ﻩﻩ建立谈话制度(诫勉谈话制度的内容) 诫勉谈话制度ﻭ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一、党风廉政建设实施诫勉谈话制度,主要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党员、干部进行谈话、诫勉教ﻭ 二、对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 (一)未能很好地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二)群众反映某方面问题较多,经过组织调查核实虽未发现有违法违纪问题,但有必要提请今后加以注意的ﻭ 三、对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在责任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诫勉谈话:ﻭ (一)不严格执行《廉政准则》有关规定,不履行或不严ﻭ (二)单位或个人出现问题,不按规定进行报告或不采取ﻭ (三)职责范围管理的对象发生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四)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置若罔闻,不查不问,引起ﻭ (五)对苗头性、倾向性腐败现象和群众举报问题不及时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除实施诫勉谈话外还要给予相应的警诫:对情形ﻭ (一)责令作出检查;情形ﻭ (二)通报批评;情形ﻭ (三)当年度不能评先、评奖;情形ﻭ (四)通报批评;情形ﻭ (五)由局纪委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情形 (六)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具有上述 二、三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较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ﻭ 五、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通常由纪委负责,事先应提出诫勉谈话的拟办意见,报局长审批,谈话时应派人做好记录,记入其本人的廉政档案ﻭ 六、必要时应将诫勉谈话的情况通报有关单位、部门ﻭ 七、在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要加强党员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ﻭ 第 2 页 共 2 页免责声明:图文来源于网络搜集,版权归原作者所以若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与本上传人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