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车内外装饰件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范文】

泓****询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71.17KB
约80页
文档ID:176018061
车内外装饰件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范文】_第1页
1/80

泓域/车内外装饰件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车内外装饰件公司监事与监事会制度xx投资管理公司目录一、 产业环境分析 4二、 智能交通行业与上下游的关联性 4三、 必要性分析 6四、 公司基本情况 6五、 股权结构分散化 8六、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 9七、 布莱尔的贡献 11八、 詹森的贡献 14九、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 18十、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 39十一、 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43十二、 监事会的概念及特征 45十三、 监事及其职责 47十四、 独立监事制度的概念 48十五、 独立监事的独立性 49十六、 项目简介 50十七、 人力资源分析 54劳动定员一览表 55十八、 法人治理 56十九、 项目风险分析 68二十、 项目风险对策 71二十一、 发展规划分析 72一、 产业环境分析建设高质高效、持续发展的经济发展强市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体经济不断壮大,质量效益明显提高创新驱动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科技创新能力明显增强区域协同发展取得明显成效,开放型经济达到新水平产业强市成效显著,项目建设鳞次栉比,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兴起,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迅猛发展、蒸蒸日上,市域综合经济实力和影响力迈上新台阶。

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秀美生态城市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综合服务功能大幅提升,中小城市和特色小城镇格局基本形成,城镇化率达到60%以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进,具备条件的农村基本建成美丽乡村节约型社会、循环经济深入发展,主要污染物减排如期实现省下达目标任务,森林覆盖率大幅提升,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经济、人口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二、 智能交通行业与上下游的关联性所处行业上游主要为电子元器件类、光源类、金属类、线路板类等行业,下游为国内主流客车生产厂商1、上游行业与智能交通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本行业的上游主要包括电子元器件类、光源类、金属类、线路板类等,其价格变化直接影响产品的采购成本原材料及零部件市场是充分竞争市场,生产厂家众多、来源广泛、价格透明、采购便捷,原材料采购不会影响到的正常生产2、下游行业与智能交通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1)智能交通行业下游主要是客车生产厂商随着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及技术进步,车载智能化、新能源汽车为代表的新技术更新换代,相关行业技术开发能力及生产能力的提升都将会对本行业产生长远影响下游客车生产厂商的发展将推动本行业技术升级,扩大本行业产品的市场需求。

2)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行业发展迅速2015年我国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最大市场,2018年销量125.62万辆,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对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目标为:到2020年纯电动汽车和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累计产销量超过500万辆,按此发展目标计算,202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有望达到120万辆,未来几年中国新能源汽车的市场规模将有望超过400万辆;2016年至2018年,全国新能源公交客车的销量分别为7.77万辆、7.86万辆及8.82万辆,呈现上升趋势,行业发展前景广阔与此同时,国家也相继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等相关制度规定,本行业企业须根据下游行业调整自身产品标准三、 必要性分析1、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项目的投资,引入资金的到位将改善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补充流动资金将提高公司应对短期流动性压力的能力,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水平,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同时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未来成为国际领先的产业服务商发展战略提供坚实支持,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四、 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公司在发展中始终坚持以创新为源动力,不断投入巨资引入先进研发设备,更新思想观念,依托优秀的人才、完善的信息、现代科技技术等优势,不断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以实现公司的永续经营和品牌发展。

公司注重发挥员工民主管理、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作用,建立了工会组织,并通过明确职工代表大会各项职权、组织制度、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厂务公开的内容、程序、形式,企业民主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围绕公司战略和高质量发展,以提高全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核心,坚持战略导向、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持续深化教育培训改革,精准实施培训,努力实现员工成长与公司发展的良性互动二)核心人员介绍1、马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9年出生,大专学历,高级工程师职称2003年2月至2004年7月在xxx股份有限公司兼任技术顾问;2004年8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总工程师2、杜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3、谢xx,1957年出生,大专学历1994年5月至2002年6月就职于xxx有限公司;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8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4、邓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5、范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五、 股权结构分散化在公司制企业发展初期,公司规模相对较小,公司股东的数量也不多,公司的股权结构相对集中后来,由于现代企业制度的不断加速发展和公司经营范围、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需要通过发行股票和债券来筹措大量的资金,这样公司的持股人将会从原来的少数人变为多数人,他们可能是社会中的个人,甚至是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等组织机构,公司的股权结构逐步分散化、多元化因此,股权结构的分散化是现代公司的第一个特征公司的股权结构,经历了由少数人持股到社会公众持股再到机构投资者持股的历史演进过程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散化对公司经济运行产生了有利和不利两个方面的影响从有利的方面来看:第一,明确、清晰的财产权利关系为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转奠定了牢固的制度基础不管公司是以个人持股为主,还是以机构持股为主,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或所有者始终是清晰可见的,所有者均有明确的产权份额以及追求相应权益的权利与承担一定风险的责任。

