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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抢险救援装备公司治理手册_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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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专用抢险救援装备公司治理手册专用抢险救援装备公司治理手册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 4二、 公司融资结构与银企关系 4三、 产品市场及其竞争激励 9四、 经理市场及其作用 11五、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15六、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17七、 董事及其类别 22八、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25九、 董事会的特征 26十、 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 27十一、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34十二、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41十三、 股东权利 43十四、 股东 47十五、 股东(大)会 52十六、 股东会权利 53十七、 公司概况 54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55公司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55十八、 项目概况 55十九、 法人治理结构 58二十、 SWOT分析 69一、 “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如前所述,英美等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最初的投资者之一,是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直接干预,所以说英美等国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融资是一种保持距离融资可见,“距离”型银行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市场和法律而不是通过人事参与等直接干预来实现银行对公司的控制。

因为英美等国实行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依赖较深,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距离”,正是通过股权市场对公司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外部股权市场中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推动公司的效率,并由此实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监控二、 公司融资结构与银企关系(一)公司融资结构的含义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融资,如何筹集资金是现代公司经营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究竟是以内部资金为主(内部融资)还是以外部筹资为主(外部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发展和治理模式一般而言,给定投资机会,现代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内部自由积累;二是对外发行公司债券;三是对外发行股票现代公司资金的来源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渠道的混合,而所有这些融资渠道所筹集到的资金总和就构成了公司的总资本由于债券和股票在发行成本、净收益、税收以及债权人对企业所有权的认可程度的差异,在给定投资机会时,公司的筹资决策就是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约束,选择适当的融资结构所谓融资结构就是指公司各项资金来源的组成状况,如债务在资本中的比例状况给定公司资本总额和内部人的股本投入,公司负债比例越高,对外部股本的需求就越低,从而内部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越高,反之内部股本占总股本的比例就越低。

就微观层面的经济运行而言,公司融资结构之所以重要,一是因为公司融资结构影响着公司的融资成本和公司的市场价值;二是融资结构影响企业的治理结构,即经理、股东和债务持有者之间的契约关系给定投资决策,公司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是寻找最佳的融资结构使其市场价值极大化,亦即使自己的融资结构对投资者有最大的吸引力从投资者的角度看,各种公司证券代表对未来收益的不同认可,且所有权的程度不一样债券持有者对未来收益有优先认可权,股票持有者则与公司经营者共担风险当公司经营不善而破产时,也就是当公司资产小于负债时,债权人有优先权获取企业的一切财产,而股票持有者的收益为零当公司经营良好且其股票市场价值增大时,公司全部市场价值的增加表现为股票持有者的收益增加此时作为获取给定比率收益的公司债权人,其收益增量为零因此,债权收益具有优先权且比较稳定,相对股票而言的风险也较小,股票收益在理论上可以是无限的,但没有优先认可权,相对风险也较大在这里,公司经营者欲使公司价值最大的结果是一致的因此公司市场价值就是债权人(债券持有者和股票持有者)的资产价值如何吸引投资者购买公司的债券或股票,或者公司经营者如何组合公司的融资结构,此时显得异常重要。

二)银企关系从公司融资结构可见,融资方式的选择决定融资结构,从而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效率的高低根据融资方式选择的种类不同,出资方与公司之间的紧密关系也不同,由此形成了银企关系的诸多模式一般而言,公司融资方式主要有关系型融资和“距离”型融资两种关系型融资是指出资者在一系列事先明确的情况下,为了将来不断获取租金而增加融资的一种融资方式在关系型融资中,投资者通过自己监督企业投资决策来减少代理成本问题这种融资方式在日本表现得最为突出与此相对应的是,一般非关系型融资就是“距离”型融资在此种融资方式中,投资者并不直接干预经营战略决策,只要他们得到了合同规定的给付当然保持距离型融资并不排斥干预,只是最初的投资者通过诸如资本市场或公司控制权市场之类的外部机制实现其干预这种形式的融资在英美最为典型作为市场融资的两种基本手段,关系型融资和“距离”型融资反映了公司与融资者(银行)关系的密切程度,由此也就形成了当今世界上最为典型的两种银企关系模式—一英美模式和日德模式1、英美模式在英美模式中,以美国为例美国银企关系模式以自由市场为运行基础,银企间产权制约较弱美国的金融机构有严格的分工,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各自为营,业务交叉少。

