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经营合同模板汇编七篇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须要用到合同,签订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据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承包经营合同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承包经营合同 篇1 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余江县杨溪乡杨溪村牌塘组 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陈玉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甲乙双方秉着“同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事宜协商一样并签订本合同 一、流转面积 甲方将其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杨溪乡牌塘组 150 亩土地流转给乙方进行农业生产经营 二、流转期限 流转期限为20年(以国家土地承包政策为准),即自20xx年 1月 30 日起至20xx年 1月 29 日止 三、流转价款 土地流转价格实行实物折价方式,乙方以400斤稻谷每亩付给甲方(以早稻、晚稻粮管所国家收购平均价为折价) 四、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每年12月15日之前付下年租金,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 五、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的状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2.甲方有权在流转期满后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3.流转期限内遇到自然灾难,上级核发己方的救灾款或救灾物资政策实惠归乙方全部如需甲方供应办理手续的,甲方应无条件负责刚好办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关于现有的农田补贴一项,只要是国家还有这一项政策,补贴的全部金额应全部归属甲方所得 5.乙方流转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运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6.乙方不得变更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土地标准不得违反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规定 7.乙方依法爱护和合理利用土地,增加投入以保证土地运用性质 8.承包方不准栽树,不准挖塘养殖,不准卖买,假如卖买拾倍罚款 六.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遇下列状况之一者,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1.国家、集体建设须要依法征用流转土地的,应听从国家或集体须要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须提前一年通知对方,并征得对方同意 3.乙方在流转期间,若遇不行抗拒的自然灾难造成土地被毁而无法复耕的可解除或变更合同 七、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进行处理 2.因一方违约造成对方遭遇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详细赔偿数额依详细损失状况由双方协商或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定或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1.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或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经杨溪乡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可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样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鉴定备案单位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盖章): 乙方代表人(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住址: 住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鉴定单位(盖章):承包经营合同 篇2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乙方承包经营大酒店,大酒店的经营范围见营业执照 其次条 酒店的坐落、面积、装修、设施状况 1、甲方承包给乙方的酒店位于市路______号,面积 平方米。
2、该酒店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状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根据合同约定交付乙方运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满交还还给甲方时的验收依据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甲乙双方共同对移交给乙方的大酒店的财产进行清点、确认 第三条 承包期限 1 该酒店承包期限共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半年为试运行期,不交承包金 承包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酒店,乙方应如期交还 乙方如要求续承包,则必需在承包期满 个月之前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承包合同鉴于本酒店为新建酒店,其中设备设施在甲方交给乙方后,应有一个设备试运营调试期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给乙方半年试运营调试期,在乙方试运营调试期期间,甲方免收承包金,但试运营期间所产生的一切水、电、气以及人工工资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担当试运营调试期过后,假如设备设施仍旧不能达到正常运转状态,试运营期顺延,直到设备设施能够正常运行为止,方可正式计算承包期及承包金 第四条 承包金用支付方式 1、该酒店每年承包金第一年为 元 其次年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三年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四年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年为 元。
