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我行各项业务健康发展,及时、准确地掌握我行 诉讼案件情况,加强我行诉讼案件管理,维护我行合法权益,根据《商 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诉讼案件,是指我行各级机构在开展业务 活动中与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纠纷或 其他权益纠纷而发生的诉讼案件包括:(一)以我行为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上诉人、 被上诉人等)的各类一审、二审、再审案件;(二)我行有债权的破产案件;(三)法院对已设定为我行债权的抵押物、质物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或执行措施的各类案件;(四)各类民事执行案件;(五)其他涉及我行权益的民事诉讼纠纷案件 以仲裁方式处理的案件适用本办法,参照诉讼案件管理 第三条 在诉讼案件管理过程中,有关知情人员应当保守案件处 理方案、证据材料等商业秘密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包括总行法律与合规 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内设的诉讼案件管理岗 以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按规定履行分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 的部门,可以是分行法律与合规部、法律事务岗、或分行确定的履行 诉讼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当事行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纠纷或涉及法律事务的总/分行各级机 构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是指对当事行负有直接管理职责的诉讼 案件管理部门第五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第二章 案件管理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负责全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指 导、监督和检查工作第七条 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职责是:(一)办理由本部门直接负责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二)指导、协助由总行各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 案件;(三)监督、检查总行直属支行(部)发生的诉讼案件;(四)办理行领导交办的其他诉讼案件第八条 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负 责与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及分行对应的外部司法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 的工作联系和协调第九条 小企业信贷中心及总行确定的履行诉讼案件管理职能 的部门负责管理其经营范围或权限范围内发生的诉讼案件,并参照本 办法执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总行其他职能部门牵头办理的总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根据本办 法规定的程序向总行法律与合规部报告第三章 案件报告第十条 当事行对我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应按下述要求及时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一)我行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应当在收到法院受理案 件通知书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二)以我行为被告、第三人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应在收到法院 应诉通知后 3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三)在涉诉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行应在一审、二审、再审、 执行、结案、调解、和解、撤诉、采取保全措施等重要诉讼阶段或行 为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告对口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四)当事行如果发生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诉讼案件,应当 在 3 日内逐级上报至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业务经营活动影响重大或涉及我行整体利益 的,或者总行法律与合规部认为有必要的,也应当在3 日内逐级上报 至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第十一条 当事行报告诉讼案件应当填写《XX银行诉讼案件情 况报告表》并附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或答辩状 等诉讼材料和必要的证据材料报告表应加盖上报行公章(报告表及 各种文字材料可以是电子档或扫描件)第十二条 根据监管部门及我行信息披露等要求,当事行应对我 行发生的诉讼案件定期进行统计上报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对下 属支行所报案件连同我行及直属机构发生的诉讼案件汇总后上报总 行法律与合规部总行直属支行(部)对我行发生的诉讼案件直接上 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第十三条 诉讼案件定期报告分季报和年报上报诉讼案件定期 报告应当填写《XX银行诉讼案件情况季报(年报)》报表应加盖上 报行公章(报表可以是电子档)第十四条 各分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小企业信贷中心、总行直 属支行(部)统计上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的时间为:1.季报统计上报 时间为每季末次月的 5 日之内;2.年报统计上报时间为下年的 1 月 10 日之前。
第四章 外聘律师管理第十五条 总/分行各分支机构处理诉讼案件及相关的法律事 务,应鼓励我行员工代理案件,以节约诉讼成本,并在资源调配及办 案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我行经办员工积极支持;对于案情重大、法律关 系比较复杂、自行代理确有困难的案件,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律师代 理第十六条 当事行负责外聘律师的考察、聘用、监督、协作和考 核等工作当事行应将外聘律师的基本情况、代理权限和代理费用等 情况于代理(顾问)协议签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报对口诉讼案件管 理部门备案第十七条 选择外聘律师,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拟聘律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二)拟聘律师以往为我行代理案件的业绩;(三)拟聘律师所属律师事务所的信誉和实力;(四)成本费用第十八条 外聘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将律师代理费用与 诉讼结果及执行结果挂钩,督促外聘律师尽职代理,并参照国家司法 行政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及律师代理行情执行第十九条 确定外聘律师后,当事行应与其签订代理协议代理 协议应当明确代理律师的代理权限及义务与责任,并约定代理律师的 保密义务第二十条 选择外聘律师,当事行应对受托律师及其所在的律师 事务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核,防止出现双方代理、利益冲突等情形。
第二十一条 外聘律师违背职业道德,未尽职履行职责或因工作 失误给我行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不得再聘用其处 理我行诉讼案件或其他法律事务第二十二条 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将外聘律师的基本情况、代理 权限和代理费用等情况于代理(顾问)协议签订之日起 6 个工作日内 报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备案第五章 案件费用管理第二十三条 诉讼案件费用管理,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加 强管理第二十四条 诉讼案件费用包括诉讼费、代理费、申请执行费和 处理案件的其他费用,原则上由当事行承担第二十五条 我行胜诉未执结的诉讼案件,当事行应根据案件的 具体情况,确定费用列支,力求执行实效第二十六条 诉讼案件费用管理根据我行财务及费用管理相关 制度规定执行第六章 案件档案管理第二十七条 当事行和诉讼案件管理部门应建立案卷管理制度 案卷材料应力求准确、完整、能够反映案件处理的过程第二十八条 诉讼案件归档材料包括我行内部审批材料、案件立 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授权委托书、代理意 见书、其他涉及案件的有关材料第二十九条 诉讼案卷在立案时设立,执行终结后装订成册,存档管理第三十条 诉讼案件审结及执行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制作审结 及执行终结的结案报告,入卷备查。
第七章 罚则第三十一条 在诉讼案件管理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下列 行为之一的,应根据我行违规行为处理相关制度规定,视情节轻重追 究经办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分管领导相应的责任:(一)有案不报、拖延报送;(二)隐瞒、虚构案件事实;(三)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四)延误诉讼时机,超过法定时效期间;(五)其他给我行造成重大权益损害或不良影响的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行政诉讼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参照本办法执 行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 XX 银行总行制定,由总行法律与合规部 负责解释和维护管理第三十四条 各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法律 与合规部备案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XX银行诉讼案件情况报告表附件 2: XX 银行诉讼案件情况季报附件 3: XX 银行诉讼案件情况年报附件4: XX银行诉讼案卷目录附件 5:诉讼案件管理人员联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