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村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中受伤不算工伤

ba****u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8.73KB
约3页
文档ID:171199110
村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中受伤不算工伤_第1页
1/3

村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中受伤不算工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不是《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因此, 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受伤或者死亡不算工伤第一、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建立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有着很大的区别,不 受《劳动合同法》调整一),法律关系建立上,前者是通过村民直接选举的方式建立,而后者则 是市场招聘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建立;(二),在法律关系期限上,前者由法律规定,村委会任期为三年,可以连 选连任,后者则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三),在劳动报酬上,前者是村委会予以适当补贴,后者是用人单位发放 工资;(四),在法律关系解除上,前者可以村民联名提出罢免,后者却是用人单 位或者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五),在法律关系终止法定理由上,前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时, 法律关系自行终止,后者却没有这种情形,即便后者被判处刑罚的,也只是赋予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对于丧失劳动能力,则要视是因工伤还是非工伤 而定综上所述,村委会组成人员与村委会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第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村委会用人单位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 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 户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中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 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 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 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 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 号第一条规定,事业 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 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 行本通知《通知》第六条对民间非营利组织做出了界定,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 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 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 民主监督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 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原劳保部颁发的劳社部发[2005]12 号,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 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 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这三个标准来判 断村委会与外聘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由法律法规来规定村委会为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其为用人单位因此,被排除用人单 位之列村委会与其工作人员也就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的规定,无法进行工伤认定第三、村委会工作人员工作中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权利保障,应当通过 完善立法加以保障。

由于法律规定的空白导致这一群体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这类问题由其 历史特殊性,但是,不能因为法律的空白而让这类人权的权利保障处于真空状态 将他们纳入我国劳动保障体系,纳入劳动关系领域是对他们合法权益最有利的保 障,呼吁和期待法律法规的完善。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