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互联网流量变现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互联网流量变现公司合同相关的法律风险管理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公司基本情况 3二、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 4三、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 10四、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 13五、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 16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 23七、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 25八、 项目基本情况 43九、 发展规划分析 49十、 人力资源配置 57劳动定员一览表 58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59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62十三、 法人治理 64一、 公司基本情况(一)公司简介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二)核心人员介绍1、于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0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2012年4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监事2018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2、吕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1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11月至今任xxx总经理2017年8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3、雷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71年出生,本科学历,中级会计师职称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03年11月至2011年3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经理2017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4、何xx,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58年出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1994年6月至2002年6月任xxx有限公司董事长;2002年6月至2011年4月任xxx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经理;2019年3月至今任公司董事5、郑xx,中国国籍,1978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xxx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二、 企业权益分配及法律风险(一)股权设置及法律风险股权设置是出资人根据其出资比例确定的,但基本在最初设立公司时都会有一个各方洽谈出资份额的过程。
往往考虑的是:公司由谁享有控制权?各方的收益比例如,何均衡?当股东之间发生争执时,能否有效决策?股权设置中可能出现平衡股权结构、股权过分集中和股权平均分散等畸形结构平衡股权结构容易出现股东僵局或者控制权与利益索取权失衡问题,对股东和公司构成严重损害股权过分集中会造成“一股独大”的情况,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形同虚设,企业无法摆脱“一言堂”和“家长式”管理模式不仅对公司股东的利益保护不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不利,而且对公司大股东本身也存在不利在股权平均分散的股权设置结构中,由于缺乏具有相对控制力的股东,各小股东从公司的利益索取权有限,参与管理的热情不高,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通过职业经理人或管理层完成,缺失股东的有效监督,管理层道德风险问题会比较严重另外,大量的小股东在股东会中相互制约,要想通过决议必须通过复杂的投票和相互的争吵公司大量的精力和能量消耗在股东之间的博奔活动中,也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股权设置中还可能出现特殊的股权设置,即夫妻股东的问题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夫妻股权比例的设置往往带有一定的任意性或者仅仅出于形式上的需要,并不反映夫妻实际权益的分配工商登记不能作为财产所有权份额的依据,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等同于财产约定。
因“夫妻公司”引发的法人资格否定的纠纷,主要体现在公司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和夫妻离婚诉讼两种情况中二)隐名出资及法律风险公司中的隐名出资是指一方(隐名出资人)实际认购出资,但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的出资人却为他人(显名出资人)的法律现象实际的出资认购人是隐名出资人,而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记载的出资人是显名出资人实际中隐名出资人既有公司的隐名股东,也有合伙企业的隐名合伙人1、隐名出资人基本法律风险实际中设立隐名股东一般出于两种原因:一种是非规避法律方面的原因,常见的如实际出资人不愿意公开自身的经济状况等;另一种是隐名股东的设立,主要是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目的设立的隐名出资人,由于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关于企业权益的协议通常应当归于无效因此所导致的出资人地位的纠纷必然给企业造成较大的法律风险,如果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的违法行为影响企业的存续,则这种法律风险就更为严重了在非规避法律的隐名出资人设置中,显名出资人与隐名出资人之间确定权利义务的协议,一般情况下可以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但是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不得以工商登记不实对抗第三人。