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规范和统一新农保业务操作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 ]3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61号)及《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意见》(黔府发「2009]3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新农保业务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由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事务所”)具体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本规程所称参保人员是指新农保参保缴费人员以及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人员 第三条 新农保经办工作包括参保、变更、注销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统计管理、内控稽核、档案管理、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各地、市级社保机构按照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业务管理规范,负责组织指导本地区各级社保机构开展新农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协调财政补贴资金及时划拨,汇总编制本地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审核各县(市、区)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并承担新农保基金的管理责任;依据本规程制定本地区新农保业务经办管理办法;参与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细则;制定本地区新农保内控和稽核制度,开展内控和稽核工作;规范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和管理工作;编制、汇总、上报本级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和统计报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等工作;参与新农保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级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编制本地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基金划拨、基金管理、个人账户建立与管理、待遇核定与支付、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制发卡证、统计管理、业务培训、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并对乡镇事务所的业务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进行初审、复核,对关系转移资格进行初审,对特殊参保人员身份进行年审,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录入有关信息,整理上报新农保业务档案资料,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村协办员具体负责新农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申领、关系转移接续等业务环节所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负责向参保人员发放有关材料,提醒参保人员按时缴费,通知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并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与解释、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摸底调查、农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况公示等工作 第四条 新农保基金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单独记账、核算,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结余按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五条 社保机构应按照方便服务农民、提高经办效率、确保基金安全的原则选择金融机构的合作与金融机构订立委托服务协议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明确养老保险费收缴及待遇支付、信息交流反馈等相关事宜第二章 参保、变更、注销登记 第六条 年满16 周岁、具有当地农业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不含在校学生),需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或户籍证明原件),如系重度残疾人、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还需提供县级以上相关机构认定的相关依据原件,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参加新农保申请,选择缴费档次,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 (附表一,以下简称《 参保表》 );如新农保启动时已达到或超过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则需同时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申请表》 (附表二,以下简称《 领取申请表》 )。
若本人无法填写,可由亲属或村协办员代填,但须本人签字、签章或留指纹确认 第七条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参保人员的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所填基本信息是否正确,在《 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上签字、加盖村(居)委会公章,并将《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在每月10 日前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参保农民本人也可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乡镇事务所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的相关资料进行初审,录入信息系统,复核无误后,确认登记信息,在《 参保表》 上加盖公章,按月将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归档备案 乡镇事务所对领取待遇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在《 参保表》 、《 领取申请表》 上加盖公章,并于每月巧日前将《 参保表》 或《 领取申请表》、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一并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第九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参保领取待遇人员的相关资料及信息进行复核(可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库进行信息比对),无误后,对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同时将参保人员有关材料归档备案经复核,基本信息有误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返回乡镇事务所核实。