第二,高度分散化的个人产权制度是现代公司赖以生存和资本市场得以维持和发展的润滑剂,因为高度分散化的股权结构意味着作为公司所有权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很多,当股票的买卖者数量越多,股票的交投就越活跃,股票的转让就越容易,规模发展就越快,公司通过资本市场投融资也就越便捷但是,公司股权分散化也对公司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首先股权分散化的最直接的影响是公司的股东们无法在集体行动上达成一致,从而造成治理成本的提高;其次是对公司的经营者的监督弱化,特别是大量存在的小股东,他们不仅缺乏参与公司决策和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的积极性,而且也不具备这种能力;最后是分散的股权结构,使得股东和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处于被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掠夺的风险之下六、 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在一个典型的英美公众公司中拥有众多的小股东与小型私人控制的企业不同,公众公司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股东虽然还是拥有剩余控制权(即投票权),但分散的小股东无法执行日常的公司管理因此,现实的情况是,董事会作为股东的代表来选择经理第二,分散的小股东缺乏监督管理者的内在动力,即不愿意监督管理者原因是,监督是一个公共物品如果某一个股东的监督导致公司业绩改善,那么所有的股东都将受益。

在监督是有成本的情况下,每一个股东都有搭便车的愿望,即希望别的股东而不是自己来行使监督权当然,最终的结果是可想而知的,如果所有的股东都这样想,结果是监督将无法出现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是现代公司的第二特征1932年,美国的法学家伯利和经济学家米恩斯出版《现代公司与私有产权》一书,确立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研究的基本范式与传统此书提出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出现了分离,现代公司已由受所有者控制转变为受经营者控制,并直言,管理者权力的增大有损害资本所有者利益的危险正是20世纪30年代开始出现的公司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引起了人们对公司治理问题的注意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首先要解决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公司经营者与公司所有者利益的不一致,导致委托一代理关系的产生所有者希望通过扩大公司规模,在公司的利润实现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公司所有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而经理人则希望能够实现最低利润约束下的销售收入最大化,经理人的报酬结构与公司规模的相关度远远大于与公司利润的关联度因此,经营者需要通过设计一系列的关于经理人的控制和激励措施,以确保经理人的行为符合股东的利益,进而缓解股东和经理人之间在委托和代理过程中所出现的信息不对称等因素。

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对公司行为产生了一系列重要影响,任何人都很难利用股权控制公司的运行,这样将使得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更加分离,董事长通过董事会授予管理权限,经理人通过董事长授予企业经营管理的权限,而个人股东则完全处于“用脚投票”的状态进而,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之间在利益上产生了矛盾,如何在一个大型的公司里平衡股东、经理人、债权人和员工各个企业要素的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呢?唯一的途径就是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治理规则七、 布莱尔的贡献1995年,布莱尔出版了《所有权与控制面向21世纪的公司治理探索》,提出了她的系统的公司治理理论布莱尔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即公司不仅仅对股东,而且要对经理、雇员、债权人、顾客、政府和社区等更多的利益相关者的预期作出反应,并协调他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在布莱尔之前,尽管多得和威廉姆森等人也都曾强调要关注股东以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但他们分析的落脚点却是对股东利益的保护布莱尔的贡献则在于:他没有从传统的股东所有权入手来假设股东对公司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而是认为公司运作中所有不同的权利、索取权和责任应该被分解到所有的公司参与者身上,并据此来分析公司应该具有什么目标,它应该在哪些人的控制下运行以及控制公司的人应该拥有哪些权利、责任和义务,在公司中由谁得到剩余收益和承担剩余风险。