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仍然面临着交易不确定的法律风险从设置隐名出资人本身而言,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协议约定事项不完善带来的法律风险,包括双方对一些情况约定不明、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等2)协议效力不被确认的法律风险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隐名出资人的明确规定,在理论上也存在一些争议,发生纠纷时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一旦协议效力不被确认,事情的处理方式将与出资人最初设想的完全不同3)涉及第三人交易的法律风险无论隐名出资人与显名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第三人都无从得知,因此只要在涉及第三人的交易中,隐名出资人将陷入被动局面2、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与隐名出资人相关的法律问题主要有3种情况:虚拟出资人、空股股东和干股股东1)虚拟出资人虚拟出资人,又称冒名股东,包括以实际不存在的人的名义出资并登记和盗用真实的人的名义出资两种情形虚拟出资人不同于隐名出资人,隐名出资人是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虚拟出资人并非其本身意志表现,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虚拟出资人多数是为了规避法律,其带来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一旦公司被认定不能成立,股东责任必然被加重虚拟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属于违法风险,风险值明显高于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
2)空股股东空股股东是指虽经认购股权但在应当缴纳股权款项之时却仍未缴付出资的股东,亦可将此称为出资瑕疵股东空股股东与隐名股东的主要区别如下①隐名股东一般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而空股股东是未按照法定或约定将对应的资本缴付到位②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处于不确定状态,而空股股东实际享有与其出资相对应的股权③隐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可以显名,而空股股东一般不会因出资的迟延履行而当然丧失股东资格,但空股股东极有可能因为出资迟延履行而承担其他加重义务我国法律有关于出资不到位或出资不实的责任规定,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空股股东不仅存在个人的法律风险,同样会对企业造成影响,因此这种法律风险在评估中也属于高风险范畴3)干股股东干股股东,一般是指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并实际享有股东权利,但自身未实际出资的股东干股多是基于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奖励或者赠与形成的,确切地说干股股东是有实际出资的,只不过其出资是由公司或者他人代为交付的处理因干股股东引起的纠纷时应尊重并承认干股持有者的股东资格,同时应尽可能维护赠与干股股权时的协议三)公司僵局的法律风险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利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作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入瘫痪,这就叫作公司僵局。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激烈的争执,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任何一方都无法形成法律或章程要求的表决多数,从而产生股东僵局和董事会僵局除此之外,还可能出现监事会僵局与其他僵局公司僵局无论是对公司还是对股东都会构成严重损害,在法律风险中这种将引发公司存续危机的风险是绝对的高损害风险当公司出现僵局时,因经营决策无法作出,公司的业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因管理的瘫痪和混乱,公司的财产在持续地损耗和流失;因相互之间的争斗,股东和董事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被无谓地耗费;眼看公司的衰败和破落,公司财产的损耗和流失,投资者却无所作为,无能为力应当说评估重点不是公司僵局发生的损害结果、解决成本,更应当从发生公司僵局的概率和频率角度考虑确定其风险值三、 企业法律形态选择的风险市场经济环境中的企业具有多样化的组织形式,而最基本的3种企业组织形式是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所谓企业法律形态,就是企业法或者商法所确定的企业组织的存在形式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对我国企业的法律形态作出了规定。
透过法律对各种企业的不同规定,人们能够感觉到,每一种企业法律形态都有其对投资者有利和有弊的方面,没有绝对有利的企业法律形态,也没有绝对不利的企业法律形态投资者只有在充分了解企业法律形态的利弊之后,才能根据自身需要认真选择一种恰当的企业形态一旦选定企业形态,企业经营者就应当正确履行法律规定的该企业形态应履行的义务然而不少投资者随意选择企业法律形态,并不适合自身经营需要,因而产生的法律风险必然损害投资者利益一)盲目选择公司形态的法律风险公司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这对于多数投资者无疑具有诱惑力,实际中在不了解公司的其他弊端情况下,盲目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大量存在除了公司制企业双重纳税的税负弊端以外,公司的资金要求、成立和解散手续复杂等都会给不适当的投资者带来法律风险1)资金不足的法律风险在实际操作中常常遇到刚刚起步的投资者缺乏成立公司所要求的资金,而其拟经营的项目并不需要太多资金,于是进行虚假注资,公司成立后抽逃资金的情况公司出资不到位,虚假出资或出资后又抽逃注册资金,则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亦应承担责任如果出资不足法定最低出资额的,股东的有限责任同样无法实现2)特定项目周期与公司存续矛盾的法律风险一些投资者仅仅是为了特定的经营项目成立公司,项目完成后公司则需要解散。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解散后应当依法清算,并办理注销手续,否则公司将会被吊销营业执照,在遇有诉讼的情况下,还会被强制承担清算责任不仅手续麻烦,成本也较高相比而言,合伙企业清算则容易得多3)缺乏法定人数的法律风险《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人法定人数均做出了规定但实际中,为了成立公司,投资者虚拟出资人达到法定人数的现象较多,这给公司带来的法律后果可能极其严重《公司法》虽然已经允许设立一人公司,但在注册资金方面要求比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更高,为了满足较低的设立要求,仍有投资者刻意设立普通有限责任公司二)合伙企业合伙人选择的法律风险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往往具有较好的私交,从企业发展需要角度考虑不足一些人甚至认为自己办企业赚钱,应该让自己的亲朋好友都沾光,将与自己关系密切的亲朋好友都列为合伙人一旦企业出现经营问题,所有合伙人都将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三)盲目建立股份公司的法律风险不少企业经营者存在一个误区,认为股份公司是最高的企业形态,则企业的最终发展必然要走股份化、上市的道路,于是在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时盲目改制并上市上市公司由于它的股东更加多元化、融资渠道更加多样化,扩张能力更强,导致了政府部门对其的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要求更高、信息要更加透明和被社会各界关注和监督的程度更高,因而在这样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相比于非上市公司,除面临与其相同的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技术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含合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以外,作为“公众公司”还面临着其特有的风险,如信息披露风险、公司治理风险(含董事责任风险)、关联交易风险、证券市场风险、退市风险等多种风险,因此法律风险程度明显加大。