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六年为 元大写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按季度支付,每季度起先当月5日前支付本季度承包金 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向甲方预付第一年度第一个季度承包金 第五条 承包期间相关费用及税金 1、甲方应担当的费用: 在承包期间,房屋和土地的产权税由甲方依法交纳假如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该房屋有关的费用,由甲方负担 2、乙方交纳以下费用: (1)乙方应以肯定的自有资金作抵押(或担保),此抵押金可冲抵第一年的承包金,金额为 元 (2)乙方应按时交纳税收及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费用引起的后果则由乙方全部担当责任 第六条 酒店房屋修缮与运用 1、在承包期限内,甲方保证该房屋的运用平安(乙方运用不当除外),其它所属硬件设施的修理责任由甲方自行负责 A、甲方提出进行修理须提前 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主动帮助协作 B、对乙方的装修装饰部分甲方不负有修缮的义务 2、乙方应合理运用其所承包的房屋及其附属硬件设施如因乙方运用不当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乙方应马上负责修复或者经济赔偿 3、乙方如变更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七条 对酒店的装修部分各自应担当的责任 1、在保修期内,甲方负责酒店的设施设备修理,非人为缘由造成酒店装修或设施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复; 2、保修期过后,乙方在正常经营活动当中设施设备的损坏,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修理复原到位 第八条 酒店的转让与转租 1、在承包期间,甲方有权依法定程序出卖乙方所承包的酒店出卖后,本合同对新的酒店全部人和乙方接着有效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人转租及转让、转借酒店 3、甲方出售该酒店,应在 个月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本合同 1、本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须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样达成新的书面协议 2、甲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需赔偿乙方干脆损失和间接损失后,甲方方可收回房屋: (1)供应不符合约定条件的酒店设施,严峻影响经营 (2)甲方未履行房屋的修缮义务,严峻影响经营 3、在承包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所承包给乙方的酒店: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转让该酒店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迁变动酒店结构。
(3)损坏承包的酒店设施,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未修复的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应用于酒店以外的用途 (5)利用所承包的酒店进行非法活动 (6)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损失的 (7)拖欠承包金累计元 4、承包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5、因不行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者无法完全履行时,甲、乙双方协商一样,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条 酒店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1、甲方应保证承包期间酒店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用状 2、验收时双方共同参加,如对装修、器物等设施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的,应于日内向对方提出异议 3、乙方应于承包期满后,将承包酒店及附属设备、设施如数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甲方的酒店及附属设施应保持完好的状态,不得留下物品或者影响酒店的正常经营对未经同意留下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应负违约责任 2、在承包期间,乙方有第九条第三款的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酒店的经营权,乙方应根据合同总承包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承包期间,乙方逾期交纳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每逾期一天,则应按上述费用总额的%支付甲方滞纳金。
4、在承包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包的,乙方应按合同总承包金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支付的违约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担当赔偿责任 5、在承包期内,甲方不得无故解除合同,否则甲方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承包经营合同 篇3 甲方:xxxxx有限公司 乙方:李XX 依据须要,甲方将鼎林华府小区供暖项目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经双方协商一样,特签订本合同甲乙双方须共同遵守执行,内容如下: 一、承包年限 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止 二、承包费 承包管理费为 元 三、支付方式 甲方于供暖期内每月底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包管理费的五分之一 四、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负责锅炉、管道等供暖设备的运作、修理、维护保养和相关费用的支付 (2)甲方负责供应供暖必备的工具设施和水、电线路及其必要的费用,并保证乙方能正常运用,同时为乙方工作人员供应住宿 (3)甲方按乙方要求,刚好进行设备设施的检查、保养和清理,如锅炉、管道等供暖设备发生故障,乙方必需刚好通知甲方,并实行必要措施防止故障扩大,削减损失。
(4)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种行政管理,如:卫生、平安、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殊要禁止火灾等事故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5)若因甲方供应取暖煤源质量出现问题,导致乙方供热未达到规定标准,由甲方负全部责任 2、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根据东港供暖条例的相关规定按时、按量供暖,工作日内保证室内温度保证在正负16摄氏度 (2)乙方负责锅炉工的聘请选任工作,保证锅炉工证照齐全,持证上岗,乙方负担其工资发放 (3)一旦出现锅炉工操作失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刚好修理设备,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按量供暖,甲方担当一切责任 2、甲方若未按约定方式支付承包管理费,乙方有权中断供热,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担当 3、乙方供热未达到标准,每延误一天,甲方根据不同程度从承包费用中扣除相应费用 4、若因停水、停电造成供热中断的,或因供热设施正常的检修和抢修造成锅炉停烧,乙方不担当责任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承包经营合同 篇4 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创建的包产到户掀起了全面铺开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序幕,触发了农村土地制度的重大变迁。
