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文档项目临时设施管理要求版次1说明管理要求编制人 审核人批准人 批准日期编制部门或组工程管理组1 / 17技术文档1、目的为规范项目临时设施的建造、使用,特制定本要求2、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项目施工管理3、业主现场临时设施管理3.1 主要管理内容3.1.1 施工场地平整3.1.2 临时办公、生活设施办公室每层高度,不小于 2.5m,一层地面水泥硬化会议室高度不低于 2.5m,面积不小于 35m2,地面水泥硬化生活暂设净高不低于 2.5m,每间不得超过 20 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 2m23.1.3 临时施工道路及绿化、洒水车辆等3.1.4 临时施工供水系统(含移动供水)和临时排水系统3.1.5 临时施工供电系统配电室高度 3m,面积不小于 3.5×3 m2,地面水泥硬化3.1.6 临时施工供热系统3.1.7 围墙、大门、临时仓储和高杆灯照明设施门卫室高度 2.5m,面积不小于 2×3 m2,地面水泥硬化仓库高度 2.5m大门为推拉简易门,两侧门柱悬挂项目公司单位全称围墙(围栏)高度为 2m,颜色为蓝色,其它建构筑物为白色3.1.8 宣传标语、警示牌和隔离带现场“五牌一图”为不锈钢材料,见图 3.1.8.12 / 17技术文档3.1.9 临时厕所。
厕所应进行封闭,采取水冲式,并设置专人清扫,及时消毒3.1.10 临时垃圾站、垃圾箱和垃圾运送车3.1.11 无障碍施工需采取的其他紧急措施等3.1.12 场地规划要求3.1.12.1 钢筋加工区场地应规划有原料区、加工区、半成品区、待检区、成品区以及废料池,根据需要设立饮水点、吸烟点等附属设施3.1.12.2 木工加工区应规划有原材料存放区、半成品区、成品区、废料池及木屑堆放区(木屑要求装袋并整齐码放,定期进行清理),根据需要设立消防设施区域3.1.12.3 所有区域要求有明确的界限,可使用软/硬围护进行区分3.1.12.4 所有区域应有明确的标识牌,及区域内堆放物品的简要介绍或说明3.1.12.5 场地规划应充分考虑流水作业、机械设备之间的安全间距等因素3.1.13 场地硬化要求3.1.13.1 钢筋加工区及木工加工区的作业区域要求进行场地硬化,硬化方式要求最低标准为满铺石屑,也可以采用铺砖或浇筑混凝土的方式目的是有效防止由于雨雪或大风天气对施工场地的影响及对钢筋及成品、半成品的污染3.1.13.2 加工区内通道要求至少使用红砖铺设或者浇筑混凝土3 / 17技术文档3.1.13.3 待检区、半成品区、成品区要求铺设石屑。
3.1.13.4 加工区周围及道路两侧根据需要设置排水沟,排水沟应用红砖砌筑后抹灰,过路段采用盖板或埋地管3.1.13.5 场地硬化应中间高四周低,确保雨水能顺利导流到排水沟内3.1.14 加工区搭设要求3.1.14.1 除钢筋加工外,原材料堆放区、成品区、半成品堆放区场地均设置排条形支墩,支墩可采用砖砌、混凝土浇筑或铺设枕木等安全可靠地方式,支墩高出地面不小于 0.25m,条形支墩间距为不大于 2m3.1.14.2 加工棚采用蓝色彩钢瓦制作,屋面为钢管桁架和彩钢板,立柱为厚壁钢管,加工棚高度以便于操作为宜,在加工棚立柱上按比例设置标识牌3.1.14.3 钢筋加工棚要求至少沿长边单面封闭,木工加工棚要求 3面封闭确保木屑等不会被大风吹走3.1.14.4 根据本地区气候特点,为了防止风沙被吹进加工区,彩钢板墙体下应砌筑不小于 200mm 的槛墙3.1.14.5 所有的配电箱、分箱全部用砖砌支墩或角钢焊制,根据规范要求,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中心点距地高度为 1.4~1.6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设置在稳固的支架上,中心点距地高度为0.8~1.6m3.1.14.6 废料池采用二四墙砌筑,尺寸根据需要选定,用于堆放废4 / 17技术文档钢筋的可不加盖,用于堆放木料头及木屑的废料池必须加盖。