四、 企业专利法律风险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专利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2008年12月27日新修正的《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3种专利权并非伴随着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一项发明创造完成后,权利人需要按照《专利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向专利局书面申请经过审查后,方能获得专利权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任何人实施该专利,均需要得到专利权人的授权许可并支付专利使用费,否则就构成侵权在专利权领域的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申请不当方面的法律风险和未经许可而使用的法律风险一)专利申请策略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企业对于发明创造的保护有两种途径:一种是申请专利;另一种是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若申请专利的策略不当,将可能给企业造成严重的损失例如,本应通过商业秘密保护的技术,却不当地进行了专利申请,则存在以下法律风险:由于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要求,专利申请将被驳回,该技术持有人只能依据商业秘密制度进行保护但根据《专利法》的规定,申请专利需将有关材料公开并公布。
这意味着竞争对手可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获得公司的技术开发情况一旦专利申请未能成功,企业不仅要付出一定的申请成本,而且该技术的商业秘密保护也面临威胁有些发明创造虽然符合专利法的要求,申请后能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专利保护具有期限性,一旦期限截止,专利权人也丧失专用权所以,如果某项发明创造,权利人预计竞争对手无法在短期内研发获得,企业就不如采用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此外,一些不具有升级换代的技术,也不适合采用专利进行保护二)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专利说明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是指各国工业产权局、专利局及国际(地区)性专利组织出版的各种类型专利说明书的统称包括授予发明专利、发明人证书、医药专利、植物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实用证书、实用新型专利、补充专利或补充发明人证书、补充保护证书、补充实用证书的授权说明书及其相应的申请说明书就狭义而言,是指授予专利权的专利说明书专利说明书的主要作用:一是清楚、完整地公开新的发明创造,二是请求或确定法律保护的范围专利说明书描述不同,法律确认的保护范围就不同权利要求书是专利申请文件中最重要的文件之一,是确定国家对某项发明创造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批准,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只应当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每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可以有若干个从属权利要求专利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如此显著,撰写这些法律文书就应特别谨慎、字斟句酌否则,由于撰写不当带来的法律风险可能使企业的发明创造无法获得适当的法律保护,一般后果是导致法律对该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变窄三)专利申请后授权前法律风险发明创造从提出专利申请到专利授权有一个过程,存在一段时间差,此时若忽略发明创造的保护同样将给企业带来损失的可能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发明创造而言,由于专利申请不需经过实质审查,只要经过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可获得专利权因此这两种专利没有公布要求,时间差较短,该阶段性法律风险持续时间短,法律风险值低,通常企业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即可以在评估中不予考虑对于发明专利申请,需要进行实质审查,按照规定需要进行公布第一阶段是自申请日至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前,由于申请仍处于保密状态,因而其风险值低第二阶段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至授权前,由于发明已经公布,他人可能了解有关信息但是相关技术不能确定为专利技术,因而不具有诉权,即使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其发明创造,发明创造者也不能对其起诉因而此阶段的法律风险值较大,企业如果没有为维护权益做适当的准备,则存在将来获得专利权后仍无法追究实施者侵权责任的法律风险,避免该法律风险应当以证据固定为主。
四)专利侵权法律风险权利人获得专利权后,最大的法律风险就是专利侵权一方面,专利权人有遭到他人侵权的可能;另一方面,也有专利权人不当使用专利侵犯其他人的专利权利的可能哪些具体行为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各国专利法的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在规定的侵权行为的范围上略有不同通常认为,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有4个方面:①有被侵犯的有效专利权的存在;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③侵权行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④行为不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企业获得专利权之后,应在该专业领域内进行侵权产品或者侵权行为的跟踪,及时发现被侵权的事实,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及时制止侵权、索赔;企业在实施某项产品生产、投放市场前,应检索有关专利文献,了解自己的产品是否侵犯了他人的专利五、 知识经济及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经济对企业竞争优势的长期研究,经历了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资源为基础的企业资源理论和90年代早期以能力为基础的企业能力理论以后,发现企业竞争优势不是由企业所处的市场与市场机会等外在于企业的因素外生决定的,也不是由企业所拥有的一般资源简单地内生决定的,而是由企业的特殊资源——知识内生决定的企业知识理论应运而生,它的主要观点包括:企业是知识的集合体,知识的生产、使用和创造成为企业的基本活动,并且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