参保登记业务办结后,由乡镇事务所以村、组为单位打印《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公示表》 (附表三,以下简称《 参保公示表》 )并签章,用于各村、组的参保登记公示 第十条 参保人员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参保变更登记参保变更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联系、户籍性质、户籍所在地址、缴费档次及开户行、银行账号变更等以上内容之一发生变更时,参保人员应及时携带相关证件及材料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填写《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变更登记表》 (附表四,以下简称《 变更表》 )村协办员于每月10 日前将相关材料及《变更表》 上报乡镇事务所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参保农民本人也可到乡镇事务所直接办理变更登记的相关手续乡镇事务所初审、复核无误后,将需要变更的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进行确认,并于每月巧日前将相关材料及《 变更表》 等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归档备案 第十一条 参保人员出现出国(境)定居、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依法确认死亡等情况的,应终止新农保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参保人员(如参保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持相关证件、材料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销登记表》(附表五,以下简称《 注销表》 )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提供的材料有: ( l )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 2 )出国(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国(境)定居证明; ( 3 )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出的,应提供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原件; ( 4 )参保人员死亡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原件,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等;参保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机关出具的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村协办员每月10 日前将《 注销表》 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初审无误后,将注销登记信息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于当月巧日前将上述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复核无误后,进行确认,对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进行结算,在《 注销表》 上签章,然后根据注销原因,对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别作如下处理: ( l )对发生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的、参保缴费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将除政府补贴本金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如系领取待遇人员依法确认死亡的,除支付政府补贴本金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外,还需按各地规定,将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支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支付成功后,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新农保关系,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 2 )对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的,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到新参保地,同时终止其新农保关系第三章保险费收缴 第十三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达到或超过60 周岁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以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为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巧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巧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其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巧年的,可补缴至巧年,方可领取待遇。
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享受地方政府缴费补贴 第十四条 新农保养老保险费实行按自然年度缴纳每年的缴费截止日为12 月10 日参保人员应于缴费截止日前到指定金融机构足额缴纳当年的养老保险费至缴费截止日仍未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的,视为当年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后继续缴费的,可补缴中断缴费部分,但不享受补缴期间的政府缴费补贴 参保缴费人员在新农保制度实施当年应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当年达到60 周岁的参保缴费人员,可以在到龄月份之前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新参保人员应于参保登记时申报选择缴费档次,并作为当年缴费依据,当年不得变更需变更缴费档次的往年参保人员应于每年4 月1 日前申报变更,每年只能变更一次;未申报变更缴费档次的,视为按上年缴费档次执行参保人员变更缴费档次应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代扣成功后,参保人员不得再变更当年缴费档次 第十六条 新农保个人缴费可选择采取金融机构代扣或零星缴费的方式鼓励参保后正常按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人员采取金融机构代扣方式,如本人自愿,也可采取零星缴费方式;补缴中断年度养老保险费、制度实施时补缴养老保险费、关系转出或年满60 周岁前月未到指定扣款日、需提前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人员或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缴费,采用零星缴费方式。
零星缴费实行金融机构代收第十七条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20 日前将当月新增参保人员、需更换银行存折人员的相关信息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委托指定金融机构为新参保人员和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制发《银行存折》 已办理新农保参保登记和需要更换银行存折的人员,应于办理参保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次月,持身份证到指定金融机构领取银行存折,或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第十八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最迟于缴费截止日前按季或按月定期生成扣款明细信息,并将扣款明细信息传递至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根据县级社保机构提供的扣款明细信息从参保人员的银行存折上足额划扣养老保险费(不足额不扣款)金融机构在扣款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扣款结果信息导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扣款结果信息、资金到账凭证核对扣款明细信息与实际到账金额是否一致核对无误后,县级社保机构将扣款金额记入个人账户,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同时生成《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汇总表》 (附表六,以下简称《 个人缴费汇总表》 )及《 参保公示表》 ,反馈至各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应于每年6 月1 日、11 月1 日前,将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名单反馈给村协办员,村协办员负责对参保缴费人员进行当年缴费提醒。
