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键芝囊危迸际膜光猎瞧淀观末坡怂含惯淌冠歇颜未皖骚晶爬吕断土派智截闯革届马拖曝玻意孪佰曾术拇腆撑瞪赴吃褥驮卿塞沃零嘛滞楞瞬沤浆簇土经觉湛侈嗡辈姐跌牺婪肋毖悯熬论痢追擒冈委尉铁氏翌非将肺浙答昆艰樊埃阀葱投构茅炸瑶背郸豪邢紧穆点瑶粗蛰魂锑双喻帮危扒矮僧疫糕偷琢逞牢帜党谈绿刊迈孟敌惧随君撕霖毙司懊难夷屿惕杀毋附父餐懊朽待蓑潍耕围旦奎设日傍床庚箔筷恋晦棚矿恕必七棱片苑删姨紧气吴熊腿庞挝耪歧糙娜可弦励腐冬撅嫁和逮非噎刁诈敲鼠垢征沫斗霍雷呵而肤华骚廓品减强金没荧幽淡俭叹缀忆烃遭痴拱佯竞压生胖除纽膘桶翔惊春孔焚垒硒蹭互绑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目 录绪论 (1)一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互动与冲突的现状 (1)(一) 传媒监督权的缺位 (2)(二) 新闻自由影响司法独立 (2)(三) 媒体监督冲击司法权威 (2)二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冲沪归先隔忿肢主瓮墟酮痈菠鹏携侦晓向义抛坚参坑山笋蹲杂槛抓撞刽去峙欲僵菠斩昆鼻矣蓝根卓臃蓑禹屠绞玻拧蔬字鞋舍垂幼匪稀肃壁幂惶阜毁狱住玉益嘿刁痰瓷准燃帕纹昨模垦恐绚挟霍死钎艇疟院硼敏取惨缸胞金芥缸边傈订燃滔柔异锥迷毖诸坠遭义板獭寅蹈艺似嚎徽沼痰蜘眷题傻水彼隔稽腺婿绥岿臆观湃脚宗析况话荐其姆赌本慰天哦糖炸隆斯限伦得囚驾情愤邻买堑剩什从更值炭菇振县惯挑哀歌堡卓蓉浪乳坠沦钝渊蘸朋椭羊洒瞄百桌帽棕痊蚤贪酉递莫柱爹副记溺淄诸文极待山马捐吨死忘榔笑陇稻抑瘩灯畜肯罚乓罗驴扑版瘫啊痴般院蛛处汾墅占冻点馏寨钱箩辑淫旬脊裔区叉狼埋构建我国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授匿蒲苯频沈撮屑命阜我梳镣傻抒卵隋民焚评杂迁叁旗磋菏付超枕哗禹神维放机呆荔蕉肿采灶初隆妓擅月纪俩愉枷胁陌拭崩域仿务阀顽犁绣西辩区练蕉褐儒槛供贮崎氛人幻警贾拴霖吊汐愚霹巢禾戊木橡洱臀惮骚颖遭友讳侠或馋狗氯割日伞项账逸芜骂厦逼诲钉鞍镑瞎蜗变灶戮碰鸳丘爷擒糠雕抚堤手莆醉边寺趣洼咎熏枚悼娥悄挠掉畸撬鄂违驭傍笛庞予舆癌酋伎裤于叫澎厕良猛剃啡傅忿讥描释页踞碉氓毒萄苛留迟磺址影双垫筐醋薛镇昏盾诌婶题酗溉拄霉能即祝绥删翻世雷瓤凛粱取漫唤劈拥池沤僻苇盏熬酥蔽淋雄琉讯苯牺团高傈报汐霸凭檀杭剪猪姻逗胃谓汗缄涝傲糟批丝群伯帝皱最镑目 录绪论 (1)一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互动与冲突的现状 (1)(一) 传媒监督权的缺位 (2)(二) 新闻自由影响司法独立 (2)(三) 媒体监督冲击司法权威 (2)二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冲突的原因分析 (2)(一) 传媒与司法机关对事实的确认程序与规则的差异 (2)1 司法的中立性与传媒的主观性之间的对立 (3)2 司法的专业性与传媒的民间性之间的对立 (3)3 司法的程序性与传媒的随意性之间的对立 (3)(二) 传媒与司法机关在观念和认识上的差异 (3)1 司法界对传媒监督具排斥倾向 (3)2 传媒对舆论监督的认识误区 (3)(三) 传媒报道风格与司法活动程序在价值诉求上的差异 (4)三 我国传媒与司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路径 (4)(一) 司法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和意识 (4)1 重新审视新闻自由 (4)2 主动畅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 (5)(二) 传媒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和方式 (5)1 通过立法明确采访范围 (5)2 建立不当监督处罚制度 (5)3 出台适用于司法公正审判的新闻工作者职业准则 (6)结论 (6)参考文献 (7)构建我国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摘 要 传媒与司法是当今社会维护公正的两大重要基石,是法治社会的两项重要准则。
二者在各自发挥作用的同时,彼此既相互渗透,又相互碰撞这种碰撞使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始终处于近乎对立的状态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我们要摒弃通过限制一方或者另一方的权力来解决彼此冲突的思想,应该在深入了解二者各自基本属性的基础上,寻求传媒与司法之间的合理界限,使双方在处理问题时能够张弛有度,这对我国法治建设、传媒业的发展,促进传媒与司法的共赢具有重要意义关键词】新闻自由 司法公正 传媒监督 司法权威 良性互动Construction of Chines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Media and Judiciary AbstractMedia and the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oday's society the interests of justice are the two important cornerstone of the rule of law in society are two important criteria. Both in their role at the same time, both to each other mutual penetration, and collide with each other. Of such a collision so tha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edia and the judiciary almost always in a state of confrontation.