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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宰及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与监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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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屠宰及流通领域奉贤区屠宰及流通领域法律法规宣传与监管工作要求法律法规宣传与监管工作要求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奉贤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1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 2、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3 3、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4 4、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5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章第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屠宰、经营经营、隔离、运运输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消毒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一、动物疫病预防义务规定 相关释义相关释义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二章第二章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第九章第七十七条第(一)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即开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动物防疫合格证动物防疫合格证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二、动物防疫条件及许可规定 相关释义相关释义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一条第二章第二十一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涉及条款涉及条款【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九章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三、相关物品动物防疫要求和处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1.处理要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1996)2.无害化处理:销毁、化制、高温处理、化学处理等随意处置随意处置1.随意丢弃2.不严格按规定处置 相关释义相关释义四、四、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禁止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的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三条第二章第二十三条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二章第二十五条第二章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第九章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六条第九章第七十六条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二)疫区内易感染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规定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八条第九章第七十八条 其中,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五、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禁止性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七十九条第九章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章第二十六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屠宰、经营经营、隔离、运输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涉及条款涉及条款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三章第三十条第三章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防疫法防疫法】第三章第三章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涉及条款涉及条款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九章第八十三条第(一)项“从事动物疫病研究与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法行为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行为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六、动物疫情报告和公布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九章第八十条第(三)项第九章第八十条第(三)项“”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七、动物检疫规定七、动物检疫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第五章第四十二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七、动物检疫规定七、动物检疫规定 【防疫法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屠宰、经营、运输以及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防疫法防疫法】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第五章第四十八条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涉及条款涉及条款八、监督管理规定八、监督管理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七章第五十八条第七章第五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

涉及条款涉及条款八、监督管理规定八、监督管理规定【防疫法防疫法】第七章第五十九条第七章第五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实施补检;(四)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没收销毁;(五)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六)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 (2001年7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根据2004年7月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上海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 2005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l 第十三条 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l 第十四条 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具备无害化处理能力的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l 第二十八条 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l 第二十九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l 第三十五条 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

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l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指定道口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通告及其产品的通告本市指定运入畜禽及其产品的市境道口1.1.葛隆道口葛隆道口2.2.安亭道口安亭道口3.3.白鹤道口白鹤道口4.4.西岑道口西岑道口5.5.枫泾道口枫泾道口6.6.金卫道口金卫道口7.7.洋桥道口洋桥道口8.8.牛棚港道口牛棚港道口 市境道口市境道口关于在本市指定铁路车站(专用线)运输关于在本市指定铁路车站(专用线)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动物和动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 从从20082008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日起下列铁路车站(专下列铁路车站(专用线)为本市指定用线)为本市指定运输动物和动物产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铁路车站(专品的铁路车站(专用线)用线)1.1.铁路杨浦站货场铁路杨浦站货场2.2.铁路杨浦站接轨的上海铁路杨浦站接轨的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冷冻市食品进出口公司冷冻三厂专用线三厂专用线3.3.铁路闵行站接轨的上海铁路闵行站接轨的上海吴泾冷藏公司专用线吴泾冷藏公司专用线4.4.铁路桃浦站接轨的上海铁路桃浦站接轨的上海上食肉类有限公司专用上食肉类有限公司专用线线5.5.铁路新龙华站接轨的上铁路新龙华站接轨的上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海市食品进出口公司活畜禽分公司专用线畜禽分公司专用线指定铁路专用线指定铁路专用线进沪专用标志进沪专用标志 进沪专用标志-动物 进沪专用标志-动物产品 图示说明图示说明外省市动物及产品须经过指定道口外省市动物及产品须经过指定道口 道口签章 图示说明图示说明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l 第二十条动物检疫员按屠宰检疫有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实施屠宰检疫。

