本人要钱所以,向被抢劫人本人要钱的,只能成立抢劫罪◆注意抢劫罪的既遂标准: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抢劫罪的意见”,在抢劫中致人轻伤以上或者抢劫到财物的,二者居其一,即为抢劫罪的既遂2.第264条盗窃罪:◆几种新型盗窃罪:盗接他人通信线路、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帐号、密码上网、盗窃网上虚拟财产等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其盗窃数额应当根据行为人盗窃信用卡使用的数额认定◆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盗窃公私财物未构成盗窃罪,但因采用破坏性手段造成公私财物损毁数额较大的,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实行数罪并罚◆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按照刑法第219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3.第266条诈骗罪:◆诈骗罪最本质的特征在于“骗”,行为人在交出财物时是自愿的,这是诈骗罪与其他各种侵犯财产犯罪最大的不同,也是它与其余12种特殊诈骗罪最大的相同之处诈骗罪的行为模式:欺骗——因欺骗而陷入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注意使用了欺骗手段的盗窃行为一般来说,只要行为人在取得财物时,失主并不知晓的,就定盗窃罪例如“掉包计”、骗主人离开房间,然后入室盗窃等◆能定特殊诈骗罪的,就不能定普通诈骗罪◆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造成损失较大的,定诈骗罪4.第267条抢夺罪: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的,无论是否准备用于抢劫,都构成抢劫罪但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凶器(绳索等)只有为抢劫准备的,才构成抢劫罪。
注意飞车抢夺构成抢劫罪的:用车辆逼倒、排除被害人反抗的,构成抢劫罪;明知飞车抢夺会致人伤亡,放任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的,也构成抢劫罪5.第270条侵占罪——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自有这个罪名以来,理论界对其构成要件就争议不断本罪的核心在于行为人起先获得他人财物是合法的,但后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其非法占有的念头产生于合法占有财物之后盗窃、抢劫、抢夺、诈骗都没有这个特征6.第271条、272条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分则第八章的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只是主体不同7.第273条挪用特定款物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观方面表现为把特定款物如救灾款、抢险物资挪作其他用途,但仍为公用如用建防洪大堤的专款建办公楼专题六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特别提示】本章共有九节,约120个罪名,是又一个令人头痛的大章对本章的学习和第三章的方法一样,仍是化整为零,节内记忆,节内比较,重点记忆第一组 扰乱公共秩序罪1.第277条妨害公务罪:注意妨害公务罪的特例:抗税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本罪可以包容轻伤害致人重伤害、死亡则转化罪名◆转化:故意造成执行公务人员重伤、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第279条招摇撞骗罪必须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刑法〉第372条)3.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入特定系统才构成犯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新型犯罪,应掌握其客观方面4.第289条聚众“打砸抢”并无独立罪名致人伤残、死亡的,按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抢劫罪处罚5.第294条第1款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注意犯本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款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不同于包庇罪注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立法解释6.第303条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有两种行为之一: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7.第303条:开设赌场罪,独立成为一罪第二组 妨害司法罪1.第305条伪证罪:主体是特殊主体,但不限于证人,包括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主观上要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2.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是为律师“度身定做”的罪名,注意凡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这些行为的,构成本罪;其他人有此行为的,构成第307条的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305条、306条都要求发生在刑事诉讼中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注意2002年8月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4.第312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本罪经过了修改本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它与第310条的窝藏、包庇罪的区别在于一个是针对犯罪人,一个是针对犯罪所得赃物、犯罪收益◆本罪与共同犯罪的界限,也是看事先有无通谋事先有通谋的,按共同犯罪处理◆注意《刑法修正案(六)》对本条有一个特别重要的修改它增加了本罪的行为方式: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的,也构成犯罪这种行为的实质是洗钱,只不过其上游犯罪是一般犯罪,而不是刑法明文规定的7类犯罪因此,所有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为其掩饰、隐瞒来源的行为都构成犯罪,7类以内的,构成洗钱罪;7类以外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4.妨害监狱管理秩序的犯罪:包括6个罪名:(1)破坏监管秩序罪(《刑法》第315条),(2)脱逃罪(《刑法》第316条第1款),(3)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刑法》第316条第2款),(4)组织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1款),(5)暴动越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6)聚众持械劫狱罪(《刑法》第317条第2款)。
提示以下几点:(1)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即已决犯因此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劳动教养人员、行政拘留人员都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2)脱逃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不同于破坏监管秩序罪),正在被劳动教养和受到行政拘留处分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被司法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者是已被判处缓刑、已被假释的罪犯逃脱公安机关的监督的,不构成本罪3)脱逃罪是行为犯,只要脱离监管人员的控制,即为既遂 第三组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第318条、321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注意法定不数罪并罚的和法定数罪并罚的情形,容易成为多选的考点第四组 妨害文物管理罪1.第324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存在法条竞合,本罪为特殊犯罪2.第326条:倒卖文物罪:盗窃后又卖出的,定盗窃罪和倒卖文物罪,数罪并罚——销赃行为侵犯了新的法益3.第327条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国有单位非法赠给非国有单位4.第328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注意第4项,在盗掘中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不另定罪。
注意盗窃罪(以文物为对象)与本罪的区分第五组 危害公共卫生罪1.第333条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因强迫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以故意伤害罪处罚2.第335条、336条第1款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二者主体不同前罪主体为医务人员,后罪主体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前为过失,后为故意3.第336条第2款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的主体也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第六组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1.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注意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二罪都为过失犯罪,但本罪的行为人属于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后罪的行为人则无故意排放、倾倒或者处置行为当然,本罪的行为人并不希望发生危害结果2.注意破坏林业资源、矿产资源的犯罪区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盗窃罪第七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一种行为,即构成犯罪如果实施了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如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的,仍为一罪,但罪名为运输、贩卖、走私毒品罪2.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其中走私、运输、制造罪的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贩卖毒品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的自然人。
