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稳定杆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稳定杆公司股东权利与股东会制度xx(集团)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概况 4二、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6三、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4四、 股东会权利 16五、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 17六、 公司章程概述 22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 27八、 公司的基本类型 30九、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39十、 产业环境分析 40十一、 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 42十二、 必要性分析 44十三、 SWOT分析 45十四、 项目风险分析 53十五、 项目风险对策 55发展规划 57(一)公司发展规划 57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未来几年内公司的资产规模、业务规模、人员规模、资金运用规模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随着业务和规模的快速发展,公司的管理水平将面临较大的考验,尤其在公司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后,公司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系将进一步复杂化,在战略规划、组织设计、资源配置、营销策略、资金管理和内部控制等问题上都将面对新的挑战另外,公司未来的迅速扩张将对高级管理人才、营销人才、服务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出更高要求,公司需进一步提高管理应对能力,才能保持持续发展,实现业务发展目标 57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集团)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扩建3、项目建设地点:xx(待定)4、项目联系人:崔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不断推动企业品牌建设,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提升品牌管理能力,实现从产品服务经营向品牌经营转变。
公司积极申报注册国家及本区域著名商标等,加强品牌策划与设计,丰富品牌内涵,不断提高自主品牌产品和服务市场份额推进区域品牌建设,提高区域内企业影响力经过多年的发展,公司拥有雄厚的技术实力,丰富的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可靠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公司将继续提升供应链构建与管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应用研发集团成立至今,始终坚持以人为本、质量第一、自主创新、持续改进,以技术领先求发展的方针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
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待定),占地面积约74.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34036.0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25822.62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87%;建设期利息656.11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3%;流动资金7557.27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20%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34036.00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集团)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20645.94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3390.06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732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57121.96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1777.14万元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26.66%5、全部投资回收期(Pt):5.48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25040.80万元(产值)。
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二、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
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
《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
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
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三、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
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
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四、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五、 股东会会议的类型及运行机制由于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而股东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必须形成自己的意志,因此股东会只能通过会议的方式来形成决议,行使对公司的控制权显然股东会与股东会会议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股东会是指公司的组织机构,而股东会会议是指股东会的工作方式,是股东会为了解决公司的问题,依据公司法或者公司的章程而召开的会议一)股东会会议类型股东会会议一般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类1)定期会议,也称为普通会议、股东会议、股东年会,是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必须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应该召开一次,以便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并且与公司的财务核算年度相互协调,通常是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召开2)临时会议,也称为特别会议,是指在必要时,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由于法定人员的提议而临时召开的股东会会议,是相对于定期会议而言的法律规定的法定人员有三种:代表十分之一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这里的“以上”包括本数,若是由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还应当由监事会做出决议这三类主体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董事会应当履行召集职责,使股东会依法召开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当某些事由出现时公司应当召开临时会议,比如公司需要就重大事项做出决策,或公司出现严重亏损,或公司的董事、监事少于法定人数,或公司董事、监事有严重违法行为需立即更换等情况二)股东大会的运作1、会议的召集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会议体机关,其权利的行使需召开由全体股东所组成的会议但由于股东大会的性质以及公司的正常运营需要,股东大会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经常、随意召开;另一方面,股东大会制度是为维护股东权益而存在,也应该在必要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以防止该制度被不合理“架空”,损及股东利益因此,由法律规定合理的股东大会召集制度便成为了必要一般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是关于股东大会召集条件,召集权利人,召集通知等各项规定的总和规定合理、科学、完备的召集制度,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以及股东大会和公司的正常运作意义重大1)会议的召集人我国现有《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2)召集通知和时间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所以召开股东会会议时要通知,这样才可能保证股东知情并来参加会议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