3.1.14.7 鉴于本地区对风沙的特点,所有临建尤其是彩钢板屋面必须妥善加固,防止被大风吹走3.1.15 材料堆放要求3.1.15.1 钢筋应分类摆放在支架上,并设置标识牌注明规格、产地等信息防止用错3.1.15.2 模版、木方应整齐堆放在干燥平整的场地,注意做好防暴晒及淋雨的措施,避免模版木方变形或开裂3.1.16 其他要求3.1.16.1 作业前必须检查机械设备、作业环境、照明设施等,并试运行符合安全要求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考试合格,上岗作业3.1.16.2 所有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必须张贴在明显位置,每台机械设备都应可靠接地3.1.16.3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机械的构造性能和用途并应按照清洁、调整、紧固、防腐、润滑的要求,维修保养机械3.1.16.4 机械运动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收工时应按顺序停机,拉闸,销好闸箱门,清理作业场所电路故障必须由专业电工排除,严禁非电工接、拆、修电器设备3.1.16.5 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扎紧袖口,理好衣角,扣好衣扣,严禁戴手套3.1.16.6 机械明齿轮、皮带轮等高速运转部分,必须安装防护罩或防护板5 / 17技术文档3.1.16.7 工作完毕后,应用工具将铁屑、钢筋头、木屑、木料边角清理干净。
3.1.17 电焊机棚3.1.17.1 电焊机应该搭设专门的焊机棚,焊机棚的地面应高出现场地面并硬化焊机如放置在钢制平台上,应在下方铺设绝缘橡胶板3.1.17.2 焊机棚应防雨及防风沙3.1.17.3 焊机棚内应配置灭火器3.1.17.4 焊机棚应做好接地措施,同时每台焊机都应单独做好接地措施3.1.18 氧气、乙炔笼3.1.18.1 氧气、乙炔应分开存放,氧气笼和乙炔笼之间应保持不小于 10 米的安全距离3.1.18.2 氧气乙炔笼可购买成品也可使用角钢及钢筋现场制作,要求笼子有活动的门并可以上锁,笼内有钢瓶临时固定措施防止钢瓶倾倒3.1.18.3 笼子顶部应有防雨、防晒措施3.1.18.4 所有笼子应有“危险”、“严禁烟火”等警示牌3.1.19 罚则号序1内 容钢筋及木工加工区未按照要求区分规划,分区无明显标罚 则每缺少一项罚款 200 元,并限期改6 / 17技术文档志,分区标志不清2 场地未按照要求硬化,硬化措施不到位每项罚款 500元,并限期改正3456789临建设施未按照要求搭设或搭设不标准现场标识牌、操作规程、安全警示等不足材料未按照要求摆放,无下垫上盖措施用电设施不符合安全要求,操作人员无证不能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文明施工差氧气乙炔存储、使用不规范无焊机棚或焊机棚不符合要求每项罚款 200元,并限期改正。
每项罚款 50 元,并限期改正每项罚款 200元,并限期改正每项罚款 200元,并限期改正罚款 500 元,并限期改正每项罚款 200元,并限期改正每项罚款 500元,并限期改正本要求只针对施工现场临建搭设提出要求,具体 HSE 方面的要求参加国家有关规范及业主相应的管理要求3.2 临时设施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编制及审批在项目开工前,工程管理组组织编制临时设施建设规划技术指导文件,报项目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7 / 17技术文档3.3 临时设施合同签订、施工及验收3.3.1 项目工程管理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确定临时设施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框架性协议或施工合同3.3.2 工程管理组负责临时设施工程的项目建设周期管理,包括审查施工组织技术指导文件、审批开工报告,测量放线报验、设备材料进场检验、施工工序检验、隐蔽工程检查验收3.3.3 临时设施完工后,由工程管理组组织验收4 承包商临时设施使用及审批4.1 施工临时用地管理4.1.1 承包商应根据工程合同内容及暂设用地的需求,向工程管理组提出“项目现场施工临时用地审批表”,由工程管理组与承包商商定暂设用地的面积、位置、用途及使用时限等,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4.1.2 承包商应根据批准的临时用地计划进行正确测量并定位,并经工程管理组验证确认后办理“场地移交”手续,临时用地经“移交”手续后,由承包商按计划使用和管理,直至使用时限结束为止4.1.3 移交给承包商的临时用地仅限于与工程施工有关的仓储、加工、预制或办公等之用,不允许非预期用途使用或转移他人使用,所有仓储、加工、预制等设施均为临时性工程,除非事前得到工程管理组的批准,不允许在暂设用地内堆弃余土及垃圾等4.1.4 