3.对于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无论是否获利,均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即本罪原则上没有数量限制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计算5.本罪与诈骗罪的区别:如果行为人故意以非毒品冒充真毒品或者明知是假毒品而贩卖牟利的,应定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真毒品贩卖牟利的,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未遂)第八组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1.第358条第1款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注意强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另定罪,本罪最高可处死刑2.第358条第2款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本为帮助犯,但单独定罪3.第360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卖淫嫖娼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但有这两种情形的,构成犯罪4.第362条扩大的包庇罪: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包庇罪定罪处罚。
包庇罪的一般对象必须是犯罪分子,因此本规定是一个特例第九组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第363条) (1)本条第1款规定的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第364条)此外,行为人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如果以牟利为目的,则按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如果不是以牟利为目的,则按照刑法分则第364条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论处2)本条第2款规定的是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本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不是过失,而是明知他人会将书号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仍然提供的,则按照出版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注意《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为他人提供出版号,出版淫秽音像制品的也应当按照本条第2款的规定定罪处罚特别提示】这两款的规定都比较重要,2003年、2004年都考过第363条、第364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从罪名可以看出无论是否牟利,传播淫秽物品都构成犯罪。
但成立前罪必须具有牟利目的专题七 危害国防利益罪本罪的主体是非军人,客体是国防利益,是普通人危害国防利益本章和分则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最大不同在于主体不同在本章犯罪和其他罪发生竞合时,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凡危害国防利益的,都定本章的罪名例如盗割国防线路的,以破坏军事通信罪处理第374条接送不合格兵员罪可由征兵部队的工作人员构成专题八 贪污贿赂罪【特别提示】本章罪名不多,但年年必考对于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职务侵占、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的区别必须非常熟悉本章另一个重要罪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要注意本章有几个只有单位才能构成的犯罪1.第382条贪污罪: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区别:核心是行为人的身份,是从事公务的人员还是其他人员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只能是非国有公司、企业的人员◆本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包括:(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4)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此外,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表明贪污罪主体并非必须为国家工作人员注意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是指受国家机关、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如因为承包、租赁、聘用而经营管理国有财产 ◆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别,要点是是否利用本人管理公共财物的职权2. 第384条挪用公款罪◆何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的;(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3)个人决定 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能退还)不退还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依照刑法贪污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使用人与挪用人共谋,指使或者参与策划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处罚◆挪用一般的公物不构成犯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物资的构成犯罪,且从重处罚3.各罪辨析贪污、职务侵占、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五罪中,只有挪用特定款物是挪作公用;贪污、职务侵占侵犯财产所有权,挪用犯罪则只侵犯财产使用权。
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财经管理制度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最大的不同在于主体的身份不同4.第385条受贿罪: ◆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与本罪只有主体、客体的不同,其他构成要件相同◆受贿罪的5种法定方式:一是主动受贿,即索贿;二是被动受贿,即收受他人财物;三是在经济往来中受贿,即在经济往来中违法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四是斡旋受贿五是事后受贿,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斡旋受贿:★行为人虽然利用的是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但仍然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利用这种便利条件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听从自己);★为请托人谋取的是不正当利益,仅限于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了请托人的财物6.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注意区分本罪与以斡旋方式受贿的区别本罪的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进行沟通、撮合使受贿与行贿得以实现,行为人自己并不能利用职权为行贿人办事,也不收取行贿的财物7.第390条行贿罪:本罪与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客观方面、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两种表现形式:(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2)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
◆是否必须为了获得不正当利益:必须有此目的为了获取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在因为被勒索而被动行贿时,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构成行贿罪8.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在刑事诉讼法上的意义大于在刑法上的意义此罪是刑法中唯一的一个举证责任倒置的犯罪(当然此前检察机关必须证明行为人的财产与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专题九 渎职罪【特别提示】本章也常考,但罪名集中在几种常见渎职罪上注意除第397条外,凡是有徇私舞弊行为的,罪名中均包含“徇私”或“徇私舞弊”◆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渎职罪的主体作了扩大:(1)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3)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1.第397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注意这是两种主观心态不同的犯罪滥用职权罪是故意犯罪,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
本章的渎职罪都可以分为这两类◆第397条与本章其他各条是普通条款与特别条款的关系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适用其他罪名,在无特别规定时,分别适用这两个罪名2. 第399条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前罪仅限于刑事案件,后罪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修正案(四)》为本罪增加了一款,罪名为执行判决、裁定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罪◆司法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3.第399条之一:枉法仲裁罪:特殊主体,特殊场合,故意犯罪4.第400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包括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5.第402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主体为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已经查处的行政违法案件6.第411条放纵走私罪:主体为海关工作人员7.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包庇行为,但不定包庇罪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8.除第399条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而又渎职的,均以受贿罪和该罪数罪并罚注意第229条的规定9.对其他犯罪,了解罪名即可专题十 军人违反职责罪【特别提示】本章是专门规范现役军人犯罪的,历年考得不多注意几个总则性问题和几个罪即可。
1.现役军人包括解放军人员、武警部队人员、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2.战时缓刑制度:确有立功表现时,不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而是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3.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犯罪对象仅限于武器装备与军用物资,不包含枪支、弹药、爆炸物〈刑法〉第438条)5.注意434条战时自伤罪——自伤也是犯罪,目的是逃避军事义务6.430条军人叛逃罪、431条为境外非法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情报罪、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与其他犯罪竞合的问题这些罪为特殊罪,优先适用这些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