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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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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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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 设,增强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诚信意识,促进试验检 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公 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14号)和《公路 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12号)和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的通知》(交质监发[2009]318号),制定本实施细 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 取得《等级证书》,同时按照《计量法》的要求经计量行政 部门考核合格,通过计量认证并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第三方试 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及其设立的第三方工地试验室 与现场检测项目,和其持有公路水运试验检测工程师或试验 检测员证书的试验检测从业人员的从业承诺履行状况等诚 信行为的综合评价企业内部试验室及其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不适用本 细则第三条 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科学的原 则第四条 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在我省从事公 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第三方试验检测 机构和试验检 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理。

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以 下简称厅质监局)受省厅委托负责信用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 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贯彻国家有关信用建设的法律、法规,制定、修 订我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实施细则;(二) 指导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工 作;(三) 组织有关人员和社会中介信用机构对公路水运工 程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四) 审定和发布全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 结果各市交通局(委)负责辖区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 测业务的试验检测 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工作的管 理各市交通质监机构受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委托负责信用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为:(一) 组织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丙级试验检测机构、 第三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 用评价,并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厅质监局;(二) 对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乙级以上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初审;(三) 向省厅质监局报送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 机构的有关信用作息;(四) 有关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管理的其他工作项目业主负责本项目第三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以及工地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初评工作第五条 信用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的时间段从1月1 日至12月31日。

评价结果定期公示、公布,对被直接评为 信用很差的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应当及时公布第二章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第六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实行综合评分制试 验检测机构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及单独签订合同承担的工程 质量鉴定、验收、评定(检验)及监测等现场试验检测项目 (以下简称现场检测项目)的信用评价,作为其信用评价的 组成部分综合评分的具体扣分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 构信用评价标准》(附件1)和《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及 现场检测项目信用评价标准》(附件2)第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 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00分按附件4的公式计算第八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分为AA、A、B、C、D五 个等级,评分对应的信用等级分别为:AA级:信用评分〉95分,信用好;A级:85<信用评分< 95分,信用较好;B级:70<信用评分< 85分,信用一般;C级:60<信用评分< 70分,信用较差;D级:信用评分< 60分,信用很差第九条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程序(一) 试验检测机构应于当年规定时间前完成信用评价 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5)报其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各 市质监机构根据日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规定时间 前报厅质监局。

二) 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应于当年 规定时间 前,或工程建设项目(含现场检测项目)结束时完成信用评 价自评,并将自评表(附件6)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 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提出评价意见,于次年规定时 间前将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的评价意见及扣分依据 材料报负责该项目所在地的市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对评价 意见的客观性负责;各市质监机构根据业主评价意见结合日 常监督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于规定时间前报厅质监局三) 厅质监局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现场检 测项目及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复核评价厅质监局对在我省从事试验检测业务的试验检测机构 信用进行综合评分由省厅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 布第十条 质监机构用于复核评价的不良信用信息采集每 年至少1次且要覆盖到评价标准的所有项各级质监机构开展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 举报查实的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中的违规 行为均作为对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信 用的评价依据信用检查结果应有检查人员的签字确认,多次发现的问 题可累计扣分第三章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第十一条 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实行随机检查累计扣 分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实行定期检查累计扣分制,评 价标准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标准》(附 件3)。

信用评价扣分依据为项目业主掌握的不良信用信息,质 监机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投诉举报查实的违规行 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报中的违规行为等第十二条 评价周期内累计扣分分值大于等于20分,小 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较差;扣分分值大 于等于40分的试验检测人员信用等级为信用很差连续2年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试验检测人员,其 信用等级直接降为信用很差被确定为信用很差或伪造证书上岗的试验检测人员列 入黑名单,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在评价周期内,试验检测人员在不同项目和 不同工作阶段发生的违规行为实行累计扣分一个具体行为 涉及两项以上违规行为的,以扣分标准高者为准第十四条 各市质监机构负责对在本辖区内从业的试验 检测人员进行信用评价第四章信用评价管理第十五条试验检测机构、工地试验室及现场检测项目 与试验检测人员的评价结论,应根据评定程序最终由省厅质 监局统一发布第十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对从业单位信用信 息进行复核、调查厅质监局应将最终确定的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告信用评价结果由省厅审定后于4月底前完成公示、公布第十七条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评价结果自正式公告之日起5年内,在厅质监网上向社会提供公开查询。

第十八条 信用等级被定为AA、A级的试验检测机构, 在参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投标时给予增加资格预审信誉分 值,增加投标机会,优先推荐中标人的奖励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在参与我省交通 建设项目投标时应限制投标项目等级、次数,降低资格预审 阶段信誉分值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试验检测机构直接列入“黑名单” 加强管理,并按12号令予以处罚,同时视情节禁止1-3年 内进入我省交通建设市场第十九条 首次进浙投标的外省外系统试验检测机构, 信用等级按B确定在我省有评价项目但不参加信用评价的 试验检测机构,信用等级按D级确定第二十条 试验检测机构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因 无评价项目导致试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中断的,AA级和D级 试验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延长两年、A级和C级试验检测机 构的信用等级延长一年,以后逐年下降(或上升)直至B级 试验检测机构在省外发生失信行为被交通运输部通报的,将 及时对其末次信用等级进行调整第二■一条 试验检测机构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有D 级失信行为发生的、试验检测人员在执业中有D级失信行为 发生的,即时停止其执业资格,限期整改后予以重新考核第二十二条试验检测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试验检测 机构信用评价表和试验检测人员信用评价表上报所在地市 质监机构或厅质监局,逾期的酌情扣分。

项目业主应在规定时间内根据项目管理过程中所掌握的 情况,对第三方工地试验室和现场检测项目及其试验检测人 员提出评价意见,并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后将 信用评价表上报所在地市质监机构或厅质监局,逾期的追究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责任第二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以不正当行为影响信用评价 工作的,一经查实,降低一个信用等级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质监机构、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 负责信用评价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等工作并按规定的 格式及时录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厅质监局数据库;各市录 入交通运输部数据库的信用数据资料应经市交通质监机构 负责人签认第二十五条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到施工及监理 企业的信用评价中第二十六条试验检测机构和试验检测人员对信用评价 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做出评价的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 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给予答复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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