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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争议的8个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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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常见争议】年终奖争议的8个实务问题年终奖争议的8个实务问题临近岁末,年终奖又能为大家热 议的话题对劳动者而言一年辛苦的劳动,自然希望年终获得一 份丰厚的奖金,对企业而言,年终奖的发放不仅是对员工过去一 年工作的认可,更是对员工继续工作的激励本是双赢的年终 奖,但实务中又称为引发劳动争议的导火索李迎春律师的文 章,从八个方面对年终奖进行剖析,对大家正确认识年终奖大有 好处一. 年终奖性质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的 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 计时工资;(二) 计件工资;(三) 奖金;(四) 津贴和补贴;(五) 加班加点工资;(六)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国家统计局在《若干具体范 围的解释》第二条中进一步明确奖金的范围包括年终奖因此, 年终奖纳入工资总额,属工资性质二.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吗?答:法律并未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年终奖, 年终奖的发放通常是基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与劳动者 的约定实践中,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通常会考虑本年度单位的 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绩效考核情况来确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 用人单位可自行决定。

三. 劳动者主张年终奖需举证吗?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司 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年终奖,仲裁机构或法院通常会要求劳动 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需支付年休假的相关证据,比如规章制 度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等等,这就要求劳动者需 具备基本的证据意识,平时需保留相关证据四.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必须工作到年 底(通常为12月31日)才能获得年终奖,年底之前离职则不能 获得年终奖,这种约定是否合法呢?答:从公平角度出发,劳动者虽未工作到年底,用人单位也 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进行折算按比例向劳动支付奖金 有些地区的地方性法规对此亦做了明确规定,如《深圳市员工工 资支付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 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 工作时间折算计发五. 劳动者当年度工作届满,但年终奖发放时间在下年度3.4月份,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或劳动合同中约定“凡在发 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是否有效?答:基于年终奖属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 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当年度已工作届 满,就可享受当年度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时间未到而随 意予以扣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九 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在离职 时,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应当获得的年终奖金,用人单位规定“凡在发 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司法实践中存在法 律风险六. 年终奖需计入未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吗?答:劳动合同法第八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 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年终奖是否需计入 二倍工资的基数?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不计入, 以广东为代表,广东高院认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为劳动 者当月应得工资,但不包括以下两项:(一) 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半年奖. 年终奖.年底双薪以及按照季度.半年.年结算的业务提成等;(二) 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如一次性的奖金,特殊 情况下支付的津贴.补贴等。

还有一种意见是按比例分摊计入,以 江苏为代表,江苏高院认为,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 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予 以确定,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 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当月工资包含季度奖.半年奖.年 终奖的,应按分摊后该月实际应得奖金数予以确定七. 计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工资基数是否包括年 终奖?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七 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 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 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 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的年终 奖属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理应分摊到年度月份中予以确 定八. 主张年终奖的仲裁时效?答:因年终奖属劳动报酬性质,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 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 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 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所以,劳动者主张年终 奖,最迟应当在离职后一年内主张,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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