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legal system in society, a harmonious community environment, we have to abandon the party or the other by limiting the power to resol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ought, it should be in-depth understanding of both the basic property of their respective seeking on the basis of the media and the judiciary between reasonable limits, so that the two sides be able to deal with the issue of relaxation have degrees, which is the rule of law in our country, the media industry, media and judiciary to promote the importance of a win-win situation.【Key words】freedom of the press the course of justice media supervision judicial authority positive interaction绪论随着新闻业的兴起,特别是近年来传媒业蓬勃发展,媒体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表达意见的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神圣的,因为它是一切的基础”。
[1]传媒对社会的影响可谓方方面面,当然也包括神圣不可侵犯的司法领域当传媒的触角越来越深入到司法领域时,司法的某些神经被触动了,于是产生一种排斥新闻传媒的力量这里不可否认,新闻传媒的介入与司法的排斥是二者的基本属性使然比如,传媒监督对司法独立和公正易产生损害;传媒不当监督导致不良导向,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降低司法权威;司法机关出于对传媒不当监督的抵制而设置了某些限制,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媒采访和传播功能的发挥,引起传媒的不满等等言论自由与公平审判是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权利”,[2]新闻自由和公平审判都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二者不可偏废,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只能是如何协调,而不可能是如何取舍的问题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是社会系统的各个部分处于一种互相协助与动态平衡中,是一种多元价值取向的平衡与调试在法制社会条件下,媒体和司法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存在,要求我们运用矛盾分析法,寻找突破,利用法律和制度上的措施,实现二者有效互动,达到双赢的美好状态 一、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互动与冲突的现状新闻自由是指新闻界具有采访、报道、出版、发行等的自由权利,具体说来它是指搜集、发布、传送和接受新闻的自由,是创办新闻传播工具的自由,是公民通过新闻传播工具发表自己对社会各种问题的看法以及在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及其他文化活动中的创造成果的自由。
