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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验收评价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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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厂验收评价检查表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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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评价各单元符合性安全检查表10.2.1法律法规符合性评价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7条已经进行安全预评价2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9条建设项目已经设立安全审查.3厂址是否符合省市的规划与布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 法》第12条 厂址符合省市的规划与布局.4建设项日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3条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设施设计.5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日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4条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15条7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日,必须实行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7条 8建设项日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第19条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日安全许可 实施办法》 第20条10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 (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21条11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1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10条13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24条10.2.2.区域条件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1厂址选择必须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前期工作的规定进行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第2.0.1条 厂址选择符合工业布局和城市规划的要求.2厂址宜靠近原料、燃料基地或产品主要销售地并应有方便、经济的交通运输条件,与厂外铁路、公路、港口的连接,应短捷,且工程量小 GB50187-93第2.0.4条 厂址靠近炼化.3厂址应具有满足生产、生活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且用水、用电量特别大的工业企业,宜靠近水源、电源 GB50187-93第2.0.5条 4散发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厂址,应位于城镇、相邻工业企业和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不应位于窝风地段GB50187-93第2.0.6条5厂址应具有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工程地质条件和水文条件GB50187-93第2.0.7条6厂址应满足工业企业近期所必需的场地面积和适宜的地形坡度。

并应根据工业企业远期发展规划的需要,适当留有发展的余地GB50187-93第2.0.8条7厂址应有利于同邻近工业企业和依托城镇在生产、交通运输、动力公用、修理、综合利用和生活设施等方面的协作GB50187-93第2.0.9条8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GB50187-93第2.0.10条9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0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1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2爆破危险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3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无坝或堤决溃威胁14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不在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15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行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周围无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等设施16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不得选为厂址。

GB50187-93第2.0.11条17Ⅳ级自重湿馅性黄土,厚度的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性的饱和黄土和Ⅲ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不得选为厂址GB50187-93第2.0.11条18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局 GB50160-2008 第 4.1.1 条 19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GB50160-2008 第4.1.6 条 20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8个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 21选择厂址应充分考虑地震、软地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等地质因素以及颶风、雷暴、沙暴等气象危害,采取可靠技术方案,避开断层、滑波、泥石流、地下溶洞等比较发育的地区《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 HG20571一1995 第2.1.2条22化工企业厂址必须考虑当地风向因素,一般应位于城镇、工厂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方向HG20571一1995 第2.1.8条在工业区内231、甲、乙类液体罐组(罐外壁)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7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

2、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0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5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2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3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6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1.5倍杆高3、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火炬中心)离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不小于120m;离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不小于120m;离厂外公路不小于60m;离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心)不小于60m;离装卸油品码头(码头前沿)不小于120m;离架空电力线路(中心线不小于80m)GB50160-2008第 4.1.9条2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应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应在设区的市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危险化学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在工业区内25石油化工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 3093-1999中表2.0.1确定,表中未列出的装置(设施)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一般不应小于150m.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应设置居住性建筑物,并宜绿化。

SH 3093-1999 2.0.110.2.3总平面布置和建筑物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一工厂平面布置1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GB50160-2008第 4.2.1条根据生产流程,结合生产特点布置.2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2008第 4.2.2条3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GB50160-2008第 4.2.6条高架火炬在海南炼化.4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GB50160-2008第 4.2.7条5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0mGB50160-2008第 4.2.8条6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规定GB50160-2008第 4.2.12条7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的规定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工艺设备离可燃气体压缩机或压缩机房(甲类)不小于9m;离明火设备不小于4.5mGB50160-2008第 5.2.1条8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的规定甲类>1000m3固定顶罐为0.6D;浮顶、内浮顶罐为0.4DGB50160-2008第 6.2.8条9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GB50160-2008第 4.1.5条二厂内道路10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GB50160-2008第4.3.1条11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GB50160-2008第4.3.2条12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GB50160-2008第4.3.3条厂内未设铁路13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GB50160-2008第4.3.4条设环形消防车道14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GB50160-2008第4.3.5条15装置内消防道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道路应有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且两个出入口宜位于不同方位当装置外两侧消防道路间距不大于120m时,装置内可不设贯通式道路;2. 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6mGB50160-2008第5.2.10条16管架支柱(边缘)、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 GB50160-2008第4.3.8条大于0.5m三厂内管线综合17全厂性工艺及热力管道宜地上敷设;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布置,并不应妨碍消防车的通行。