美国的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非金融公司的股份,它们同企业的联系主要体现在贷款等债务关系和作为信托财产的个人股份管理这两个方面,银行信托部是根据合同为了委托者的利益优先运用股份,持有股份的买卖周转率较高,与以控制公司管理权为目的持股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对企业的监督是间断性的,即只有当企业违约时才进行,目的也只不过为了保证其贷款本金的安全性银行从企业得到的信息只是外部公开的信息,由于企业风险不易被评估,所以银行贷款往往要求抵押和担保然而,作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美国商业银行通过银行信托部和银行持股公司间接地向企业投资,并持有公司股份的趋势加强尤其是90年代以来,金融管制的改革及金融法规的修改与调整使商业银行出现经营业务综合化,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日趋密切与复杂总之,美国银企关系是一种非常独特的模式,和美国崇尚自由竞争市场经济有关在这种模式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处于松散状态之中,银行不能持有企业股份,当然也就无法控制股份公司,只有在企业破产时银行才会临时接受股票以交换其贷款银行对企业资金业务以短期为主,一般不对企业作长期贷款这样一来,尽管债权银行可以对企业施加一定的影响,但企业对自己的经营管理都能保有较大的自由权。

所以可以把这种银企关系称之为“距离”型银企关系2、日德模式日德银企关系模式以“社团”和“社会”市场经济为运行基础,银企间产权制约较强,企业以间接融资为主,银行在经济和企业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而资本市场作用较小日德两国都允许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商业银行可以直接持有企业股份日本的银行在企业的财务中扮演着双重角色,既是主要的股东,又是长期和短期的放款人日本的公司通过相互持股形成企业集团,一个典型的公司既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又被其他公司持有股份这种松散的企业集团一般都至少包括一家银行,集团内的相互持股也不能完全或大部分由某成员公司包揽,而是涉及很多成员公司每个公司都拥有少量股份企业集团内部的银行与非金融公司通过相互持股而形成了一种比较稳定的所有权关系,因此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务关系也比较稳定在这种模式下,银行和企业之间常常保持密切而持续的联系与沟通企业与主力银行或主银行保持稳定的交易关系,银行与客户相互持股,银行通过贷款契约、持股占有、人事结合及代理小股东的表决权等方式对企业经营决策产生影响银行可以获得企业内部信息,随时监督和干预企业的经营与管理行为银行注重企业的长远发展,当企业出现财务问题时,只要银行综合判断企业的困境是暂时的,则银行会通过与其他债权人的协调,延续、减免债务或紧急融资或派专家协助经营等来支持和帮助企业。

总之,在日德模式下,银行与企业的关系处于紧密状态之中,很多企业内部,一家大银行往往既充当主要的债权人,同时又是主要的股东由于银行提供了巨额的资金,又同时拥有大量的股票,人事方面的交流也就成了必然趋势这样一来,实际上银行已经部分地控制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并对企业保持着密切的总体监督角色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为关系型银企模式三、 产品市场及其竞争激励在产品市场上,经理的表现和业绩会通过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的变化直接表现出来,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及其带来的破产威胁会使经理尽力发挥其人力资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一般认为,作为企业代理人的经理比作为企业委托人的股东在企业经营上具有信息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理偷懒的可能性就大,代理成本就会增多但由于产品市场竞争的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在长期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哈特建立了一个模型,用以说明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会迫使经营者控制的企业的经理努力降低成本,减少偷懒假定同一产品或替代产品在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尽管企业的生产成本是相同或不确定的,但各企业的生产成本显然是高度相关的这样,产品市场的价格便包含着其他企业成本的信息假定社会上有一部分企业由经理控制,而另一部分企业由所有者控制。