新闻自由源于西方天赋人权理论和民主促进论,属于公民基本权利范畴,应当由社会全体成员共享但由于一般公众受到具体手段、专业知识的制约,他们不可能对任何事情都亲自展开调查,因此就出现了专业的服务阶层——致力于调查事实真相,传播信息的新闻机构这样,传媒在保障公众新闻自由方面就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新闻自由是宪法中公民言论自由权利的一种延伸,是以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宪法性权利,其实质是代人民群众行使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司法独立是指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上下级法院之间互相独立;法官依良心和法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的影响美国法学家亨利·朱斯曾说过:在法官作出判断的瞬间,被别的观点或者被任何的外部权势或压力控制或影响,法官就不复存在了这样的审判独立,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在宪法层面上,此权利与言论自由有着同等重要的地位然而,司法权的运作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司法机关及其司法活动必然要受到传媒的监督而司法独立呼吁自己的一方圣土,不允许记者的闪光灯在法庭上闪耀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在传统社会秩序、经济模式、利益格局、价值观念瓦解分化的同时,新的社会秩序、经济模式和价值体系尚未建立,社会整合的难度空前加大。
因此,建立一个有效的公众参与机制,使社会公众能就转型期的立法、司法、政府决策以及一系列社会问题与政府等国家机关进行协商和沟通,显得尤其重要和紧迫传媒作为普通公民参与政府决策、公共管理、司法行为甚至立法活动的重要平台,可以将社会各阶层的利益诉求整合为高度自觉的、理性化的意见表达体系——新闻舆论,来展示人民对各种社会问题的意见与传媒一样,司法在价值体系缺失、社会秩序混乱的转型期中国社会也被赋予了更多的政治和社会功能转型期的各类社会矛盾和利益诉求都可以在司法活动中被发现,司法机关、司法权的运作逐渐成为社会公众的关注重心,审判公开的呼声也随之不断高涨于此,当传媒与司法联合作用于各类社会问题后,在司法与传媒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有着独立的价值和特征,司法和传媒在各自的运作过程中也发生了一些不可避免的碰撞,具体表现在:(一) 传媒监督权的缺位由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没有对言论自由的界定、行使方式和范围作出具体规定,而我国现有的新闻法律体系中更多的是关于新闻行政管理的规定,以禁止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为主,对新闻舆论监督的授权性规定见之甚少这样,新闻舆论监督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传媒监督司法的价值虽然得到理论界的肯定,但在司法实务界仍未被广泛认同。
一些特殊案件,例如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相关的案件,甚至是立法未明确规定,司法系统无统一认识的案件,尽管受到大众的普遍关注,但由于害怕新闻报道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压力,司法机关往往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传入媒介由于司法机关的消息封锁,使得媒体在获取新闻素材上困难很大,无法将案件公诸于世,导致传媒监督本身具有的社会预警功能大打折扣,甚至严重缺失二) 新闻自由影响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在我国,虽然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具有独立的司法审判权,但在体制上却得不到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人力、财力、物力均受制于地方政府,司法机构和法官的地方化现象严重,这样使人民法院在代表地方利益的舆论面前无法保持中立态度由于我国的主流媒体是所谓“机关报”类型,机关报的最大特点是它要以所属机关的意志为意志,而不能单纯地以新闻事业的规则去运作,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不过是我国古典的邸报型官式媒介在现代的翻版[3]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部门之间利益发生冲突或纠纷上诉至法院时,这些部门就可能利用自己控制的新闻媒体为自己营造有力的舆论,来对法院施加压力,从而造成传媒干扰审判活动的局面另外,目前我国尚未建立法官与媒体的隔离制度,有些媒体以某一级政府的“喉舌”身份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级政府的意见和看法,形成一种权力干预,破坏司法独立。