布莱尔认为,尽管保护股东的权利是重要的,但它却不是公司财富创造中唯一重要的力量过度强调股东的力量和权利会导致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不足,很可能破坏财富创造的能量布莱尔强调,以股东“所有权”作为分析公司治理的出发点,是彻底错误的布莱尔通过剖析三种公司治理观,对“股东利益至上”的观点进行了批判第一种观点是所谓“金融模式”,认为公司由股东所有并进而应按股东的利益来管理由于公司股东股票分布在成千上万的个人和机构手中,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在影响和控制经营者方面力量过于分散因而使得经营者在管理公司的过程中浪费资源并让公司服务于他们的个人利益因此,应该通过改革使经理人对股东的利益更负有责任第二种观点是所谓“市场短视模式”,认为金融市场是缺乏忍耐性的和短视的,股东们更愿意短期的利益大一些,不愿意公司进行研究和开发等方面的长期投资因此,改革的方法是将经理人从短期压力中解放出来,刺激他们进行长期投资,以实现股东的长期利益第三种观点是所谓“股东利益与社会利益一致论”,认为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会形成最佳的社会总财富。

布莱尔指出,以上三种模式其实都有一个核心内容,即当公司为股东的利益而运行时,它同时也就是最佳地服务于社会了布莱尔认为,如果公司的运行仅仅只是为了股东的利益,那么它对整个社会未必是最有意义的但是公司的目标应该至少与社会的利益相和谐在这里,布莱尔触及了公司准确的社会功能以及它应该为谁的利益服务的问题按照布莱尔的看法,包括股东、职工、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向公司提供了专用性资产,从而承担了相应的公司经营风险,因而应让他们参与公司治理,公司应关注他们的利益,并使这种利益得到增长布莱尔特别分析了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需求问题布莱尔认为,职工之所以被认为是相关利益者,是因为职工不可避免地要承担与特定投资,特别是与“人力资本”投资相关的风险这在技术密集或定向服务的企业中尤为明显,因为在这些企业中职工的技能高度专业化,他们与持有股票一样处于风险中一旦失去这份工作,他们的技能就将不得不废弃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可能会像股东一样拥有强烈的动机来监督公司资产的有效使用甚至,由于他们在生产经营中的内部经验和存在于企业成功中的利益,这使得他们与那些遥远的和匿名的股东相比,有更强的监督经理的激励由此,布莱尔认为,对于许多类型的公司来说,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比股东拥有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将更有利于公司的有效治理。

不过,布莱尔强调,这并不意味着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应该取代股东拥有的投票权,而只是说明,当职工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专用性投资实质上处于风险时,他们可以充任公司的所有者,其权利和义务应该通过回报系统、组织系统和其他制度安排来具体化,从而使公司全部有实质性意义的资产处于风险的相关利益者的控制之下,这些控制责任的分配是与不同集团所有者的资产利益大小相对应的比如,对投资专用性人力资本并分担风险的职工可以作为一个系列,将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利益相关的利益排列在一起由于布莱尔的观点与主流观点的巨大差异,有的学者将布莱尔归入非主流学派八、 詹森的贡献在公司治理不断向纵深发展的过程中,詹森的贡献是极其重要的1976年,詹森和麦克林合作发表《企业理论:经理行为、代理成本和所有权结构》,这是一篇经济和社会科学文献中被引述得最多的论文之一,有的学者甚至认为这篇文章是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真正发端此后,詹森就公司控制权市场、代理成本与自由现金流、绩效报酬与经理激励、控制和决策机制等公司治理问题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另外,詹森还为公司治理理论的发展做了其他一些方面的努力,如他创办的《金融经济学杂志》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理论研究的重要阵地。