企业的知识存在于消费者需求、行为和购买动机,解决问题能力的技术程序,产品和市场潜力,具有能力的供应商和价格结构,具有经验和专长的雇员等之中知识可能被保存在团体或组织内部和网络层面,它经常和其他资源“拥绑”在一起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要素已从其他生产要素中分离出来,独立成为一种重要的要素,在经济运行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新古典经济增长学派代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根据美国1909年到1949年的统计资料,测算出技术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超过80%,而且发现在技术进步率中有60%依赖于劳动者受教育的水平和培训的增长,这充分说明了知识在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之后,达尔尼夫(1998)的研究发现,1948—1984年间的经济增长中有高达66%的增长是资本和劳动力无法解释的根据布鲁金机构的一项调查显示,1980年美国企业市场价值中,企业物质资产占62%,而到1990年这一数字已下降到38%最新的一项统计表明,在当前企业所创造的价值中,50%~90%源自于对知识资本的管理,而非对传统物质资产的管理这一判断在新经济企业中得到有力证明,如微软公司,1995年的市值为491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450亿美元,公司市值中有90.83%源自于智力资本。
可口可乐公司1995年市值为7860亿美元,而当年该公司的物质资产仅为520亿美元,智力资本占该公司市值的93.38%^0传统上,企业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基本经济资源分为3类:土地、劳动和资本但它们已越来越不能解释所有的实际经济增长,使得经济学家们将视野转向了传统的土地、资本和劳动三要素以外的要素—技术和(知识)教育20世纪80年代,加利福尼亚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罗默教授根据这些新的经济增长现象,提出了经济增长的四要素理论,其核心思想是将知识作为经济增长更为重要的因素在知识经济条件下,企业价值增长越来越多地依赖于知识和技能带来的价值,知识和技能不论是在个人、组织还是国家水平上,正日益成为经济增长和繁荣的关键二)知识产权在知识成为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的情况下,掌握这些知识的团体就必然要寻求通过国家、法律和制度对知识的重要地位和权属进行确认和保护,即发展到今天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表现形式有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而法律对知识的这种确认和保护又转而促使各团体竭力创造并利用好这些重要的知识财富利益团体寻求对其知识财富的保护,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表现在国际层面上,从1883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始,国际社会相继制定了伯尔尼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世界版权公约、保护邻接权的罗马公约、专利合作协定、TRIPS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
也先后出现了巴黎联盟(1883—1893)、伯尔尼联盟(1886—1893)、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简称BIRPI,1893—1970)、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0年开始代替BIRPI)、世界贸易组织等从事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协调的机构所有这些体制的建立,除了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外,更是有利于那些知识产权发达的国家和企业利用其知识资源维护自己的竞争优势地位在国家层面上,除伊朗和朝鲜外,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开始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先后进行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如1982年《商标法》、1985年《专利法》、1990年《著作权法》等,并先后加入了一些知识产权类国际公约,如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1989年加入马德里协定、1992年加入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3年加入专利合作协定、1994年签署并于2001年12月11日起对我国生效的TRIPS等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又转而推动着各利益团体(主要是企业,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对知识产权的创造、利用和维护各企业纷纷将知识产权战略作为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际竞争的重要手段和桥梁。
世界上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设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管理知识产权的相关工作、开拓市场、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遏制竞争对手相比之下,国内企业普遍存在知识产权意识淡薄、缺乏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少、技术含量低等问题据统计,在国际专利申请中,中国发明专利的国际申请量只有美国和日本的1/30,韩国的1/4,我国企业申请的专利只占世界专利总量的1%~2%,出口产品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只占10%在我国发明专利申请和受理中,在1985年4月1日~2004年10月31日期间,我国企业被授予的发明专利仅占35.7%,而外国企业却占到64.3%,且主要集中在光学、无线电传播、移动通信等高新技术领域国外一些大企业如日立公司、IBM公司等,其1年的专利申请量就超过了我国所有企业1年的专利申请量,美国的杜邦公司拥有3万多项专利,美国电报公司拥有5万多项专利2000年美国一份研究报告称美国企业创造的知识产权的价值已经超过有形资产,在资产总值中所占的比例高达60%在我国现有的780多万家大小企业中,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仅有2000家,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拥有自己商标的企业也仅占40%三)知识产权特征知识产权制度是人类的一项伟大发明,它以荣誉、社会地位和财富为杠杆,发掘每个人生命中最为宝贵的创造本能,为生生不息的创造之火添加利益的柴薪。