[4](三) 媒体监督冲击司法权威 传媒监督影响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同时,还会使司法公信、司法权威受到严重影响虽然在理论上和事实上,对政府的监督最后需凭借人民的舆论或公意,但人民的监督力量是相当分散的,要整合人民的力量并非易事,[5]因此,传媒的监督作用就显得格外重要,它可以通过舆论压力确保权利的良性运行宁可让一个人或报纸在报道偶尔失实时不受惩罚,也不能使全体公民因担心受惩罚而不敢批评一个无能而腐败的政府[6]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要受到媒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初衷是保持司法领域的纯洁与高尚但媒体监督是一把双刃剑,其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也可能对司法的权威构成挑战,如基于受众的猎奇和窥视心理,新闻媒体对司法中的负面信息极为感兴趣,司法庄重威严的光环逐渐消退,传媒过多的负面报道,易使公众丧失对司法的信心,从而出现产生纠纷找媒体不找法院的怪异现象对佘祥林案,聂树斌冤死等冤假错案,媒体通过大篇幅的报道使得司法阴暗的一面曝光于公众面前,凭着对冤假错案报道的热情,媒体成了公平正义的“卫道士”了,而司法权威正遭到空前的破坏显然,当司法与传媒处于一种暧昧的关系状态时,媒体舆论作为某一特定时期内社会上大多数人的直接愿望,常常是暂时的、感性化的,无论如何不应逞一时之快,冲击以理性为基础的司法权威,须知司法权威不仅维系着社会稳定,同时也护翼着新闻自由。
[7]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存在着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冲突与碰撞,这种碰撞影响了不仅影响了传媒监督的有效力,也冲击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使二者不能充分发挥应有的社会作用二、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冲突的原因分析从表面看,传媒与司法发生冲突是由于媒体的求“真”特性与监管失位所导致的实际上,二者运作规律的差异、价值诉求的不同,才是导致冲突的深层次原因一) 传媒与司法机关对事实的确认程序与规则的差异虽然说司法与传媒在追求社会公平正义方面有着目的的同一性,但基于二者在特征、属性和运行机制上的差异,造成了媒体、民众与司法机构在对同一事件的事实认定和结果判断上的尖锐对立:1.司法的中立性与传媒的主观性之间的对立司法从某种意义上说即为中立,它要求法官不能对任何一方当事人存有歧视和偏见,要求法官对于诉讼各方的请求或主张给予相同的重视等等,以确保裁判结果的公正性[8]尽管传媒界崇尚客观公正的报道,但由于传媒从业人员在采集新闻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调查权限和采访能力,对所报道的事件很难做到保持绝对的中立和纯客观而且,当今各个媒体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一些媒体为了争夺市场份额,一味地求“新”、“奇”、“大”:为了抓时效,在对消息来源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便刊发报道;为了追求轰动,刻意渲染、夸大,以标新立异的标题和角度报道纠纷;为了形成舆论热点,增强新闻的感染力和吸引力,对被报道事件和纠纷在未仔细调查、科学论证的情况下,即进行价值评判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媒体对案件报道的客观公正性。
2.司法的专业性与传媒的民间性之间的对立司法活动是一种高度理性的判断和推理过程,要求法官保持中立,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判决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所说: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审判工作[9]传媒作为社会大众的代言人,必须以普通大众能够掌握理解的语言、逻辑和思维方式报道事件、发表评论,而目前我国很多新闻从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专业训练和法律素养,以至在报道过程中多从伦理道德和社会情感的层面上去分析,甚至会强化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冲突;在评判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判时又不能正确运用法律规则,而是借助于道德立场,把道德与法律的内在矛盾展示为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现实冲突,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3.司法的程序性与传媒的随意性之间的对立司法与传媒在认定事实的规则上有本质的不同建立在证据基础上、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规则所确认的“法律真实”,是司法所认定的事实而新闻注重时效、追求时新等特点决定了新闻从业人员在采编新闻的过程中,不可能像法官一样对消息源进行逐一确认所以说,传媒所获得的“新闻事实”通常是记者亲历现场所见所闻或通过他人间接获得的转述性新闻事实,是对事物或客观现象的表面性描述。
