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井下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为规范职工停电操作行为,贯彻掉电就是事故的思想,杜绝无计划停电事故 的发生,特制定以下追查、上报制度:一、 无计划停电定义凡是在没有办理停用电申请手续的情况下(局扇自动切 换开关在非试漏情况下)停、掉电事故都归结为无计划停电范围二、 上报集团公司追查的事故1、 因停电责任事故影响矿井某一水平或单翼出煤系统―小时以上的;2、 因停电责任事故导致提人立井卡罐 小时以上的;3、 因停电责任事故造成全矿停电或主扇风机停风 分钟的;4、 移动设备因停电事故影响 小时以上的;5、 由于上级变电所事故导致矿变电所掉电未能及时恢复的;二、追查制度1、 管理矿井发生无计划停电事故,情节较轻者,由责任单位自行追查并将追查报告 交调度所备案;情节严重者,由当天矿总值班负责 追查,调度所、安监处、 机电办参加,事故单位当班值班人员、井下当班跟班人员、事故直接责任人必须 参加2、 无计划停电事故追查处理(1) 、局扇自动切换开关无计划进行切换的,由机电办督促责任单位查明原 因,频繁进行切换的,由机电办 追查,必要时由机电办电管员到现场查明原 因2) 局扇自动切换开关主备局同时掉电、人为造成局扇自动切换开关掉电,由 当日矿总值班负责 追查,调度所、安监处、机电办参加,必要时须赴现场进 行实地调查。
3) 、动力电无计划停电事故,影响生产 小时以内的,由责任单位自行追查,并将追查报告上报调度所,由调度所留底备案;影响生产 小时以 上的,由当天矿总值班负责 追查,调度所、安监处、机电办参加,必要时须 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4) 、因无计划停电导致矿井瓦斯超限的,由机电矿长或机电副总负责 追 查,调度所、安监处、机电办、通防科参加,必要时须赴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矿井井下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二)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处理措施矿井因停电、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井下无计划停电停风时,会造成工作面及 其它地点瓦斯超限、积聚,严重影响矿井的安全生产为了确保发生无计划停电 停风后的规范、有序管理,杜绝瓦斯、煤尘等事故的发生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 定,结合我矿井实际,制定矿井无计划停电停风处理措施:一、矿井主扇无计划停风后的管理规定:1、 主扇无计划停止运转造成矿井停风后,主扇司机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 报,矿调度室必须立即通知矿总工程师,当日值班长,以及通风、机电、安全等 部门领导,及时采取停风后的安全措施2、 矿井发生停风后,由矿调度室负责,立即将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停止工 作,切断一切电源,所有人员全部撤离到大巷或采区的进风巷道中。
由值班矿长 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3、 主扇停运后,必须积极采取应急措施,争取主扇或备用主扇在最快的时间内启动规程规定:备用主扇必须能在 min内启动)4、 主扇停运且不能及时重新启动时,必须立即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 最大限度地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于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 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二、 局部通风的区域停风后的管理规定:1、 井下各作业地点不论何种原因出现停风后,由施工单位跟班队干、带班长 负责,立即停止工作,切断一切电源,将所有人员撤离到全负压通风的进风流中,并由带班长负责在巷道口设置栅栏,由本区域瓦检员监督,并在栅栏上悬挂 “禁止入内”的警标,禁止一切人员入内2、 由瓦检员、班组长立即向矿调度进行汇报,矿调度必须立即汇报值班领 导,并 查明停风原因,通过监控系统监测停风地点瓦斯情况,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事故扩大三、 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及井下机电峒室恢复供电的规定:1、 主扇因停电、故障等原因停运,恢复通风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根据监 控系统等情况确定是否采用主扇进行瓦斯排放2、 开启主要通风机排放瓦斯前,必须先将防爆门和行人小风门打开,采取 “短路渗新”的办法进行排放。
排放时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否则必须采取加大短路风量、降低矿井回风量的措施3、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小于%时, 瓦检查员进入检查各机电峒室和机电设备前后 m范围风流中的瓦斯当瓦斯浓 度小于%时,瓦检员向机运台汇报,机运台在接到瓦检员的汇报后,方可向坑 口变电所下达给井下全风压风流中电气设备送电的命令4、 主扇恢复通风后,局部通风地点的局扇不得启动,只有在主扇运行 分 钟后,井下系统巷道瓦斯排放结束后,方可按规定进行排放工作面瓦斯四、 局部通风瓦斯排放规定:1、在矿井恢复通风系统后,局部通风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严 禁两个及两个以上地点同时排放瓦斯,由通风科长负责做好协调指挥2、 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 分钟,瓦斯浓度不超过%时,由 通风科(队)长安排通风队现场瓦检员按规定进行排放排放时,施工单位安全副 队长、带班长做好配合工作3、 开掘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超过 分钟或瓦斯浓度超过%且未达到%时,必须制定措施,由通风科长、通风队长进行现场排放,安全科长现场监 督4、 停风后瓦斯浓度超过%时,由通风科制定排放措施,将集团公司总工 程师批准后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贯彻,并签字备查,排放工作由矿山救护队负 责,矿上协助,排放时矿总工程师必须亲临现场 指挥,安全处长现场监督检 查。