经过20余年的实践,家庭承包责任制在发挥出巨大的能量同时也暴露了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随着第一轮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接连到期,进入其次轮的土地延包阶段,这些问题的实际意义更为凸显我认为,弥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缺陷的关键在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本文拟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立法角度去思索如何对目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进行制度创新 一、制度变迁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确立及意义 依据制度经济学中的“路径依靠”理论,在制度变迁中存在着一种酬劳递增和自我强化的机制,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一路径,它的既定方向会在往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人们过去的选择确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在农村土地制度中,同样存在着路径依靠机制为了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首先必需清晰地了解该制度演化的路径,才能充分利用原有的信息来进行制度创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在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形成过程中确立下来的,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经验了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三次变革: (1)1949年至1952年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了封建土地全部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建立了个体农夫全部制。
(2)1952年至1956年的合作化运动把农夫土地私有制变成了合作性质的劳动群众集体全部制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又渐渐将土地合作社全部制变为“三级全部,队为基础”制度在一阶段,农夫逐步失去了对土地的各项权利,集体获得了对土地的全部权,并实行集体劳动和统一经营由于农夫据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丢失殆尽,靠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的劳动酬劳又极其有限,没有在市场独立活动的实力,不得不依附和隶属于村级的集体经济组织以终生从事农业劳动,而没有支配自身劳动力的自由农夫不仅仅是一种职业,更是一种身份 (3)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农村进行了经济体制改革,推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集体通过与农户签订书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将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下放给农户,而保留集体对土地的全部权为了换取对土地运用权和收益的剩余索取权,农户必需分摊原来由集体担当的粮食征购任务和农村税收,以及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之下,农夫获得了对土地的承包经营的自主权和对自身劳动力的自由支配权,农夫与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主要是一种契约关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按劳安排的难题,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主动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二)多元化的模式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是来自农村基层的自发性制度创新,而不是源于国家的强制性制度支配,党的政策和国家的法律只不过是对该制度进行事后的认可或者调整与这一特点相适应,全国各地产生了多样化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实际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至少包括以下几种: 1、均田承包这是指将土地依据质量,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安排到户,由农户在担当农业税、粮食征购任务和集体提留的条件下,独立进行土地经营 2、两田制基本做法是将承包地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口粮田,供应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只负担农业税,其他收入归农户,这部分土地按人口均分;另一部分为责任田,实现土地的收益功能,除农业税外还要担当集体提留或租金并完成定购任务,这部分土地实行按人承包、按劳承包和招标承包三种方式 3、湄潭模式这种模式以贵州省湄潭县为代表,主要内容是:(1)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延长土地承包期,耕地承包期从1994年起算延长50年,非耕地承包期延长60年;(3)农夫有权转让承包土地运用权,有权在土地承包运用权上设定抵押权,有权以土地承包运用权入股合作经营,有权转包;(4)土地承包运用权在承包期内允许继承,但继承者限于农业人口。
4、“四荒”运用权拍卖为激励农夫治理“四荒”,村集体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将集体全部的“四荒”土地的运用权一次性长期拍卖给农夫 5、苏南模式的规模经营这种形式以苏南无锡县为代表,其特点是通过社区组织的统一调整,建立村办集体农场,实现土地的规模经营 6、土地股份合作制这种模式在珠江三角洲地区较为普遍,主要有以下内容:首先将集体资产折价入股,然后向村集体成员无偿配股,配股后将集体土地运用权收回,重新按效益原则发包,使土地适当集中形成规模 除了以上6种模式之外,实践中还出现了温州模式土地租赁以及反租倒包和承租反包的农地利用模式 二、法律分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 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在学术界存在行政合同说、民事合同说和经济合同说三种不同的观点行政合同说认为,农夫通过与政府签订行政合同获得土地的运用权,在承包期限内获得肯定的经营自主权,其收益干脆与劳动成果挂钩,政府以行政合同代替行政吩咐或指令性安排,在农业领域国家管理的方式上,行政合同管理已经占据了主导地位民事合同说认为,农地承包合同犹如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一样是同等主体间签订的双务、有偿、诺成合同经济合同说认为,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合同是“异化的合同”,即经济合同。