受这本杂志录用稿件风格的影响,实证分析已经成为公司治理研究中的重要方法詹森公司治理理论的核心是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詹森将代理关系定义为一种契约,这与威廉姆森无疑是一脉相承的,只不过前者强调降低代理成本,后者则强调降低交易成本而实际上,代理成本是交易成本的一个方面詹森认为,在现代公司中,资本所有者将日常经营的控制权委托给了作为其代理人的执行经理,从而产生代理成本,公司治理就是为了降低代理成本詹森把代理成本分为三类:一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是指委托人对代理人进行的适当激励,以及所承担的用来约束代理人越轨行为的费用;二是代理人的保证成本,是指代理人为保证不采取某种危及委托人的行为而向委托人作出的补偿承诺或支付的保证金;三是剩余损失,是指因代理人的决策与使委托人福利最大化的决策之间存在某种偏差而造成的委托人的福利损失代理成本是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处于不同的地位而产生的,这些不同包括他们对待风险的态度、信息不对称的作用效果、对剩余收益的索取权等在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有可能出于私利而机会主义地行事,忽略委托人的利益在股份公司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中,股东并不直接参与公司的运作,执行经理往往掌握着更充分的信息,也更密切地参与经营活动,这样他们可以按自己的利益行事,而不利于掌握信息较少的委托人。

例如,经理们可以设法将业务活动安排得让人难以批评,或者使自己享受到很高的在职消费;他们可能容忍有违委托人利益的低利润因此,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有可能造成很高的信息成本和组织成本这一问题还包括这样的一个事实,即了解经理们是否在合理地按股东利益行事需要投入很高的信息成本由此,伯利和米恩斯将委托一代理问题视为资本主义系统的阿喀琉斯之踵另一方面,当公司受到股东严格管制时,经理人在冒险和创新的判断力就会受到损害,从而产生管制失效然而,在多数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经理操纵的公司的绩效在整体上并不比业主经营的企业差,所以,公司治理方面的委托一代理问题没有想象中那么严重詹森在1976年、1983年的几篇论文中证明,对公司经理的代理人机会主义,存在着若干有力的遏制机制这就是公司治理机制例如公司内部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强制性预算控制、股东大会和为股东服务的审计委员会、激励性报酬体系、按业绩定职位等;公司外部的竞争性市场,包括经理市场、信息市场、公司控制权市场(又称公司接管市场)和产品市场等詹森强调,竞争和确保信息透明的规则对具有机会主义倾向的经理直接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和惩戒,从而增强了股东的控制。

换言之,市场竞争的无情压力有助于强化公司所有者的权利,减少代理成本,提高股价以衡量公司价值以公司控制权市场与公司价值的关系为例,詹姆和鲁贝克在1983年发表的《公司控制权市场:科学证据》中证明,尽管公司接管(即控制权转移)会产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对经理、律师、经济学家和财务顾问的支付等)但相对于利益来说,这些交易成本仍旧是小数,公司接管能够消除无效的管理,进而能增加社会净财富詹姆和鲁贝克的这篇论文引发了一大批类似的研究,一个共同的结论是:对目标公司投标,可以提高目标公司的股价,尽管并非所有的收购都会增加净财富詹森和墨菲在1990年发表的《绩效报酬与对高层管理的激励》则分析了总经理的工作绩效(以股东财富或公司价值衡量)与报酬激励(包括薪金、期权、股票持有量和解雇威胁等)之间的相关性对二者关系的估算表明,股东财富每变化1000美元,总经理的财富会有3.25美元的变动虽然股票所有权产生的激励作用相对大于薪金和解雇引起的激励作用,但大多数总经理仅持有他们公司股票的很小一部分,并且在过去的50年间所有权水平不断下降这说明,总经理报酬与其工作绩效之间的敏感性不强这进一步证实了詹森的基本观点,即外部市场的竞争比内部报酬激励更有效。

