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江西省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07】6号)、《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国有粮食企业粮食交易的意见〉的通知》(赣粮发【2011】6号)等文件精神,受有关单位委托,新余市粮食交易市场(以下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粮食电子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第二条 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交易市场和参加交易的买卖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活动,交易采用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组织具体情况以交易会前发布的交易公告为准第二章 交易准备第四条 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交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参加现场电子竞价交易的,须携带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本人身份证,在报到时进行资格确认,在交易前将上述资料交至交易市场,办理网上电子竞价交易手续第五条 买卖双方首次交易必须开通附属账户,到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现场申请办理。
买卖双方须向交易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 80元/吨和手续费保证金 10元/吨,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必须汇至附属账户第六条 交易市场审验交易代表的各项资料后,确认交易资格参加现场竞价交易的,由交易市场在交易会前一个工作日将交易代表证、会员号、密码及相关资料发给具有资格的交易代表会员号、密码等为买方的资格凭证,属买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第七条 卖方须在交易会一周前向交易市场提供所卖粮食的存粮地点、品种、数量、质量、入库年份、等级等资料,首次交易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卖方资料以书面形式提供,加盖卖方单位公章第八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中国谷物网”(www.ex-)发布《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及《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清单》(以下简称《交易清单》)第九条 交易市场于每次竞价交易会前通过“中国谷物网”(www.ex-)公示《交易授权书》、《新余市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细则》、《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合同》样本等信息,并于交易日前对交易代表进行竞价操作培训和说明第三章 交易地点和时间第十条 交易时间:见交易公告公示交易时间。
第十一条 因公共网络资源出现故障造成交易中断的,交易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电子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第十二条 交易地点:1、新余市粮油批发市场交易大厅(仙来中大道271号市粮食局二楼);2、网上远程电子交易;3、买方也可就近在南方粮食交易市场各分市场参加交易 第十三条 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交易市场将提前公告第四章 交易秩序第十四条 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交易代表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应按时登录网上竞价交易系统(www.ex-)第十五条 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和大声喧哗第十六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交易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第十七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者,工作人员有权责令其离场第五章 交易程序第十八条 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仓库交货价,不含包装, 包装物及板前费用按第三十条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进行第二十条 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标的号逐次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拍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2元的整数倍递升报价。
第二十一条 在起拍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第二十二条 买方如接受计算机报出的价格,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交易保证金所能购买的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第二十三条 买方一经应价,即视为承担购买报出的价格,不得撤回第二十四条 买方在新价应价后,在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第二十五条 在竞价交易中,因公共网络资源故障和其它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竞价交易中断,主市场暂停交易,待网络恢复正常后该交易节重新竞价第二十六条 合同自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现场或邮寄的方式签订《粮食电子竞价销售交易合同》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第二十七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第二十八条 买方须在成交之日起 30 天内提清货物 第二十九条 结算方式通过交易市场进行结算自合同成交之日起,买方必须 10 天内付清货款第三十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协商,包装费用买方自理,汽车散装板前费用 30 元∕吨,汽车板前费用由买方在提货时支付给卖方第三十一条 买方将货款汇至附属帐号后可向交易中心提出开具《出库通知单》申请,交易中心须在1个工作日内按买方的申请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凭《出库通知单》到卖方仓库提货或查验货物,卖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仓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粮食质量以仓库大样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卖方仓库计量衡器为基准,允许交割数与成交数之间有3%的溢短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发票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销售发票无争议的,当场签署《验收确认单》并以快递方式及时送达交易市场;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由交易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食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违约过错方承担第三十三条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退回卖方交易保证金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交易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交易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退回卖方交易保证金第三十四条 卖方出库的粮食品种以仓库大样为准第三十五条 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交易市场调解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签订调解协议书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交易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 交易市场按成交金额的 2 ‰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七条 买方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在全额划转时转做货款余款在交易会结束后,通过客户端提交退款申请,经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如遇银行系统升级或网络故障则相应顺延)退回第七章 违约责任承担第三十八条 交易成交后,参加交易的买卖双方代表单方不签订合同的视为违约方,合同终止履行,违约方交纳的手续费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守约方,手续费保证金由交易市场没收第三十九条 买方不能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将货款汇至附属帐户,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买方交纳的手续费保证金及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其中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卖方,手续费保证金由交易市场没收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若卖方同意延长交货期,合同可继续履行,延期发运部分由买方按照国家粮食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支付保管费用,否则视同交割完毕,由卖方向交易市场提出书面申请,合同即可终止履行.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违约部分的货物交易保证金划拨给卖方,手续费保证金由市场没收如买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已将货款全部汇至附属帐户的,货物延期发运部分可由买卖双方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或按照国家粮食存储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支付保管费用。
第四十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履行,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负责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货款中扣除相应的交易保证金划拨给买方;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货物仍未运出的,此后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如卖方不配合或故意拖延出库,经核实后交易市场按卖方违约处理第四十一条 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在规定时间内未向卖方拨付货款的,由南昌国家粮食交易中心按银行基准利率向卖方支付未支付货款的贷款利息第八章 交易市场的除外责任 第四十二条 通过交易市场竞价交易系统成交的任何商品购销合同,交易市场不具有买方或卖方身份,也不对买方或卖方承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任,网上交易的风险由交易双方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 交易双方没有按照交易合同、本细则及交易市场的各项规定履行义务,致使交易市场无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程序,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由于交易各方提供的非准确、错误、中断或遗漏的信息而引起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五条 遇不可抗力导致交易市场无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六条 遇到国家网络、通讯线路调整,或电力系统中断等网络问题,交易市场无法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程序履行义务,交易市场不承担责任。
第九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交易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交易市场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第四十八条 本交易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交易细则由新余市粮油批发市场负责解释2018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