动物屠宰前应当逐头(只)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的动物方可屠宰;患病动物和疑似患病动物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动物屠宰过程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头、蹄、胴体、内脏进行统一编号,对照检查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加盖验讫印章或加封检疫标志,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动物产品,按规定作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涉及条款涉及条款验验 讫讫 印印 章章 加盖验讫印章 图示说明图示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本法自年月日年月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涉及条款涉及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监监 管管 方方 面面工工 作作 要要 求求 和和 存存 在在 问问 题题一、消毒防疫方面一、消毒防疫方面大部分单位的消毒防疫意识强,但有少数大部分单位的消毒防疫意识强,但有少数单位仍意识薄弱,注意表现在:单位仍意识薄弱,注意表现在:1.缺少相关的设施,或设施陈旧、破损、不齐2.措施不到位,消毒液配比、数量不科学,使用过期消毒药,未定人定时并记录3.未建立消毒制度和消毒记录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一、消毒防疫方面一、消毒防疫方面 当前当前“甲型流感甲型流感H1N1”H1N1”疫情肆虐,形势严峻疫情肆虐,形势严峻消毒、防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消毒、防疫工作显得尤为重要消毒防疫重要性消毒防疫重要性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屠宰场台帐屠宰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冷库台帐冷库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冷库台帐冷库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冷库台帐冷库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冷库台帐冷库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卖场台帐卖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卖场台帐卖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 卖场台帐卖场台帐二、台帐记录方面二、台帐记录方面台帐记录方面的主要问题:台帐记录方面的主要问题:1.台帐记录不全面,丢失或记录缺损。

2.记录填写不规范3.记录不及时4.未记录在专用的记录本上5.未定专人记录6.检查人员未能看到台帐记录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三、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三、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生猪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较为规范,生猪屠宰场的无害化处理工作较为规范,而其他一些单位未能做到位:而其他一些单位未能做到位:1.没有无害化处理记录2.将病害动物及斥品提供给养鲶鱼的人3.将斥品、下脚料随便倒入垃圾桶存在问题存在问题三、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三、无害化处理工作方面专业无害化处理站专业无害化处理站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必须是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照法必须是国务院畜牧兽医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设置、统一格式、律、法规规定,统一设置、统一格式、统一印制、统一发放统一印制、统一发放必须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检疫员签发必须由法定的检疫机构和检疫员签发必须在有效期内必须在有效期内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写必须按规定要求填写必须是证物相符必须是证物相符有效检疫证明的构成要素有效检疫证明的构成要素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检疫证明类型检疫证明类型1 1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检疫证明类型检疫证明类型2 2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逾期、签发不规范的逾期、签发不规范的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伪造的检疫证明伪造的检疫证明 变造的检疫证明变造的检疫证明 检疫证明复印件检疫证明复印件 没有相关的标识(道没有相关的标识(道口签章、进沪标志、口签章、进沪标志、二维码标识)二维码标识)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变造的检疫证明变造的检疫证明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涉嫌假冒检疫证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无签发日期无签发日期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无道口签章无道口签章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作假的作假的“OA”OA”标准的标准的“OA”OA”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假证的字体假证的字体 真证的字体真证的字体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 进沪标志进沪标志-假假 进沪标志进沪标志-真真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查证验物原则:证物同行、证物相符、查证验物原则:证物同行、证物相符、证明有效证明有效检查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检查中涉及到的主要问题:1.多头少证2.途亡猪转移或随意丢弃3.证物未同行4.外省市动物及产品的“一章、二证、三标”不齐或无效四、查证验物方面四、查证验物方面“一章、二证、三标一章、二证、三标”1、一章:道口签章2、二证:有效的检疫证明 有效的消毒证明3、三标:畜禽标识 进沪专用标志 二维码标签 相关释义相关释义四、查证验物方面畜禽标识图示畜禽标识图示羊的标识羊的标识猪的标识猪的标识牛的标识牛的标识四、查证验物方面 2009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道口检查章。

道口检查章道口检查章四、查证验物方面二维码标签二维码标签五、工作要求、程序五、工作要求、程序五、工作要求、程序五、工作要求、程序 工作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库房周围场地和库内走廊、月台以及肉品分割等场所定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库内使用的运输工具、垫仓板、冻盘等要勤洗、勤擦,定期消毒做好消毒、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等记录五、工作要求、程序 未经检疫或未持有有效检疫证明的未经指定道口进沪的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包装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变质、腐败、有异味,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五、工作要求、程序六、近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事件2009.1.23,钱桥市场外,流动车辆随机设摊,无法提供检疫证明六、近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事件2009.3.20,光明市场外,一无证活鸡摊位被取缔,无证鸡作无害化处理六、近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事件2009.3.4,对“2.28”事件的青村李窑村一个体猪场内“瘦肉精”猪作无害化处理六、近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事件2009.3.25,四团镇渔墩村查获一非法加工病死鸡窝点六、近期监管中发现的违法事件2009.4.26,肖塘市场外一个体养猪户,私宰猪并无证出售猪肉对各单位提一些要求1.知 法:2.宣 法:3.守 法:4.配 合:5.沟 通:2009-05-262009-05-26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BY FAITH I BY FAI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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