工程余土及垃圾堆放场地由工程管理组统一规划并指定,所有承包商应将工程余土及垃圾(分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两类)运至8 / 17技术文档指定位置,并按要求进行平整或处理4.1.5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终止时,承包商应在其限期内进行拆除并清理,恢复原始状态,经工程管理组验证后收回其用地当由于工程之需而需延长其使用期限时,承包商应提前 15 天向工程管理组提出延期使用申请,变更暂设用地的使用期限4.1.6 当正式工程的建设发生变化而需占用已批准使用的临时用地时,工程管理组应提前 15 天书面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应在接到通知后按照业主要求时限内清理并退回其临时用地当确实需要时,由工程管理组另行协调解决。
4.1.7 临时设施用地的围护要求同永久工程施工用地的相应要求4.1.8 各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在用地使用周期要求的时限内将场地内的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若因施工需要必须延期使用时可按照本要求办理延期手续,但若没有合理原因逾期不拆除者将由工程管理组强制拆除,由此发生的费用从用地押金中扣除4.1.9 为确保承包商在完成建设任务后能够按照用地使用周期要求的时限将临时设施清理干净,要求各承包商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缴纳相应金额的押金,押金数额为 2-10 万元人民币,待场地使用结束并清理干净后如数退还4.2 现场施工道路管理4.2.1 全厂性施工、运输道路由工程管理组统一管理,按照建设计划进行实施各承包商界区内的道路由各承包商进行管理和维护,其分界点以临时施工道路至主干道路路面边线为准,该区间的硬化9 / 17技术文档亦由承包商负责实施4.2.2 所有承包商均不得占用全厂性道路进行材料堆放、机械停放或占路施工,当确实需要占用道路进行吊装或其它作业时,必须提前 24 小时向工程管理组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现场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办理占路施工申批手续,并在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作业并恢复道路交通4.2.3 当在半封闭状态下占路施工时,承包商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及监护措施,确保施工和交通的安全。
4.2.4 当需要破路施工时,其承包商应提前 24 小时向工程管理组提出申请,提交“项目现场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提出断路位置、施工作业内容及数量、必须的作业时限等,工程管理组应进行现场踏看,并拟定运输通道的临时技术指导文件4.2.5 承包商必须在工程管理组所要求的地点和时限内组织破路及施工,并在破路之前配合工程管理组检查和落实断路后有关临时性设施及指示牌,必要时应设立专人管护4.2.6 承包商在断路后应在其相应位置的两侧设立安全警示线或安全护栏,夜间应设立安全信号灯,以确保其安全4.2.7 承包商必须在要求的时间完成所有作业任务并恢复道路,确保运输通道的畅通,当恢复道路使用时,承包商应及时清除所有路障及影响交通的余土等在恢复道路时,应经工程管理组现场验证,确认恢复的状态及处理质量4.2.8 所有履带式车辆严禁直接在正式路面(含分步到位的临时路10 / 17技术文档面)上行驶,当确实需要转移等穿越其道路时,必须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如木板、胶皮等)以防止路面的损坏,否则由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4.2.9 全厂性道路两侧相邻的承包商有义务负责对厂区道路及其它工程内容的看护,其看护责任以道路中心线为准。