第十九条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可向村协办员提出零星缴费申请,选择缴费类型及缴费档次等村协办员于每月10 日前上报《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汇总表》 (附表七,以下简称《 零星缴费汇总表》 )至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对参保人员的零星缴费资格进行审核,无误后将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打印《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零星缴费通知单》 (附件二,以下简称《 零星缴费通知单》 )交需缴费人员零星缴费参保人员也可直接到乡镇事务所办理零星缴费资格审核手续 零星缴费参保人员应在《 零星缴费通知单》 规定的缴费有效期内到指定金融机构缴费缴费后由金融机构代开社保专用收款收据,条件暂不具备的,也可由参保人员持金融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到乡镇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确认收费,并换取社保专用收款收据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后3 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社保机构应定期与金融机构进行票据传递、核销等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为缴费人员记录个人账户乡镇事务所应打印《 个人缴费汇总表》 、《 参保公示表》 等用于村组公示 第二十条 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计生两户等特殊参保人员,每年5 月1 日前应将乡镇及以上民政、计生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交村协办员,办理缴费资格审查手续。
村协办员于5 月10 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审核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打印《零星缴费通知单》 交需缴费人员,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确认其特殊身份,并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未享受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不需办理缴费资格审查,即可发放《 零星缴费通知单》当年未按规定办理缴费资格审查手续的特殊参保人员,当年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特殊参保人员在缴费有效期内完成个人缴费后,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生成《 零星缴费汇总表》 ,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特殊参保人员财政代缴资金汇总表》(附表八,以下简称《 财政代缴汇总表》 )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代缴资金总额直接划拨到同级社保机构在金融机构设立的新农保基金收入户金融机构在代缴资金到账后的3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等反馈给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应及时将金融机构反馈的代缴资金信息录入新农保信息系统,根据《 财政代缴汇总表》 、资金到账凭证等核对实际到账金额是否正确核对无误后,确认资金到账信息,并分别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最迟应于每年的H 月1 日前向乡镇事务所提交《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明细表》(附表九,以下简称《 集体补助明细表》 ),并将补助或资助金额存入县级社保机构指定账户。
乡镇事务所将《 补助明细表》 录入信息系统,并于5 个工作日内将《 补助明细表》 上报县级社保机构 金融机构在收到款项的3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到账凭证反馈县级社保机构 县级社保机构收到到账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将到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补助明细信息进行确认,将补助金额记入个人账户,生成《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集体补助汇总表》(附表十,以下简称《 补助汇总表》 ),并从次月起开始计息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地方政府补贴、其他补助及利息等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包括地方政府为特殊参保人员代缴部分)作为“个人缴费”记入;村集体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组织、个人等对参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补助或资助作为“集体补助”记入;地方各级财政对个人账户的缴费补贴以“政府补贴”名义记入个人账户记录项目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参保编号、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存折账号信息等老农保参保人员转入新农保时,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记入新农保个人账户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额到账后,县级社保机构将个人缴费额和地方财政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同时记入个人账户,并从参保人员缴费到账的次月起开始计息。
县级社保机构打印《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方财政补贴汇总表》 (附表十一,以下简称《 财政补贴汇总表》 ),其中一联交县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从缴费的次月起开始计息年内单利,逐年复利,按月积数法计息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为一个结息年度 参保人员发生如下情况时,其个人账户可提前进行年内结息: ( l )参保人员进行注销登记,需要清算个人账户的; ( 2 )参保人员办理关系转出的; ( 3 )参保人员到达待遇领取年龄,需要申领待遇的 年内结息时,不足一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计息 第二十五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对当年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进行本息结算 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可到乡镇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打印《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明细表》 (附表十二,以下简称《 个人账户表》 ),或登陆社会保障网站查询、下载本人的个人账户记账明细等相关信息,也可通过12333 查询系统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对个人账户记录提出异议的,各级社保机构都应及时受理并进行核实。
经审核,确需调整的,应由县级社保机构及时处理并将更改的信息录入信息系统信息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县级社保机构应通过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及时将处理结果告诉参保人员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出现参加新农保后再参加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变更为城镇户籍、跨县(市、区)转移到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等情况的,其新农保个人账户仍保留在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并按有关规定继续计息待有关政策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参保人员年满60 周岁后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除出现第十一条有关情况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它用第五章 待遇支付 第三十条 乡镇事务所每月5 日前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生成下月新增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 领取申请表》 ,交村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乡镇事务所可以提示制度实施时超过45 周岁且未办理过一次性补缴的人员办理一次性补缴,并为自愿补缴人员核算一次性补缴所需养老保险费金额乡镇事务所对于制度实施时不足45 周岁的人员,应审查参保缴费是否满巧年,若不足巧年须告知参保人员办理个人补缴,并为其核算应补缴的养老保险费金额参保人员补缴按零星缴费规定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十一条 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于到龄当月的10 日前携带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银行存折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待遇领取申请手续,确认并填写《领取申请表》 村协办员检查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于每月10 日将《 领取申请表》 