2、会议的议事规则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权力是通过股东会会议来行使的,股东会会议对于公司来说是很重要的,股东会会议的召开有一定的议事规则,主要包括:①股东的出席率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为了保护广大小股东的利益,避免大股东运用自己对公司的控制优势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对于股东出席率,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②表决要求一项决议的通过要经过股东会会议的决议,而在表决时一般都要求经过出席会议的多数表决通过,学界称此为多数决规则多数决规则又可以分为简单多数和绝对多数简单多数是指一项事件的通过只需要简单多数,即1/2通过即可绝对多数是指一项事件在表决通过时,要求绝对多数(2/3)同意才能通过我国现行《公司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股东会会议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对一般决议的表决要求规定得不是很严格把它赋予给了公司自己去解决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③表决方式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于表决方式的规定较为灵活,给予了充分自由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包括:一是本人投票制与委托投票制;二是现场投票制与通讯投票制;三是直接投票制与累积投票制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国现行《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个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④会议记录《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股份有公司的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以备后续查阅参考六、 公司章程概述(一)公司章程概念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须具备的由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制定并对公司、股东、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
对于公司来讲,章程是最为重要的自治规则,是公司高效有序运行的重要基础,是维护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自治机制,是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公司大股东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则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有机结合,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重要保障二)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作为公司自治规则,公司章程即公司宪章,在公司自治规则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也是公司经营行为的基本准则,还是公司制定其他规章的重要依据因此,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设立和运营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公司章程的主要法律特征可以概括为:1、法定性所谓法定性是指公司章程的制定、内容、效力和修改均由公司法明确规定这是各国的立法通例具体来讲,公司章程的法定性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制定的法定性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该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制定于公司设立阶段,成为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公司得以成立必不可少的法律文件②内容的法定性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均有明确的规定,而且,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欠缺可能会导致章程的无效③效力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效力是由公司法赋予的我国《公司法》第11条明确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④修改权限和程序的法定性公司章程的修改必须遵照公司法的明确规定进行例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为之⑤公司章程须经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是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的措施之一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同时,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2、公开性公司章程记载的所有内容都是可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而且,公司和公司登记机关应当采取措施,方便股东及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潜在的交易对象可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途径了解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的公开性特征制度化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公司章程须经登记公司章程须经登记本身即是章程公开性的表现之一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在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置备于本公司,我国《公司法》第101条和第110条均做了相应的规定③公司章程是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时必须披露的文件之一如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在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的同时,公司章程也是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
3、自治性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则,是公司的行为规范,对特定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均有重要影响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表现为公司不同则章程也有所不同每个公司在制定章程时,都可以在公司法允许的范围内,针对本公司的成立目的、所处行业、股东构成、资本规模、股权结构等不同特点,确定本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具体规则因此,不同公司的章程必然会存在差异公司章程的自治性特征,体现了公司经营自由的精神三)公司章程的作用1、公司设立的最主要条件和最重要的文件公司章程司的设立程序以订立公司章程开始,以设立登记结束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者给予登记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不能获得批准;公司没有公司章程,也不能获得登记2、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行为受国家法律的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3、公司对外进行经营交往的基本法律依据由于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及其细则,包括经营目的、财产状况、权利与义务关系等,这就为投资者、债权人和第三人与该公司的进行经济交往提供了条件和资信依据。