经济合同,是指为了实现国家的肯定经济目的,干脆体现政府意志,由政府规定基本合同条件的合同 以上三种观点各有立论的依据,好像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事实上,之所以对这个问题难以达成一样看法,主要在于论者的思索方式存在重大缺陷: 第一,上述观点忽视了制度变迁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变动历史来看,包产到户是其最早的形态在这个阶段,虽然承包方有土地的运用权,但年终的收获物全归集体,集体按承包规定和各户的实际产量进行统一安排,农户无权干脆在市场交换自己生产的劳动产品,只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农户与集体在组织上的隶属关系确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不行能是民事合同,相反 使其具有更浓的行政合同或者经济合同色调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化,承包户不再仅仅供应劳力,往往还要自己购买农药、种子、化肥、各种生产工具等物品来满意土地生产经营的须要相应地,集体组织的角色也发生了转换,除了土地之外,它很少做其他投入,风险的担当者也由发包人转向了承包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主要不是经营责任问题,而是土地运用关系问题此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呈现了明显的民事合同的特点随后,国家通过接连出台的.政策和制定有关法律、法规逐步强化农户的经营自主权,比如从敬重农户的经营自主权到允许土地运用权的流转,从承包期15年到30年等。
由此,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民事合同性质方面不断增加的轨迹 其次,上述观点体现的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法律观在形式主义法律观的指导下,论者认为法律的概念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全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现象都能为这些概念涵摄,然后依据事先对某一概念所归纳的一类法律现象的特征,将其类推于被认为属于同一概念的全部法律现象之上这种思维方式隐含着一个前提,即全部法律现象都能在现有的概念体系中找到相应的位置事实上,这个前提是虚幻的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一种前所未有的、特别特别的合同,它既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也有行政合同的某些特征,还有与经济合同相同的特点,我们很难将其归入这三类合同中的任何一类比如,承包方的生产经营和销售大都听命于上级行政指令,村集体认为必要时可以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而承包方一般只能被动地接受等,从这些特点可以看出其具有行政合同特征的一面从农户获得具有物权性质的承包经营权这一角度看,它的确又是一种设立用益物权的民事合同从它具有剧烈的公法干预色调来看,与纯粹的民事合同的确有肯定差异,不能说它不是“异化的合同”-经济合同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是合同各方原委享有何种详细的权利,我们没有必要简洁地从抽象的宏观概念上予以定性,重点应放在合同当事人权利的详细构成上。
在这方面,霍 菲尔德的法律关系元形式理论值得借鉴依据该理论,对困难的、非典型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将其析分为若干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就像化学家对化合物进行的元素分析一样一个法律主体和多个法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以化约为若干的法律关系的元形式尽管该理论中的一些详细的法律概念短暂还很难融入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其中将法律关系中的权利看成是权利束-一组权利的集合的方法,具有普遍性,同样可以适用于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法律分析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法律关系分析 农夫形象地将包干到户称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有人据此认为,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中存在三方主体:国家、村集体和农户我认为,这种看法有欠妥当所谓“交够国家的”是指农户要向国家缴纳农业税,这是在任何一个涉及到商品流通或者生产经营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向国家履行的税法上的义务,我们不能因为对合同的当事人征税就认为国家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否则,国家几乎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合同的当事人,也就无所谓双方合同的说法了 下面,为了明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构造,我将对双方在合同中拥有的各种权利(权利束)作一个简洁的介绍。
1、承包方的权利 (1)占有权 占有权是指承包经营权人对在集体全部的农业用地进行实际支配、限制的权利占有权是承包权人实现运用、收益等其他权利的基础性权利 (2)运用权 运用权是指承包人根据土地的自然属性和约定用途进行运用的权利例如在耕地上种植粮食作物,在草原上放牧,在水面上养鱼等 在事实上,承包方的运用权是残缺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全部农产品实行统购统销,农夫对种植作物种类的选择只能听命于国家虽然在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之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已大为缩减,但各种形式的统购统销制度仍旧广泛存在目前,尤其在产粮区,农夫选择种植作物的权利仍旧受到各种限制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承包人获得土地上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承包人在土地上自己种植、养殖、畜牧的农牧渔业产品,其全部权应为承包人拥有 承包方的收益权在事实上是不确定的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安排原则,只是确定了国家、集体、农户的收益安排依次,而没有确定收益安排的比例农夫除了交纳国家税收之外,还要负担乡、村两极的统筹和提留,以及名目繁多的集资、摊派和罚款,而且除国家税收外,其他负担的征收都带有相当大的随意性,征收的数量、时间和方式都特别不确定。