由于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会竭力使产品成本降至最低,从而压低产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越多,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经理受到的压力就越大,偷懒的可能性就越小结果,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为了避免由于产品成本高而产生不利影响,就会有充分的动力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由于企业间的产品竞争,使得尽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但仍然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存在,增加了国有企业经理的压力,从而也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可以说,这是近些年来中国一部分国有企业业绩提高的重要促进因素实际上,即便市场上没有存在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这一假设条件,在市场上存在的全部都是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那些生产相同、相似或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的企业之间存在的竞争也会使代理成本大大降低产品市场的竞争经理造成压力,产生激励,有赖于市场的完善和市场得以有序运作的制度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否则,因市场不完善市场有序所必需的制度结构没有建立,则会产生无序竞争,从而出现低效率转型期的中国市场,不仅市场体系不健全,而且确保市场有序运作的制度结构也不健全,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市场是一种不完全意义的市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和市场制度环境的扭曲,必然会引发企业竞争地位的不平等,致使市场竞争难以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

四、 经理市场及其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理是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专家,其经营才能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作为经理,必须在市场上尽力寻找适合自己的企业,企业也必须在市场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经理经理找不到合适自己的企业,或者所有企业都不选择该经理,那就意味着该经理还不能称之为经理而如果某个被聘用的经理由于经营业绩较差而被解聘,那么他作为经理的价值就会大幅贬值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他或者被降格使用,或者干脆找不到任何一个经理职位为此,经理市场的存在将促使经理努力工作,而不敢懈怠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企业治理需要解决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经理的选择问题和经理的激励问题经理市场的部分机制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经理市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经营管理者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一是经理市场本身是企业选择经营者的重要来源在经营不善时,现任经理就存在被替代的可能这种来自外部乃至企业内部潜在经营者的竞争会迫使现任经营者努力工作二是市场的信号显示的传递机制会把企业的业绩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对应起来,促使经营者为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而全力以赴地改善公司业绩因此,成熟经理市场的存在,能有效促使经理人勤奋工作,激励经理人不断创新,注重为公司创造价值。

经理市场或称为代理人市场、企业家市场,实质是企业家的竞争选聘机制竞争选聘的目的,在于将职业企业家的职位交给有能力和积极性的企业家而企业家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是企业家长期工作业绩建立的职业声誉经理市场的“供方”是经理,“需方”是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供需双方”之间,存在大量提供企业信息、评估经理候选人能力和业绩的市场中介机构如果把经理的报酬作为经理市场上经理的“价格”信号,经理的声誉便是经理市场上经理的“质量”信号经理市场的竞争选聘机制的基本功能在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它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一个广泛筛选、鉴别经理能力和品质的制度;另一方面又保证企业始终拥有在发现选错候选人后及时改正有助于降低经理的“道德风险”因为充分的经理市场竞争,可动态地显示经理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使经理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经理市场的另一个功能在于保证经理得到公平的、体现其能力和价值的报酬如果一个经理的能力和努力都被市场证明是“高质量”的,而该经理并没有被报以相应的高报酬,如果经理市场的信息又是较为充分的,该经理的业绩将被其他企业注意到,这些企业就可能向其提供高报酬,从而将其吸引走。

这种威胁的存在,使得企业必须公平地对待经理经理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客观的选择机制,使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充分的评价,从而使职业经理重视自身的业绩和声誉一方面,通过经理市场中的竞争选拔,企业能够发现有能力的经理;另一方面,经理市场的存在给在职经理提供了这样一种信息: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理能够在经理市场中获取较好的谈判条件当经理价值能在经理市场上得到正确的评价,现任经理为提高自身在未来经理市场上的价值,需要努力工作和保持良好的声誉,这就是经理市场提供的激励作用而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相对有效地解决经营者的选择问题,让“真正有能力的经营者”获得经理岗位经理市场可以使经理处于一种不断自我激励的过程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理自身的潜在激励问题经理市场起作用的前提是这个市场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经理人力资本的价值信号,而这种信号是经理行为的累积结果,良好的经营业绩来自于经理过去的努力如果这种价值信号与经理最为关心的报酬水平高度相关,即本期报酬水平由从前各期的边际产出来决定,而当期的边际产出又直接影响到以后各期的价值预期,经理为自身的未来利益考虑,就需要提高企业的当期绩效经理市场的存在既给有能力的经营者提供了选择岗位的舞台,又给在职经理造成了压力。

