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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科学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类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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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农业科学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类项目管理办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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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科学院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承担的财政资金支持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管理,提髙资金使用效益,扩大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国 家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 号)和省财政厅《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豫 财教〔2012〕434号)、《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豫财农〔2013〕17号)等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包括中央和 省财政支持的农技推广财政补助资金项目、粮油大省奖励资金项 目、财政预算资金项目等第三条财政支持农业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由院科技成 果示范推广处(以下简称“推广处”具体负责,为院项目主管 部门第四条 院直各研究所(中心、实验室)承担的财政资金支 持的科技成果示范推广项目适用本办法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 项目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的有关通知要求,组织 院直研究所(中心、实验室)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标 准文本》和《预算申报书》等申报材料第六条项目申报原则:1、 符合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申报的项目原则上须是近5年 来我院通过审(鉴)定的农作物、畜禽新品种,获得省部级以上 奖励或通过专家鉴定的新成果、授权的专利技术或获颁的行业标 准,有生产许可的新产品。

2、 项目要突出现代农业理念,要与当地的农业支柱产业和 传统优势产业相结合;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 织、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结合3、 项目要体现多学科、多专业的融合,要加强与市、县有 关部门尤其是农科院(所、站)的结合,并与协作单位签订协议 书,明确其目标任务和经费额第七条项目申报要求:1、 项目主持人应具有副研究员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2、 项目组成员应不少于5人,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3、 项目实施地点的选择,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优先选择 与我院签订合作协议或我院派有科技副职的县(市);当地政府 重视,群众积极性髙,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当地现代农业规划的 重点区域和优势产区,基础条件好,交通便利;相对固定和集中, 具有可延续性4、 项目要注重创培不同规模的髙产髙效、优质安全示范样 板和科技致富典型,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具备较强的示 范辐射带动能力,并通过召开现场会、邀请领导视察和新闻媒体 报道等方式加强宣传,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第八条 院直各研究所(中心、实验室)要结合自身成果、 技术和人才优势,择优申报第九条 项目评审依据客观、公正、公平原则,择优推荐评审程序: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成立专 家评审组并进行质疑答辩;评审专家根据项目成果情况、团队技 术力量、实施方案的可行性、预期成效等内容,进行定性和定量 评价,择优推荐,上报省财政厅审批、立项。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条 项目主管部门与承担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过程管 理,关键时期要深入一线检查督促,及时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 帮助协调解决有关问题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实施方案、预算申报书 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对协作单位承担的项目任务和经 费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中拟召开现场会、邀请 领导视察等应至少提前一周与项目主管部门沟通,以便协调、组 织第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组要认真撰写项目总结项目 总结应包含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成效、采取的主要措 施、经费使用情况(含实施与协作单位的支出清单)及有关附件(包括:项目标准文本或申报书,现场会、领导视察、技术培训 有关图片,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等)第十四条 加强对项目的绩效考评项目完成后,项目组需 填写《项目绩效考评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 连同项目总结一并报送院推广处推广处会同财务处对材料进行 形式审查,对基本符合要求的项目,组织院内外相关技术、管理 专家5—7人组成绩效考评小组,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等情况 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并 形成绩效考评报告对评价为优和良的项目组在下个年度的项目 申报中优先立项支持;评价为差的项目,主管部门责令项目组限 期对有关内容补充、完善,并取消下一年度有关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组根据绩效评价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项目 总结报告,并将修改后的总结连同《绩效评价报告》于10日内 一式3份报送项目主管部门第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的管理档 案,对项目资料,实行专人登记、保存和管理,并及时上报和归 档第四章经费管理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应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和申报 要求,坚持科学、相关、合理的原则,慎重编制第十八条 经费申请数额与项目下达部门核定额度有出入 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支持额度及时调整经费预算和实施方^f<_ o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范围,主要包括材料费(生产资 料)、仪器设备购置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 会议费、资料费、劳务费和协作经费等财政部门对经费支出范 围有特定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执行1、 材料费:用于购买项目示范推广所需的种子、种苗、肥 料、农药、薄膜、试剂等生产资料费用;用于较大面积示范区内 种植新品种的种子、肥料、农药、薄膜等的补助费用2、 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必要的小型仪器、 设备、农机具等的购置费用3、 检测化验费:用于样品的采集、化验分析和数据处理等 方面的费用4、 燃料动力费:指相关仪器设备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 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 差旅费:用于实施本项目的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费 用6、 会议费:用于项目研讨、现场观摩、绩效考评等会议支 出7、 培训费:用于技术培训所需的师资、技术资料印制、场 地租用等方面的费用8、 劳务费:用于实施本项目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 员的劳务支出和专家咨询等费用9、 项目协作费:项目协作单位用于本项目的必要支出10、 其它费用:指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它直接相关的、 必要合理支出,要严格控制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 示,单独核定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 项目资金支出的审核和管理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经费预算执 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资金用途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特殊原因, 确实需要调整经费预算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向院项目主管部 门提交经费预算调整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及时向省财政部门报 告,待批复后,才能按新的经费预算执行设备设施购置费、差 旅费、会议费、劳务费、协作费预算不予调增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要做到专帐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 用,不得用于与项目实施无关的其它支出,严禁违反规定挤占挪 用项目经费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挤占挪用 项目资金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院推广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二O—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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