事实上,许多地区土地上的负担已经超过了土地的经营收入,农夫的收益权完全得不到体现 (4)转让权 转让权是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偿转移给他人的权利承包权发生转移,由受让人向发包方履行义务,原承包人完全退出承包经营合同关系转让包括出售、交换、赠予等方式 1993年的《农业法》第13条规定,承包方将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要经发包方的同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这说明,转让承包合同通常只能在同一集体内部进行,转让权是受到相当程度限制的据调查,对于村民仍保持原始权利人身份的“转包”村集体一般持宽松看法,而对于永久性的转让村集体则赐予较为严厉的限制 (5)出租权 出租,是指承包方在原承包范围内把自己承包的土地的部分或全部以肯定的条件交与第三人,由第三人向承包方履行约定的义务,再由承包方向原发包方履行承包合同承包方的出租权与转让权一样受到肯定程度的限制,即须经发包方的同意 (6)设定抵押权 设定抵押权是指承包方在不转移土地占有的前提下,将承包的土地作为自己或者第三人的债务的担保,承诺当债务不履行时,用承包经营权变价或折价抵偿。
我国《担保法》第37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全部的土地运用权不得抵押,只有经发包人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运用权才可以作为抵押物,从而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2、发包方的权利 (1)承包金的收取权 土地承包金是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的作为运用承包土地的对价的费用在土地租税制度改革以前,通过均包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只须向发包方交纳乡统筹和村提留即可,无须另行交纳承包金换言之,承包金是以乡统筹和村提留的形式收取的而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则应支付承包金 (2)调整土地的权利 村集体是否拥有此项权利,视土地承包模式有 所不同在均田承包模式中,村集体一般均有权对土地的安排进行调整,在规模经营和股份合作模式中,村集体甚至有权将土地收回重新发包,而在湄潭模式中,村集体则不具有调整土地的权利 当然,村集体调整土地的权利很大程度上受到村民意愿的左右,除了少数集体领导人违反村民意愿的状况外,多数状况下是集体与村民共同的选择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14条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制度的逆境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农业的经济结构、农村的生产力水平和农夫的收入来源发生了天翻地覆的改变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在在前一阶段中释放出来的效率,但是它在运行的过程中渐渐暴露出了一些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冲突,陷入了制度的逆境 (一)合同主体模糊 《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夫集体全部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夫集体全部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但是,集体原委是指乡(镇)级、村级还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则比较模糊这干脆导致两个后果:第一,原来作为农村土地全部权主体的发包方有权利也有义务监督承包方自觉根据合同的约定用途运用承包的土地,但是由于法律没有对发包方究竟是哪一级农夫集体作出明确的规定,结果导致承包方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形放任自流其次,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应为集体经济组织,但是由于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农夫缺乏行使集体全部权的组织形式和程序,甚至缺乏行使全部权的动机。
少数干部凭借集体全部权,或随意摊派,加重农夫负担,或随意处分土地,造成大量农地转为建设用地,或以权谋私,导致土地运用的安排不公这已成为导致耕地严峻流失,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消极因素 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即谁有权与发包方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这里又涉及到两个问题:其一,是以农夫个体还是农户为承包方?其二,承包主体是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还是打破这一界限,允许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通过承包合同取得土地运用权?假如承包方的资格问题得不到解决,势必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的实现,危及公允原则的贯彻 (二)合同关系不稳定 传统理论认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自然拥有土地承包权利问题在于:应当如何界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 我国《民法通则》、《农业法》、《土地管理法》都规定,村集体全部的土地属于村农夫集体全部这里的“村农夫集体”可以理解为全村农夫人口,当然包括新诞生的人口在内这样,村农夫集体成员的界限并不是恒定不变的假如农村土地的安排随着成员数量的变动而变动,频繁调整承包土地干脆影响到政策的稳定和农夫对土地投入的主动性,简单引发农业用地经营中的短期经营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农夫的耕地面积原来就已经特别有限,假如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不断调整,非要平均化,势必使目前超小规模的承包土地接着零碎化,不便耕作,影响水利设施和农业机械化的合理运用,使科学技术的推广受到限制,经济效益下降。
(三)合同权利义务失衡 由于在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谈判地位是不对等的,承包方几乎没有多少发言权,合同条款大部分由发包方事先拟定, 承包方只有同意或不同意的自由事实上,农夫的生活保障基本依靠于农村的土地,不得不对全部合同条款一一接受承包经营合同呈现出不均衡的状态表现在:首先,几乎村集体作为发包方除了进行统一经营这样一些法律约束力较弱的义务外,几乎不负什么义务,而农户除了负有对于因为农地而产生的义务外还附加了三提、五统、两工等义务其次,发包方拥有过大的解除合同的权利农夫肩负的承包义务过重,违约的事由范围也就过大,往往无法按时全部履行,发包方动辄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解除合同或以解除合同相要挟即使承包方没有违约,发包方也会以规模经营为借口收回土地然后重新高价发包,或者以公共建设为名非法征用承包的土地,而承包方却没有任何对抗的权利最终,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却无法自由转让、转包、抵押,因为发包方是否同意成为承包经营权能否得以流转的关键结果,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难以成为一项完整的财产权 (四)权利义务不明确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一般只要求承包方交纳国家、集体的税金、提留、承包费,完成粮油定购任务和义务工的约定,但对各个项目的数量却很少有明确的规定。