发达的经理市场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可以满足股东们从中挑选所信赖的代理人的需要正是由于这种市场的存在,从而对那些“偷懒”或以损害股东利益以谋求个人利益的人构成有力的威胁有效的经理市场可以随时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来判定其人力资本价值的升高或降低如果一名经理受能力限制或以权谋私使公司蒙受损失,那么,他本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就会贬值,从而他就会被潜在的竞争者所取代,其人力资本贬值的结果还可能殃及其以后的职业生涯由于经理市场上存在许多优秀的经理人才,股东们可通过“用手投票”挑选更合适的人选来取代他这种来自经理市场的压力迫使在职的经营者更加努力地工作,以使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经营业绩高于竞争者经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经理的收入、社会声望、发展前途、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格局五、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二)独立董事资格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六、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一)在我国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1)我国上市公司中董事会与经营层基本重合,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在国有上市公司中,由于缺乏国有资产的真正人格化代表,存在着严重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形成了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内部人控制带来的后果是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要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设置独立董事是一种有效的方法因为董事会与经理层是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它与股东之间又是一种信托关系,所以董事会发挥作用的程度决定了一个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效性在董事会中,如果没有一批强有力的超脱于经理职能的称职的董事,董事会的核心作用就不能得到真正的发挥,而且董事会与经理层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会转化为缺乏约束力的“合谋”关系。

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的经理层没有利益方面的直接联系,可以凭借着其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独立的判断能力,有效地改善董事会的质量,充分发挥其监督制衡作用2)国有上市公司中大股东所占比例过大,可能侵犯中小股东利益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设置极为不合理,大股东都占绝对持股比重与国外董事会作为全体股东的“代理人”相比,我国企业的董事会已浓缩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大股东通过操纵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把上市公司作为自己的“提款机”比如利用上市公司的资产无偿为母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向银行贷款,而在贷款到期后不偿还,造成上市公司的抵押品任凭银行处置特别是在涉及与母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已完全被大股东操纵,不惜以牺牲广大中小股东利益为代价,制造虚假利润或者让母公司无偿使用上市公司的资产3)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的监督作用十分有限虽然公司法规定了监事会的职权,但在实践中,监事会的作用却难以发挥,监事会形式化的现象很普遍主要表现在:①监事会的独立性不强;②监督机制不完善;③人员构成不合理二)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具体思路(1)完善各项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使独立董事能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的《公司法》对设置独立董事没有作硬性规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112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独立董事,并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做了相应的限制,但该条款属“选择性条款”。

至少在法律、法规层面,境内上市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随意度还很大,没有像境外上市公司那样受到硬性约束所以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建设应具有权威性,所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与其承担的义务应相当,独立董事职责重大,在实践中如何保证其职责的有效行使是我们应重点考虑的问题也是独立董事制度能否真正有效的关键我们可以通过制定《独立董事法》强制要求上市公司依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并依法保证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能,约束独立董事行为,从而确保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及独立董事制度的合法性另外,在《独立董事法》的约束下,可考虑成立“独立董事协会”,通过协会加强独立董事制度建设,规范独立董事执业行为2)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我国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往往只是为了改变或美化公司的形象,大部分独立董事有职无权,成了公司的摆设要真正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发挥独立董事应有的作用,关键在于赋予独立董事应有的权利例如,独立董事所发表的意见应在董事会决议中列明;公司在涉及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的意见能起决定作用;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可直接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独立董事辞职或被辞退,该公司应该向交易所报告情况并陈述理由,等等。

