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界定【摘要】 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 是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前者主要适用于国内法,后者及外层空间主要适用于国际法 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未有十分明晰的法律分界线关键词】空气空间外层空间法律地位分界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气空间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空以外 的空气空间1. 国家领空的法律地位领空,是指主权国家领陆和领海上空的空气空间,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巴黎航空 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国家对其领土上空的空气空间享有绝对主权它包 括国家对领空资源排它的占有、使用、处分权和对领空及其内的人、物、事的管辖权,主 要适用于国内法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 领空不得侵犯(2) 设立“禁区”(3) 保留“国内载运权”(4) 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 领空以外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它是指公海、南极和各国专属经济区之上的空气空间,它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 各国有自由飞行权,但要遵守有关的国际法律法规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一般定义为地球大气层即空气空间以外的整个宇宙空间外层空间适用外层 空间法,它是调整各国探测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总和,属于国际法, 是现代国际法的重要分支。
于1959年,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外空委员会”)作为永久性机构成 立外空委员会设立了法律和科技两个小组委员会,分别审议和研究有关的法律和科技问 题除1963年联大通过的作为外层空间法基石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 则宣言》外,外空委员会先后草拟了 5项有关外空的国际条约:1966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 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1967年《营救宇宙航行员、送回 宇宙航行员和归还射入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1971年《空间物体所造成损害的国际责 任公约》、1974年《关于登记射入外层空间物体的公约》和1979年《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 它天体上活动的协定》上述条约提出了一些重要原则和规则,对外层空间法的形成起了重要作用,它们包括: 外空的利用应为全人类谋利益;外空和天体供一切国家在平等基础上自由探测和利用;任 何国家不得将外空和天体据为己有;探测和利用外空应遵守国际法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禁止将载有核武器或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人造卫星或航天器放置在地球卫星轨道和外 层空间;发射国对射入外空的物体及其所载的人员具有管辖权和控制权;对紧急降落的宇 航员应给以一切可能的协助,尽力予以营救和送回发射国,发现的外空物体应予归还;发射 国为其外空物体对地面上或对飞行中的飞机造成的损害负有赔偿的绝对责任;从事外层空 间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和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月球和其他天体应限 用于和平目的,禁止各种军事利用;月球和其他天体及其自然资源为人类共同财产;公平分 配这些资源带来的利益并对发展中国家和对探索做出贡献的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等等。
三、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定界问题1. 国际法规定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 排他的主权但该公约对何谓空气空间未有过定义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 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第二条规定: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 天体在内,不得由国家通过提出主权主张,通过使用或占领,或以任何其他方法,据为己 有也就是说外层空间不属于一国主权范围,但该公约也未对外层空间做出定义或者界定 第2页共5页其范围现有的规范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两个重要条约,均未对空气空间或外层空间的定 义或范围做出规定,也未给出确定这个范围的方法2•各国实践根据1966年法国的提议,外空委员会法律小组委员会在1967年即开始正式审议与外层 空间定义和定界有关事项1968年,外空委员会的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曾向法律小组委 员会提交了一份报告,指出目前不可能确定可以对外层空间做出一种精确、持久定义的科学 技术标准,无论以什么为依据,外层空间的定义都可能对实际的空间研究和探索具有重大影 响,因此科学和技术小组委员会应当继续审议此事项,而非就此问题做出结论对于是否有必要对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定界这一问题,各国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
支持 定界的国家认为,定界有助于确定管辖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制度的适用范围,而反对定界的 国家认为,在并无实际困难,缺少科学依据,而且大多数国家不能遵守和控制指定界线的情 况下,定界可能还会阻碍空间技术的发展,因此对外层空间定界既无必要也不可行1975年,意大利在外空委员会提出以海拔90公里为领空(空气空间)的最高界限1976年,巴西、哥伦比亚等八个赤道国家通过了波哥大宣言,宣称地球静止轨道(位于 赤道上空大约35871公里处)为自然资源,各赤道对应国对该静止轨道及其下方的空间享有 主权该宣言遭到了英、法、意、比、澳等国特别是美、苏两国的反对这些国家认为, 该宣言违反了《外空条约》所设定的外层空间自由的原则1976年,阿根廷、比利时和意大利支持以海拔100公里为界1979年,苏联建议离海平面100〜110公里以上为外层空间,同时各国空间物体为到达轨 道和返回发射国领土,有飞越其他国家领空(空气空间)的权利以上两个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均未对外层空间或空气空间做出界定,各国在实践当中 也极少明确宣布其所主张的领空高度这主要是因为经济、科技以及军事实力都很强大的 国家,可能倾向于更为灵活自由地对空间进行利用。
而科技和军事实力较弱、在空间科技发 展方面较为落后的国家,在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空间立法方面往往力不从 心介于这两者之间的国家更需要权衡依据哪种理论、做出何种宣告更有利于该国当前情 势和远期发展潜力四、中国外层空间外交战略目标与策略中国是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发展中的航天大国,面对日益激烈的外层空间竞争第3页共5页以及纷繁复杂的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环境,中国在外层空间领域需要长远的外交战略目标和务实的策略,以便为本国赢得发展机遇,为世界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1中国外层空间外交战略目标(1) 满足国防需要,并为国内建设服务(2) 开展科技创新,保持在世界航天领域的领先地位(3) 争取最有利的外层空间国际环境2. 中国外层空间外交策略(1)坚持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的立场a. 维护联合国的权威b. 反对外空军事化c. 保护外层空间环境d. 援助航天弱势国家(2)建立国际合作战略框架a. 加强同航天大国的合作b. 发挥在亚太地区的主导作用c. 开拓与航天弱势国家合作的新领域(3 )全方位构建国内环境a. 坚持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方针b. 立足国情,统筹规划c. 建立和完善国内空间立法体系d. 注重相关外交人才的培养参考文献[1] 董杜骄,顾琳华.航空法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1.[2] 邵津,吴慧.国际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7[3] 高国柱,外层空间法前沿问题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1.1[4] 高国柱,中国空间政策与法律文件汇编(1997-2008) [M].法律出版社,2010.1[5] 贺其治,外层空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2.[6] 董智先,论外层空间界限[J].法律科学,1994.6[7] 赵理海,外层空间法介绍(二)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续)[J]•法学杂志,1994.1[8]徐能武,外层空间国际关系研究[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