村提留、乡统筹往往由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自行确定,缺乏法律和第三方制约近年来,各地又因修建学校和地方公共设施,随意摊派集资,下达义务工任务,层层加码,形成所谓“农夫负担过重”的问题而负担重就重在统筹提留、义务工、集资摊派罚款上面,用农夫的话说,就是“头税轻、二税重,三税是个无底洞”更为严峻的是,土地分包是采纳行政安排的方式,多数状况下,连承包合同都不存在,很多承包合同中的事项完全由村社来规定,或者说由习惯法来规范,承包方不清晰自己须要担当的义务究竟有哪些,也不知道自己的权利是否遭到侵扰 随着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最终期限的接连到来和其次轮承包合同的续签,如何对原来的承包合同制度进行完善,实在是摆在理论工作者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 四、制度构建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的必要性 目前,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改革的探讨,大部分精力都集中在承包方所获得的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物权还是债权上大多数学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是完全的物权性质的权利,应予以物权化对物权化的思路我不反对,但是,是否只需在物权法中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万事大吉、不须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范了呢?我认为,即使物权法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也不能解除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进行规定的必要性。
理由如下: 首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设立作为物权的承包经营权的基本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干脆依法律规定取得的,须要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签订承包合同即使在承包经营权的内容和期限法定化以后,也仍旧须要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承包合同确定其详细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法定的抽象的权利规定详细化事实上,在承包合同关系发生纠纷后,法院都是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加以处理的,合同法是保障承包经营权人的权利的基本法律这说明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也要受合同法的调整 其次,物权法过于僵化的缺陷须要敏捷的合同制度来缓解我国幅员宽阔,各地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距甚大,地方条件的差异导致村民间的 利益结构发生改变,从而产生不同的制度创新不同的承包经营合同制度适用于不同的地域,几乎没有一种模式是能够有效地适用于全国各个千差万别的地区的在经济比较贫困的地区,土地对村民的价值相对较大,村民对土地要求公允均分的愿望就较剧烈,均田制就较符合人心在经济比较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由于其次、第三产业更吸引农村的劳动力,土地作为生活保障的功能退化,村民更关注土地制度的效率问题,因而规模经营就比较相宜,承包方享有更多的权利,比如抵押权、转让权和转包权。
各种模式的承包合同制度中承包方实际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不尽相同,对它们的共性纳入到物权法中是可行的,但是对于各自不同的部分应由合同制度来调整 最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具有的特别性和广泛性是在法律上对其进行规范的足够理由如前所述,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双方具有身份隶属性,土地全部权的集体全部制,农村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承包方义务的社会性等等,这是与现行《合同法》中合同的显著不同之处这些特别的特点确定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在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违约责任等方面有特地立法的必要性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事关8亿多农夫的切身利益,假如不对这么广泛存在着的事项进行规范,任其游离于法律之外,法律与社会的缺口将会愈来愈大 (二)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详细制度的立法思索 1、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定是土地全部人处分权的一个体现,理论上只有土地全部权人或者其他有处分权的人才有发包的资格对农村土地享有全部权的农夫集体无疑有发包的权利,但也不解除农夫集体将发包的权利授予他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有经营管理的权利,1999年起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还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也有发包的权利。
我认为,村农夫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不是农村土地的全部者,并没有自然的对农村土地进行处分的发包权,但是经过村农夫集体的授权,可以被托付行使对土地的发包权假如法律不敬重农夫集体的意愿就将发包权干脆给予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势必造成非全部者对全部者的剥夺,有悖于社会的正义 1998年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9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必需提请村民会议探讨确定,方可办理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可见,村民会议是农夫集体行使发包权的组织形式,村民委员会不过是村民会议的执行机构,详细负责与承包方签订承包合同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法,我们可以根据法律类推的方法,确定农夫集体与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法律地位,即后者也没有擅自发包的权利这样一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与农夫集体的关系就是托付代理的关系,最终确定权驾驭在农夫集体手中,可以避开农夫在承包土地过程中被随意侵扰权益的后果 承包方应为农村最小的经济核算单位-农户,而不是单个的农夫个体,因为:第一,农村承包经营户已经成为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中的一种(《民法通则》第27条),没有法律的障碍;其次,以农户为单位,可以削减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缔约、履行和监督成本;第三,农户成为一个整体承包经营土地,可以防止土地过分细化和零碎化,起到肯定程度规模经营的作用。