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以制度文明为杠杆,恰当地找到利益的支点,一端有效地激发了人们的创造热情,另一端把个人才智转化为无尽的社会财富,极大地推动了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进步知识产权具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客体即智力成果,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也是该项权利与有形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2、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不过由于智力成果是精神领域的产品,知识产权的效力内容不同于所有权的效力内容知识产权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茎断这种专有权并受到法律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2)对于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3、知识产权的时间性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特点,一旦超出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这一权利就自动消灭,知识成果就会转化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主要区别之一如发明专利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为10年,从申请日起算著作权保护期限较长,我国规定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和死后50年,有些国家是作者终身和死后70年。
4、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性的限制,即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仅限于本国境内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域外的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域外的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要想使某项知识产权在域外也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依照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或双方签订的协定,到请求保护的国家去提出申请或进行登记否则,它是得不到外国法律的保护的另外,知识产权在某一国家失效,丝毫不影响该项知识产权在其他国家已取得的权利21世纪是知识竞争的世纪,知识的竞争导致知识产权面临种种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显得尤为突出这是因为知识产权完全依赖于法律,任何来自法律上的威胁都将意味着权利人将完全丧失所有权但目前我国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因此,知识产权保护应当成为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在充满风险的环境下,企业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需要认清的就是他们的知识产权面临着哪些风险六、 合同产生纠纷时的法律风险该类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在合同可能产生纠纷时应对措施不力而导致己方日后在仲裁或诉讼中处于不利境地。
在我国,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有两种:①提请人民法院诉讼解决;②提交仲裁机关仲裁二者只能选择一种,如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进行诉讼,即合同当事人自己已放弃了诉讼的权利,所以认为仲裁和诉讼可并存是错误的仲裁与诉讼的主要区别如下①启动程序的条件不同如果没有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和具体的仲裁机构,案件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②受案范围不同仲裁机构一般只受理民商、经济类案件,不受理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案件和刑事、行政案件③管辖级别不同仲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任意选择信誉好的仲裁机构,而不论纠纷发生在何地、争议的标的有多大,而法院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的具体情况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及由哪个地区的法院管辖无管辖权的法院不得随意受理案件,当事人也不得随意选择④公开程度不同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所以如果案件商业秘密需要保密的,最好选择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审理,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法律另有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⑤选择裁判员的权利不同。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而法院诉讼中,当事人无权选择审判员当然,如果有法定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审判员回避所以,仲裁更加具有灵活性⑥终局的程序不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就立即生效而法院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一个案件一审法院审理后,当事人还可以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结束后案件即告终结,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因此,仲裁的时间效率更高,能更快得到裁决结果至于合同纠纷的解决地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选择仲裁的,也可以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管辖地点所以,只要企业能在合同条款谈判中占主动权的,应尽量利用该法律条文的规定,约定由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这样就可以避免异地诉讼当事人万一在合同履行中遇到问题,应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并保留相关证据争取在自己所在地以有利的方式解决纠纷,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七、 合同签订时存在的法律风险这类法律风险往往发生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以及签订后合同的内容与形式方面。
