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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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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  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公交专营企业:  根据《深圳市公交财政补贴及成本规制方案(试行)》(深财企【】15号),我局制定了《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现予,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  深圳公交成本规制操作方案  一、公交成本规制用途与范围  本操作方案所称成本规制是指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正常经营性成本范围和建立单位成本标准,并以此测算财政补贴的方式规制成本作为公交财政补贴计算基数(以下简称补贴基数),不作为公交企业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依据  公交正常经营性成本费用项目纳入成本规制范围,包括:人员工资及四项经费、燃料费、修理费、固定资产折旧、轮胎消耗费、其它直接运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与公交运营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  企业发生的非正常经营性支出不纳入成本规制范围政府指令性任务产生的突发性、非经常性支出,不计入补贴基数,而是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单列项目归集对外承包线路不实施成本规制  政府加大公交客运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按规定应由政府相关部门或机构为公交服务负担的费用支出,由原渠道解决资金来源  二、成本规制流程  1.计算、、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平均数。

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成本项目标准值,并向公交专营企业公布公交行业稳定发展后,公交企业成本项目标准值可间隔一定周期再行调整  2.初,中介机构对公交企业成本进行监审,取得公交企业成本监审数  3.按照已确定的成本项目标准值,规制公交专营企业成本,确定财政补贴基数考核公交专营企业规制利润率  三、公交人员工资  (一)人员工资监审指引  在进行成本监审时,应当注意:人员工资指实际发放的、计入人员工资表的各项货币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励工资等  纳入公交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服务于公交行业的基层工作人员及必要的管理人员  人员区分为三类,司乘人员、一线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三类人员的工资费用根据所从事的公交相关收入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司乘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从事公交运营的司机与随车售票员  一线人员是指公交企业内直接服务于公交运营的除司乘人员以外及为正常管理提供辅助、支持的基层工作人员,具体包括:修理人员、车队管理人员、车间管理人员、收银点钞员、客服人员、食堂管理人员、保安员、稽查人员和油料供应人员等  管理人员是指参与或从事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包括分摊集团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自身的管理人员。

  (二)人员工资标准值  人员工资标准值等于人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  1.职工人数,通过不同类别人员人车比来确定  司乘人员人车比一票制无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2.19;分段收费有人售票司乘人员人车比为4.38  一线人员的人车比为1.27  管理人员的人车比为 0.10  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各类人员比例计算职工人数因深圳通设备改进可以取消售票员配置的,相应核减有人售票车辆数量  2.人均工资  人均工资基准为45639元/年  专营公司一票制无人售票车辆占运营车辆的比例在50%及以上的,人均工资标准在基准上上浮1.5%,为4.63万/年;比例在45%(含)-50%,下调1.5%,为4.50万/年,比例在45%以下,下调3%,为4.42万/年人均工资根据成本审计情况另行确定  (三)人员工资规制值  当人员工资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当监审数在标准值以下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四、公交人员四项经费  (一)四项经费监审指引  四项经费包括:实际已支付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社会保障费  职工福利费是指除列入工资表中的货币性薪酬、应上缴的社会保障费外,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福利支付的相关货币性和非货币性的支出。

包括误餐费、降温费、节日费等支出(与相应的工资记入相同会计科目)  员工宿舍租金可以单独作为房补成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也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但不得列入运营成本应在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它费用项目中重复列支  社会保障费应核查实际缴纳金额企业雇主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不列入补贴基数  (二)四项经费标准值  四项经费计提以人员工资规制值为基数  (1)职工福利费及误餐费的标准值不得超过计提基数的12.6%  (2)工会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  (3)职工教育经费按国家规定的计提金额作为标准值  (4)社会保障费  按实事求是原则,职工福利费及误餐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社会保障费实行总额控制,支出数占工资总额的比例参照巴士集团25.6%的比例确定,以后再视情况调整控制方式  (三)四项经费规制值  四项经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低于标准数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五、固定资产折旧费  (一)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指引  车辆购置标准按深圳市交通局规定的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标准进行采购车辆采购的总规模应经市主管部门核定,单车采购价格超过公交企业三年平均车辆成本30%的,应事先经市财政局的核定。

需核定的车辆购置标准为大巴55万元,中巴24万元超过标准又未经核定的,按标准值进行规制  固定资产折旧费按照其使用用途分别记入相应的成本项目  公交企业车辆折旧的计提要预留5%的残值,凡正常运营期间的折旧费按规定计入补贴基数车辆处置时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因运营车辆已达到使用年限或超过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可以计入监审成本的直接运营费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而未达到使用年限处置而形成的损失不计入监审成本中,形成的收益应计入监审收入中固定资产项目参照执行  (二)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  《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中规定普通公共大巴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劳动期限为8年,普通公共中小巴车辆投入运营的最长劳动期限为5年故对各公交企业固定资产—运营车辆计提折旧所依据的使用年限按《深圳市公共汽车车型配置与相关技术要求》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并预留5%的残值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的最短年限计算:  ①房屋、建筑物为  ②机器、生产设备为  ③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和运营车辆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政府出资或补贴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补贴基数。

