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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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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借款协议书模板借钱是生活中常有的事,为了避免借钱不还的情况发生,以下是小编为大家 精心准备的个人借款协议书相关模板欢迎参考阅读!个人借款协议书模板一出借人(甲方)借款人(乙方)甲、乙双方是在平等、自愿、友好地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以下协议一、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 元整二、借款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三、借款期限届满,乙方保证马上返还全部借款,否则,愿意承担一切、法律 责任四、甲方在本协议书签订后二日内将借款交付乙方五、甲方未按时将款交付乙方或者乙方未按时还款,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 违约金 元六、本协议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名并加盖公章(是单位的加盖公章)之日 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甲方乙方签订:年月日个人借款协议书模板二合同编号 贷款方 借款方 保证方 (借款合同中应否有保证方,应视借款方是否具有银行规定的一定比例的自有 资金和适销适用的物资、财产,或者根据借贷一方或双方是否提出担保要求来确 定借款方为进行 生产(或经营活动),向借款方申请借款,并聘请__作为保证人,贷款方业已审查批准,经三方(或双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贷款种类第二条借款用途 第三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四条借款利率借款利息为千分之 ,利随本清,如遇国家调整利率,按新规定计算第五条借款和还款期限1. 借款时间共__年零__个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I贷款期限丨贷款时间丨贷款金额II第一期丨年月底前丨元II第二期I年月底前丨元II第三期丨年月底前丨元I2. 还款分期如下I归还期限丨还款时间丨还款金额丨还款时的利率II第一期I年月底前丨元III第二期I年月底前丨元III第三期I年月底前丨元II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1. 还款资金来源 2. 还款方式 借款合同格 式范本第七条保证条款1. 借款方用 做抵押,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方的贷款,贷款方有权处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数归还贷款的,抵押品由贷款方退还给借款方2. 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 进行违法活动3. 借款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本付息4. 借款方有义务接受贷款方的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 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 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5. 需要有保证人担保时,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利,借 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6. 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关闭、破产,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在处理财产时,除 了按国家规定用于人员工资和必要的维护费用时,应优先偿还贷款由于上级主管 部门决定关、停、并、转或撤销工程建设等措施,或者由于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 使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向贷款方申请,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免除承担违约责 任第八条违约责任一、借款方的违约责任1.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方有权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 违约使用的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情节严重的,在一定时期内,银行 可以停止发放新贷款2. 借款方如逾期不还借款,贷款方有权追回借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借 款方提前还款的,应按规定减收利息3. 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应追 回贷款本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 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二、贷款方的违约责任1.贷款方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违 约金数额的计算应与加收借款方的罚息计算相同2.银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 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 责任。

借款合同格式范本第九条其它(争议解决方式等)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情况发生,任何一方 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要求变更或解 除本借款合同时,应及时采用书面形式通知其它当事人,并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 变更或解除之后,借款方已占用的借款和应付的利息,仍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偿付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 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 报送等有关单位(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或鉴证机关)各留存一份借款方 ___(公章)借款方 (公章)代表人 ___(盖章)代表人 (盖章)地址 地址 号码___ 银行帐户 号码___保证方 ___(公章)代表人 ___(盖章)地址 银行帐户___号码___签约日期___签约地点___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一、分期履行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对于因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而生的债权,其诉讼时效应按每一期的期限届满日 分别起算还是从最后一期届满后起算,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 137 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权利人 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故对于约定分期偿还的借款 合同,应从每一次的偿还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同一笔完整的借款,虽然规定了不同的偿还日期,但诉 讼时效期间仍应从最后的偿还日期开始计算,否则将一个完整的法律关系割裂开 来,不利于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从理论上讲,分期履行的债权,分为定期给付债权与分期给付债权,前者为数 个各自独立的债权,在一定期间内反复继续的发生而为给付,如租赁合同中按期收 取租金的债权;后者为一个独立的债权,分数期而为给付,如按期还款的借款合 同、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对于定期给付债权,由于其是因租赁、承包等连续性合 同而产生的债权,债权是一再发生的,经过每一确定期间即产生一新的债权,数个 债权之间是独立的,所以对该债权的请求权的时效期间,自各该债权履行期限届满 之次日起分别计算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仅发生对已经过的期间的费用的请求 权,违约人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但不必支付未经过期间的费用而对于分期给付的 债权,在约定分期付款的借款、买卖等继续性合同中,尽管合同约定的是分期履 行,但债权是确定不变的,其义务内容是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相对人的权利内容, 权利人基于该合同所享有的权利同样也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权利,其主张合同权利也 是对整体权利的主张,每一确定时间的经过即发生债权数额的减少,所以,对该债 权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债务履行期限全部届满后次日起起算。

合同未到期而终止的,债务人应清偿所有未支付的债务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 疑,认为由于分期给付债权的标的虽然是一个,但标的物是可分的,所以分期给付 债权虽然基于同一合同所约定的债权是一个整体,但在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 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于个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 的、相对独立的债权债务人应当在各相对独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时履行义 务,否则构成违约,亦即构成对债权人相对独立的这部分合同权利的侵犯根据 《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按每笔 相对独立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2004年 4月 6日,针对云南高院的批复法函〔2004〕22号 《关于分期履行合同诉讼时效期间应如何计算问题的答复》对于分期履行合同的每 一期债务发生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算因 此,应当认定在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履行的情况下,实际是将整体的债权分为若干个 数额、履行期限,甚至是法律后果互不相同的、相对独立的债权根据《民法通 则》关于诉讼时效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的规定,应从每笔相对独立 的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分别起算。