合同签订过程中在要约和承诺阶段,将可能产生要约或承诺不当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内容方面,可能会出现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最终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在合同形式方面,可能因合同形式不齐备而使得合同隐藏法律风险下面分别进行说明一)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风险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到合意的状态合同的订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因为依法订立合同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享有权利,解决纠纷和请求法律保护的依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对合同订立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承诺的内容同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合同才能成立1、要约过程的法律风险要约虽然不是合同,但是作为合同订立的一个阶段,法律同样赋予其一定的法律效力一旦要约生效,要约人和受约人法律地位会发生一定的变化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表现在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或对要约加以限制、变更或扩张如果要约人想对要约作出某些改变,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将因不能发生法律意义的改变而承担相应的风险常见的要约阶段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对要约邀请视为要约情况的忽略。
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也叫要约引诱,其对象可以是特定的主体,也可以是不特定的主体它的发出目的是为了引诱他人向自己要约,从而达到订立合同的效果其本身并不发生法律效果,对当事人也没有拘束力但民事法律实务中,不能简单地适用法律的规定,要考虑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仔细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实践中形式上看似要约邀请但实则为要约,而要约人却仍误认为是要约邀请的情况时有发生《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要约一旦发出,企业就已经签订合同的主动权交给对方,只要对方接受要约所提到的条件,则合同已经成立如果企业期望自己的报价单等只作为要约邀请,而实际的表述符合要约规定,企业误认为可以不接受对方承诺的约束,法律风险可见一斑2)要约内容不确定,意思表示不明确。
要约应符合以下规定:①内容具体确定;②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要约人要约内容不确定或不翔实,让受要约人有机可乘,那么受要约人一旦承诺,合同即为成立如发生纠纷,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肯定要作对自己有利的解释,而要约人则会有不必要的损失3)要约撤回方式不当法律规定要约是可以撤回的,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未生效之前,要约人将要约收回,使之不产生效力和行为要约撤回要注意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这就要求撤回要约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必须比要约送达方式要快而有些企业不注意这个细节问题,认为只要将通知送达即可,所以采用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送达的方式一样,从而导致要约撤回不能的后果4)要约撤销不能要约人可以在要约生效后将要约撤销,但是要注意撤销要约的通知必须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①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②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2、承诺过程的法律风险承诺是受约人作出的同意要约以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商业交易中,承诺又被称为接盘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随着交易的发展,承诺只要没有对要约作出实质性改变,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拒绝的,否则构成有效的承诺。
承诺生效时,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因此,一旦作出承诺,企业就应当按照已在要约承诺中确定的合同内容做好履行合同的准备承诺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点1)承诺方式不当如果要约中明确了承诺的方式与时间,一旦企业做出承诺的方式不当或错过时限,就会失去商业机会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企业用自己的行为做出了承诺,当对方不愿意再进行交易时,企业证明自己做出承诺的难度会加大所以,要想把握住商机,最好作出书面的明确的承诺并保留往来函件作为证明合同已经成立的证据2)将新要约当作承诺法律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改变则为新要约如果企业忽视了这些改变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并开始履行合同,就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3、特殊的合同订立过程法律风险订立合同的要约承诺过程是从合同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提供了规范和完整的环节,然而由于实际运作中,交易具有复杂性,合同订立过程有一些较为特殊的形式1)招标投标及法律风险在实践中,招标投标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违法风险,一种是企业并不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投标无效;另一种是企业对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活动未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招标投标。
2)交错要约的法律风险交错要约是指双方同时向对方发出了内容一致的要约这时候大多数企业会不再作出承诺而履行合同但是在这种特殊的情况下合同是否成立,法律界存在争议为了避免法官认知上的对己方不利的风险,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程序向对方发出承诺3)预约合同中轻率对待已决条款的风险有些合同需要双方长时间的磋商,在磋商的全过程中就需要对每一个阶段的磋商结论予以固定化,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已经协商一致的条款就是已决条款有些企业认为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不是最终条款就不予重视,内容不能具体化但在签署正式合约时,已决条款是不能修改的,这种情况可能会使企业失去商业机会或者陷入违约纠纷,带来巨大损失4)缔约过失责任及法律风险缔约过失责任是发生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违反合同订立的注意义务按照目前法律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①恶意磋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属于此类②欺诈缔约如《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③违反人格和人格尊严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缔约④擅自撤销要约时的缔约过失责任⑤合同订立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