3)建立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使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决策中尽职尽责在激励不足的情况下,独立董事由于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甚至利益相关甚小,可能会缺乏动力去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司董事会担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应逐渐向实行津贴和股票期权相结合的方向,除应支付必要的报酬,必要时可以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股票期权或股票奖励,使他们的个人利益与公司的业绩联系在一起从约束机制上讲,健全声誉机制,强化独立董事的责任,对于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责任,为避免独立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或委托其他董事代为投票的情况,我们应该在法律、法规或规则上将董事缺席视作同意董事会所采取的决定,并要求他们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独立董事也要和其他董事一样承担责任特别是在有关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更应承担责任通过建立约束与激励机制,可以使独立董事在把这一身份看成是一种荣誉的同时,还应当把它看成是一个企业责任和社会责任4)健全信息传递渠道由于独立董事不在公司经营层任职,本身不具有信息优势,在很大程度上会限制其职能的发挥特别在信息披露和信息的有效性、真实性方面有很多不足和漏洞,独立董事的信息劣势更为明显所以要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就应逐步建立健全信息的披露与传递机制。

例如,应保证独立董事可以就有关问题与董事长和总经理进行书面或面对面交流;定期举行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让独立董事有足够的经费进行远程访问,保证独立董事能够与经理、雇员、客户、供应商、竞争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审计师进行个别交流5)独立董事的提名要采取多种方式,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在美国公司中,董事会下一般设有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新的独立董事一般都由该委员会来提名在我国,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由董事长提名或者由大股东提名其结果是:一方面,若董事长、大股东与企业经理层重叠,独立董事还是受制于“内部人”丧失了独立性:另一方面,往往把所聘任的独立董事的声望名气放在首位,缺乏科学性和针对性鉴于此,在独立董事的提名上,首先要避免大股东的“一言堂”例如,可以由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应具有的条件和素质,报经股东大会批准,采取面向一定范围公开招聘的方式,然后请中介机构对拟选聘的独立董事进行资质调查和论证6)逐步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美国斯坦福大学的RonaldJ.Gilson和哈佛大学的ReinierKraakman建议机构投资者可考虑招聘和培养一些职业的外部董事,让他们就像日本、德国的银行那样,对公司进行积极的监督。

他们还建议机构可以通过一些组织发展全职董事,他们的工作就是在5~6家公司代表机构做外部董事Gilson和Kraakman指出,如果说业余的外部董事容易受到管理层的指派和操纵的话,那么这种同时担任5家公司董事的职业外部董事则不大可能受某一公司的指派或操纵职业外部董事制度实现了劳动分工及专门化,能够提高效率,发挥董事监督的规模效益随着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应逐步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使独立董事更有效地监督公司管理,切实保护股东的利益七、 董事及其类别(一)董事董事就是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公司并无实际的形态,其事务必须由某些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人被称为“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不仅自然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即为董事长董事具有以下权利:①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的执行权;②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③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④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

董事具有以下义务:①谨慎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具有谨慎和善良的品质,能够尽最大努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必须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方面出现失职行为必须承担责任②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③竞业禁止义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二)董事的类别根据董事的来源和独立性,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相对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业的职工或管理人员而在外部董事当中,也可能有与本企业的员工有着某种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划分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1、内部董事内部董事也称作执行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他们既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是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关联的企业的员工,如母公司的总经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是内部董事的义务,他们一般不能领取作为董事的薪金由于内部董事是公司的内部员工,所以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有限。

2、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关系的或者经济利益联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的家庭成员、代表公司的律师、长期的咨询顾问、与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资关系的投资者或商业银行家,或者其他来自与本公司发生真实商业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专家董事等构成,目前这种由非执行董事为多数的董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然有限,对它所发挥的作用仍需做出鉴别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可区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③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八、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