及相关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事务所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事务所应根据《 领取申请表》 及有关材料,审核参保人员的年龄、本人及其子女参保缴费情况等新农保待遇领取资格,对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乡镇事务所及时录入信息系统,并于当月巧日前将《领取申请表》 及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复核参保缴费人员在服刑或劳教期间达到领取待遇年龄的,暂缓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待其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定,确认未享受其他社会保险待遇后,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年内计息结存,同时核算其待遇并生成《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附表十三,以下简称《 待遇核定表》 ,一联交参保人,一联存县级社保机构备案)及《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支付明细表》 (附表十四,以下简称《待遇支付明细表》 ),《 待遇支付明细表》 由县级社保机构签章后交村、组公示。
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20 日前根据次月新农保待遇领取、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等情况,编制《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十五),送县财政部门待财政部门将新农保基金划转到支出户后,金融机构应及时通知县级社保机构 第三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确保每月20 日前实现养老金发放县级社保机构应于每月巧日前将待遇支付明细清单、资金转账凭证等提供给指定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应及时将支付金额划入待遇领取人员银行存折等指定账户,同时向县级社保机构传送支付回执,并于3 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社保机构反馈资金支付情况明细月底前,县级社保机构核对无误后,将支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进行支付确认处理并相应扣减待遇领取人员的个人账户记录额县级社保机构从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第三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 周岁的农村居民,在按第二章规定办理完待遇领取手续后,于次月按标准发放养老金;对于已经领取老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年满60 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直接按标准加发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三十六条 需要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余额的人员,须持有关证明材料到村(居)委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填写《 注销表》 、《 领取申请表》 等;如系参保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需到村(居)委会填写《注销表》 及《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待遇审批表》 (附表十六,以下简称《 死亡待遇审批表》 )等。
村(居)委会、乡镇事务所按第十二条的规定逐级上报审核县级社保机构应按第三十三、三十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支付 第三十七条 待遇领取人员对待遇领取额有异议,提出重新核定申请的,县级社保机构应对待遇领取标准重新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反馈待遇领取人员;确需调整的,确认后修改信息系统记录,系统保留处理前的记录 第三十八条 待遇领取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村协办员应及时填写《 贵州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停发申请》 (附件三,以下简称《 停发申请》),经村(居)委会盖章,并提供相关法律文书上报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经审核后在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停止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并及时将有关材料归档备案 待服刑或劳教期满后,待遇领取人员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并填写《 贵州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恢复申请》 (附件四,以下简称《 待遇恢复申请》 ),交村协办员,逐级上报至县级社保机构,县级社保机构审核无误后,再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停发期间的待遇不予补发 第三十九条 待遇领取人员死亡后,社保机构自其死亡次月起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其死亡后60 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按照第十二、三十六条等规定的程序,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登记手续,并领取除政府补贴本金外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按各地规定的丧葬补助费等。
第四十条 县级社保机构应在每年3 -一6 月对新农保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由村协办员向上年12 月31 日前已办理领取待遇手续的待遇领取人员发放《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表》 (附表十七,以下简称《 资格认证表》 ),规定认证时间、认证方式等待遇领取人员本人持《 资格认证表》 或《 待遇领取证》、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经村(居)委会审核盖章后,按期到乡镇事务所进行资格审查异地居住的待遇领取人员由户籍地乡镇事务所寄发《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异地居住待遇领取资格协助认证表》(附表十八,以下简称《 异地认证表》 ),经待遇领取人员现居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县级社保机构审核盖章后,按期寄送回户籍地乡镇事务所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在信息系统内进行确认,继续发放其待遇 至每年6 月30 日止,仍未通过资格认证的,县级社保机构从7 月起,暂时停止为其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有关手续后,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保险待遇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国家现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加强基金管理试点期间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财社字「1999 ] 60 号)、《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财会字「1999 〕 20 号)等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内设财务管理部门或相应专业工作岗位,配备专职会计和出纳,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专业资格,持证上岗第四十三条社保机构负责新农保基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目前试点阶段,基金暂实行市级管理,县级经办,随着试点的扩大和推开,逐步提高统筹管理层次 第四十四条 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应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收入户用于归集新农保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实行月末零余额管理支出户用于支付和转出新农保基金,除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当月待遇未发放成功的养老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应留存1 至2 个月的周转金,确保新农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四十五条 