尽管该批复是针对云南高院《关于继续性租金债 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请示》作出的,但对于分期履行的借款合同诉讼时效 的起算仍然适用另外,在对诉讼时效的起算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还应当从保护债权人权利的角 度考虑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尤其对金融债权的保护更应如此二、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根据《合同法》第 62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没有约 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合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诉讼时效从债权 人催告后、必要的债务履行准备期届满之次日起起算,但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超过 20 年,不予保护因此,对于未定履行期限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从债权人 主张权利而债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开始计算,或者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宽限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也有的观点采用了国际上通行的权利能够行使说,认为无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 不明确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能够行使时开始计算,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债 权成立的时间同时也就是债权可以行使且应当行使的开始时间持权利能够行使说 观点者还认为从合同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更能体现时效制度的价值,防止债 权人长期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起算方法,只要债权人一直未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就一直不起算,在 20 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债 权人起诉的,都将得到保护;但如果债权人主张曾给债务人以催告,债务人收到催 告的,时效期间从催告的履行准备期届满时起起算两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也就 是说,行使催告权的债权人,只能在两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而对权利放任自 流、不管不顾的人,却要在 20年的时效期间内受保护这一结果与时效制度关于 权利上的睡眠者,不值得保护的立法理由相悖虽然诉讼时效的设立目的在于督促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但在现有法律框架 下,诉讼时效的起算还是应当从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或在宽限期满未履行时起算, 因为只有此时债权人才有理由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人益三、无效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起算关于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问题,一般认为,合同无效是法律对合同效 力所作的强制性、否定性的评价,无论当事人是否实际履行合同,只要具备无效情 形,合同便是自始、当然、确定的无效,该无效并不因时间的经过而变为有效因 此,申请确认合同无效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当事人均可以于任何时间申请确认 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其法律后果是恢复到合同签订前的状态,接受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占 有财产因合同无效而失去了继续占有财产的权利基础,所以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返 还财产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赔偿损失的请求权属于不当得利之债范畴的债权请 求权,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但赔偿损失请求权无疑应受诉 讼时效的约束。

关于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尚 没有相应的规定,理论界争议很大,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掌握的标准也不尽相同 大致有三种观点(一)诉讼时效应从受领给付之时的次日开始计算因为当事人接受给付之时,合同就是无效的(尽管这尚未得到法院的确认),也 就是说,当事人接受给付无法律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合同无效的赔偿损失请求权 于此时便已成立,诉讼时效自应从此时计算二)诉讼时效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算此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是自始无效,但这仅仅是就合同的实质效果而言的 合同只有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无效,其在法律效果上才被视为从订立时即没有任 何法律效力其次,有些场合,当事人一方乃至双方确实不知道合同存在着无效的 原因,自然也就不知道不当得利返还义务的产生,给付的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 道其债权受到侵害于此场合,诉讼时效期间起算的事由不出现,自然谈不上时效 期间的起算问题再次,有的情况下,为给付的当事人即使马上知道合同存有无效 原因,但他仍然愿意履行,表示将来也不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自然也就无诉 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正是基于以上原因,许多学者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 间应从合同被确认无效之日起计算。

该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如果合同在履行期间 届满后很长时间才被确认无效,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将受到更多损害,其要求赔偿 的损失(消极利益)将可能大于合同有效时取得的利益(积极利益)三)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应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算当事人在其自认为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而签订和履行 合同,无论合同是否有效,合同当事人对其合同约定权利的实现期限均有其明确、 合理的预期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到期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知道其权利(不论 该权利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债权还是基于无效合同而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 权)受到侵害,当事人所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开始计算如果以合同签订之 日或接受给付之日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则会导致合同履行期届满,而诉讼时效 已超过的局面,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另一方面,以合同履行 期届满作为赔偿损失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可以与合同有效情形下合同之债的诉 讼时效相衔接,并且符合当事人合同无效时所得利益不得大于合同有效时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 38 号民事判决采纳了该种观点笔者倾向于按最 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确定的指导原则进行处理。

同时,在处理无效合同诉讼时效起算点问题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最高 人民法院(2003)民二终字第 38号民事判决适用的前提是,无效合同一方当事人不 履行合同,而这种情况下,基于合同无效产生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合同有效时 的合同权利在实体上有利益重合之处,也就是说,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时,无论合 同是否有效,债权人都已享有债权请求权,且该请求权已经具备了行使的条件最 高人民法院认为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其 理由在于保护当事人对合同的合理预期,合同虽然无效,但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 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使诉讼时效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 用由于该案不涉及合同履行后当事人又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请求返还财产等其他 情形,所以,本案的判决理由仅对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情况下,无效合同诉讼时效 期间的起算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2)如果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前请求法院 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无效,并未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那么诉讼时效是否还应当从 合同履行期间届满时起算呢?笔者认为,合同已经被确认无效时,当事人请求赔偿 损失的权利的诉讼时效应当从合同被确认无效时起算。

因为合同的效力由法院或仲 裁机构来界定,所以在合同尚未被确认无效之前,当事人往往不能预期到合同无效 的后果,从而对合同的履行有合理的预期但是,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债权人不 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就具备了行使条件,债权人再以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未届满为由 提出诉讼时效期间未超过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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