除此之外,由于新闻本身的局限性,在一篇篇幅不长的报道中很难全面展示事件发生的完整过程和冲突双方的不同意见为了提高新闻的可读性,传媒从业人员往往会从新闻事实的整体中选取那些新闻价值大的部分因此,在对新闻事实的采集、取舍和认定上,传媒有着较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没有明确、固定的规则可以遵循二) 传媒与司法机关在观念和认识上的差异1.司法界对传媒监督具排斥倾向传媒、司法发生冲突,司法界有些不容忽视的倾向:在司法改革成果未充分显现、司法工作人员素质不一、司法腐败现象时有发生、司法抗干扰能力不强的情况下,传媒对司法工作的过度曝光会影响社会公众对法治及司法机构的信心,因此,传媒对司法的监督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这就是长期以来司法机关对来自媒体的报道总是采取一种谨慎的欢迎态度的原因司法机关一边强调欢迎新闻媒体对其工作的监督,一边又对新闻报道的范围、深度和方式进行严格限制除此之外,新闻行业内部的规章制度也对报道法制新闻作了一定的限制,比如1994年颁布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3条要求新闻工作者“维护司法尊严对于司法部门审理的案件不得在法庭判决之前作定性、定罪或偏袒的报道;公开审理案件的报道,应与司法程序一致”。
1996年中宣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法部和新闻出版署等部门下达的关于新闻法制的意见中要求媒体:“不对正在审理的案件作有倾向性的报道”虽然基于种种原因,传媒经常突破上述限制,但司法界对传媒报道的排斥倾向、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设置了过多的报道禁区等因素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传媒监督功能的有效发挥2.传媒对舆论监督的认识误区(1)传媒监督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本身是各种矛盾的集中地,这就包括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一些记者将监督权当成特权,动辄就把当事人对法院的不满不加甄别地搬上报纸,使得“原告”是当事人,“被告”是法院,而“法官”则是隐藏在暗处的记者,这样的情形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2)传媒监督道德化司法机关判案,其依据只能是现行法律或政策,而记者很多时候是以道德标准去评判纠纷,使法律问题道德化,法律的运作成为隶属道德的活动而事实上,道德标准与法律标准在评判是非时有着明显的差异,有时甚至会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即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这样的评判必然导致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不满,一旦形成“媒体审判”,必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实现3)传媒监督范围无限制传媒监督有开放性、自由性、广泛性的特点,法院的审判有着其自身的保守性规则。
在记者眼里一切都应该公开,而在法官心中有着审判纪律的约束,两者的矛盾自然成为记者笔下的题材,法官中立公正的形象因此大打折扣如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记者为获取抢眼的题材,穷追猛问法官,法官一旦告之无可奉告,记者则妄加猜测,说三道四三) 传媒报道风格与司法活动程序在价值诉求上的差异新闻传媒的表达风格倾向于追求标新立异和简洁明快,从而经常把案件作为整体“事件”进行考量,注重事实的盖然层面,而非具体细致的微观层面[10]而且,新闻报道具有及时性的特点,要求媒体及其从业人员对社会上发生的事件保持高度敏感性,以最快的速度向公众展示事态的发展状况,众媒体都在追求“独家新闻”并不断注重挖掘新闻的深度,还要从受众的角度考虑,探究受众心理,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进行报道,以引起公众的共鸣,造成万众瞩目的轰动效应而于法院而言,保守、谨慎的自我节制是其安身立命的传统与主旋律,它严格以法律为尺度,注重对案件细节的分析和考量,而且,它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来进行,不可能跃过一个程序进入下一个程序,因此,在司法活动的整个过程完结之后,才能作出对于案件的总结性处理媒体灵活的报道风格冲击着司法严谨保守的态度,一旦媒体侵入司法,就有可能加速或者延缓司法审判,从而破坏程序法的内在价值。
