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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宣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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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宣传要点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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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宣传要点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气象预报是气象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提供服务的 主要手段准确、及时地发布气象预报,对保障经济建设顺 利进行和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 社会对气象预报的需求越来越高,新媒体的出现也使气象预 报的传播渠道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公众在方便获取 气象预报的同时也出现了预报来源不统一、缺乏权威性,预 报准确率不高、针对性不强,更新不及时,预警信号发送慢、 覆盖面不广等问题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国气象法》(以下简称《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强化公共气象服务的基础作用,规范新 形势下的气象预报发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气象预报传播, 为社会防灾减灾和公众生活提供更准确、更及时的气象预报 产品中国气象局组织对《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6 号令)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 理办法》《办法》坚持了《气象法》第二十二条的统一发布制度 在修订中坚持了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准确性、及时性、 广泛性的基本思路和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的基本原则。

《办 法》主要界定了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 预警信号的定义明确了气象预报发布是气象预报向社会无 偿公开的过程,气象预报传播是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 播、转载的过程健全了发布和传播渠道明确了政府及其 有关部门和气象台的职责分工以及媒体和单位的传播原则 及传播要求《办法》贯彻落实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 充分体现了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 设的有关精神,体现了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 同步推进的原则和开放的姿态,有利于进一步鼓励社会参与 气象预报传播,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力量,扩大气象预报传 播渠道,提高气象预报传播时效,最大限度满足社会公众的 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共气象服务水平也有利于建立良好的 防灾减灾秩序,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二、修订的主要过程中国气象局于 2014 年 4 月初启动了《办法》的修订工 作,组织有关人员在部门内外调研的基础上,多次对文本进 行研讨和集中修改,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当年 9 月底至 10 月上旬,中国气象局分别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修改意见,并在中国气象局官方网站和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上公开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

在对反馈意见进行汇总分析的 基础上,中国气象局于 11 月对《办法》文本再次集中修改, 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办法》进行论证根据专家论证会 意见,中国气象局又多次对文本进行修改完善,并与意见集 中的部门进行了沟通协调,再次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办法(送 审稿)》,经中国气象局审议通过,于 2015年 3月12日公 布,并于 5月1日正式施行三、修订的总体要求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 照中国气象局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 建设的有关精神,本着立法主动适应改革需要,改革和法治 同步推进的原则修订《办法》二是体现与时俱进和开放合作的精神新形势下,气象 预报发布和传播方式发生了较大变化新技术和新媒体的应 用使得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越来越宽,覆盖范围越来越 广,时效要求越来越高为了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就必须 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与合作的精神,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 提高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的时效,使气象预报更好地服务于 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三是坚持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办法》在修订过 程中,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科学立法,注重从实际出 发,广泛吸收基层和一线工作者、专家学者参与《办法》的 讨论修改,并通过国务院法制办网站面向社会广泛征求意 见。

多角度,多层面对《办法》进行论证修改,保证了立法 质量四、修订的基本思路和原则(一)修订思路坚持“四性”:一是要坚持气象预报 发布的公益性气象预报是纯粹的公共服务产品,特别是为 公众发布的预报结果都是老百姓喜闻乐见的,广受公众欢迎 和必需的,所以必须无偿提供二是要确保气象预报的准确 性准确性表现在两方面,气象预报发布单位(各级气象主 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要不断提高预报的准确率,气象预报 传播单位也要准确无误地传播气象预报结论三是要充分体 现及时性过时的气象预报是无用的,甚至是有害的,这就 要求气象预报发布单位要及时更新预报,气象预报传播单位 也要及时将最新的预报结果告知公众四是要充分体现广泛 性让所有的公众从各种渠道获得第一手准确及时的气象预 报,光靠单一发布和个别媒体是远远不够的,这就需要动员 和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广泛传播气象预报二)修订原则统一发布、鼓励传播统一发布,即 强调气象预报的专业性特点,气象预报的制作和发布必须由 专业部门来提供,在我国就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 台;鼓励传播,即鼓励各类媒体和单位传播权威发布的气象 预报,传播机构只要注明气象预报的来源,确保预报的准确 和及时更新,国家都是鼓励和支持的。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在 6 号令的基础上,《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 订和完善第一,坚持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事关经济 社会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生产生活为了保证气象预报的 质量,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和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的需 要,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 “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 象台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 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这也是对《气象法》 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细化第二,健全发布和传播渠道为了适应新媒体快速发展 的趋势,充分利用新媒体的优势,《办法》进一步拓宽了气 象预报的发布渠道,明确政府要组织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 和传播渠道,即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信、交通运输、气象、互联网 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完善气象预报发布和传播渠道”同时 《办法》规定“传播气象预报的媒体和单位应当与当地气象 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建立获取最新气象预报机制,确保气 象预报及时准确传播”第三,明确媒体传播的责任和要求《办法》进一步明 确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传播责任以及传播要求。