九、 公司变更与终止法律制度(一)公司的合并与分立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立是公司的主体资格发生变化,意味着原来股东的财产权利也随之发生变化1、公司合并的概述(1)公司合并的概念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类型:吸收合并,也称兼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例如1998年国泰证券公司与君安证券公司的合并,原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和原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不再存在,而成立一个新的公司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合并与公司并购的区别:公司并购是指一切涉及公司控制权转移与合并的行为,它包括资产收购(营业转让)、股权收购和公司合并等方式,其中所谓“并”,即公司合并,主要指吸收合并,所谓“购”,即购买股权或资产2)合并的程序①订立合并协议②通过合并协议公司合并是导致公司资产重新配置的重大法律行为,直接关系股东的权益,是公司的重大事项,所以公司合并的决定权不在董事会,而在股东会(股东大会)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经各自的股东大会以通过特别决议所需要的多数赞成票同意合并协议。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和公告我国《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⑤主管机关批准《公司法》第18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所以,主管机关批准是公司合并的必经程序⑥办理公司变更或设立登记3)合并的法律效果公司合并发生下列法律效果:①公司的消灭公司合并后,必有一方公司或双方公司消灭,消灭的公司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由于消灭的公司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已由存续公司或新设公司概括承受,所以,它的解散与一般公司的解散不同,无须经过清算程序,公司法人人格直接消灭②公司的变更或设立在吸收合并中,由于存续公司因承受消灭公司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组织变更,如注册资本、章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等事项,应办理变更登记在新设合并中,参与合并的公司全部消灭而产生新的公司,新设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③权利和义务的概括承受《公司法》第18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的概述(1)公司分立的概念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1966年法国公司法首次创立公司分立制度,其后为许多国家公司法所接受公司分立主要有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派生分立,也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新设分立,也称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2)分立的程序①作出决定和决议公司分立需经股东会(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②订立分立协议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④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⑤报有关部门审批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外商投资企业的公司分立须经原审批机关(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批准。

⑥办理登记手续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应办理变更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应办理注销登记,分立出来的公司应办理设立登记3)分立的法律效果公司的分立会产生如下法律后果:①公司的变更、设立和解散在派生分立,原公司的登记事项如注册资本等发生变化,并产生新的公司人格一分立出来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解散,人格消灭,但产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的公司(分立出来的公司)②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公司的分立不仅导致公司资产的分立,而且导致股东和股权的变动,在派生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而相应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在新设分立中,股东对原公司的股权因原公司消灭而消灭,但相应到获得对新公司的股权③债权、债务的承受《公司法》、《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这一问题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归纳起来,处理的一般原则:一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作出规定,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二是,如果分立协议对债务的分配没有作出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二)公司的终止制度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则是公司终止的必备前置程序为方便论述,本节先对公司终止、解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后,再介绍导致公司终止的两类原因一一破产和解散及其法定程序此外,考虑到清算程序的重要性,单设一节对其进行了介绍1、公司的终止(1)公司终止的概念和效力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定程序彻底结束经营活动并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事实状态和法律结果它既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种最终结果,也可以指消灭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过程公司终止法律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必须遵从的一条基本原则便是竞争原则,竞争导致优胜劣汰因此,企业的进入和退出机制是一个充分竞争市场的基础制度之一,在一个完善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市场主体的退出法律制度是不可或缺的公司终止即是关于公司退出市场并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其特征如下:①公司终止的法律意义是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消灭②公司终止必须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公司作为多种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综合体,它的消灭影响到债权人、公司员工、股东等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它的终止不可以随意进行,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只有在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才可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决定③公司终止必须要经过清算程序,只有在以公司财产对债务进行清偿并对剩余财产分配完毕之后,公司方可以最终消灭公司是法人企业,而法人为法律拟制的人,不可能具有自然人出生、死亡的自然生理过程,其主体能力由法律赋予因此,其产生和消灭需要依法律规定程序进行并以法律规定的事由为标志公司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公司登记成立时起,至公司终止注销时止2)公司终止的原因公司法就其属性而言是国内法各国对公司终止的原因所作的规定差别不是很大,概括起来主要有自愿解散、司法解散、倒闭或破产、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等四种情况其中:自愿解散是指由公司的权力机关因各种理由的发生而决议终止公司的存在情况,包括公司被合并、公司分立而发生的终止司法解散主要指公司得以继续存在的某种条件已经丧失,虽经努力而不得恢复,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解散的情况公司倒闭一般是指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不得不结束营业的状况倒闭的说法在许多国家并不具有严格的法律含义,但在英国则是公司企业被动终止的法律程序,破产制度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自然人行政命令解散大多数国家均有规定,是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对严重违反法律的公司的一种处罚和保护手段。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终止的原因主要包括:①破产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并对其全部财产强制进行清算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根据申请破产人的不同,破产包括由债权人申请破产和由公司自己申请破产两种即公司因发生法律或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最后使公司终止根据我国《公司法》,解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决议解散;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2、公司的解散(1)解散的概念“解散”这一概念在我国的使用还比较混乱,在立法和学理上均未形成统一认识在立法上,各种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司法解释在涉及行政处罚方式时,通常混用解散、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等词语有的将解散作为上位概念,即解散包括撤销、吊销等行政处罚例如:《公司法》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而有的则将解散与撤销、吊销、关闭等行政处罚方式并列,列为同位阶概念,而在具体使用上又有多种排列组合方式,此时,解散一般仅指任意解散,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56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又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在限定时间外向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开放其营业场所对三次违反规定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关闭营业场所,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在学理上认识也不尽相同,但一般都认为解散不仅包括自愿解散,也包括行政机关强制解散,即包括撤销、吊销、关闭、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方式但对于是否将破产列为解散原因认识差异较大,有人认为解散为一上位概念,基本等同于公司终止,而破产只是解散的一种方式;有人则认为解散与破产为并列概念,都是公司终止方式之一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结构,本书采用后一种概念定义及分类方式,将解散定义为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为: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永久性停止存在并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②债权人或有关机构在作出公司解散决定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一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主体资格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为了维护债权人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法律规定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地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