至于土地是按人均分、按劳均分还是按人劳比例安排,可以由村民会议选择详细的安排方式,没有必要一刀切 有权承包土地的人口或劳动力,一般应是农夫集体内的人员,集体以外的人一般不得作为承包主体因为,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本质上是一种福利权,也是一种农夫集体的成员权在安排土地方面的实现正是这一点确定了承包合同在土地收益的安排方面体现了与一般不动产用益权设立合同的不同之处:承包方支付的对价一般比较低或者是无偿的,但是承包方经营所得的收益却有很大一部分要上缴农夫集体假如农夫集体以外的人与参加农村土地的安排,无形中与本农夫集体的成员争夺原来就特别稀缺的土地资源,这在人均农用地面积较少而非农产业有不发达的地方简单加剧人地冲突但终归农夫集体有自由处分的权利,包括将土地发包给集体以外的非成员的人,只要这种确定是符合集体的利益并是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为了保证发包土地给集体成员以外的人行为符合上述要求,法律规定了比较严格的程序1998年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夫集体全部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需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的起因是双方之间不存在书面合同,或者合同的条款过于模糊。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在立法上明确规定一些随意条款,假如合同双方未就这些方面作出约定,就应径行适用随意条款比如,法律可以规定承包方要缴纳的费用包括那些项目以及费用的总额不超过收益的肯定比例假如合同没有特殊约定,发包方不得单方面主见对自己有利的条款 针对合同权利义务不对称的问题,我们可以提高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并限制发包方过多的权利: 第一,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造成更完整的财产权目前,承包方的转包权、转让权和抵押权仍旧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以后,承包方能否完全地享有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前景还不是很明朗学术界对此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反映在物权法的制订上,就是中国社会科学院提交的《物权法草案建议案》虽然允许转包但禁止农地运用权的转让和抵押,而中国人民商事法律科学探讨中心拟订的《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却对上述三种形式的处分毫无保留地赐予允许.我认为,这两种立法建议的理由都肯定道理,但都只是考虑到经济富有或贫困地区的制度需求,并将其推而广之而去适用于全国,结果只能是削足适履比如,第一 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贫困地区的状况,土地依旧是农夫的生活保障,因而土地的占有是那里的农夫最为关注的问题,假如允许土地转让、抵押,简单出现少地或无地的农夫,重演社会两极分化的悲剧;其次个建议稿考虑的主要是经济发达地区的状况,那里的农夫对土地的依靠程度大为降低,对土地流转的要求就比较剧烈。
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就是将土地处分权的规定作为随意性规定,通过合同法来规制,由当地的农夫集体自由选择是否允许承包方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限制发包方随意调整土地的权利在合同承包期限内,是否应当允许发包方对土地进行调整,也是制定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一个难点一种看法认为,要真正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化,就要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另一种看法是,肯定的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在实际中很难办得到,应当允许在肯定范围内对土地进行微调其实,上述两种看法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公允与效率的冲突我认为,公允与效率都是法律考虑的目标,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的首要目标是公允,当公允与效率的目标发生冲突时,公允应优先于效率换言之,在人地冲突比较尖锐的地方,不公允比低效率对社会的负面影响更大,为了维护安定的社会局面进 行肯定程度的调整是很有必要的但在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不那么突出的地方,公允与否不成为一个首要的问题,如何使农地得到高效率的利用则成为优先考虑的问题,禁止调整土地就是理性的选择 第三,规范承包费的范围我认为,应当将不是作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价的承包费部分从承包合同之中剔除出去农业税是每一个有农业收入必需向国家交纳的一种所得税,应按税法规定的方式收缴,发包方最多只能代承包方缴纳,但没有必要在承包合同中加以约定。
对乡镇政府的统筹费中完全属于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应由每一个享受公共服务的农户来分担,而不应将其分摊到承包户身上,因为作为公共产品的对价与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代价本质上不属于同一范畴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所负的村提留有很大一部分与乡镇统筹一样,都是行政和事业性收费,同理都不能由承包户来分担但村提留里还可能包含一部分实质意义上的承包费,即作为获得承包经营权的对价,这一部分承包费可以保留下来 这里有一个须要澄清的问题是:能否认为承包费就是地租?答案是否定的承包费不行与地租相混淆地租是由租种地主的土地的人向地主交纳的费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等价有偿的关系但在于承包费,其反映的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市场价格,而是促进资源充分利用的杠杆,一般是低于市场价格的甚至在有些农村,承包方根本无需交纳承包费从历史的角度来看,我们也不宜将承包费等同于地租,因为农村土地属于本农夫集体全部,自己耕种自己的土地还要交地租,岂不滑稽? 第四,给予承包方自由运用土地的权利承包方要根据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运用土地,比如要从事农业生产、粮食生产,但是发包方不能对运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过于狭隘对承包方运用土地的方式进行肯定程度的约束是必要的,通常也是合理的,否则,承包方就会随意抛荒、撂耕,或者本应种植粮食作物,却种植收益高的经济作物,结果危害国家的粮食平安。
为了顾及国家整体的利益,必需对承包方运用土地的方式和种植范围作肯定限制,但也不能忽视承包方的经营和生产自由,将利用土地的范围限制得太死 3、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是合同在主体、客体和内容方面发生的改变主体的变更指承包方因包括互换、转包、转让和继承等而退出原承包关系,新的主体加入承包合同;客体的变更指承包的土地因调整或自然缘由的削减或者增加;内容的变更指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如期限、承包费、种植范围等的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变更的条件包括合同双方的协商一样、国家政策发生变动、发生如自然灾难的不行抗力等,适用一般合同的变更规则 在这里须要强调的是,对承包土地进行调整肯定要谨慎,符合法定的程序,并要充分爱护承包方的合理利益另外,从我国国情动身,对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变更应加以以下两方面的限制:第一,承包方在分割、转让、转包承包土地时不得超过最小经营规模这是当今很多国家行之有效的农业法律制度,但我国的目前立法尚未对最小承包面积作出规定我认为,该项最低耕种面积制度对于保证适度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绩效有特别重要作用,值得借鉴其次,恰当地确定承包土地转让价格的上限和下限确定转让价格的上限目的在于,防止过度炒作和暴利行为,使受让人有力接受转让条件,促进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达;而价格下限的作用是为了充分补偿转让人的前期投资和预期收益。
