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中山大学性骚扰及性侵犯处理与防治实施要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国立中山大学为预防及处理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特订定本要点第二条、本要点之目的在推动本校教职员警工生建立正确的两性平权观念,并就性骚扰及性侵犯之相关问题采取适当的预防及处理措施第三条、本要点所称之性骚扰与性侵犯行为,是指: 一、展示具性意涵或性诱惑之图片、文字或物品 二、与性有关之不适当、不悦、冒犯性质之语言、身体碰触或性要求 三、以性行为或与性有关之行为为交换报偿之要约 四、以威胁或惩罚手段要求性行为或与性有关行为 五、其它意图挑逗或满足性欲,违背他方之意思,以肢体明示、暗示之语言、图画、影片或其它方法,施予他方,致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工作或权益受侵犯或干扰之行为 六、以强暴、胁迫、恐吓、药剂、催眠术或其它违反其意愿而为性接触者(包含未遂行为)第二章 组织及职权第四条、为预防、倡导与处理有关性骚扰及性侵犯之申诉案件,针对个案设置『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处理小组』(以下简称本小组),辖属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其中女姓委员名额不得少于二分之一第五条、本小组于提出调查报告前,得斟酌情形,进行调解前项调解应征询双方当事人之意愿,以其共同接受之方式,作为解决事件之方案。
事件经调解成立者应作成调解书,并应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调解不成立者,则正式提出调查报告第六条、本小组由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五位委员组成,谘商中心主任为召集人,其余成员由本校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遴选委员担任之,每任由小组成员任期期满前两个月,推选出两位留任之委员,由校长推荐第七条、本小组处理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时,应尊重相关人之隐私,并置发言人一人;本小组得视个案需要延聘校内外相关专业领域人员为顾问第八条、本小组之职责如下: 一、 设置申诉专线、、专用信箱或电子信箱等,接受申诉 二、 调查与:本小组在权限范围内得对申诉者和被控者进行约谈及适度调查,进行危机处理,并视需要转介至专责机构进行心理、医疗或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 协调本校相关单位倡导性骚扰及性侵犯事件处理与防治相关措施 第三章 申诉与处理流程第九条、遭受本要点第三条行为之本校教职员警工生,应于事发六个月内,正式具名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谘商中心 (设有申诉专线)或其它相关管道提出申诉(参见流程图一 -- 请按右键另存目标下载 )非本校教职员警工生之其它受害者,遭遇性骚扰或性侵犯时,如其被控者为本校教职员警工生,亦可向上述相关单位求助第十条、申诉案件处理流程(参见流程图二)如下: 一、接获申诉之处理人员应视求助者之意愿,提供必要服务及相关信息,包括﹕了解事况、告知申诉者申诉之处理方式等。
二、申诉书应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服务机关、职称、住居所、联络 (二)申诉事实发生日期、内容、相关事证或人证 (三)请求事项 (四)年、月、日 三、 本小组应于三日内确认申请案件是否符合申诉程序,确认后交由项目小组进行调查,并于调查前先知会申诉者及被控者有关调查的进行方式、所需期限与可能延展的情况若被控者为学校之教职员警工,尚须通知被控者之相关上司或其督导人员 四、 事件处理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师长、父母、配偶、兄弟姊妹或本校学生一至二人陪同接受调查申诉人得委托代理人接受调查,但必要时本小组得要求申诉人直接接受调查本小组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人员列席说明或邀请专家、学者参与调查工作 五、 调查期间相关当事人应对进行调查中之事件负保密责任,否则本小组得立即终止该事件之调查如该案已进入司法程序,则暂停调查 六、 本小组原则上应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但重大案件情形复杂者得展延于二个月内提出报告 七、 经多数成员合意制作调查报告,惟持不同意见者,亦得要求将其意见列入报告之中 八、 申诉者如因个人权益考虑,要求暂缓调查,本小组得视情况接受之。
九、 本小组对申诉案件之评议,应作出成立或不成立之决定决定成立者,应作成惩处及其它适当处理之建议决定不成立者,仍应审酌审议情形,为必要处理之建议 十、调查结束后,本小组应就调查过程及结果,向校长提出报告校长应根据报告或与本小组协商达成共识后,作成决定告知当事人,并交付相关单位处理 十一、 申诉案件经申评会决定确定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得向申评会申请再评议,复议以一次为限 (一)决定与载明之理由显有矛盾者 (二)申评会之组织不合法者 (三)依本要点应回避之委员参与决定者 (四)参与决定之委员关于该申诉案件违背职务,犯刑事上之罪经有罪判决确定者 (五)证人、鉴定人就为决定基础之证言、鉴定为虚伪陈述者 (六)为决定基础之证物,系伪造或变造者 (七)为决定基础之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判决或行政处分,依其后之确定裁判或行政处分已变更者 (八)发现未经斟酌之证物或得使用该证物者 (九)原决定就足以影响决定之重要证物漏未斟酌者 申请再评议应于三十日内为之其期间自申诉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算但再评议之事由发生在后或知悉在后者,自知悉时起算第十一条、申诉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以口头、、、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诉,当事人或要点第十条所列或利害关系人逾期未以书面补正者。
(二) 申诉人非性扰骚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 同一事由经申诉决定确定或已撤回后,再提起申诉者 (四) 对不属性骚扰范围之事件,提起申诉者 (五) 无具体之事实内容或未具真实姓名、服务机关及住居所者第十二条、参与性骚扰申诉案件的处理调查人员,对于知悉之申诉案件内容应予保密,违反者,主任委员应即终止其参与,并得视其情节轻重,报请机关首长依法惩处并解除其聘(派)兼第十三条、参与性骚扰申诉案件之处理、调查、评议人员,其本人为当事人或与当事人有配偶、前配偶、四亲等内之血亲、三亲等内之姻亲或家长、家属关系者,应自行回避 前项人员应回避而不自行回避或有其它具体事实,足认其执行职务有偏颇之虞者,当事人得以书面举其原因及事实,向申评会申请回避第十四条、性骚扰案件已进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监察院调查或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议者,申评会得决议暂缓调查及评议第十五条、本小组成员及参与处理过程之相关人员,对申诉之个案内容应尽绝对保密义务第十六条、当事人有、医疗等需要者,申评会得协助转介至专业或医疗机构本校谘商中心应整合校内外资源网络 (参见流程图二),依受害者或申诉者之意愿与需求,提供相关服务 (参见流程图三)。
第十七条、本校教职员工警生若有性骚扰或性侵犯情节,经查证属实,依相关法令予以惩处其中,对于被害人心智丧失、精神耗弱、生理受伤、酒精、药物作用影响或丧失意识状况下实施性行为者,不得以其无拒绝为由,而规避性侵犯责任第十八条、如被害者或被害者之一,非为本要点所指之教职员工警生,本小组应依相关法令、学校程序并结合社会资源协助之如涉及违反儿童福利法、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条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其细则,应同时依规定通报社政机关第十九条、各机关对于性骚扰申诉案件应采取事后追踪,确保申诉决定确实有效执行,并避免有相同事件或报复情事之发生第二十条、申评会委员均为无给职但撰写调查报告书,得支领撰稿费,非本机关之兼职委员出席会议时并得支领出席费第四章 经费第二十一条、有关实施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校相关经费匀支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要点及附件经两性平等教育委员会议通过并陈请校长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