但是,在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时,则不必进行清算这是因为公司合并和分立必须要对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否则公司不得合并、分立此外,公司合并或分立后仍有债权债务承继者,债权债务关系也不会消灭2)解散的分类与原因因解散原因的不同,解散可以分为两类:A.任意解散任意解散,也称为自愿解散,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与外在意志无关,而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股东可以选择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因此称为任意解散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任意解散的具体原因包括: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未形成延长营业期限的决议我国《公司法》既未规定公司的最高经营期限,又未强制要求公司章程对其规定,因此,经营期限是我国公司章程任意规定的事项如果公司章程中规定了经营期限,在此期限届满前,股东会可以形成延长经营期限的决议,如果没有形成此决议,公司即进入解散程序但是,在中外合资经营的有限责任公司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不同行业、不同情况的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应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②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解散事由一般是公司章程相对必要记载的事项,股东在制定公司章程时,可以预先约定公司的各种解散事由如果在公司经营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可以决议公司解散③股东会形成公司解散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可以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因不设股东会,其解散的决定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作出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也不设股东会,其董事会可以决议解散,如果董事会不能形成决议,则由合资一方向政府机关提出解散申请,由政府机关协调处理④公司合并或分立当公司吸收合并时,吸收方存续,被吸收方解散;当公司新设合并时,合并各方均解散当公司分立时,如果原公司存续,则不存在解散问题;如果原公司分立后不再存在,则原公司应解散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均应由股东会作出B.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具体分为:①行政解散。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这种解散属于行政处罚方式,在公司经营严重违反了工商、税收、劳动、市场、环境保护等对公司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有关违法事项的主管机关可以作出决定以终止其主体资格,使其永久不能进入市场进行经营在不同的法规、规章中,解散、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一般均属于行政解散例如,《产品质量法》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②司法解散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或者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者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法院通过特殊程序审理后,可以判决公司解散我国对司法解散方式未作规定但在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中,均有司法解散的规定通常,为了避免股东滥用诉权,法律对司法解散规定了严格限制条件,譬如要求提出申请的股东必须在一定时间内持续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等条件3、公司的清算(1)清算的概念与法律意义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且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清算是公司终止的必要步骤因为:首先,公司往往并非由一人控制,其股东众多,并且,随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董事、经理开始掌握公司控制权因此,为了防止实际控制公司的董事、经理或控股股东在公司终止之前私自处分公司财产或不公平地分配公司的财产,从而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就需要以法定的程序对公司财产进行公平的清算,以保护所有股东的利益此外,公司股东人数较多,如果每个公司终止前都需要股东对财产分配方式和程序形成决议,则不仅难以达成一致意见而且容易引发争议,所以仅从经济和效率的角度出发,也需要法律相对统一地规定一套普遍适用的清算制度其次,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以其投资为限,股东不再对公司承担任何责任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的财产进行清偿因而公司财产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如果公司未经清算清偿而终止,从而消灭主体资格,则债权人的债权将无法实现因此,必须在公司终止前依法定的清算程序以公司的财产对债权人进行清偿,从而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和经济秩序的稳定为公司企业的终止而进行的清偿就是清算最后,公司的终止不仅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还会影响许多利益相关人的利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公司的职工,为了保障职工的利益,也必须通过法定程序分配公司财产。