当发现异常或发生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工程管理组报告并提供责任人的线索,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否则由相邻承包商负相应责任4.3 施工用水管理4.3.1 业主在承包商界区附近提供施工用水水源,承包商负责从界区外供水点向界区内安装施工用水管道4.3.2 承包商进场前应向工程部提交“项目现场用水审批表”并附施工用水技术指导文件,技术指导文件中应明确用水量、管线敷设路线、接水井及水表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水管理办法及用水事故抢修措施等工程部初审后,报工程管理组对承包商 “项目现场用水审批表”进行审批4.3.3 承包商应在供水点和施工用水管道连接处设置阀门井,安装切断阀和水表,水表应经有资质部门计量合格并粘贴相应标识4.3.4 施工用水主干网由业主统一规划实施,进入各承包商界区的分支管道由承包商负责施工、维护和管理,双方分界点为支管与主干管连接处的第一道阀门4.3.5 工程管理组应组织相关人员定期对施工用水管线及水表的完好状态进行检查,确保管线系统运行正常、水表计量准确工程管11 / 17技术文档理组与承包商的用水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水量并记录在“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表”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
4.3.6 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管理组指定位置接出水管道,当需要从主干管上增加接口时,必须经工程管理组批准不得私自开口,随意连接4.3.7 承包商在安装界区内施工用水管线时,应考虑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用水接口管径不得小于 DN1004.3.8 承包商在项目建设周期中,不得损坏施工用水管道、阀门承包商造成的停水、跑水事故应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水,并将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4.3.9 承包商接出的施工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用水管道串通,不同接入点的施工用水应保持系统独立,不得私自连通4.3.10 承包商的临时管道可根据不同阶段的施工情况,选用不同的供水方式,以满足用水需要、符合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的要求为前提临时水管道应布置整齐,沿界区边缘布设4.3.11 临时管道不得影响交通以及正式工程的实施4.3.12 承包商应制定节约用水的措施,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用水管道的维护、管理严禁管道发生跑、冒、滴、漏等现象4.3.13 特殊部位有不间断连续用水要求时,应提前向工程管理组提出申请,便于业主的施工供水的组织协调4.3.14 用水高峰期,由工程管理组统一协调各承包商之间的用水量,12 / 17技术文档各承包商应服从工程管理组的统一调度。
4.3.15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要求时间与工程管理组共同确认用水量,双方签字后作为水费的结算依据当发现水表计量不准确或其他问题时,双方协商解决并及时维修或更换水表4.3.16 承包商应编制冬季用水技术指导文件,根据冬季施工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保证冬季施工的正常进行4.3.17 当施工结束时,承包商应自行拆除所有临时用水管道,阀门处加封法兰盲板,并办理相应手续4.4 现场施工用电管理4.4.1 业主对施工用电采用两级管理的方式,即工程部和工程管理组分级管理,以现场用电变压器电源配电箱的配出开关为界,以上部分归工程管理组管理,以下部分从配电箱的出口电缆开始归工程部管理4.4.2 工程部负责区域内部的用电管理和承包商用电技术指导文件的审核,工程管理组负责全场施工用电的管理及承包商用电技术指导文件的审批4.4.3 承包商在进场前应向工程部提交施工用电技术指导文件,技术指导文件中应明确用电量、施工电缆敷设、现场用电配电盘柜布设位置、安装方式、施工用电管理办法、安全用电措施等4.4.4 承包商应指定施工用电管理负责人,负责施工用电的内部管理和对外协调工作,用电管理负责人应相对固定,便于业主的统一管理13 / 17技术文档4.4.5 承包商开始用电前,应将书面“项目现场用电审批表”报工程部。