参见《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⑥合同订立时未尽保护义务侵害对方的人身权、物权⑦合同不成立的缔约过失责任⑧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⑨合同被变更或撤销的缔约过失责任参见《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⑩合同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果己方或对方在签约过程中存在恶意磋商或隐瞒重要事实的不规范的行为,都会被追究缔约过失责任,即使在签约当时未能发现,也会给履行合同的过程带来潜在的隐患所以,企业不能自认为对方没有询问就没有必要披露重要信息,在遭受对方恶意磋商使自己遭受损失时也应主动追究其法律责任4、立约定金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其债务的履行,而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通常而言,定金合同是从属性合同,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时,才能发生效力立约定金是一种特殊的定金,是指为保证正式订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因此,立约定金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直接关系立约定金的生效是独立的,在主合同之前就成立目前我国法律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立约定金,“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立约定金的特殊性质,使其成为合同签订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定金合同,正确利用立约定金可以促进双方签订合同但立约定金利用不当,同样会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常见的法律风险有以下几种1)立约定金合同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合同性质上也属于预约合同的一种,但立约定金协议的未决条款更多,有时甚至几乎没有已决条款,因此,立约定金条款只确定了合同当事人进行磋商的义务,双方协商不成的风险较大若合同未约定双方协商不成的处理办法,因定金处理发生纠纷概率非常高一些时候,立约定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当同样会发生各种不同的法律风险,例如,将对自己不利的约定纳入到定金合同里2)误认立约定金效力的法律风险立约定金从性质上是为了保障双方磋商并订立合同,一旦双方实际签订合同后,立约定金合同就履行完毕然而,不少企业经营者误认为立约定金在主合同成立后同样起着保障合同履行的违约定金效力,实际法律效果与企业预期的差异同样属于法律风险3)法律严格限定交易的无效法律风险法律设定了某些交易进行的特定条件,在条件满足前当事人不得进行交易,如期房销售必须具有预售许可证在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下,当事人通过立约定金合同确定在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显然该行为存在规避禁止性法律规定的嫌疑,立约定金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风险是在签约过程的法律风险中损害程度较高的一种。
二)合同内容方面的法律风险我国《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一份完善的合同,应该是对上述条款进行细致的撰写,能指导合同双方按照签署合同的真实意思来履行合同条款应全面、无重大遗漏,并且合同条款不应有歧义,否则就可能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因此,订立合同时要力争做到用词准确、清楚,避免产生歧义对于重要的合同条款(如金额、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要字斟句酌1、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及法律风险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条款这个条款应注意以下事项①涉及合同各方的公司名称的,一定要写全称,不能写简称②住所条款合同主体是自然人的,写身份证上的地址;合同主体是法人的,写法人的营业执照所记载的地址③一定要弄清楚谁是合同的主体因为合同仅仅约束参与签署合同的各方主体,所以把某个公司写入甲方、乙方、丙方、丁方就很重要例如,购买A公司的资产,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但是如果合同是购买A公司的股权,则合同主体应写A公司的股东如果主体弄错了,就可能出现无权代理、可撤销合同的法律风险2、合同标的及法律风险标的是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合同的标的体现着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没有合同的标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就无所指向,合同也就无法履行,因此,标的是合同的首要条款根据合同性质的不同,合同标的可以分为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这些因标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标的约定差异应当引起注意如权利瑕疵不像物的瑕疵那么容易被观察,因此以权利为标的的合同更应当注重对权利状态的描述行为作为标的,往往依赖于特定人技能,因此更应当注意行为人的确定以及与代为履行禁止相协调这些因素都应当作为是否存在法律风险的考察方面概括而言,合同标的条款约定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要使用标的物的正式名称,即标准学名,而且要用全称在订立合同时,合同标的物名称一定要用科学名称,并且完整、准确,避免当事人利用标的物名称的不同实施欺诈行为例如,“小麦”在北方某些省份简称为“麦”,那么在订立合同时就不能简单地写成“麦”或“麦子”,而要用全称“小麦”2)写明商品商标一定的商标标志着一定商品的性能、质量种类只有写明商标才能使商品特定化3)在确定标的时,还必须注意同名异物和同物异名的情况如大豆,一般是指黄豆,但有些地方把蚕豆也叫大豆;又如自行车,有的叫人力车,有的叫脚踏车,有的叫单车;又如,电梯美国人叫Elevator,英国人叫Lift,这些都属同物异名。