至于详细的转让价格可以由地方法规依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 合同的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的歼灭,主要包括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解除合同、基于合同目的歼灭和基于法律的干脆规定而使合同关系不复存在三种情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而言,当然也存在这三种合同终止的情形,例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可以协商解除承包合同,在肯定条件下也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在承包土地灭失的状况下因承包合同的目的无法达到而终止,在承包期限届满而承包方放弃接着承包时合同关系也不能持续下去在这里须要特殊指出的是,对发包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要施加肯定的限制,将发包方的解除权严格限制在承包方根本违约的条件下,而不能让发包方在即使承包方稍微违约-如未交或未交足承包费的状况下就动辄行使解除权,使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合同中的地位明显失衡比较公允的做法是采纳列举的方式,将发包方解除权的条件明确订明,比如,承包方拖欠承包费达到肯定数额和拖延时间达到肯定期间,运用土地偏离合同约定的用途而破坏土地的肥力,或者闲置土地达到较长的时间目前,承包方没有单方面解除承包经营合同的权利,农夫一旦成为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方就只能终身务农,很难有从农业职业中解脱出来,不利于激励农夫从事非农产业。
其实,允许承包方解除承包经营合同,还有助于减缓农村土地严峻的供需冲突,扩大土地的经营规模,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承包经营合同 篇5 甲方:蒋岙村村民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依照《合同法》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公开、诚信、同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就蒋岙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本村碾米厂经营权承包给乙方,碾米厂的全部权属于集体,乙方只有碾米厂经营权,不得买卖 二、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按 元/年(大写: )支付给甲方 四、结算方式:现金结算,承包期内,乙方在每年的 月 日付清承包费,甲、乙双方以收据为凭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经营,有权敦促乙方完成对集体的义务 2、乙方在自主经营当中假如出现严峻的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没收承包履约保证金,而且收回承包经营权 六、乙方的权利义务: 1、碾米时间:定每月三天,即初六、十六、二十六农忙加班一个月(即逢3/6/9)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享有自主经营权并自负盈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负责爱护和维护好碾米厂及其设备,其他须要的设备承包者自备,如已有设备损坏,按价赔偿(设备如损坏或有故障乙方刚好修理并费用自付,并保持清洁卫生) 3、在本合同期限内,如因不行抗力的自然灾难,造成碾米厂及其设备的损失,经调查核实后,可依据实际状况削减或免除乙方对集体的赔偿义务 4、碾米厂经营过程中电费乙方自负 5、乙方在碾米厂不准堆放其他杂物,并监督他人不准堆放杂物 6、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承包经营中,不得影响四周群众的生产生活 七、承包期满后,甲方验收碾米设备能正常运行后,甲方将乙方的1000元履约保证金不记息在一个月内退还 八、违约责任:上述条款是甲、乙双方在完全同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违约,否则,单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担当在承包期内,乙方提出不愿承包,甲方将没收1000元履约保证金 九、本合同从承包期起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不因甲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变更合同执行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承包经营合同 篇6 发包方(甲方):****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承包方(乙方):******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为加快*****的旅游发展,打造******品牌,甲方确定将******经营权发包给乙方。
秉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共同协商一样,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承包经营范围、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一条 承包经营范围: ******风景管理处经营管理的梅山龙宫龙区项目:详细包括已开发的******主体,已修建的********等景区配套设施 其次条 承包经营年限: 本合同承包经营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三条 承包经营方式:由乙方独资承包自主经营 第四条 承包款及支付方式: 本全合同的承包费用总额固定为人民币**亿元本合签订后30天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承包经营费****万元人民币(含已交的意向保证金****万元),其余的承包经营费按如下方案缴交: 1、第21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2、第112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3、第213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4、第314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5、第4150年内乙方每年缴交承包款****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从****年起先,每年****月****日前乙方应付清下一年度的承包款给甲方;乙方缴交承包款起始时间从甲方正式移交******之日起计算。
其次章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权利如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