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机械工业部制订关于矿山开采三级矿量的划分范围与计算方法的暂行规定为了加强矿山开采的开拓、采准和备采矿量的统一管理和正确划定矿山基建 与生产的界限,保证矿井采、剥有计划按比例的正常发展与连续不断生产,特统 一规定三级矿量划分范围与计算方法今后凡是新设计或开采的矿山,都适用本 暂行规定第一部分 关于三级矿量的分类矿量按照其采矿准备程度,用地下开采时分为开拓矿量、采准矿量和备采矿 量三级,用露天开采时候分为开拓矿量和采准矿量分为两级开拓矿量是平衡矿 量即工业平衡表内地质矿量的一部分,此地质矿量必须以设计地质矿量或经过进 一步生产探矿重新计算而又被上级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地质矿量为依据采准矿 量是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备采矿量是采准矿量的一部分第二部分 关于三级矿量的规定一、地下开采矿井(一)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规定如下:1、开拓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 3-4 年2、采准矿量的保有期限一般为 1年-1 年半3、备采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 6-9 月以上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适用于一般大中型矿井,小型矿井以及有特殊地 质条件的矿井,可以根据具体的开采情况,保证开采中段、采场工作面正常解体 的原则下,适当提出本矿井三级矿量的可采期限,报批准执行。
二)三级矿量实际可采期限计算公式:1、生产矿井:(可视为当年计划年产量大于年设计生产能力的生产矿井) 开拓矿量可采期(年)=期末开拓矿量/当年计划年产量 采准矿量可采期(月)= 期末采准矿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备采矿量可采期(月)=(12*期末备采矿量*回采率)/(当年产量*(1-贫 化率))2、新建或扩建移交生产矿井:开拓矿量可采期(年)=移交当时的开拓矿量/年设计生产能力 采准矿量可采期(月)=移交当时的采准矿量/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 备采矿量可采期(月)= 12*移交当时备采矿量*回采率/当年产量*(1-贫化 率)尚未达到设计能力(或者查定能力)的矿井,计算可采期,用生产矿井的计 算公式,但是开拓矿量可采期的分母应该为年设计生产能力,采矿量可采期的分 母应为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说明:新建或扩建移交生产矿井备采矿量可采期之分母当年产量指投入生 产以后正常的生产产量]二、露天矿(一) 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规定如下:1、开拓矿量的保有可采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以上2、采准矿量的保有期限一般为三个月以上以上三级矿量保有可采期限适用于大中型露天矿小型露天矿可根据其具体 情况,在保证生产正常接续的原则下,提出本露天矿三级矿量可采期限,报部门 批准执行。
二) 三级矿量实际可采期限规定如下:1、生产露天矿 开拓矿量可采期(月)=期末开拓矿量/当年平均月计划产量 采准矿量(又是备采矿量)可采期(月)=12*期末采准矿量*回采率/当年产 量*(1-贫化率)2、新建移交生产露天矿: 开拓矿量可采期(月)=移交当时的开拓矿量/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 采准矿量(又是备采矿量)可采期(月) =12*移交当时采准矿量 *回采率/ 当年产量*(1-贫化率)尚未达到设计能力(或查定能力)的露天矿,计算可采期,用生产露天矿计 算公式,但开拓矿量可采期的分母用平均月设计生产能力[说明:新建移交生产露天矿采准矿量可采期之分母当年产量指投入生产以后正常的生 产产量第三部分 关于三级矿量的划分和计算方法一、 地下开采矿井(一) 开拓矿量的划分与计算:1、开拓矿量是平衡矿量的一部分凡是赋存在开拓坑道水平以上部分的平 衡矿量,现按照不同开拓方式,分别规定如下:1)、竖井开拓方式:利用由竖井(明井或盲井)通往矿体的石门、岩层运输 坑道、穿脉运输坑道或沿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 水平上部的平衡矿量2)、斜井开拓方式:利用由斜井通往矿体的甩车道、石门、岩层运输坑道、 川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矿量。