每年年末,各级社保机构编制下年度新农保基金收支计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六条 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与划拨每年3 月1 日前,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参保计划人数、缴费补贴标准和60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预测数、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等,提出当年财政补贴计划,并填写本年度《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年度计划表》(附表十九),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社保机构汇总,由省级社保机构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县级社保机构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在财政补助资金划拨至财政专户后5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单据提交社保机构记收入账财政补贴资金在“财政补贴收入”科目中核算,并按中央、省级、地(市)级、县级进行明细核算社保机构应与财政部门按月对账 一个结息年度结束时,县级社保机构应根据当年新农保实际参保人数、60 周岁以上农村户籍人口数和缴费补贴标准、基础养老金补贴标准与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各级社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新农保基金给付有关政策规定,确保给付金额准确无误,及时足额下拨 第四十七条 每年年末,进行基金决算社保机构应按统筹层次编制财务报告,逐级上报汇总,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计划执行情况第七章 关系转移接续 第四十八条 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跨县(市、区)转移到新农保试点地区的,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应将其新农保关系和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由新参保地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四十九条 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居民身份证原件等有关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 参保表》 和《 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附表二十,以下简称《 转入表》 )。
村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及时将《参保表》 和《 转入表》 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事务所转入地乡镇事务所审核无误后,应将参保、转移信息及时录入农保信息系统,并将《 参保表》 和《 转入表》 及有关材料上报县级社保机构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时限向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贵州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接收函》 (附件五,以下简称《 接收函》 ) 第五十条 转出地县级社保机构接到《 接收函》 后,应对申请转移人员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符合转移规定的,应按第二十四条、三十六条等有关规定,于次月通过指定金融机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划拨至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同时向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寄送《个人账户表》 ,并注销已转出人员参保信息 第五十一条 转入地县级社保机构确认转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足额到账后,应及时告知转入人员,并进行实收处理、为转入人员记录个人账户 第五十二条 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需要跨县(市、区)迁移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第八章 统计管理 第五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设置统计工作岗位,明确工作人员职责,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工作,按规定上报统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提供统计信息服务。
第五十四条 各级社保机构、乡镇事务所以及村协办员要按照统计报表制度,完成统计数据的采集和报表的编制、汇总、上报等工作统计报表要做到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上报及时 第五十五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应定期整理、汇总业务台账信息,并建立统计台账,编制统计报表,形成统计分析报告第九章 稽核与内控 第五十六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 ,建立健全新农保稽核和内控制度 第五十七条 上级社保机构要对下级社保机构的各项新农保业务经办活动、基金收支行为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其执行制度的情况进行考评 第五十八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重点稽核新农保的参保人数、缴费凭证相关票据、缴费补贴和基础养老金补贴金额等是否真实且符合有关规定,认真核查待遇领取人员户口簿、身份证、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事务所提供的生存证明等,确定待遇领取人员的生存状况,以防止虚报、冒领养老金情况和欺诈行为等 第五十九条 各级社保机构要按照内控制度的要求,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建立岗位之间、业务环节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稽核部门应对新农保各项业务的办理情况和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依据工作计划、群众举报等确定内部监督(内审)对象,按程序报批内审计划批准后,稽核监督组织实施,主要抽查参保人缴费情况,验证个人账户记录的真实性;抽查待遇领取人员缴费、个人账户原始资料,验证养老金待遇计发标准的准确性;抽查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情况,验证待遇领取资格的准确性;抽查农保基金收入、支出账目凭证,验证基金收入、支出的正确性同时督促各个岗位严格履行经办程序,准确、完整记录各类信息,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归档第十章咨询、公示及举报受理 第六十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通过新闻媒体及印发宣传手册等手段,采取各种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向农民宣传新农保政策及经办流程 第六十一条 各级社保机构和乡镇事务所要积极开展新农保政策咨询服务活动实行首问负责制,及时受理咨询对无法当场解答的问题,经办人员应将咨询人姓名、咨询内容及咨询人联系方式等内容记录在案,并尽快予以答复 第六十二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建立举报制度每年3 月底前,县级社保机构应会同乡镇事务所和村协办员在行政村范围内,对上年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 天。
社保机构应同时公布举报和监督,及时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属于虚报、冒领养老金的,县级社保机构应立即封存虚报、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追回被冒领的养老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一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各级社保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档案局令第3号)管理新农保档案参保人员的档案由县级社保机构负责统一管理第十二章 附则第六十四条 新农保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业务经办工作待有关政策办法出台后再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程由贵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规程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