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演讲_演讲稿资兴市政府法制办 郭 昌 明 近来全国部分媒体报道了洛阳市中级法院一起种子纠纷案在这起普通的民事纠纷案背后隐藏着不“寻常〞,引发不“寻常〞的是洛阳市中级法院对该其种子纠纷一审讯决中书〔洛民初字第26号,以下简称该民事判决书〕中的一句话这句话就是“……?种子法?施行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正是这句话,该案不仅遭到了河南省人大的质疑,而且主审该案的女法官法学硕士李慧娟面临撤销审讯长和调离审讯岗位的处分社会各界对此也褒贬不一,从而引发了法学界对国内法律冲突适用的再考虑这我们称之为“李慧娟现象〞XX年11月26日,?法制日报?登载了一篇题为?种子官司的意外绽放?的文章报道此事该文指出“……这起种子官司,给了人们丰富的讨论空间,从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到司法审查,到法制的统一性……,这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对此,笔者认为,该起种子官司绽放太多的“意外〞均在情理之中、意料之内一 该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法院作为审讯机关,其审讯工作的本质,就是一个法律适用过程,即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将法律意图最大限度的贯彻落实。
其特征有三:一是法院的审讯工作是一个法律适用程序;二是法院审讯工作的准绳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的法律;三是法院审讯工作不能改变法律意图就这起种子官司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错误有三:1、 审讯工作越权法院的审讯工作是一个适用法律的程序,也就是说法院工作的职责是在程序上保障法律意图的贯彻落实,而非在实体上对法律意图的进展裁判假设法院对法律意图进展评判的话,那么法院审讯工作有越权之嫌就本案而言,洛阳市中级法院就案件所涉?种子法?和?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的适用上,只能依法作出适用选择,而不能该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实体裁判:“……?河南省种子条例?……与?种子法?向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样的裁判无疑是以判决书的形式在实体上向社会宣告——?种子条例?的相关法律条款无效这显然是一种越权行为严重背离了法院审讯工作的职责2、 法理司法化法理与法律是两个不同概念法理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律具有法律约束力也正因为如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才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也就是说法院的审讯工作必须限定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法理不得作为民事案件审理的根据,不得司法化。
从该民事判决书中我们不难发现,洛阳市中级法院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款自然失效的理由是“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这一理由显然是是法理中的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理论,而不是法律规定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的这一裁判行为明显违犯了?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是“法理司法化〞3、 推不出?立法法?在第五章适用和备案中,第七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八十条规定“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适用条款,仅仅只说明——在国内法律冲突的适用上,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优先适用我们无法从中推出——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就得失效,这一判断质言之,与上位法相冲突的下位法并非一定失效再回到本案中来,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内,洛阳市中级法院根据法律意图,根本推不出?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自然无效……〞这一判断,只能得出?种子条例?相关条不适用的结论。
因此,洛阳市中级法院该民事判决书,遭到河南省人大的质疑,是在情理之中,毫不意外二 国内法律冲突,能依法解决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框架内,法律为我们解决此类问题,提过了两种途径1、 治标法法院仅在法律适用的程序上,根据?立法法?对法律适用的规定,直接对冲突的国内法律标准的适用作出选择虽然这种方法不能从实体上纠正下位法的违犯上位法现象,但是极为经济,有利于进步司法效率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对此案涉及国内法律冲突部分的裁判可以作出如下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法律,?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是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由于在价格方面?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不相吻合〔也可以写明详细的冲突条款序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 被告提出在种子的价格方面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恳求,本院不予支持……〞 这样处理,洛阳市中级法院既防止了“法理司法化〞也防止了从实体上裁判?种子条例?“相关条当然失效〞,且又又将自己的审讯行为实在置于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之内2、 治本法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中止本案审理,按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将冲突的法律提请有关部门作出实体处理。
这种方法可以彻底解决下位法和上位法的冲突问题,但诉讼本钱高,不利于进步司法效率基于此,洛阳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审理的裁定,同时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七条、八十八条规定将?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转送有关机关处理待处理完毕后,再恢复本案的审理由于洛阳市中级法院绕过现行有效法律框架,而应用“法理司法化〞的手段,来解决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所以难免会产生“今后对下位法和上位法冲突作类似处理仅在法理之中〞的意外透过本案,我们所注重的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律冲突问题,更重要的是,法院审讯工作打破现行有效法律框架的“法理司法化〞给法律秩序所带来的冲击 情理之中,意料之内,—— 对 李 慧 娟 现 象 的 思 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