凡依公司章程而与公司进行经济交往的所有人,依法可以得到有效的保护4、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范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自治规范,是由以下内容所决定的:其一,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公司法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作为公司法只能规定公司的普遍性的问题,不可能顾及各个公司的特殊性而每个公司依照公司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则能反映本公司的个性,为公司提供行为规范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种法律外的行为规范,由公司自己来执行,无需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当出现违反公司章程的行为时,只要该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就由公司自行解决其三,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七、 公司章程的制定与变更(一)章程的制定章程的制定是针对公司的初始章程而言的,章程是公司的设立要件之一,因此,章程的制定发生在公司设立环节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制定主体和程序因公司的种类不同而异,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同当然,无论是上述何种情形,发起设立公司的投资者都是制定公司章程的重要主体在我国,公司章程是要式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有的国家公司章程不仅要采用书面形式,而且还应当办理公证登记等手续,我国没有类似的强行性要求1、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的制定根据《公司法》第19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依照公司法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批准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制定主体有两类:第一类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第二类则是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不过,这两类主体的权限并不完全相同2、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公司法》第73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这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的一般要求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公司章程的制定过程并不完全一致①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将成为公司股东的投资者还是限于发起人,投资者并没有社会化因此,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仍然具有封闭性的特点发起人所制订的章程反映了公司设立时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根据《公司法》第82条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交付全部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包括公司章程在内的系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②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对于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成立之后成为公司初始股东的不仅有发起人,而且还有众多的认股人,公司的股东已经社会化,因此,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属开放式的公众性公司这样,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不一定能够反映公司设立所有投资者,特别是认股人的意志因此,在公司申请设立登记之前,必须召开创立大会,对公司章程等与设立公司有关的事宜进行审议根据《公司法》第92条第2款规定,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其职权之一就是通过公司章程只有经过创立大会通过的章程,才能反映公司设立阶段的所有投资者的意志可见,对于这类公司,其章程的制定过程比较复杂,既需发起人制订,又需创立大会决议通过二)公司章程的修改为了更好地适应经营环境的变化,需要适时地修改章程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行性规范的前提下,公司可以修改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在内的所有内容公司法规定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规则①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专属于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德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修改公司章程的权限属于公司股东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改,分别属于股东会和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②修改公司章程须以特别决议为之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公司组织及活动的根本规则的变更,对公司关系甚大,而且还可能关系到其他不同主体的利益调整,因此,公司法将公司章程的变更规定为特别决议事项,从而提高了通过章程修改所需表决权的比例此外,公司变更章程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登记程序的设定可以保证章程内容合法和相对稳定我国《公司法》第27条、第82条第2款、第94条均规定了公司章程是申请设立登记必须报送的文件之一因此,公司章程经修改变更内容之后,也必须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否则,不得以其变更对抗第三人,这是章程变更的效力八、 公司的基本类型(一)法学理论上的分类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是按照公司信用标准不同,在法理上对公司所作的分类公司如同自然人一样,从事经营活动必须要讲信用以股东的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是人合公司;以公司的资产数额为基础的,是资合公司人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股东的人格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人的担保的性质人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股东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人合公司不强调公司资产,而强调股东的资产和实力,股东的信用程度决定公司的信用程度;第二,股东相互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股东之间的信用极为重要;第三,股东之间的结合、信用是公司存续的基础,因此,股东的意思表示对公司的组建、运作以及公司行为是至关重要的。
无限责任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对外的信用实际上是以公司的财产对公司信用的担保具有物的担保的性质资合公司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以公司的全部资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资产的多少直接影响公司的信用公司资产的数量与公司的信用成正比,股东个人的资产对公司信用不具有决定意义:第二,股东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彼此之间无须建立信用关系;第三,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存续的基础,股份是股东与公司的纽带,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公司的存续、运作至关重要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也属于资合公司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公司经营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与其相对应,其一定比例以上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即为子公司二者之间法律关系的特点是:第一,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即母公司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尤其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第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主要是基于股权的占有,而不是直接依靠行政权力控制第三,母公司、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3、总公司与分公司许多大型公司的业务分布于各地,甚至不同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大多数都是公司内部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它们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成为本公司或总公司。
