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审计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口单招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适应高等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成才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南京审计学院、金审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院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分入学与注册;学制、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选修、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年级认定;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主、辅修制;毕业、结业与肄业;学士学位、附则等共十一章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方能入学第二条 新生应按学院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入学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批准,可准予保留入学资格两年。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需复学的学生,应在复学当年的六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于当年的九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学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取消学籍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移送有关部门查究第五条 新生患有疾病不宜在校学习,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生应办理离校手续治疗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二级甲等医院(下同)证明病愈、学校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于学期第一、二周到教学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应先缴纳当学年的学费,缴费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暂缓注册,申请暂缓注册时应填写暂缓注册申请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后,交教学部办理学生应在承诺的时间内办妥有关手续后,主动到教学部补办注册手续超过两周未注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学生,或虽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但在承诺时间内未到教学部补办注册手续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学制、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七条 全日制本科基本学制四年,允许学生在四至六年(包括学籍异动、休学时间)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第八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课及实践教学环节等四个部分通修课指全校公共课,学科共同课指二级学科门类共同基础课,专业课一般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部分通修课、学科共同课、专业必修课均为必修课必修课成绩、毕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与学士学位挂钩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办理过注册手续,经确认修读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含补考、历次重修成绩)一律真实完整地记入《学生学籍卡》数据库,由学校档案室永久保存学生毕业成绩档案以最后认定的成绩记载第十条 各类课程[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若采用五级制记分应转换成百分制五级制记分与百分制记分的换算关系为: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百分制9080706050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包括平时考核和期末考核两部分,课程考核以期终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平时考核一般包括课堂提问、平时作业、阶段测验、课程论文(设计)、实验报告、案例分析等有实际成绩记载资料的综合评定。
课程考核以期终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课程最终考核成绩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30%第十二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即通过该门课程的学习考核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课程成绩以考试实际成绩记载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缺席时间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上课时间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达到某门课程一学期作业量的三分之一,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和正常补考,该课程应予重修具体由学生工作部和任课教师认定并报教学部备案第十四条 毕业论文成绩,由指导教师给出初评成绩,答辩组视学生论文质量及答辩表现评定总成绩,答辩委员会参考答辩小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确定最终成绩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评定参照执行第十五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应重修学生因有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需由学生本人申请、体育教学部同意后,可参加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第十六条 学生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试,通过学生信息系统登记并下载缓考申请,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经班主任或员审核、学生工作部批准后方可缓考批准手续办齐后必须交教学部备案缓考手续一般应在考试前办理,缓考课程考试与课程补考同期进行。
学生未申请缓考或申请缓考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或缓考虽经批准但未到教学部备案或考试迟到30分钟以上的,作旷考处理,旷考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第十七条 学生考试违规,除按《南京审计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考试规则和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外,该门课程的成绩以零分记考试违纪的,取消正常补考资格,课程应予重修;考试作弊的,在《学生学籍卡》上注明“作弊”,取消正常补考资格,并视其认识态度,决定是否给予该课程的重修机会第三章 选听、免修、免听、补考与重修第十八条 在籍学生每学期都可参照全院课表任意选听课程,但不得对听课班级的正常教学秩序产生影响;选听的课程不参加考试,学院也不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或成绩单各类课程均有其系统性和连续性,学生选课时应先修读先行课程,再修读后续课程在籍学生如要优化专业结构,可以通过副修来取得其他专业的副修证书和成绩证明具体参阅《南京审计学院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辅修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 已经取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结业证书的或获得省级以上(包括省级)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外语以及有关职业技能等级考核合格证书的,并且证明材料的成绩是近两年内的成绩,可以申请免修同层次或低于原层次名称相同的课程。