3)、平硐开拓方式:利用由平硐通往矿体的石门、川脉运输坑道、岩层运输 坑道、沿脉运输坑道等所构成设计规定的开拓系统,在这些坑道水平上部的平衡 矿量2、凡是为了保护地面厂房、宿舍、道路、河床和地下重要工程所规定的永 久保安矿柱,在保护上述对象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3、个别矿体或矿体群,在某开采中段或侧翼,因某种原因停止开采或转入 补充勘探时,这些地区的矿量暂时均不列为开拓矿量内4、计算开拓矿量因按照计算平衡矿量的计算方法来确定矿体的体积和质量 并在计算时考虑不同矿体的含矿系数,一般可按下列条件进行:1)、层状或板状矿体:按照揭露的平衡矿量所划定的界限,求算矿体平面积 矿体倾斜延长可由开拓坑道底部沿矿体的倾斜算至矿体的顶部如果在开拓中 段,上部还有中段,则仅能推算到上部中段水平2)、不规则矿体:按揭露的矿体的不同厚度,分别计算其平面积,矿体倾斜 延长算法如 1)3)、对于细脉群应按平衡矿量的计算标准,逐条求算其矿体体积,不能笼统 计算5、新建矿山:除为获得开拓矿量完成上述工程而外,还必须完成下列工程 如果下列某一项工程仅完成一部分既满足投入生产需要,其未完成部分可以在以 后继续完成但必须要保证正常生产。
1)、主要的和辅助的竖井和斜井;2)、主要平硐和主要运输大巷、运输上山;3)、放矿溜井;4)、调车场、绕车道、水泵房、水舱;5)、专用硐室(机械房、机车库、炸药库、变电所);6)、通风井、充填井、充填坑道和排水坑道二)采准矿量的划分和计算1、采准矿量属于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凡是完成设计规定的采准坑道所圈定 的开拓矿量,均可以变为采准矿量2、依据采用采矿方法的的不同,菜场所保留的临时顶柱、底柱、房间矿柱 和因开采原因不能在保证提供采准矿量的规定标准期限内进行回采,则此部分矿 量应列为暂不采出的采准矿量反之,可包括在采准矿量内3、为获得采准矿量,应掘进的采准坑道,一般应是完成本中段和上中段的 沿脉坑道和穿脉坑道以及为联系上下两中段的采准天井4、采准矿量的计算界限,应以矿房不同形式而定,现一般规定如下:1)、当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需要留下矿壁和顶底柱,不能与矿房同时回采, 则仅算矿房范围内的矿量,即等于矿房体积乘矿石容重乘采矿系数2)、当设计采用的采矿方法,不需要留下矿壁和顶底柱,则采准矿量等于矿 房两翼天井和上下两中段之间所包括的矿量3)、采准矿量应扣除探矿坑道和采准坑道采出的矿量三)备采矿量的划分与计算:1、备采矿量系指在采准矿量范围内,按照设计规定做完全部切割工程,达 到既可进行回采的矿量;2、备采矿量应按下列条件计算:1)、备采矿量的总量应该包括回采矿房和备用矿房的合计矿量;2)、在备采矿量中应扣除抵制损失量(如超过规定的夹层);3)、已经做完切割工程的矿壁和顶底柱,可为备采矿量。
3、为构成备采矿量,应按设计规定做完切割工程,现按常用采矿方法所需 要的切割工程,一般规定如下:1)、留有规则或不规则矿柱的空场采矿法须完成放矿漏斗、电扒绞车硐室, 如在矿后体中需要分层回采时,则需拉开超前坑道2)、留矿法需做完拉底坑道和放矿漏斗,当不留底柱时,应采去第一回采层 并驾好人工底柱和漏斗3)、充填法需做完放矿漏斗,采场充填井和第一回采层的切割坑道4)、分层或分段崩落法须拉开第一分层的分层沿脉或分段沿脉坑道,同时做 完切割穿脉坑道,储矿坑道溜眼,凿岩硐室等5)、长壁式采矿法需做完上山、溜眼、上风天井、电扒绞车硐室二 露天矿(一)开拓矿量的划分与计算:1、开拓矿量是平衡矿量的一部分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即为开拓矿量1)、矿体表面的覆盖岩层或表土被剥完其全部或一部分,同时完成通往开采 梯段的开拓工程(出入堑沟、斜坡提升、竖井、斜井提升)2) 、覆盖岩层或表土厚度小于0.5M,无需剥离,并完成设计规定的开拓工程 者3) 、当开采倾斜或急倾斜矿体,按设计规定剥完上下盘的废石并完成工程开 拓者4) 、采用漏斗法开拓方案时完成剥离工程和地下放矿运输坑道工程者2、 为了保护采场边坡的崖径、运输道和地面河床、建筑物所积压的平衡矿 量,在保护上述对象期间不能算作开拓矿量。
3、 开拓矿量的边界系指完成剥离工程被揭露的矿体表面乘积由矿体顶部至 做完开拓工程的开采梯段的深度,病程亦不同矿体的含矿系数,同时若湿度大的 矿床应折合为干矿石量4、 开拓矿量允许留有下列厚度的保护层:1) 、当机械(电铲)剥离时,保护层的厚度为0.5M以下;2) 、当手工剥离时,保护层的厚度为0.25M以下5、 新建露天矿,除完成上述工程外,还必须完成下列工程:1) 、采场外部运输系统工程;2) 、废石场的运输线路;3) 、防洪或疏排水工程;4) 、供风、供水、供电工程二) 采准矿量的划分与计算:1、 采准矿量属于开拓矿量的一部分;当完成下列工程之后即为采准矿量:1) 、按设计规定完成开采梯段的开采堑沟,使已开拓的矿体形成完整的工作 平台和梯段坡面2) 、矿体表面的保护层清理完毕3) 、完成开采梯段的排水沟和排水集水井4) 、斜坡运输道、矿石运输道和移动运输皮带;5) 、安装好溜矿井或放矿漏斗;2、 采准矿量的计算边界,等于矿体揭露面积乘矿体平均厚度乘矿石容重乘 含矿系数,若矿石湿度大则应折合为干矿石,同时当在采矿工作线上断续存在两 条或两条以上矿体时须分别计算矿量3、在采准矿量中,须扣除抵制损失量。
4、 本规定的采准矿量同时也是备采矿量,这两级矿量之间所需要的工程量 相差无几,而且由采准矿量变为备采矿量,此时间也很短促,因此不另计算备采 矿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