一是明 确了传播主体《办法》规定的传播主体是各类媒体和单位, 进一步放开了气象预报的传播主体二是明确了传播责任 基于媒体和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办法》对传播不同 气象信息的不同责任作出分类规定第七条除强调了公众气 象预报传播的及时性外,还特别强调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 媒体和单位应担负的社会责任,即“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 体和单位应当安排固定的时间和频率、频道、版面、页面, 及时传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 报”,以保障社会获取基本的公共气象服务三是明确了传 播要求《办法》第九条对所有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提 出了应遵循的基本要求,主要是避免在传播过程中发生传播 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第四,明确分工和强化监管考虑气象预报的传播需要 多部门合作,相互配合,《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务院 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 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 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 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体现了气象部门在 气象预报的发布与传播工作中所秉持的开放与合作的原则。

六、基本框架和主要法律制度(一)基本框架《办法》共 15 条,主要包括:气象 预报发布与传播的适用范围(第二条),有关术语解释(第 三条),部门与政府职责(第四、五条),统一发布制度(第 六条),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传播(第七、八条) 传播要求(第九条),学术交流(第十条),专项预报(第 十一条),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二)主要法律制度《办法》的主要法律制度包括以 下几个方面:1.关于《办法》涉及的有关概念及其内涵《办法》明 确了气象预报的范围,对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进行了界定,并特别补充了空间天气的有 关内容同时,对气象预报的发布、传播进行了界定《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的气象预报包括公众 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也就是说 《办法》规范的气象预报仅包括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 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政府决策预报和专业气象预报不 属于此办法规范的范畴这里的公众气象预报是指面向社会 公众发布的天气现象、云、风向、风速、气温、湿度、气压 降水、能见度等气象要素预报,以及日地空间天气现象、太 阳活动水平、地磁活动水平、电离层活动水平、空间粒子辐 射环境、中高层大气状态参数等空间天气要素预报。

《办法》 中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台风、暴雨、 暴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 雹、霜冻、大雾、霾、道路结冰等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以及 太阳耀斑、太阳质子事件、日冕物质抛射、磁暴、电离层暴 等空间天气灾害预警信息关于气象预报发布,《办法》第三条将其规定为向社会 无偿公开的过程强调气象预报发布的公益性,责任主体是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关于气象预报传播,《办法》第三条规定,气象预报传 播是指将已发布的气象预报进行转播、转载的过程,责任主 体是传播气象预报的各类媒体和单位2.关于气象预报的统一发布制度为加强对气象预报发 布的管理,防止因多渠道发布气象预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 响,规范气象预报工作,《气象法》第二十二条专门对气象 预报统一发布制度作出规定本《办法》重申了气象预报的 统一发布制度一是《办法》第六条规定明确气象预报发布 主体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人都不能作为气象预报的发布主体向社会发布气象预报二 是对气象预报学术交流作出规定,强调气象预报统一发布制 度《办法》第十条规定“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 究形成的气象预报意见和结论可以提供给气象主管机构所 属的气象台制作气象预报时参考,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 公开发布”。

三是对行业专项气象预报作出规定即《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系统使 用的专项气象预报,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3.关于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和传播机制由 于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不同于一般信息,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 指导作用气象部门需要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有效防 御措施提供服务,指导社会公众及时开展避灾和自救因此, 及时、准确地发布和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和传播出去,提高 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办法》第八条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 布和传播机制二是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性天气时,媒 体和单位应当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的要求及时 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三是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解除时,媒体和单位应 当及时更新,不得传播过时的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 警信号4.关于鼓励传播的原则和要求《办法》在修订过程中 进一步放宽了对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规定一是确立 了鼓励传播的原则。

《办法》第九条关于“鼓励媒体和单位传 播气象预报”的表述,既包含了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和单 位,也包括其他媒体和单位,充分体现了气象部门鼓励所有 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的态度二是允许气象预报进行转 播、转载三是明确了传播气象预报的要求《办法》第九 条明确规定,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 的最新气象预报并注明气象预报发布的气象台名称和发布 时间,不得自行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和结论如此规定是避 免传播过时或非权威发布的气象预报,给社会造成不良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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