这种情况更需要双方就标的物明确约定,有时需要配合必要的图片或描述性说明4)要写明标的品种、规格、花色及配套件如购买电视机,除写明名称、商标外,还要写明型号,是黑白,还是彩电或数字电视机;是立式,还是卧式;是遥控,还是自调,以及尺寸大小等只有把以上这些问题弄清楚,才算是确定的,才能使标的特定化标的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经常出现,只是有时双方确定不明的法律风险因对方的实际交付行为完成而消失但该法律风险的数量远比因标的发生的纠纷要广泛得多3、数量条款及法律风险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很少受合同当事人的重视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的数量条款方面约定“有多少要多少”就是很不准确的,可以认为在合同中根本没有规定数量条款1)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2)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货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
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他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4、质量条款及法律风险质量条款是合同中容易出现纠纷的条款,多数情况下质量都很难用特别明确的方式界定,一旦发生争议才发现合同约定不明确质量条款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质量标准约定不明合同标的质量标准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规定因为合同的标的不同,其质量标准也各不相同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对产品质量,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领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按该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也没有部预标准或行业标准的,由双方协商运用企业标准但无论采用哪种标准,质量条款都必须明确、具体、肯定2)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3)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
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4)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5、价款或报酬条款及法律风险价款或报酬条款是一方当事人向交付标的物的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货币,也是合同中必不可少的主要条款这个条款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是也常常发生纠纷1)价格或酬金约定不明有些合同当事人因价格难以确定,便在合同中简单笼统地书写“暂按每台xx元”或“建议价xx元”、“xx元起”等,这些约定都是不明确的,将给以后合同的履行带来严重的风险2)计算方法约定不明如双方约定价款以实际消耗数量结算而实际消耗数量有时很难衡量,双方因此发生分歧,若没有补救约定,引发的法律风险损害难以衡量3)支付方式和支付期限约定不明对价款或酬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也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尤其对于支付方式,要严格审查用货币履行义务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用人民币计价和支付,除少量款项和向个体工商户、个人支付费用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以现金结算外,要求在合同中写明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方式结算支付价款或酬金实践中许多欺诈现象的发生,都是由于不法分子利用了现金结算支付方式的漏洞。
另外,作为支付的对价,合同中应注明获得合法票据如发票的条款4)合同只约定总价的法律风险在合同标的较为复杂,不是单一标的时,若只约定总价,当出现合同部分解除的情况,双方关于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总价的比例往往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结果的不确定,必然引起企业无法判断自己该如何行为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条款及法律风险履行期限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时间履行的地点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交付标的物的地方履行的方式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方式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是合同中不可缺少的主要条款,必须在合同中明确规定1)履行期限要注意起止的计算方法例如,若仅仅约定“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那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就会出现问题究竟从以下哪一天开始算“增资完成”:①签署增资协议之日起计算;②资金注入验资账户、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之日起计算;③公司增资后,换取新的营业执照之日起算因此,为了避免未来发生纠纷,写合同的时候就应该予以明确可以写为“自增资完成之日起届满十八个月,乙方应收购甲方股权本条所称•增资完成之日,是指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所记载的、甲方将资金划入指定的验资账户之日”。
这样写清之后,履行的过程中就不容易出现纷争2)履行地点条款为了节省运费或其他合同履行成本,应尽量约定在本地履行合同中的交付义务若当事人未能对该条款进行约定,我国《合同法》规定了一个推定的法则: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3)履行方式与风险转移有密切关系,也是合同较为重要的条款不同的合同义务涉及的履行方式限定要求不同,衡量履行方式条款是否具有法律风险,应当根据具体的交易要求与合同确定的履行方式是否相符进行判断有时合同签订背景也会影响履行方式法律风险值①代为履行问题企业在选择交易对方时,通常会根据交易需要衡量对方,保证对方亲自履行合同能够有效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当合同出现代为履行约定时,则可能给企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在代为履行缺乏相应限制时,法律风险值将更高在设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对当事人能力有特殊需要的合同中,缺乏代为履行禁止条款就应当归入法律风险范畴②运输条款问题运输条款属于履行方式中非常重要的部分,在涉及运输的合同中,双方关于运输方式、运输费用承担、运输风险负担等约定不明,都是较为明显的法律风险。
4)付款期限的条款付款期限是双方都非常敏感的问题,尤其应明确约定模棱两可的约定会给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例如以下约定的付款期限就都有问题季付仅约定了付款频率,但是未约定具体的付款时间合理的约定,可以约定为“每季度开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或者“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结算、付款”②检验合格后付款、收到货物后付款这种约定的问题在于,究竟是检验合格、收到货物后多少天付款?如果约定“检验合格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