在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便进入终止前的特殊阶段,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出现重大变化清算的法律意义为:①清算期间,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解散或被宣告破产后,公司法人资格和主体资格并未立即消灭,在清算期间,公司仍为法人,只是业务活动范围有所限制②清算期间,公司的代表机构为清算组织公司的董事会不再依其职责代表公司,公司的财产、印章、财务文件等均由清算组织接管清算组织负责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事务,并代表公司对外进行诉讼③清算期间,公司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有所限制虽然公司仍具有法人资格,但清算前和清算期间的公司的主体能力有很大差异,有些国家将处于清算阶段的公司称为“清算法人”或“清算公司”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再进行新的经营活动,公司的全部活动应局限于清理公司已经发生但尚未了结的事务,包括清偿债务、实现债权以及处理公司内部事务④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财产必须先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这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才能对股东进行分配⑤公司清算的最终结果是导致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公司终止清算结束后,公司所有事务均已了结,债务清偿完毕,公司财产已全部被分配,这时,清算组织即可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最终消灭公司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公司终止。

2)清算的分类清算因清算对象、清算原因及清算的复杂程度不同而在立法上有不同的分类一般而言,清算可以分为如下几类:①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不须依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而仅依全体股东的意见或章程规定进行的清算,它只适用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类结构简单且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社会影响面相对广泛,相关利害关系人较多,并且其股东仅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因此,为了保护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以使公司财产公平分配,也为了提高公司清算的效率,各国均规定了法定清算制度,即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进行法定清算本章所提公司清算均指法定清算②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公司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③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普通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后自行组织清算机构进行清算;特别清算是指公司因某些特殊事由解散后,或者被宣告破产后,或者在普通清算发生显著障碍无法继续时,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法院介入而进行的清算。

它们都属于法定清算我国《公司法》第189条规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第192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第191条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此外,在我国唯一专门规范清算制度的行政法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中,明确区分了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该办法第3条规定:“企业能够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普通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不能自行组织清算委员会进行清算或者依照普通清算的规定进行清算出现严重障碍的,企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等权力机构(以下简称企业权力机构)、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可以向企业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企业审批机关批准进行特别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企业被依法责令关闭而解散,进行清算的,依照本办法关于特别清算的规定办理3)清算组织清算组织也称清算机构,是清算事务的执行人公司解散、宣告破产后,在清算终结前,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其股东会和监事会作为公司机构仍然存在,只是作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对外代表的董事会以及作为公司执行机构的经理不再履行其职责,而由清算组织替代,负责公司清算期间事务的处理。

各国公司法对清算组织的称谓有所不同,《美国标准公司法》称之为财产管理人及保管人;德国公司法称之为清算人,并且规定法人可以是清算人;我国香港称之为清盘官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机构为清算组,其中,破产时称为破产清算组,外商投资公司则称为清算委员会①清算组织的成立和组成在公司被宣告破产、决定或被决定解散之日起,公司即进入清算阶段,首先就需要及时选任公司的清算组织,以行使清算职权清算组织的人员一般由公司股东、董事等公司原组织机构人员及会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关于具体人员的选任,各国规定并不相同,有的规定由公司执行业务的股东或者执行业务的董事担任,有的规定由股东会选任,等等如果为特殊清算,则还会有法院或有关政府机关的人员参加,其人员由法院或有关机关指定在我国公司法中,公司自行解散的,应当自决定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特别清算中,在宣告破产或决定撤销、关闭之日起15日内,应由法院(破产时)或有关主管机关(强制解散时)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在外商投资公司中,在企业经营期限届满之日或企业审批机关批准企业解散之日,或人民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终止企业合同之日起15日内,成立至少3人组成的清算委员会,普通清算的清算委员会成员由企业权力机构在企业权力机构成员中选任或者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担任,特殊清算的清算委员会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中外投资者、有关机关的代表和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②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即进入特殊状态,由清算组织负责执行公司与清算有关的必要事务并对外代表公司,因此,法律需要明确规定清算组织的职权职责清算组织的职权主要包括: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公司未了结的事务;缴纳公司所欠税款;提出财产评估和作价依据;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为了约束清算组成员的行为,各国法律均对清算组织的成员设定了忠实义务,譬如清算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等,如果清算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4)清算程序清算组织正式成立后,公司即开始进入实质性清算程序具体包括:①清理公司财产清算组织要全面清理公司的全部财产,不仅包括固定资产,还要包括流动资产;不仅包括有形资产,还包括商标、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不仅包括债权,还要包括债务在清理后,清算组织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以作为下一步工作的基础②通知、公告债权人并进行债权登记清算组织成立后应立即在法定期限内直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并提供相应证明后,清算组织应进行登记,以此作为财产分配的依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③提出财产估价和清算方案清算组织要提出合理的财产估价方案,计算出公司可分配财产的数额,并提出分配方案以供股东、债权人、有关机关的审查和质疑,在解散程序中须将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在破产程序中则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并报法院审查裁定④分配财产清算的核心是分配财产财产法定分配顺序依次为:第一,支付清算费用;第二,支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第三,清缴所欠税款;第四,清偿企业债务;第五,清偿完毕前述四项款项后的公司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同时,清算组如果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在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十、 公司法的概念、特征与作用(一)公司法的概念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仅指冠以“公司法”之名的一部法律我国现行公司法就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书简称《公司法》),该法共十三章计二百一十九条,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广义的公司法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公司法公司法主要确立了如下法律制度:公司设立的法律制度、公司资本法律制度、公司治理法律制度、公司终止清算法律制度等二)公司法的特征1、公司法既是组织法,又是活动法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部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作为组织法,具体包括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清算,公司的章程,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财产的组织形式,公司法还就公司财产的构成、股东对公司利益的分配等做出规定。