GB50160-2008第7.1.1条18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GB50160-2008第7.1.2条19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GB50160-2008第7.1.4条20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GB50160-2008第7.1.5条21各种工艺管道及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下或路肩上下GB50160-2008第7.1.6条四建筑物22建筑物一般布置在装置工艺设备区域内,而控制室、变配电室等应布置在装置的一侧,位于爆炸危险区范围以外,并宜位于甲类设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SH3011-2000 第 4.1.1条23建筑物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不应小于200mm对于可能产生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的装置,控制室、变(配)电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应至少比室外地坪高出0.6m.SH3011-2000 第 4.1.2条24建筑物的出入口应:1.便于操作人员通行;2.至少应有一个门可通过设各的最大部件; 3,有检修车辆进出的厂房出入口,其宽度和高度应使车辆方便通过;4.便于事故时的安全通行; 5.安全疏散的门,应向外开启。

有可燃介质设各的房间的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但面积小于60m2的乙B、丙类液体设各的房间可设I个SH3011-2000 第 4.1.3条25同一建筑物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性质的房间其中间隔墙为防火墙SH3011-2000 第 4.1.5条26控制室应靠近装置的主要操作区布置,并应符合:1.应布置在散发粉尘、水雾和有毒介质的设备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2.应远离具有振动和噪音的设备,否则应采取隔振和防噪音的措施;3.应避开电磁干扰的区域;4.控制室朝向具有火灾危险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非燃烧材料实体墙;5.控制室可单独设置,也可与车间办公室、化验室、变配电室毗邻;对多层建筑物控制室宜布置在底层6.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合装置或装置共用的控制室(即中央控制室),距甲、乙类或明火设备不应小于25m;距丙类设备不应小于15mSH3011-2000 第 4.1.6条27在需要操作和经常维修的场所应设置平台和梯子,并按要求设置安全梯SH3011-2000 第 4.3.1条满足要求28平台和梯子的设置应符合要求SH3011-2000 第 4.3.2条第 4.3.3条满足要求29甲、乙类生产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GB50016-2006 第3.3.7条30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GB50016-2006 第3.3.8条 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GB50016-2006 第3.3.1条3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 -2001(2008) 第1.0.2条33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3.1.1条10.2.4 甲醇装置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一工艺设备子单元1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比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31条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13条先进设备3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设备的安全阀出口应连接至适宜的设施或系统GB50160-2008 第5.5.4条连接放空管4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GB50160-2008 第5.5.13条5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1.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2.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0.03MPa的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馏塔者除外);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4. 凡与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风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GB50160-2008 第5.5.1条6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GB50160-2008 第5.5.2条满足要求7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GB50160-2008 第5.2.7条8两端阀门关闭且因外界影响可能造成介质压力升高的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管道应采取泄压安全措施。

GB50160-2008 第5.5.6条9甲、乙、丙类的设备应有事故紧急排放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对液化烃或可燃液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排放至安全地点,剩余的液化烃应排入火炬;2. 对可燃气体设备,应能将设备内的可燃气体排入火炬或安全放空系统GB50160-2008 第5.5.7条10有突然超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GB50160-2008 第5.5.12条11火炬应设常明灯和可靠的点火系统GB50160-2008 第5.5.20条12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3. 距火炬筒30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放空GB50160-2008 第5.5.21条13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甲、乙A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3的乙B、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主管廊的钢管架;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GB50160-2008 第5.6.1条14设备外表面温度在50~850℃时,除工艺有散热要求外,均应设置绝热层《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GB 50264-1997第5.2.1条15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GB50160-2008 第7.2.2条16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应架空或沿地敷设必须采用管沟敷设时,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在管沟内积聚的措施,并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密封隔断;管沟内的污水应经水封井排入生产污水管道GB50160-2008 第7.2.4条17公用工程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或设备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续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并在其根部设切断阀;2. 在间歇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上应设止回阀和一道切断阀或设两道切断阀,并在两切断阀间设检查阀;3. 仅在设备停用时使用的公用工程管道应设盲板或断开GB50160-2008 第7.2.5条18连续操作的可燃气体管道的低点应设两道排液阀,排出的液体应排放至密闭系统;仅在开停工时使用的排液阀,可设一道阀门并加丝堵、管帽、盲板或法兰盖GB50160-2008 第7.2.8条19甲、乙A类设备和管道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