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九、 董事会的特征无论是单层制的英美模式,还是双层制的德日模式,董事会都是公司治理的核心。

各国的董事会都具有其各自的特征,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的董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现代企业随着规模的不断扩张,股东越来越多,业务日益复杂,受管理成本的限制,股东们只能每年举行为数不多的几次会议,而无法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做出决策因此公司需要一个常设机构来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并在股东会休会期间代表股东对公司的重要经营做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董事会,所以说,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关2、董事会是法定常设的常设机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法定常设的董事会会议不是常开的,但作为机构的董事会是常设的,即使董事会中有组成成员的改变,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一个机构是不受人员的变动影响3、董事会是集体执行公司事务的机关董事会的权利是董事会集体的权利,而不是某个董事的权利,任何个人都不能以个人的名义行使董事会的权利董事会行使权利只能通过召开会议,通过一定的表决方式形成董事会集体意思4、董事会的表决制度是一人一票董事会在对公司的事项进行决策时,全体董事都有权参与,按一人一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最终按多数人的意志形成决议十、 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一)董事会董事会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组成的,它是代表公司行使其法财产权的会议体机关。

董事会是公司法人的经营决策和执行业务的常设机构,经股东大会的授权能够对公司的投资方向及其他重要问题作出战略决策,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在性质上与股东大会不同,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对作为行使法人财产权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经营进行战略决策以及对经理人员实施有效的监督,因此,可以说董事会处于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核心地位,规范董事会的建设是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的中心环节大型企业的董事会,因其决策职能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常常需要在董事会下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财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人事任免委员会、法律委员会等二)董事会模式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等因素的不同,各国的董事会模式也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体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单层制的英美模式、双层制的德国模式以及业务网络制日本模式1、单层制董事会单层制董事会即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和监督权全部委托给董事会由董事会全权代理股东负责管理公司的经营单层结构在外部市场监督强而内部监督弱的情况下,开始着手于董事会内部执行与监督的分离单层制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组成,这种董事会模式是股东导向型美、英、加、澳大利亚和其他普通法国家一般采用这种模式。

英美单层委员会制以经营者控制为特征,高度依赖资本市场,主要通过外部治理实现对企业“制衡”所有权集中度较低,是一种以股东意志为主导的治理模式其特点主要为:①股东高度分散,以股票市场和经理人市场为主导的外部控制机制高度发达英美国家股东很少有积极性去监督公司经营管理,他们一般不长期持有某种股票,在所持有股份的公司业绩不好时,投资者一般不干预公司运转,而是卖出该公司股票因此,单个股东对公司的控制主要是通过证券市场,表现为“用脚投票”②在董事会内部设立不同的以独立董事为主的职能委员会,以便协助董事会更好地进行决策与监督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经理层三者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是公司决策和监督机构,拥有较大的权力,不单设监事会职能委员会的设置依公司的规模、性质而有所差异,但是大部分英美公司中,多数公司都设置了下述的职能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报酬委员会、公共政策委员会等从整体上看,董事会的委员结构实现了业务的分立执行与监督,其独特的结构设计使董事会与外部治理相融合,并在以执行职能为主的运作中,保持一定的监督上的独立性在众多职能委员会中,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是最为基本和关键的三个,分别对公司内部的财务审计、高级经理的薪酬组合,以及继任董事的提名负责,其中提名委员会同时还包括对现有董事会的组成、结构、成员资格进行考察,以及进行董事会的业绩评价。