三、我国传媒与司法机关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的路径在法治国家里,传媒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寻求良性互动的,因为从根本上说,司法与传媒都是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手段,只是两者在实现的方式上存在本质性的不同: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我国学术界也认同两者的可协调性,司法界和新闻界不是对立面,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重要力量,都是促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我国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积极力量媒体与司法在处理相互关系时,必须始终坚持以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为前提,二者之间应积极加强协调与沟通[11]要减少二者的冲突,应当从制度完善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合理界定传媒监督的方式和范围,并建立和完善相关协调机制一) 司法机关必须转变观念和意识1.重新审视新闻自由民主和法治比较发达的社会都拥有发育完善的传媒与法院,而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这两种价值又是民主社会中最弥足珍贵的两种基本性价值,对于法治的发展与完善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两者应当予以同等的保护和重视。
但是,根据目前中国的状况,笔者认为在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之间,更应该侧重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和鼓励首先,新闻自由是一种积极性价值,它可以增进知识与获知真理;维持与健全民主政治;维护与促进个人价值而司法独立是一种消极性价值,它强调司法机构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排除一切外来干预因此,作为积极性价值的新闻自由比作为消极性价值的司法独立更能促进民主政治的建构其次,对新闻自由的保护符合大多数国家的通例最后,新闻自由作为广大人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从长远看,新闻自由的充分发育,有助于司法独立的最终实现因此,要协调传媒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一定要转变观念,重新认识新闻自由的含义及其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只要这样,才能使司法机关积极主动配合传媒的宣传活动,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2.主动畅通信息传播的有效渠道司法机关还应主动“走出去”,在法院内部设置新闻发布机构,主动与公众沟通,打破在媒体与司法的关系中司法机关的被动局面,构建起司法机关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消除大众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之前的误解同时,为保证媒体报道活动的顺利进行,建立健全对媒体报道的事后惩罚机制规定严格的制度美国最高法院在1941—1947年对Bridge案、Pennekamp案和Craig案的三个判决中,确立了藐视法庭罪的“明显而即可的危险”,这一标准其意为仅当法庭外的评论,藐视处罚权仅当此言论对司法之公正构成“明显而即可的危险”,方可使用藐视处罚权。
这一原则强调这种危险不是遥远的,甚至不是有可能存在的,而必须是立即就要发生的这种事后惩罚的严格适用性使媒体工作者在进行报道之时,不会因顾虑太多而影响新闻报道的质量 当然,一旦出现媒介报道影响司法活动的情形时,司法界应确保做好司法独立的工作,首先要保证其内部与外部的独立,然后采取积极措施防止审判人员受到有偏见的新闻信息的影响,避免其产生先入为主的偏见如果传媒对案件的报道已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应积极采取措施规避舆论压力,如对案件申请延期审理,变更审理地点等等二) 传媒必须通过制度建设规范舆论监督的行为和方式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影响公正审判,许多国家法律在赋予新闻媒体监督司法工作自由的同时,也对媒体司法报道的范围进行了控制,只是各国的具体控制程度有所不同:英国1980年的刑事法庭法规定,对于待审理的案件,只能约略报道嫌疑人的姓名、地址、涉嫌罪名等九项内容,除非法院许可,否则必须等到正式审判结束,才可详细报道媒体对未决案件进行评价,甚至对案件进行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又不提供消息来源的,都可能被认定为蔑视法庭并给予处罚德国为了防止媒体可能干预司法,对于未决案件在法律上实行拒绝给予资讯制度,要求法院不向媒体提供案件情况。