工程部审核后提交工程管理组,工程管理组将据此制定相应的供电技术指导文件,提供供电出口,承包商按照技术指导文件负责从供电出口到现场的所有用电设施的安装安装完成后经工程管理组组织对供电系统及承包商范围内的电气设备、电缆敷设检查合格后,书面批准供电4.4.6 施工电缆主要采用架空电缆敷设的方式,采用埋地敷设的方法时,地面应设明显的标志桩,穿越施工道路时应埋设不小于 DN100的过路保护套管4.4.7 施工用电电缆敷设及开关柜的施工,应由具备电气施工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承担4.4.8 承包商选用的用电设备、电缆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用电的要求,开关柜(箱)应具备防雨、防沙尘等全天候功能4.4.9 施工用电的计量装置由工程管理组统一指定安装,双方指定的用电管理人员按合同要求的时间,共同确认实际用电量并记录在“项目现场水电使用记量结算单”中,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作为结算依据4.4.10 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管理组指定的位置接电,所接电源仅限于承包商自行使用不得向他人转供当需要办理转供时,统一由工程管理组办理,承包商必须无条件的配合并接受工程管理组调度4.4.11 工程管理组指定接电位置以下的电力线路及配电设施的建设、维护、改造、更新及日常管理均由承包商负责。
380V 用电接线14 / 17技术文档必须实行“TN-S” 系统,所有用电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联接电力线路必须设可靠的安全保护,用电系统必须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的要求4.4.12 当承包商需要对变压器或 380V 进线柜进行停、送电时,必须经工程部的同意,并办理相应的电气工作票,在要求时间内完成作业承包商私自操作对供电网络及其他承包商造成影响时,责任方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4.4.13 当承包商跨区域施工或其他原因,造成供电线路、设备的损坏时,责任方应立即组织抢修并尽快恢复供电,责任方在承担抢修费用的同时,尚应承担工程管理组的罚款,罚款金额由工程管理组根据影响程度确定4.4.14 用电过程中,承包商应严格遵守相关的用电规范要求和业主的相关要求,由于承包商的违章作业和管理不善造成的设备及人身伤害事故,承包商应承担全部责任4.4.15 临时用电线路应避开易燃、易爆物品堆放地4.4.16 临时施工供电开关箱中应装设漏电保护器,进入开关箱的电源线不得用插销连接,暂停施工时应切断电源4.5 施工采暖管理4.5.1 工程管理组在施工现场按总图规划,布置临时供热管线到承包商办公生活及施工界区边缘并设阀门井。
工程管理组负责维护维修阀门井前端的管线及阀门井15 / 17技术文档4.5.2 承包商有责任和义务使用合格的供热管线及其配件承包商在接通供热支线后,需派专人定期对所辖管线进行检查,对跑、冒、滴、漏现象进行及时整改4.5.3 承包商需供热时,须提前 10 天向工程管理组提交书面“项目现场供热审批表”,经工程管理组相应管理人员核实采暖设施及面积后,批准采暖申请并指定接口点4.5.4 所有承包商必须在获得工程管理组书面批准后进行供热管线接入各承包商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供热规范进行接线,蒸汽线必须安装合格疏水器和流量计4.5.5 热水采暖管线必须符合相关建筑采暖规范要求,确定采暖面积不得私自随意扩大采暖面积或擅自使用采暖热水4.5.6 供热前必须经工程管理组门检查同意后开启阀门4.5.7 工程管理组在供热管网施工完成后须及时提供相应的管网平面布置图,并在图纸上详细表明各种管线的规格尺寸,以及阀门井的坐标对于图纸上无法显示的部分或临时增设、改变的部分要在备注栏中有明确解释,同时要定期更新图纸4.5.8 采暖期结束后应根据工程管理组及承包商双方共同确认的“现场采暖用量统计表”等相关数据向业主缴纳采暖费用,费用标准根据相关项目的具体要求执行。
5 附录5.1 项目现场施工临时用地审批表5.2 项目现场道路临时占用审批表16 / 17技术文档5.3 项目现场用水审批表5.4 项目现场用电审批表5.5 项目现场供热审批表5.6 项目现场水电使用计量统计表5.7 项目现场采暖用量统计表17 /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