①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或资格,其名称应反映其与总公司的隶属关系②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其业务、资金、人事均受总公司的统一管辖与安排③分公司的设立无须经过一般公司设立的法律程序,只需在当地履行简单登记和管理手续分公司实际上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公司,只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或业务活动机构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按公司国籍不同可将公司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对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各国立法并不统一有的采用准据法国籍主义,以公司登记注册地以及适用的法律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以发起设立行为地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股东国籍主义,以多数股东的国籍或占多数股份股东的国籍为公司的国籍;有的采用住所地主义,以公司的住所地为公司的国籍由于公司住所认定的标准不同,公司国籍的确定标准又因此而分为以公司管理机构所在地为公司的国籍,或以公司营业中心地为公司的国籍我国公司法采用设立准据法国籍主义和设立行为地国籍主义的双重标准《公司法》第199条第2款规定,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公司本国公司是指一国按照其所确定的公司国籍标准,具有该国国籍的公司本国公司受该国法律的保护,并受该国法律管辖。
5、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根据公司的开放程度不同,可将公司分为封闭式公司和开放式公司决定公司开放程度的要素包括公司股东有无最高人数限制、公司能否以发生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公司的出资或者股份能否自由转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是否公开如果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通俗点说,也就是任何人出了钱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且股份可以自由转让,使股东处于不断的变动状态,就是开放式公司,对任何人都开放作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股东是50人以下,就是说最高不能超过50人,所以它就是封闭式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不能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来筹集资本,不是谁想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都可以,在公司成立以后,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还有一定的限制,即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也就是说股东的身份不能随便变化,并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不需要公开所有有限责任公司是封闭式公司,与之相反,股份有限公司是开放式公司二)我国公司法中公司基本类型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出资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有:第一,股东人数有限制。
《合同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方可设立由此可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人数没有最低限制,股东人数的最高限制为50人第二,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公司债务超过其全部资产时,有限责任公司对超过其全部资产的那部分债务不予清偿,即不承担责任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责任公司的根本区别所在第三,具有非公开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股东对外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其经营状况基本不涉及社会上其他公众的利益,故无需公开第四,设立简便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比股份有限公司简单我国公司法规定了两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①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产物和法律形式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在国有企业中普遍推行尚需一定条件和过程,因此,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司形式,公司法创制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特别适用于国家垄断经营的领域和行业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取国家独资公司的形式。
②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公司法允许成立一人公司,将其纳入了公司法的监管范围,从而增加了老百姓就业、创业的机会由于一人有限公司存在股东利用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风险,我国公司法设立了5项风险防范制度A.对一人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一人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而且必须一次缴足;B.一人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予以公示;C.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再设立新的一人公司;D.一人公司应当每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E.在发生债务纠纷时,一人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的财产,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并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其特征表现为:第一,股东人数具有广泛性根据《公司法》第79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两人以上两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对股东没有最高人数的限制第二,股东的出资具有股份性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资本划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第三,股东责任具有有限性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债权人不得直接向公司股东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第四,公司经营状况的公开性公司的经营状况不仅要向股东公开,而且还要向社会公开,以最大限度保护股东、债权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第五,股份发行和转让的公开性、自由性股份有限公司通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公开募集资金,且股票具有较高程度的流通性,能自由转让和交易,此外还可申请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第六,公司信用基础的资合性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股东只能以货币、实物出资,而不能以信用或劳务出资上市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谓上市公司,是指发行的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具有以下特征: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集中体现在其很强的公开性上;上市公司的股票上市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有关机关批准;上市公司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开交易不等于上市,公开交易有不同的市场范围和交易方式,如证券市场有一级市场、二级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是指依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公司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有关机关提出申请,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籍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领取中国公司登记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外国公司必须指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管理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同时要拨付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其经营资金所属的最低限额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名称应当标明其所属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同时要将其公司章程置备于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依中国法律设立的,其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但是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公司,它不同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文化宫外国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而外商独资企业肯定是中国的法人,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为它没有自己独立支配的财产,其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属的公司承担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解散后未清偿全部债务之前,不得将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