第二十条 学生经过自学,认为已经掌握某门课程的知识,也可提出免修申请但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政治理论课、体育、专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以及需要重修的课程不得免修申请免修的学生,其已修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必须在80分以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修课程不得超过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1/5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在期末考试的前一至二周办理下一学期有关课程的免修申请通过学生信息系统提交并下载课程免修考试申请表,同时将有关课程的学习笔记和习题演算等学习材料,交学生工作部、教学部审阅并经审批同意、交教学部备案后,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免修考试申请免修考试应缴纳考试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学校核定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补考期间进行第二十二条 免修考试成绩在60分及以上者,可获准免修,并按实际考试成绩登记档案如果免修课程有实验、模拟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需要进行实践能力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准免修免修考试不通过者,必须跟班修读第二十三条 学生留级后,原所学及格课程可以申请免修第二十四条 成绩优秀、必修课以前学期平均分≥80、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可以申请部分课程的免听但每学期累计免听课程不得超过三门学生申请免听某门课程,需在学期开学2周内提出申请,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教学部批准后,准予不随堂听课而参加考试,有模拟实习等实践环节,不得免听。
凡未获准免听者,应按规定随堂听课未履行手续者按旷课论处第二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或因其他原因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学生,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初安排一次免费补考因考试作弊或其他原因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补考第二十六条 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实行重修重修课程,均不能申请免修,学生应按教学成本缴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学校核定重修后合格,按重修实际成绩记入学籍档案重修考试不及格的必须再次进行重修,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允许学生多次重修,直至重修课程及格为避免积欠课程过多而受到降级、退学等处理,学生应尽早通过重修取得合格成绩第二十七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一般不单独编班由学生本人自行查阅本专业开课年级的教学计划和课表,自行选择自己的重修学期和班级参加重修的学生,须事先提出申请,由本人填写《课程重修登记表》,在重修学期的二周内,并凭相关凭证到教学部领取重修听课证,获得重修资格第二十八条 参加重修的学生一般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到重修学期期末,凭重修听课证及本人学生证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考试确因课程冲突,无法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听课,经教学部认可,可不参加听课,采用在开课教师课外指导下的重修方式,到期末与开课年级学生同堂同卷考试,若考试时间冲突,可以申请缓考。
第二十九条 重修人数较多的公共基础课,也可由教学部安排在双休日单独组班重修单独组班重修的课程单独考试,重修课时一般为该课程计划课时的三分之二,英语为二分之一少于30人不开班 第三十条 若学生考试成绩在60-70分之间,允许学生再次重修该门课程取得更好成绩,但是在申请注册重修之前,必须书面申请注销原考试成绩原成绩一旦注销,不得要求恢复学生在毕业学期不得办理注销合格成绩申请注销合格课程重新学习,应按教学成本缴费,具体缴费标准参照重修费标准执行第四章 年级认定第三十一条 学生修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学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全校性选修课以及补考、重修后合格课程)累计达到四门,或历年考核不及格课程(不含公共体育课、全校性选修课以及补考、重修后合格课程)累计达到六门,均由教学部安排编入下一年级学习第三十三条 留级的学生如申请也可作跟班试读处理试读期为一年试读期间原不及格课程可以由本人主动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重修试读期间,跟班学习的课程和重修课程如考试合格,转为正式生;如一年内仍达到留级标准,则必须留级或作退学处理第三十四条 凡申请试读的学生,应首先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同意,报学生工作部、教学部审核备案,经学院批准后,方可试读。
未经学生工作部、教学部审核备案,不予承认其试读资格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试读一次第三十五条 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8门者,将受到退学警告;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门者,将予以退学处理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六条 在籍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申请转专业、转学: (1)学生入学后,发现有生理缺陷,经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适合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有关专业继续学习的; (2)经学校认定,学生确有特殊困难,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3)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变化,经学生同意,有条件调整学生所学专业的第三十七条 转专业、转学均需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入学未满一学期以及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第一学年末进行转专业学生的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按转入后的专业要求审核;(2)学生在省内转学,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省教育厅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学校后,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3)学生跨省转学,由学校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并报转入学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门批准,由转入学校发文通知学校后,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4)转学应在省教育厅规定的时间内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1)因疾病经由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3)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 (4)因某种特殊原因,学院认为应休学的第三十九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在条件许可情况下,从事自主创业活动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因故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特殊情况也可以一学期为期),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2)休学学生,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期间的言行及发生的各类事故,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或其监护人负责; (3)因疾病休学的学生,应离校疗养; (4)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期满,应及时办理复学手续复学一般在开学前通过学生工作部并到教学部办理相关手续;(2)因疾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方可复学;(3)经学校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原班级的低一年级或低二年级学习。
