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 现金结算2.1.1 现金结算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旨在商品交易、劳务提供等经济来往中,直接使用现金进行应收应付结算的一种行为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款项收付,以及单位之间转账结算起点金额一下的零星小额支付 特点:直接便利、不安全性、不以宏观控制、费用较高 2.1.2 现金结算的渠道 (1)付款人直接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 (2)付款人委托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将现金支付给收款人2.1.3 现金结算的范围 (1)职工工资、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类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6)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7)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 (8)其他 除5、6外,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指标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2.1.4 现金的使用限额 一般按照单位3至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确定。
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可按多于5天、但不得超过15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的需要确定 需要增加或坚守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有开户银行核定 没有在单位单独开立账户的附属单位也要实行现金管理,必须保留的现金,也要核定限额,其限额包括在开户单位库存限额之内 商业和服务业的找零备用现金也要根据营业额核定定额,但不包括在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额之内第二节 支付结算概述2.2.1 支付结算的概念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机器资金清算的行为2.2.2 支付结算的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是行为;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法进行2.2.3 支付结算基本原则 (1)恪守诚信,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3)银行不垫款原则2.2.3 支付结算的要求 (1)基本要求: 1)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的镖局和结算凭证; 2)填写支付结算必须按照统一的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3)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全面规范,做到字数正确,要素齐全,不错不漏,字迹清楚,防止涂改; 4)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记载事项必须真实,不得变造、伪造。
(2)填写要求: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如果金额数字书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3)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表明“人民币”字样,数字紧接“人民币” 4)金额;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其他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更改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第三节 银行结算账户2.3.1 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 是指存款人在经办银行凯立德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帐户2.3.2 基本存款帐户 是指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单位可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该通过该账户办理 开户要求: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 程序:填制开户申请书,提供规定的证件;送交该有存款人章印的印鉴卡片;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核同意后凭开户许可证开户2.3.3 一般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因借款或者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帐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主要用于办理借款转存、借款归还和其它结算的资金收付。
该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可支取现金 开户要求: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帐户开户登记证;借款合同;其他有关证明2.3.4 专用存款账户 是指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凯立德银行存款帐户 开户要求: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3.5 临时存款帐户 是指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时间期限内凯立德银行结算账户 开户条件:相关批文2.3.6 账户管理基本原则 一个基本账户原则;自主选择原则;守法合规原则;存款信息保密原则2.3.7 存款帐户的开立 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先填写开户申请数,提交相关文件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的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查银行预存款人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审查后符合开立账户条件的,应办理开户手续,并履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的义务;需要核准的,应及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核准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和预算单位专用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数、相关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备案。
2.3.8 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有法定变更事项的,应以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开户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并与2个工作日内想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报告2.3.9 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提出撤销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 有上述(1)(2)项的,应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2.3.10 违反银行账户管理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存款人开立、撤销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伪造、变造证明文件欺骗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违反规定不及时撤销银行结算账户 非经营性:警告;1000元罚款; 经营性:警告;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 (2)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违反规定将单位款项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2)违反规定支取现金; 3)利用开立银行结算账户逃避银行债务; 4)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 5)从基本存款帐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将销货收入存入或现金存入单位信用卡账户; 6)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事项,未在规定期间内通知银行。
非经营性:警告;1000元罚款; 经营性:警告;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六项,警告;1000元罚款 (3)伪造、变造、私自印制开户登记证的存款人; 非经营性:1000元罚款; 经营性: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4)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中,布的有下列行为: 1)违反规定为存款人多头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明知或应知是单位资金,而允许以自然人名称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警告;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严重则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停业整顿或吊销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 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与纪律处分 (5)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使用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欺骗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帐户、预算单位专业存款帐户; 2)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规定在其基本账户登记证上予以登记、签章或通知相关开户银行; 3)违反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4)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5)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 6)超过期限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警告;5000元以上三万元一下罚款;严重则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帐户的核准, 