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的公告为进一步规范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交通管理,维护 城市道路交通秩序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按 照全省统一部署,决定自 2007年11月1日起,对我市电动 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实施登记上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 如下:一、登记上牌对象我市居民,在我市暂住的外市、外省居民,以及我市行 政区域内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所购 买的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市区和肥东、肥西、长丰三县的个人、单位,分别到市 区和所在县的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在市区暂 住的三县居民,也可凭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在 市区上牌办证点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续二、登记上牌种类1、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自 行车,予以办理非机动车登记,并核发非机动车牌证2、2007 年 5 月 1 日《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正式实施前购买的未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 生产的电动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燃油助力车, 以及取得国家电动自行车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电动摩托 车等未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为“电动自行车”的电驱动车辆, 予以登记,并核发临时通行标志;2007年 5月1日及其后购 买的,不予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3、经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市临时通行标志的有效期统 一截止至 2010年 4 月 30日,即在2010年 4月30日前允许 核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上路行驶,在此之后,一律禁止其 在我市(含三县)道路上通行4、列入国家公布的摩托车产品目录的车辆,不予办理 临时通行标志5、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须办理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方可办理车辆登记上牌手 续同时,驾驶人须取得轻便摩托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该 类车辆,并须在机动车道或规定的摩托车专用道上行驶6、车辆标准出现争议的,由位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 路 33 号的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佳通轮胎厂旁) 负责检测,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其出具的车辆类型鉴定报告相 应办理非机动车牌证或车辆临时通行标志三、登记上牌要求1、办理登记上牌的车辆,须外观整洁,车把、车闸、 鸣号装置等安全部件须齐全完好2、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年满 16周岁,且无截肢、 失明等影响安全驾车残疾3、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个人的,须提交以 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系在我市暂住的,还须提交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暂住证 及一份复印件;(2)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 交车辆所有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 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单位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 及车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3)车辆出厂合格证;(4)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4、办理登记上牌时,车辆所有人系单位的,须提交以 下资料:(1)车辆所有人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一份复印 件;(2)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3)购车发票及一份复印件,购车发票丢失的,须提 交车辆所有人所在地公安派出所、乡镇街道、社居委等基层 组织或车辆所有人出具的车辆属申请人所有的证明,以及车 辆所有人承诺车辆属其所有的书面声明;(4)车辆出厂合格证;(5)办理车辆临时通行标志的,须提交有效期的机动 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四、登记上牌收费标准 办理非机动车牌证的,按每车 12 元收取非机动车号牌 及登记证工本费办理临时通行标志的,按每车 32 元收取 临时通行标志及登记证工本费列入城市低保的人员,凭《城 乡低保卡(证)》,免收上述工本费五、登记上牌时间、地点 全市集中登记上牌时间为 2007 年 1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广大居民、单位可就近选择在以下地点办理车辆登记上 牌:1、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点 非机动车管理所院内(金寨路与芜湖路口西南角)2、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登记上牌点(1)交警二大队南侧平房(潜山路与黄山路口以南 100 米左右)(2)交警六大队院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佛掌路 39 号)(3)国际汽车城车管工作站站内(汴河路中段)(4)庐阳产业园车管工作站站内(阜阳北路与官塘路 口以东 200米左右)3、电动自行车及燃油助力车上牌预约点凤阳路 88 号(凤阳路与全椒路口西南角、中山医院对 面)。
经现场察看人、车情况,符合条件的,上牌预约点工 作人员将在约定的时间内发放、安装非机动车牌证或车辆临 时通行标志集中登记上牌结束后,非机动车管理所及三县车管所分 别统一办理市区和各自县的车辆登记上牌业务六、法律责任2008 年3月 1日起正式执行《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规定》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具体内容如下:1、第二十六条: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警告或者 30 元罚款:(1)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2)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悬挂车辆号牌的;(3)驾驶电动自行车 搭载 12 周岁以上人员的;(4)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学龄前 儿童不使用安全座椅的2、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电 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或者使用其它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登记证、号牌的,处以警告 或者 50 元罚款3、第二十八条: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60日后,第十条所 指车辆的所有人无临时通行标志或者临时通行标志超过有效期限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的,处以 200 元罚款 七、24 小时咨询1600157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OO七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