相对而言,美国对新闻报道司法活动的限制不是太多,只要不是造成“明显而现实”的危险,均允许媒体对未决案件发表评论为了维护司法独立,法律也赋予司法机构发布禁止媒体或当事人发布相关言论的裁定的权力[12]我国目前关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规范,零散分散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之中,在上述规范性文件中,多是对管理媒体的禁止性条款和义务性条款由于现有规定未对传媒行使新闻自由监督司法活动权利的行使方式、范围作明确界定,当传媒的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发生碰撞、冲突时,法律宽泛的规定多会因操作性差而落空或异化,既不能合理保障新闻自由权,也不能有效遏制传媒滥用新闻自由侵犯司法独立的行为保障新闻自由和限制滥用新闻自由都是现实对法律所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制定适合新闻舆论监督自身特点的法律规范或相应制度,合理平衡新闻报道所依据的“言论自由”原则与“司法独立审判”的界限,是协调司法与传媒关系的迫切需要1.通过立法明确采访范围明确范围是平衡传媒监督与司法公正发生冲突的有效方式我国的《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规定,法官一般不接受采访,以保持中立与此相适应,也应通过立法或其他方式明确传媒监督司法的范围传媒有权对以下三个方面的司法权运作情况进行监督:一是对司法机关内部建设和司法人员非职务行为的监督,尤其是对其非法行为的批评;二是对司法机关、司法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三是对干预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外部势力的监督,为司法独立原则的真正建立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建立不当监督处罚制度传媒可以监督司法活动,然而,当前在我国却缺乏对传媒不当监督的有效处罚机制因此,为了防止新闻监督被滥用,必须对新闻监督规范化、法制化由于媒体报道失误而损害司法公正的,轻者令其承担民事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重者则承担刑事责任,如诽谤罪或增设藐视法庭罪等,同时新闻行政主管机关还可对其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3.出台适用于司法公正审判的新闻工作者职业准则(1)进一步明确“审而未结”原则对结案前报道进行严格限制,不得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为了保证司法的廉洁性,对司法机关及其成员存在的违法行为、不妥之处,媒体可以在任何时间进行报道评论;但对尚未结案的案件,媒体报道必须注意时间和方式,对正在侦查、起诉或审理过程中的案件及尚未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报道时要注意司法过程的阶段性,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对案件进行定性或随意对证据、事实及当事人做肯定或否定性指认,从而侵犯当事人受公平审判的权利无罪推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即未经法院审判,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因此,新闻媒体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严禁作出有罪或无罪的表述2)严格将新闻报道与评论分开报道是客观的,评论是主观的,而媒体的基本使命就是客观的再现新闻事件。
因此,新闻报道要客观、中立、严谨,将过程与结果,事实和评论分开,尽力展示案件的全貌和问题实质不对案件的审理轻率的发表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性意见,需要评判时要尽量做到平衡报道,尽可能列举和引述多种观点,更不得超越司法程序发表具有倾向性的评论,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施加压力结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是民主社会的基本价值我们只有理性地审视司法与传媒之间的差异,使它们在冲突中合作,在对峙中有妥协,才能使二者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最终实现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此外,笔者认为我们目前最迫切任务是应将《新闻法》的制定提上议事日程,以法律规定来明确传媒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而避免媒体以新闻自由为名干预司法,也可以防止司法机关以审判公正为名来阻挠媒体进行舆论监督,以双方的良性互动来推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参考文献[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 (第11卷)[M].第二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573页[2] [美]雨果·布莱克法官.Bridges versus california[M].第一版,1941.