主管人员:按规定给与纪律处分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2.4.1 票据的概念和种类 票据是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在我国,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债权凭证和金钱凭证;(2)票据是设权凭证;(3)票据是文艺凭证2.4.2 票据的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2.4.3 票据行为 (1)出票;(2)背书;(3)承兑;(4)保证2.4.4 票据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1)出票人;(2)收款人;(3)付款人 非基本当事人:(1)承兑人;(2)背书人与被背书人;(3)保证人2.4.5 票据的权利与责任 票据权利:(1)请求支付权;(2)票据追索权 票据义务:(1)汇票承兑人因成对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 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4.6 支票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支票可以背书转让,但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不能背书转让 支票的种类: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划线,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上述三种支票都没有金额起点 支票的出票: (1)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支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的签章其中支票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 (2)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地;2)出票地 (3)出票的效力:出票人做成支票并交付之后,对出票人产生相应的法律效益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包括两项: 1)出票人必须在付款处存有足够的可处分资金,以保证支票票款的支付; 2)当付款人对支票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支票付款提示期限的,出票人应向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支票的付款: 支票的付款是指付款人根据持票人的请求向其支付支票金额的行为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1)提示付款期限:支票的持票人应当在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可以不预付款;但是付款人不预付款的,出票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付款:出票人在付款人出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付款人应当在见票日足额付款 (3)付款责任的解除: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但是,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由此造成的损失,有付款人承担赔偿责任 支票的办理要求: (1)支票的签发要求: 1)签发支票应当使用碳素墨水或墨汁填写; 2)签发现金支票和用于支取现金的普通支票,必须符合国家现金管理规定; 3)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的金额不得超过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4)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 5)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6)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赔偿;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兑付支票的要求 1)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咸鱼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持票人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时,应作委托收款背书,在支票背面背书人签章栏签章,并将支票和填制的进账单送出票人开户银行; 3)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当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和发证机关 2.4.7 商业汇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分为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为6个月 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确定: 1)商业汇票的出票人:1)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付款人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1)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2)与承兑银行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3)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 绝对记载事项:1)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的名称;5)收款人的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3) 相对记载事项:1)付款日期,汇票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市委见票即付;2)付款地址;3)出票地4) 商业汇票出票的效力: 1)对收款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追索权;依法转让票据的权利 2)对付款人的效力:成为汇票上的主债务人 3)对出票人的效力:担保汇票的承兑和付款 商业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程序: 1)提示承兑:定日付款或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 提示承兑;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承兑; 汇票未按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牵手的追索权; 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如果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做出拒绝承兑证明,想起前手行使追索权 2.接受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记载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3.承兑的格式:付款人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应当在成对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尚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一3天承兑其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与此同时,检票后定期支付的汇票,付款人还应当在成对时记载付款日期上列应记载事项必须记载与汇票的正面,而不能即在于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4.退回已承兑的汇票 3)承兑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按照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期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后者付款人仍应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支付票款:如果付款人或承兑人不能当日足额付款的,应当承担延迟付款的责任 (3)付款的效力:付款人足额支付款项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商业汇票的背书:是指以转让商业汇票权利或者将一定的商业汇票权利授予他人形式为目的,按照法定的事项和方式在商业汇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如果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则该汇票不得转让 (1)背书的事项:1)背书签章和背书日期记载背书未记载背书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2)被背书人名称记载;3)禁止被书记载;4)背书粘单的使用,第一位使用背书粘单的背书人必须将粘单粘接在票据上,并且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5)不得记载的内容:1.附有条件的背书;2.部分背书 (2)背书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付款人可拒绝付款如果背书形式上连续但实质上不连续,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的权利人,则不能付款,否则自行承担责任 (3)法定禁止背书:拒绝承兑的、被拒绝付款的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三种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商业汇票的保证: (1)保证的当事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保证应当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承担,已成为票据债务人的,不得再充当票据上的保证人 (2)保证的格式:1)表明“保证”的字样;2)保证人名称和住所;3)被保证人的名称;4)保证日期;5)保证人签章 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商业承兑汇票的保证责任 (3)保证的效力: 1)保证人的责任;2)共同保证人的责任 (4)保证人的追索权: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2.4.8 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行签发的,在检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统一票据交换区域内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 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2)无条件付款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收款人名称;6)出票日期;7)出票人签章 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提取现金;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 (4)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支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不得挂失止付 (7)银行汇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像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申办银行汇票的基本程序和规定: (1)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用压数记印出金额,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 (3)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4)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收款人; (5)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低于出票金额的,其余金额退还申请人; (6)申请人因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到出票银行,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2.4.9 银行本票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是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 适用范围: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可使用银行本票银行本票可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支取现金 记载事项: (1)绝对记载事项: 1)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的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的签章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任意记载事项: 1)本票到期后的利率、利息的计算;2)本票是否允许转让;3)是否缩短付款的提示期限;4)发证拒绝付款时,对其债务人通知事项的约定 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付款人不予受理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定期提示见票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2.4.10 本票、汇票和支票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相同点: (1)具有同一性质: 1)都是有设权的凭证; 2)都是要式证券; 3)都是文义证券; 4)都是可以流通转让的证券; 5)都是无因证券。
(2)具有相同的票据功能: 1)汇兑功能; 2)信用功能; 3)支付功能; 区别: (1)本票是自付证券;汇票是委付证券;支票是委付证券,但受托人只限于银行或其他法定金融机构 (2)付款期限不同 1)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2个月; 2)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0日; 3)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 4)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到期日起10日;见票即付的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第五节 银行卡2.5.1 银行卡的概念与分类 银行卡是经由商业银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银行卡的分类: (1)发卡主体是否在境内:境内卡、境外卡; (2)是否授予持卡人信用额度:信用卡、借记卡; (3)账户币种:人民币卡、外币卡、双币卡; (4)信息载体:磁条卡、芯片卡2.5.2 银行卡账户与交易 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日每卡累计取现不得超过限定额度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没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同意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银行卡的资金来源:单位卡在使用过程中,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一律从其基本存款帐户转账存入,不得缴存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禁止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银行卡的计息和收费: (1)计息: 1)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统一同档次存款利率及既系办法计付利息; 2)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第一,免息还款期待遇。
银行记账日至发卡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期,最长 60天; 第二,最低还款额待遇 贷记卡选择最低还款额或超过批准信用额度用卡,不得享受免息期还款待遇贷记卡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期还款和最低还款待遇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0.05% (2)收费:收单业务结算手续费 申领、注销和挂失: (1)申领:单位卡可申领若干张;个人卡申领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 (2)注销:1)信用卡有效期慢45天后,持卡人不更新换卡的; 2)信用卡挂失满45天后,没有附属卡又不更新换卡的; 3)信用卡被列入止付名单,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4)持卡人死亡,发卡银行已收回其信用卡45天的; 5)持卡人要求小虎或担保人撤销担保,并移交会全部信用卡45天的; 6)信用卡账户两年以上未发生交易的; 7)持卡人违反其他规定。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2.6.1 汇兑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和电汇 信汇是汇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同时缴存一定金额以及手续费,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以邮寄方式寄给汇入行,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一定金额的一种汇兑方式 电汇,以电报或电传方式电报需加密码,信汇签字即可 办理会对的程序: (1)签发会对凭证: 1)表明“信汇”或“电汇”的字样;2)无条件支付的委;3)确定的金额;4)收款人名称;5)汇款人名称;6)汇入地点、汇入行名称;7)汇出地点、汇出行名称;8)委托日期;9)汇款人签章 汇款任何收款人均为个人,需支取现金的,在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 (2)银行受理:审查无误后,办理汇款,签发汇款回单 (3)汇入处理 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兑的撤销:汇款人对汇出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回单 (2)汇兑的退汇: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退汇转汇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和退汇拒绝接受汇款的应立即办理退汇;经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2.6.2 委托收款 是指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单位和个人凭依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结算款项的划回方式份邮寄和电报两种 委托收款的记载事项:1)表明“委托收款”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名称;4)收款人名称;5)委托收款凭据名称以及附记单证张数;6)委托日期;7)收款人签章 委托收款的决算规定: (1)委托收款办理方法: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收款人的,银行通知付款人后,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能足额支付的,应通知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2)委托收款的注意事项: 1)付款人审查有关债务证明后,对收款人委托收取的款项有发定居付款情况是,有权提出拒绝付款; 2)收款人收取公用事业费,必须具有首付上方事先签订的经济合同,由付款人向开户银行授权,经开户银行同意,宝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可以使用同城特约委托收款2.6.3 托收承付 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有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较好的,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的工业企业承付结算每笔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起点1千元 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2)确定的金额;3)付款人的名称和帐号;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7)托收附记单证张数或册数;8)合同名称、号码;9)委托日期;10)收款人签章 托收承付的办理方法: (1)托收; (2)承付: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两种 1)验单承付期为三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算起 2)验货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 (3)托收承付使用中需注意的问题: 1)付款人不得在承付货款中,扣抵其他款项或以前托收的货款; 2)付款人逾期付款,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将对付款人予以罚款; 3)付款人在承付期可以向银行提出拒付和部分拒付,但必须填写“拒付理由书”并签章; 4)收款人对被无理拒付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应当填写四联“重办托收理由书”。
2.6.4 国内信用证 是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向受益人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办理的基本程序: (1)开证: 1)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信用证申请人承诺书并提交有关购销合同; 2)受理开证: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有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 (2)通知:通知行收到信用证后,填制信用证通知书,连同信用证交付受益人3)议付:指信用证制定的议付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扣除议付利息后向受益人支付对价的行为议付行必须是开证行指定的受益人开户行议付仅限于延期信用证4)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