GB50160-2008 第7.2.9条20可燃气体压缩机的吸入管道应有防止产生负压的措施GB50160-2008 第7.2.10条21离心式可燃气体压缩机和可燃液体泵应在其出口管道上安装止回阀GB50160-2008 第7.2.11条22加热炉燃料气调节阀前的管道压力等于或小于0.4MPa(表),且无低压自动保护仪表时,应在每个燃料气调节阀与加热炉之间设置阻火器GB50160-2008 第7.2.12条23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GB50160-2008 第7.2.16条24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堰的排水出口;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GB50160-2008 第7.3.3条25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基础、防火堤、隔堤及管架(墩)等,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防火堤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3hGB50160-2008 第6.1.1条26储存甲B、乙A类的液体应选用金属浮舱式的浮顶或内浮顶罐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可选用其他型式的储罐GB50160-2008 第6.2.2条27甲B类液体固定顶罐或低压储罐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GB50160-2008 第6.2.4条二工艺设施安全联锁有效性子单元1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物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GB50160-2008 第7.3.3条2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选型与安全装置,应根据环境条件采用合适形式与防护措施,必须根据装置的危险区域划分要求采用合适的防爆等级《信号报警、安全联锁系统设计规定》HG/T20511-2000第1.0.3条3当过程控制系统采用分散型控制系统(DCS)或可编程序逻辑控制器(PLC)时,一般信号报警系统应采用DCS/PLC实现HG/T20511-2000第2.1.4条4当过程参数接近联锁设定点,宜设置预报警;当过程参数达到联锁设定点,从而产生联锁动作的同时,也应进行报警HG/T20511-2000第2.1.5条5用DCS实现的信号报警系统中,对于重要的报警点除采用CRT显示外,应另外设置独立的灯光显示单元,灯光显示单元可安装在辅助操作台上。

HG/T20511-2000第2.7.3条6操作员接口的设计应确保在其失效时,操作员仍有适当的备用措施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且安全联锁系统的自动功能不会受到影响操作员接口的设计一般应遵循下列原则:1)安全联锁系统中与安全等级有关的状态信息应作为操作员接口的组成部分;2)安全联锁系统的应用软件应不能通过操作员接口进行修改;3)安全联锁系统可与过程控制系统共用CRT等显示设备;4)与过程控制系统相连时可使用其有关设备(如打印机)完成顺序事件记录(SOE)、报警登陆及报告等功能;5)与安全联锁系统相连的打印机在其故障、关闭、缺纸等异常情况下不应影响安全联锁系统的安全功能HG/T20511-20003.5.27安全联锁系统包括传感器、逻辑单元和最终执行元件,当过程达到预定条件时,安全联锁系统即动作,将过程带入安全状态HG/T20511-2000第3.1.18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ESD/SIS)应独立于过程控制系统按需配置相应的通讯接口,使过程控制系统能够监视紧急停车及安全联锁系统的运行状态ESD/SIS应是故障安全型的选用可编程电子系统SHB-Z06-19999ESD/SIS接地要求:1)不允许可编程电子设备接到为电气技术而设计的接地系统;2)接地系统应确保是单点接地,接地端子及接地体应采用防腐蚀保护措施;3)安全联锁系统的安全接地应与防雷接地系统进行隔离;4)屏蔽层应接地。

SHB-Z06-199910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的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紧急停车及安全连锁系统原则上独立设置2)检测元件及执行机构原则上独立设置3)中间环节最少4)采用冗余或冗错结构5)系统应是故障安全型SHB-Z06-1999三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和防爆电气单元1爆炸性气体环境应根据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出现的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按下列规定进行分区: 一、0区: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二、1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三、2区: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GB50058-92第2.2.1条2爆炸危险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可靠的避雷设施;有静电积聚危险的生产装置应采用控制流速、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添加防静电等有效的消除静电措施《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第16条3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爆炸性气体环境的电力设计宜将正常运行时发生或、火花的电气设备,布置在爆炸危险性较小或没有爆炸危险环境内2、在满足工艺生产及安全的前提下,应减少防爆电气设备的数量3、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