九、 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公司的概念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这一定义有四层含义:(1)公司是法人,即公司是以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2)公司是社团法人,即公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3)公司是营利性的社团法人,即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4)公司应依法成立,即公司成立应依据专门的法律,并且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实质要件此外公司的成立须遵循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履行规定的申请和审批登记手续二)公司的特征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公司应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合法性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设立;在公司成立以后,公司也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从事经营活动设立公司,需要符合法定条件没有这些条件,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就不能开展从法律上分析,其中有些条件是任何公司都必不可少的,我们称之为公司构成的基本要素这些基本要素是资本、章程和机关2)营利性公司作为一种企业法人,应当通过自己的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取得实际的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配给公司的投资者。
这一点是公司区别于国家机关和科研、教育、卫生、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的关键特征3)独立性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也就是说,法律赋予公司(企业)完全独立的人格,公司就像自然人一样,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责任公司不仅独立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而且还独立于自己的投资者一股东,具体表现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公司设有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独立承担财产责任十、 产业环境分析——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全市生产总值年均增长7%以上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服务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比重达到55%突出创新驱动和人力资本投资,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相当于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3%发挥消费的基础作用、投资的关键作用、出口的促进作用,持续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城乡发展协调有序发展空间格局不断优化,城市功能加快完善,巩固提升在全省四大都市区的战略地位新型城市化有序推进,常住人口城市化率达到70%左右,户籍人口城市化率提高到55%;市区一体化进程加快推进,城中村改造取得明显成效,美丽乡村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居民收入水平、基础设施通达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等方面差距进一步缩小,县县建成全面小康。
——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突出生态资源环境的民生保障作用和经济转型倒逼作用,把控好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能源和水资源消耗、建设用地、碳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黑臭河和地表水劣V类水质全面消除,PM2.5浓度明显下降,按照“不把违法建筑、不把污泥浊水、不把脏乱差的环境带入全面小康”的要求,打造生态低碳的绿色家园——人民生活更加幸福中国梦”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加深入人心,人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显著提高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就业质量不断提升,社会分配更加公平,城乡居民收入年均实际增长7.5%,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更加明显十一、 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趋势1、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将逐步为国内自主零部件企业所掌握随着国家对汽车零部件产业发展支持力度的加大,未来汽车关键零部件的核心技术将逐步为国内零部件企业所掌握一批市场领先的本土自主品牌零部件企业将紧跟当前汽车高科技发展前沿,通过加大资金、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投入,实施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方式,逐步实现在国内汽车关键零部件领域核心技术的突破,并在一些核心技术领域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借助本土化优势扩大在高端零部件市场的份额,推动我国汽车工业的自主发展。
2、全球产业链转移的趋势将给我国汽车零部件行业发展带来机遇随着全球汽车产业链向新兴国家转移,未来我国本土汽车零部件企业将迎来新一轮的发展机遇我国将出现一批具有全球竞争力的零部件供应商,这些企业既能在中国汽车自主品牌市场上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也能凭借较强的竞争力通过国际汽车厂商的跨国采购进入全球汽车产业配套体系,实现生产规模化和经营国际化,在全球细分市场中获得领先优势地位3、新能源汽车发展将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转型升级随着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日益重视,节能环保技术将成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行业未来的技术趋势以燃料电池、混合动力汽车为代表的新能源汽车正迅速发展,汽车零部件轻量化设计、电子化和智能化设计等正逐步得到应用为结合新能源汽车这一国际汽车行业发展趋势,国家陆续出台政策支持并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2020年5月2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两会上作政府公共报告时提出:促进汽车消费,推广新能源汽车国务院及工信部分别印发了《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和《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技术路线图》,规划到2025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售量将达到汽车销售总量的20%,约500万辆;到2030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要占到总销量的40%左右;到2035年新能源汽车销量要占到总销量的50%以上。
上述政策将对促进汽车零部件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促进零部件产业向节能型和环保型、高技术型和高质量型发展,同时积极推进品牌战略建设和走国际化发展之路起到积极作用4、汽车产品轻量化低碳经济是实现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在环保和能源压力日益严峻的背景下,节能减排已被列为我国的基本国策,社会日益重视汽车在减重节能、安全高效方面的表现,未来汽车产品将以环保为中心,在新型动力开发、原材料选用、汽车使用和报废等环节中充分体现汽车与环境的和谐同时,轻量化是汽车“节能减排”的关键技术发展路线,而未来汽车的轻量化实际上就是零部件的轻量化近年来,在提高安全性能的前提下,汽车配件从传统悬架转向空气悬架5、汽车零部件供应模块化模块化就是将零部件和总成按其在汽车上的功能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高度集中的、完整的功能单元,模块化设计思想贯穿在汽车的开发、工艺设计、采购和制造等环节的全过程之中实现模块化,零部件供应商的角色将发生重大变化模块化要求模块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