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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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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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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工会主席安全生产责任制(枣庄矿业)一、岗位职责第1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积极配合、监督矿长开展安全工作,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第2条 煤矿工会主席必须代表广大干部职工,监督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安全工作第3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第4条 煤矿工会主席必须经常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督察活动,不断促进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第5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督促安全生产工作第6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监督煤矿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切实保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第7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干部职工进行人身伤害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第8条 煤矿工会主席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审议煤矿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并参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表决第9条 煤矿工会主席应督促、检查相关部门(人员)的责任制落实情况和业务保安的执行情况,定期组织安全评比活动第10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维护职工的权益。

第11条 煤矿工会主席要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提高三违人员的安全意识二、责任追究第12条 煤矿工会主席没有对矿长等负责人进行有效的群众监督,在矿长负直接责任的重大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应负重要责任第13条 煤矿企业与工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合法,不能够有效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4条 煤矿工会主席不能够有效监督煤矿企业足额为从业人员进行工伤、养老、医疗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的保险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5条 没有建立群众性的安全监督网络系统,未健全群众监督制度的,煤矿工会主席应负直接责任第16条 没有组织群众性的安全生产活动,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没有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没有及时向企业行政方面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导致工会对煤矿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7条 煤矿工会主席的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8条 未认真履行职责,开展三违人员的帮教活动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第19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中、在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安全审查中,经过煤矿工会主席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煤矿工会主席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负直接责任的事故中,煤矿工会主席负领导责任第21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作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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