GB50058-92第2.5.1条4易燃液体、液化气、压缩气体、低温度液体装载槽车及槽车注送口处, 一、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划沟划为1区; 二、以槽车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空间或以非密闭式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空间以及至地坪以上的范围内划为2区GB50058-92第2.3.6条/5爆炸性气体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应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2、选用的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别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3、爆炸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周边环境内化学的、机械的、热的、霉菌以级风沙等不同环境条件对电气设备的要求电气设备结构应满足电气设备在规定的运行条件下不降低防爆性能的要求GB50058-92第2.5.2条6在1区内应采用铜芯电缆;在2区内宜采用铜芯电缆,当采用铝芯电缆时,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有可靠的铜一铝过渡接头等措施。

GB50058-92第2.5.9条 7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钢管配线的电气线路必须作好隔离密封,接线盒采用隔爆或增安型GB50058-922.5.11、2.5.128当易燃物质比空气重时,电气线路应在较高处敷设或直接埋地;架空敷设时宜采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充沙,并宜设置排水措施GB50058-92第2.5.8条910kv及以下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 5倍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少距离 GB50058-92第2.5. 14条 10一、按有关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规定不需要接地的下列部分,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内仍应进行接地:1.在不良导电地面处,交流额定电压为380V及以下和直流额定电压为44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2.在干燥环境,交流额定电压为127V及以下,直流电压为110V及以下的电气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外壳;3.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电气设备 GB50058-92第2.5.15条 11二、在爆炸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可靠接地爆炸性气体环境1区内的所有电气设备以及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除照明灯具以外的其它电气设备,应采用专门的接地线。

该接地线若与相线敷设在同一保护管内时,应具有与相线相等的绝缘此时爆炸性气体环境的金属管线,电缆的金属包皮等,只能作为辅助接地线爆炸性气体环境2区内的照明灯具,可利用有可靠电气连接的金属管线系统作为接地线,但不得利用输送易燃物质的管道 GB50058-92第2.5.15条12三、接地干线应在爆炸危险区域不同方向不少于两处与接地体连接GB50058-92第2.5.15条13在爆炸危险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安全监察规定》第23条14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照明,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有关规定GB50058-92四可燃、有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子单元1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GB50160-2008第5.1.3条2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GB50493-2009第3.0.4条3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相对独立设置GB50493-2009第3.0.9条4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

GB50493-2009第3.0.8条、第3.0.10条、5下列可能泄露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应布置检测点: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密封处;2、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4、设备和管道法兰和阀门组GB50493-2009第4.1.2条61.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2. 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GB50493-2009第4.2.1条7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GB50493-2009第4.2.2条7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器GB50493-2009第4.2.3条8设在2区范围内的仪表间,应设置检测器。

对于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应于仪表间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GB50493-2009第4.3.3条9检测器、指示报警器或报警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作业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通用技术要求》GB12358的有关要求GB50493-2009第5.2.3条五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1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条 2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5条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取得合法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17条 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4条 5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5条 6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6条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第31条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7条9锅炉、压力容器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9条压力容器10压力容器的制造应向使用单位至少提供以下技术资料:1.竣工图样2.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或复印件3.特种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4.本规程3.4规定的文件《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4-2009第4.1.4.1条11制造单位必须在压力容器明显的部位装设产品铭牌。

TSG R0004-2009第4.1.5条12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共11项要求TSG R0004-2009第6.3条13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TSG R0004-2009第6.4条14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TSG R0004-2009第6.5条15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日常保养维护,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TSG R0004-2009第6.7条16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TSG R0004-2009第6.8条压力管道17应有专职或兼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D0001-2009第98条18应建立管道安全技术档案并妥善保管包括:1.管道元件产品质量证明、管道设计文件、管道安装质量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安装质量监督检验证书、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2.管道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3.管道日常使用状况记录;4.管道安全保护组织、测量调控装置以及相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5.管道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TSG D0001-2009第99条19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并有效实施TSG D0001-2009第100条20管道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TSG D0001-2009 第103条21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办理管道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管道的显著位置TSG D0001-2009 第104条22压力管道进行检验每年至少一次TSG D0001-2009 第116条23压力管道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GC1,GC2级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按照以下原则之一确定:1.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2.按照基于风险检验的结果确定的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GC3级管道的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9年TSG D0001-2009 第116条24压力管道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从事检验的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单位也可将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机构。