需要强调一点的是,将董事会业绩评价作为公司治理的持续驱动力,通过实施科学而全面的业绩评估,能够有效帮助董事会及时发现在履职能力和履职效果方面的薄弱环节,进而协助董事会制定出富有针对性的改善计划,实现董事会的持续优化③20世纪80年代,随着企业在业务和地域上的扩张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加剧,企业经营所面对的复杂性、动态性增加,传统的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模式把决策与执行相分离,增加了管理层次,降低了企业的反应速度,不适应日益激烈竞争的市场需要这样CEO制度应运而生,依附于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管理和日常经营,美国大多数公司的董事长兼任CEO④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来改进董事会,如增加大量的外部人,特别是独立董事,委员会主要由外部人组成,削弱董事会和CEO之间的权力2、双层董事会模式双层董事会即股东将经营决策权委托给执行董事会(简称董事会),另设一个监督董事会(简称监事会)专门行使监督职能双层制董事会一般来说由一个地位较高的董事会监管一个代表相关利益者的执行董事会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再由监事会任命董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对监事会负责双层结构在外部市场监督弱而内部监督分散化的情况下,开始致力于董事会和监事会在监督职能方面的整合。

这种董事会模式是社会导向型的,德国、奥地利、荷兰和部分法国公司等均采用该模式以德国为主的双层董事会的特点:①股东相对集中、稳定在双层制董事会的典型国家一一德国,法人相互持股,商业银行也可是公司的主要股东,股东监控是主动和积极的公司股东通过一个可依赖的中介组织来行使股东权力,通常是一家银行,即所谓“主银行”来代替他们控制与监督执行董事会和CEO的行为,凭借内部信息优势,发挥实际的控制作用如果对经理层不满意,就直接“用手投票”与英美相比,德国证券市场欠发达,股权集中度高,外部市场约束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非常有限②监督董事会的权力高于执行董事会在德国公司中,执行董事会和监督董事会虽然同设于股东会之下,但监督董事会的地位和权力在某些方面要高于执行董事会监事会的权责主要体现在决策和监督,执行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执行董事会每年应向监督董事会报告公司的经营政策和长远计划以及经济效益的情况,每季度报告经营状况,对公司重大的经营状况也应及时报告如果监督董事会有要求,董事会还应对某事务做专门的汇报所以,尽管监督董事会并不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但对公司的经营方针会产生重要的影响双层制董事会的监事会是一个实实在在的股东行使控制与监督权力的机构。

③在公司内部,监督董事会成员不能再兼任执行董事法律规定,被控股公司不得向控股公司派出监事,两个公司也不得互相派遣自己的董事出任对方的监事,只能是以一方派出的董事出任另一方的监事④监督董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雇员共同组成德国公司的监督董事会一般由3~21人组成,其中股东代表和雇员代表各占一半在大多数公司的监督董事中,还包括一名从公司外部聘请的“中立”的监事,一般是专家学者、著名企业家或退职的政府官员,他的一票有可能在监督董事会表决中起决定性作用监督董事会的成员一般要求有比较突出的专业特长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德国公司共同决策的运营模式下,股东代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但公司章程也可以规定授予某些人或机构一定的任命监事会成员的权力雇员代表则由雇员投票选举产生,选举通常有一定的法律程序,并将选举权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蓝领工人、白领工人和管理人员3、业务网络模式业务网络模式又称为日本模式,特指在日本公司的治理结构日本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一大特征就是法人相互持股,这主要是指日本对企业间的相互投资不加限制,不同的企业法人相互之间持有对方的股份日本的法人股东和德国的一样,主要也是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以及企业法人组成日本法人相互持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加强企业之间的联系,日本主银行和企业保持的是一种相互持股关系,即以主银行为主,若干个大型工商企业及金融机构等相互交叉持股,彼此间形成事实上相互控制的网络关系。

日本企业董事会治理模式与德国的有些相似,但又不完全相同,其主要特点有:①设立监事会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组成董事会集业务执行与监督职能于一身,但同时又设有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事会,即双层制公司治理模式监事会和董事会是平等机构均由股东大会选任和罢免,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②内部董事居多日本公司的董事几乎全部由内部董事构成,决策与执行都由内部人员承担,大多数董事由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此外,董事会也是个等级型结构,其中名誉董事长的地位最高,一般由前任总经理担任,主要利用其声望与外界进行联系,其次是总裁,董事又按职位高低分高级管理董事、管理董事以及董事十一、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

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

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十二、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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