不提折旧,已提折旧的应当扣除因此,固定资产折旧费标准值为在规定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的购置标准和上述规定的折旧政策所计算的折旧费,减去固定资产购置类补贴计入当期损益的递延收益  (三)固定资产折旧费规制值  固定资产折旧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时,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时,规制值取监审数  六、燃料(柴油)消耗费(量)  (一)燃料(柴油)消耗费监审指引  燃料(柴油)消耗费指用于公交运营的燃料(柴油)消耗费,不包括与公交运营无关的燃料(柴油)消耗费  燃料(柴油)消耗费等于千公里柴油消耗量规制值乘使用柴油车辆营运里程(千公里),再乘年平均柴油单价(市场平均柴油单价与账面平均柴油单价取低者)营运里程是指车辆从事公交运输从始发站到终点站或有效的往返距离而单位公里燃料(柴油)消费量分别按空调大(中)巴、普通大巴和欧Ⅲ标准大巴取数单位公里燃料(柴油)消费量和营运里程应统一统计口径  行驶里程是指公交运营车辆实际行驶的距离,等于营运里程和空驶里程之和  (二)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  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标准取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耗油量,欧Ⅲ排放车辆耗油量增加5%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按行驶里程的柴油消耗量与营运里程的比值来计算的。

  燃料(柴油)消耗量规制值允许在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的95%(下限)与燃料(柴油)消耗量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千公里柴油消耗量标准值具体如下:  (1)大巴  指标  空调大巴  普通大巴  上限  下限  上限  下限  能耗费量(升/千公里)  420.33  380.29  349.55  316.26  其中:欧Ⅲ标准  441.34  399.31  (2)空调中巴  指标  上限  下限  能耗费量(升/千公里)  290.95  263.24  (3)新增线路的千公里柴油消耗量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  同一公司当年千公里耗油量虽然在上限之内,但比上一年千公里耗油量增加,原则上应以上一年的千公里耗油量为标准  行使里程及千公里耗油量将根据公交线网优化进度逐步调整  新能源公交车辆的千公里耗油量另行确定  (三)燃料(柴油)消耗量规制值  燃料(柴油)消耗量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额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的,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额低于标准值下限的,规制值取标准值下限,由企业享受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  新能源公交车辆燃油消耗量规制方法另行制定。

  七、轮胎消耗费  (一)轮胎消耗费监审指引  轮胎消耗费是指为公交运营所发生的轮胎消耗费,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货运、绿的等的轮胎消费不得计入监审成本  (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  轮胎消耗费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前三年平均千公里轮胎消耗费乘车辆运营总里程,再加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CPI的影响值今后,轮胎消耗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轮胎前三年平均千公里消耗如下(实际CPI的影响另计):  指标  空调大巴  普通大巴  空调中巴  轮胎消耗费(元/千公里)  96.62  98.69  51.02  (三)轮胎消耗费规制值  轮胎消耗费监审数超过标准值,规制值取标准值;监审数小于标准值,规制值取监审数  八、运营车辆修理费  (一)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指引  车辆修理费是指为公交行业运营车辆发生保养维修等费用支出,不包括与公交无关车辆的保养修理费车辆修理费主要包括车辆零配件费和润滑费,不包括维修人员工资及福利费  (二)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  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等于深圳公交企业三年平均千公里车辆修理费乘车辆运营总里程,再加上当年实际物价上涨指数CPI的影响值今后,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原则上以2年为周期进行调整。

  运营车辆修理费允许在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95%(下限)与运营车辆修理费标准值的105%(上限)之间浮动具体标准如下:  (1)大巴,前三年平均千公里修理费如下(实际CPI的影响另计):  指标  空调  普通  均值  上限  下限  均值  上限  下限  修理费 (元/千公里)  472.96   496.61   449.31   458.27   481.18   435.36   (2)空调中巴,前三年平均千公里修理费如下:  指标  均值  上限  下限  修理费 (元/千公里)  233.06  244.71  221.40  (3)新增线路的千公里车辆修理费上限直接取标准值,不上浮  (三)运营车辆修理费规制值  运营车辆修理费监审数高于标准值上限,规制值取标准值上限;监审数在标准值上下限范围内,规制值取监审数;监审数低于标准值下限,规制成本时取标准值下限,由企业享受降低成本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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