5、 局部通风排放瓦斯时的专项规定:① 、排放工作面瓦斯时,必须检查局扇及开关附近 m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只有当瓦斯浓度小于%时,方可人工启动局扇② 、排放瓦斯时,严禁“一风吹”必须采用“风流控制法”,利用排放瓦 斯“三通”或改变风筒对接面积的方法严格控制排放出口的瓦斯浓度③ 、排放回风路线的巷道必须停电撤人,并在通往回风巷的巷口设置警戒, 防止一切人员入内④ 、有几个工作面需要排放时,要由外向里进行,一个采区内严禁 个及个以上的工作面同时排放排放串联通风的地点时,必须先从进风方向第一 台风机开始排放,只有当第一台风机地点瓦斯排放完毕后,方可排放下一台风机 的地点⑤ 、排放瓦斯时严格控制排放回风流中瓦斯及二氧化碳的浓度,保证瓦斯和 二氧化碳的浓度不超过%⑥ 、排放后所有巷道中的瓦斯浓度均小于%,且稳定 min无变化后, 排放瓦斯才算结束⑦ 、排放结束后,由机电人员检查停风区的所有电气设备,只有当机电设备 全部完好时,方可恢复巷道内的送电工作⑧ 、瓦斯排放时,要加强领导,明确排放瓦斯参加人员,责任落实到具 体人员,排放人员必须学习排放措施,并在学习记录上签字⑨ 、所有参加排放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各尽其责,严格把关,直到 结束,并向调度室汇报。
矿井井下无计划停电追查、上报制度(三)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入井安全证方可入井二、 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持有中华任命共和国在有效期内的机动车辆驾驶 证c1证及以上,经车辆操作业务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司机入井准驾证》, 方可上岗三、 入井车辆必须配有合格的记载瓦解仪,驾驶员必须佩戴便携式氧气、一 氧化碳、瓦斯检测仪,瓦斯浓度达到%时,应立即停车关闭发动机,撤出人员 并及时报告四、 严禁喝酒,严禁携带香烟和点火工具,严禁穿化纤衣服五、 入井车辆在井下巷道必须执行右侧通行的原则,严禁进入采空区、盲 巷、未支护的巷道及机电硐室、水仓等与本人工作无关的区域六、 入井车辆严禁客货混运和驾驶室超员七、 驾驶员必须熟知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应知 应会八、 驾驶员在车辆未熄火的状况下不准离开驾驶室;井下环境复杂运行设备 多,驾驶员在井下运送人员、物资期间,除查看车况及路况,不准下车九、 驾驶员应熟悉矿井辅助运输路线和井下避灾路线及各盘区固定位 置,熟悉调度室十、入井车辆必须符合《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车辆完好标准》;必须按照 《塔然高勒煤矿辅助运输管理办法》进行行驶车辆。
1、 车队要设有调度人员,负责车辆统一调度2、 入井车辆必须完好,不得带病运行3、 入井车辆实行统一编号4、 在井下掘进面巷道、单行巷道及大巷中行驶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停车 行人”的制度,辅运车辆在巷道经过有行进或作业的工作人员时,需提前减速在 距人员 米左右位置停车驻车,待人员全部通过车体后,方可继续前进5、 入井车辆必须配不小于4kg 个合格灭火器,个三角警示架, 个阻车器十一、井下车辆行驶速度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1、 井下车辆运行速度在大巷内不得超过 km/h2、 巷道交叉口、转弯处、下坡时、会车时、行车区域内视线不清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速度不超过 km/h3、 发生灾害时在保证自身及他人安全的前提下不做最高速度限制;救伤等紧 急情况下不限速,其他所有车辆让行十二、车辆起步前、倒车时、交叉口、转弯处必须鸣笛示警,确定周边无人 后方可启动、通过1、 下坡时严禁熄火或者空让空档滑行2、 同向行驶车辆安全运行间距不得小于 米3、 在巷道内发生事故时,前后 米以外设置明显的警示牌,并立即向调度 室汇报,调度室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积极 处理4、 规定单向行驶的巷道内车辆严禁逆行5、 下坡车辆让上坡车辆,会车时相距 米变光减速,让行车辆必须停车并 关闭大灯,等待对面车辆通过后方可通行。
十三、井下停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 车辆应当在联巷或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的位置停放当车辆在行车巷 道内临时停放时,必须靠右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同是打开警示灯(不包 括无警示灯车辆)驾驶员离开时,必须熄火,拉紧手刹车,挂挡2、 在交叉路口、急转弯处、陡坡以及距离上述地点 米以内的路段,不得 停车3、 车辆停车超过 分钟时应熄火,减少尾气对井下空气的污染十四、运输一般材料、设备的规定:1、 严禁人货混载,严禁超载运行2、 运送设备、大型材料必须捆绑牢固,拉运易滚动物件时必须采取防滚动措 施3、 运送火工品、易燃 等危险化学品入井时,应避开交接班高峰期,执行 矿井危险品运输相关规定4、 运送普通材料时、设备时,物件高度不得超过 米,宽度不得超过车 厢,长度前端不超过车厢,后端不得超过车厢 米;运送大型设备和物件必须 制定专门的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规定执行十五、井下特种车辆运行特别规定:1、所有司机必须取得特种车辆操作证2、特种车辆前后必须粘贴车辆示宽标志拉超长物件时必须要挂超长警示标3、 特种车辆行车速度规定大巷内重载时不超 km/h,空载时不超km/h;进入作业地点后,重载时不超 km/h,空载时不超 km/h。
4、 行车时,除跟车人员外,特种车辆禁止载运其他人员,跟车人员必须从指 定位置上下车,坐于指定安全乘车位置,在行车中严禁人员爬车、跳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