同时公司又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要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须对公司的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发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2、公司法既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公司法调整公司组织活动,就必须对参与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做出规定,规定这些主体的资格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这些都是实体法的内容公司法又有关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清算与解散,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表决等程序的规定仅有实体的规定而无程序的保障,公司法很难达到有效规范公司交易行为、保护社会交易安全的目的因此,公司法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有机结合和统一3、公司法既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公司法中的规定,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但强制性规范占大多数公司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私法的范畴然而,司法活动的主体必须遵守共同的行为规范,且这种行为规范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效力公司法还体现了国家干预的原则,因为公司设立不纯粹是个人的私事,而是影响社会利益的事在现代社会,公司已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占主导地位,它影响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国家通过立法干预公司,是为了保障社会交易的安全,促进经济秩序的稳定三)公司法的作用现代公司法的完善和进步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要求和结果,而公司法对鼓励投资、集中资本兴办企业、维护商业组织、繁荣资本主义经济更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法对于促进经济改革,保证现代化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亦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公司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对以下四个方面利益的保护:1、保护公司本身的利益公司法确认了公司的法律地位,赋予其法人资格,使其存在取得了法律的效力同时公司法也明确地规定了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管理机关的组成和职责、股东对公司应承担的义务等一方面使公司本身的活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也防止了他人限制和侵犯公司的权利,防止了公司管理人员滥用权力以及股东只考虑个人眼前利益,而不顾公司整体、长远利益等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2、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中的许多规定是寻求对股东权益的严密保护其中包括确认股东对公司债务只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有权分配公司盈利、有权转让自己的股份,以及在公司解散时有权分配公司的剩余财产另外,股东也有权组成股东会参与公司事务管理等在我国,由于多年前存在政策多变的客观情况,许多人对投资的安全性和盈利性还存在或多或少的疑虑,公司法的制定无疑有助于消除这种不应有的顾虑3、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成立后,必然要与他人进行广泛的经济往来,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公司法的重要作用之一是对债权人利益提供有效的保护在我国,由于一些公司商业信用低下、恶意逃避债务和动辄陷入支付不力或破产等严重危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公司法这方面的作用更为突出。

公司法通过规定公司的财产制度和活动,包括确定其最低资本额、加强资信审查、严格公司会计和盈余分配制度等,使依法成立的公司都具有基本的开展经营活动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以及必要时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4、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是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尤其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雄厚,经营规模大,业务范围广,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举足轻重公司法将各种公司的活动纳入法律的轨道,包括严格公司设立登记条件和程序,实行公司会计事务的公开化原则,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银行、税务、审计部门对公司的检查和监督。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