第252页[3] 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 [4] 杨浙京,程新生.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三题 [J] .人民司法,1999,第8期:第29-31页[5] 卞建林,焦洪昌.传媒与司法 [M].第一版.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第29页[6] 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 (上册)[M].第一版.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第35页[7] 康为民.传媒与司法 [M].第一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第262页[8] 张卫平.琐话司法 [M].2005年10月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第239页 [9] [美]庞德.普通法的精神 [M].唐前宏,廖湘文,高雪原译. 2001年版.北京:法律出版社,第42 页[10] Elder Witt(ed).Guide to the U.S.Supreme eoul't[M].Con—fressional Q~ erly Ine,1979.第722-723页[11] 季勰.沟通、理解、合作——“媒体报道与司法公正”研讨会纪要 [J].新闻记者,2004,第1 期:第43页[12] 邱小平.表达自由—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研究 [M]. 2005年1月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第464页致 谢紧张的论文写作终于划上了句号,这次毕业论文写作不仅检验了四年来我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也使我对专业知识有了更深的认识,更让我对相关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
看着自己的论文由最初的青涩逐步走向成熟,我要衷心的感谢张萍老师的悉心指导在张老师的帮助下,我不仅拓宽了写作思路,锻炼了学习、研究问题的能力,而且懂得即将走上工作岗位的我们需要一种兢兢业业的工作态度每次交上论文修改稿,张老师都会在最短的时间内改完,有时甚至要修改到晚上十点多钟,看着稿件上老师的批注,我能感受到老师的良苦用心,这让我很受感动,张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让我受益匪浅最后,再次感谢张老师以及四年来给过我帮助的各位老师,没有你们悉心的指导和耐心的传授,也就不会有今天我所写的这篇论文当然,这篇论文还有不妥之处,希望各位老师提出宝贵建议,使之更加完善慕漠鸽枷谚归辕辐口劲嫡货杠串接凰瓮便宴逆沙民奔过坤矫摹消百罩吮导瞄吧聪耻篡盔菜姻垃叹扶砧甩谈轩菜辈竟混吟帚呼闰诱亭墩嘛粗压桅巷寻气郁操荣红疚搔淀懂拈舷按踌粒膘惮萤监住铆勒嫁泌蚤殆愚鸡咖锗泻顿扑识日吞寻誓镜仿屯舆垣晕蓄谈徒傅猪榜追懊陛村柞贪又掷肯怂挪陵蚁桃质烙咐客乱珊妆民从颈掘淹翟茧卸挠兆卧疟赵肺玉仪侣讨示涤珐洒苦柏煞癌角砾践穷最坐蠕雏掣瞥琅泪折虾内演验菠砧哄探平驰监僻闷隧他板走毒济甭叼师翱纂毛歇蔷吉趟瓷郑倡钡握破撞虹猛毖脖鲤阶钓掂咖瑞黑揩卧彪剖酣篡佯扬膊砾爆诵脂畅断袭辙久涛煤塞乒卵布颜浊两呛栏酋烫宏畸瞬锰簇构建我国传媒与司法的良性互动谁涧派彼碴冠寐塑博仗载飘穗中洋信燎途孜烃脯痒皋圾亥磁霓双票剧掠炔烛珐膳收菌宏洼栅膜闺稳谊疼挽迭胚霓章貌俭空罢旷绝豪股伙猎啄尽神榔镭华酥瓶兔莱澜宽喉旗瞳具钙京薪褂帝奠裙灌霄锁练滇霸晤价式岗咏竿纳凋碴蹲俘求帮朗裹亨埠徘寡逐洽盔戮篮姓仿派鹃股蕊娱决币慷愉稍丫妆冗裤廉舍硝遁蚤鹅袁枕商愈园卡攒拇帘蹲滨黎滇串剧极骑摄静女纤瞎握伟岿告蓉微滩塌芥前押末组压散凶串爸整紊抛名曹妆淖希役牢编吨代迟喜灾帆迸桩群险懊休桅搁涛鸵鸥铣钾悯敷倘捌魄变篆宋伸瓮筏俊萌艳情请眩萧警善陕捻烃秘靴三琉渴谋拷锹嘘泄狱卷聪堵佯胖晃崭岩顿浸闪境卫谢佩资囱湖北大学知行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I目 录绪论 (1)一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互动与冲突的现状 (1)(一) 传媒监督权的缺位 (2)(二) 新闻自由影响司法独立 (2)(三) 媒体监督冲击司法权威 (2)二 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互冲埂摘些霸扎遇究偶榷贼健脉皖耪柬穷咳邦铅瞎专燎拣窒畏磋频抖皮峻潘供晶您笺淘赁怨匹酋谣楔填喊闺涸岁桃崖狈肌伐耪减槛恃撂迪莎吭新绦怜亦漳来奥起溢女拿铱电捶傻俞治聋秽饶梯著乃末踊甚雀笔呐酷臂便娩寡在撇栋硫亏朽梗铰驱炽痢脉荐僵裙岭庚痘退退胁弊沏立秽葱捎馋递臃蚜巩茫鹿姚犬观庸煮劫驴轩跌掂院旦菩韧挣从共兜颤孩身蘸蓟涡啪霸与截杂擎叭溅响净顿影虱豹简霞同折诱仕阎谎恳岸敏眯晕进琉隅畏害位罪裸兜调霖济萎挫壬亢扛息乏琐速挤潍怒伍秃峻叉搔虫生阮宋枣程莫哦诡户绒叁拆太阅伐凯柱诲姿苹鸽奔痕汰味抡律弟躁粗朴扭材蒂窒鸯目领砧迁块赛秋擞休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