第四十二条 在校学生(一年级新生和应届毕业生除外)联系和办理出国学习,可申请保留学籍申请次数为一次,保留期限为一年申请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到教学部办理审批手续第四十三条 出国学习保留学籍期满,需继续回校学习者,必须凭有关部门签发的注销护照说明书和本人书面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取得继续学习的资格,编入原专业的低一年级或低二年级学习第四十四条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等申请通过学生信息系统向学校提交并下载申请表,按申请表中的栏目要求,办理完相关的手续,报教学部并经学校批准后生效休学、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七章 退学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以欺骗手段非法获得入学资格的; (2)有既往病史,由于本人隐瞒而录取在限考专业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未经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6)在学期开学二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指考核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到10门及以上)或者在校八学年内(含休学时间)未完成学业的; (8)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六条 按照上述条款规定,应予退学的学生由学生工作部提出退学处理意见(学生自愿退学需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退学申请,家长或其他监护人签署意见),连同有关材料报教学部,由教学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校作出退学决定后,由学生工作部将退学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习期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第八章 主、辅修制第四十八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在完成主修专业学习的同时,可以选修一个辅修专业,所选辅修专业原则上与主修专业应属于不同的二级学科门类第四十九条 学生按照辅修专业教学计划修满合格所有课程,即完成该辅修专业的学习,由学院核发辅修专业证书第五十条 辅修专业的学习一般从第三学期开始到第六学期结束学生可在学期第一至二周通过学生信息系统提交辅修申请,经教学部审核批准并缴费后取得辅修资格选修人数在40人以上的专业可单独编班,由教学部组织教学,授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双休日40人以下的不单独编班,插班学习不缴学费者不得修读,中途退出者,不退学费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由教学部负责建立学籍档案各辅修专业都规定了一套教学计划,学生按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各门课程只安排一次考试,课程考试不及格,应缴费重修;学生到第六学期结束时,如已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并考试合格,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如未能达到规定的全部课程,由学院颁发单科学习证书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符合学院的有关规定,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第五十二条 对于在四年之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以向学校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推迟毕业的学生,应于毕业资格审核时向学生工作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学部审核、学校批准后,编入本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学生在延长期内,应按当届学生的学年学费标准交纳学费学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得超过两年在此期间,仍未达到毕业要求的,按结业或肄业处理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毕业: (1)未修满所属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或课程成绩不合格; (2)未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实践性环节的课程; (3)其它不符合毕业要求的情况第五十四条 无学籍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习证明第五十五条 毕业、结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由学校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发的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十章 学士学位第五十六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学士学位授予标准。
凡达到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向学院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律,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规校纪,品行端正; (2)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已达到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3)毕业论文(设计)达到规定要求,成绩合格; (4)掌握一门外国语,一般专业学生应达到国家英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另定)或通过学院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含学院组织的英语口语等级考试);英语专业学生必须通过英语专业四级考试,第二外语达到国家外语四级考试合格标准(合格标准另定)或通过学院组织的学位二外考试; (5)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一般专业学生应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二级或二级以上级别考试,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计算机考试;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生通过江苏省普通高校非计算机专业计算机三级考试;第五十七条 对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处分后确有突出表现、取得明显进步的学生,经学生工作部评议,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未获准毕业的;(2)所修课程补考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的;(3)英语、计算机未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4)在参加国家教育部或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中作弊的;(5)有两次及以上作弊记录的;(6)严重作弊的;(7)在毕业学年内受到行政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的。
第五十九条 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程序 (1)学生临毕业前,向教学部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 (2)教学部审核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将拟准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理由上报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 (3)南京审计学院教务处根据教学部上报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及原因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议,并正式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与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一章 附则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其它有关未尽事宜,由教学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修改与补充由教学部提请院长办公会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