全面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基于风险的检验(RBI)由国家总局指定的技术机构承担TSG D0001-2009 第119条安全附件25安全附件的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附件的定期检验按照《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与相关技术规范规定进行TSG R0004-2009第8.1条26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对于弹簧直接载荷式安全阀,当满足《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 R7001-2004第17条所规定的条件时,经过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校验周期《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 TSGR7001-2004 第17条27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一台设各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GB50160-2008第5.5.2条28安全阀的安装应满足垂直安装,并经校检合格等要求 TSG R0004-2009第8.3.5 条29爆破片装置应符合GB567《爆破片与爆破片装置》的要求 GB567-1999 30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 TSG R0004-2009第8.4.2 条31压力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和清洗,且应避免受到辐射热、冻结或震动的不利影响等要求 TSG R0004-2009第8.4.3 条 32液位计应根据压力容器的介质、最大允许工作压力和温度选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液压试验 TSG R0004-2009第8.5.1 条33液位计应安装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大型压力容器还应当有集中控制的设施和报警装置,液位计上的最高、最低安全液位,应作出明显的标志 TSG R0004-2009第8.5.2条 六常规防护设施和措施子单元1应防止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具有危险和有害因素的设备、设施、生产原材料、产品和中间产品《化工企业安全卫设计规定》HG20571-95第2.3.7条2化工装置内有发生坠落危险的操作岗位时应按规定设计便于操作、巡检和维修作业的扶梯、平台、围栏等附属设施HG20571-95第3.6.1条3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HG20571-95第3.6.2条4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生产设备可被人员接触到的部分及其零部件应设计成不带易伤人的锐角、利棱、凹凸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位。

GB5083-19995.45生产现场设置事故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标志GB50034-922.0.16钢斜梯应采用钢材力学性能应不低Q235-B的钢材,并有碳含量合格要求《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4053.2-2009第4.1条7踏板应采用防滑材料或至少有不小于25mm宽的防滑突缘,采用厚度有不小于4mm的花纹钢板,或经过防滑处理的普通钢板,或采用有25×4扁钢和小角钢组焊接成的格子板GB4053.2-2009第5.3.4条8梯子不宜大于5m ,大于5m 时异设梯间平台(休息台),分段设梯GB4053.2-2009第4.1.1条9根据钢斜体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梯子进行合适的防锈及防腐涂装GB4053.2-2009第4.5.2条10扶手外径及形式要求GB4053.3-2009第5.6.9条第5.6.10条11中间栏杆宜采用不小于25mm X 4mm扁钢或X16二的圆钢,中间栏杆与上、下方构件的空隙间距不大于500mm, GB4053.3-2009第5.4. 2条 12防护栏杆端部应设置立柱或与建筑物牢固连接,立柱间距应不大于l000mm, GB4053.3-2009第5.5.1条 13根据防护栏杆及钢平台使用场合及环境条件,应对其进行合适的防腐剂防腐涂装。

GB4053.3-2009第4.6.2条 14平台铺板宜采用不小于4mm厚的花纹钢板或经过防滑处理的钢板,相邻钢板不搭接,相邻钢板表面的高度差不应大于4mm, GB4053.4-2009第6.4.1条 15平台应安装在牢固可靠的支撑结构上,并与其刚性联结;梯间平台〔休息平台)不应悬挂在梯段上 GB4053. 4-2009第6.3条 16凡容易发生事故的地方,应按CB2894的规定设置安全标志,或在建(构)筑物及设备上按CB2893规定涂安全色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第6.8. 1条 10.2.5 公用工程设施安全检查表序号检查内容依据实际情况检查结果一供电设施子单元1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二级负荷宜由两回线路供电《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2.0.2条第2.0.6条2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GB50052-95第3.0.6条3配变电站(室)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进出线方便,接近电源侧、设备运输方便,避开剧烈振动、高温、多尘、有腐蚀性气体场所,地势不低洼积水,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外。

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第2.0.1条4变电所电气设备间的照明照度应符合标准规定GB50034-92第3.2.1条5配变电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GB50053-94第6.1.1条6高、低压配电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GB50053-94第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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