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泓域/汽车涂料公司治理汽车涂料公司治理xxx有限公司目录一、 项目概况 3二、 员工持股计划定义 6三、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探索 7四、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 10五、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 13六、 股东 19七、 股东权利 25八、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28九、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30十、 经理的定义和特征 38十一、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 39十二、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 41十三、 各方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约束 43十四、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手段和激励机制的主要内容 44十五、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 51十六、 产业环境分析 54十七、 涂层材料下游 54十八、 必要性分析 56十九、 SWOT分析 57二十、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配置 64劳动定员一览表 64一、 项目概况(一)项目基本情况1、承办单位名称:xxx有限公司2、项目性质:扩建3、项目建设地点: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4、项目联系人:唐xx(二)主办单位基本情况公司将依法合规作为新形势下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基本保障,坚持合规是底线、合规高于经济利益的理念,确立了合规管理的战略定位,进一步明确了全面合规管理责任。

公司不断强化重大决策、重大事项的合规论证审查,加强合规风险防控,确保依法管理、合规经营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监管要求,重点领域合规管理不断强化,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协同联动的大合规管理格局逐步建立,广大员工合规意识普遍增强,合规文化氛围更加浓厚面对宏观经济增速放缓、结构调整的新常态,公司在企业法人治理机构、企业文化、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着力探索,提升企业综合实力,配合产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同时,公司注重履行社会责任所带来的发展机遇,积极践行“责任、人本、和谐、感恩”的核心价值观多年来,公司一直坚持坚持以诚信经营来赢得信任公司坚持诚信为本、铸就品牌,优质服务、赢得市场的经营理念,秉承以人为本,始终坚持 “服务为先、品质为本、创新为魄、共赢为道”的经营理念,遵循“以客户需求为中心,坚持高端精品战略,提高最高的服务价值”的服务理念,奉行“唯才是用,唯德重用”的人才理念,致力于为客户量身定制出完美解决方案,满足高端市场高品质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品牌化、规模化、专业化”的发展道路以人为本,强调服务,一直秉承“追求客户最大满意度”的原则多年来公司坚持不懈推进战略转型和管理变革,实现了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未来我司将继续以“客户第一,质量第一,信誉第一”为原则,在产品质量上精益求精,追求完美,对客户以诚相待,互动双赢三)项目建设选址及用地规模本期项目选址位于xx(以最终选址方案为准),占地面积约97.00亩项目拟定建设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规划电力、给排水、通讯等公用设施条件完备,非常适宜本期项目建设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构成本期项目总投资包括建设投资、建设期利息和流动资金根据谨慎财务估算,项目总投资49871.68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7681.78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75.56%;建设期利息959.6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1.92%;流动资金11230.30万元,占项目总投资的22.52%五)项目资本金筹措方案项目总投资49871.68万元,根据资金筹措方案,xxx有限公司计划自筹资金(资本金)30288.03万元六)申请银行借款方案根据谨慎财务测算,本期工程项目申请银行借款总额19583.65万元七)项目预期经济效益规划目标1、项目达产年预期营业收入(SP):100500.00万元2、年综合总成本费用(TC):84905.79万元3、项目达产年净利润(NP):11379.40万元。

4、财务内部收益率(FIRR):15.61%5、全部投资回收期(Pt):6.66年(含建设期24个月)6、达产年盈亏平衡点(BEP):40850.13万元(产值)八)项目建设进度规划项目计划从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到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运营共需24个月的时间二、 员工持股计划定义员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认购或购买公司股票从而以员工和股东的身份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目前员工持股的主要形式有员工持股计划、员工股票期权和员工股票购买计划等等员工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一定的程序授予员工购买本公司股票的权利,该权利允许员工在未来的某一时间以某种价格购买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股票期权限于经理或管理者,则称为经理股票期权目前将股票期权普及到所有员工的企业还比较少,主要是经理股票期权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是一种面向全体员工的持股计划,员工可以将一定比例的指定薪酬用于购买公司的股票,购买价略低于股票市价,一般是股票市价的85%股票来源一般为董事会授权增发的新股或公司从证券二级市场上回购的股票,员工认购后可以出售获利因此,员工股票购买计划是一种短期激励性质兼具福利的计划员工持股计划也称员工股票所有权计划,是指企业员工通过贷款或现金等方式购买或认购企业的股票,从而以劳动者和所有者双重身份参与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与企业治理中。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内容是:在企业内部或外部设立专门机构(员工持股会或员工持股信托基金),这种机构通过信贷方式形成购股基金,然后帮助员工购买并取得本企业的股票,进而使本企业员工从中分得一定比例,一定数额的股票红利同时也通过持股制度调动员工参与企业经营的积极性,形成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约束显然,员工持股计划从根本上打破了物质资本一元垄断的局面,它主张劳动力资本化,这给员工提供了一条凭自己的劳动、技术、知识分享利润的途径,从而比简单的让员工出资购买公司的股份大大前进了一步对于员工股票期权和员工股票购买计划,员工大多数会行权或在得到股票后进行抛售,所以,这两种计划是短期的激励,而不是长期的激励,因此员工对公司治理的参与效果没有员工持股计划好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员工持股计划有效地把员工的长远利益相结合,从而使员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三、 我国员工持股计划制度的探索要建立和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必须充分借鉴西方先进企业和国家的经验一是完善的立法是员工持股制度有效推行的制度保障西方发达国家基本上是把企业员工持股制度作为一项社会保障计划来加以推行和支持的在美国,ESOP实际上是一项特别的养老金福利计划,它的初衷很大程度上是为雇员创造多种退休收入来源。

日本及其他一些国家也基本上把这项制度作为增加员工收入,提高社会保险能力的方法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借鉴国外的做法,我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应该与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结合起来这不仅可以增强企业的内部凝聚力,而且可以逐渐发展成为一种事前的、内生的员工自我养老保障制度,减轻国家和社会的养老负担二是设立专门的组织为员工持股计划的顺利实施提供组织保障对于员工持有的股份,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专门的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基本上有两类:一类是不利用信贷杠杆的员工持股计划,也称股票奖金计划,即期权式股票公司直接将股票交给员工持股计划委员会,由委员会为每个员工建立账户,员工每年从企业利润中按其持有的股票分得红利,并用这些红利来归还原雇主或公司以股票形式的赊账,还完后股票即属员工所有另一类是利用信贷杠杆的员工持股计划即公司先设立一个员工持股计划信托基金会,该基金会由公司担保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用以购买公司的股票,购买的股票由信托基金会掌握而不直接分配给每个员工,公司每年从利润中按预定比例提取一部分归还银行贷款,随着贷款的偿还,信托基金会按事前确定的比例逐步将股票转入员工个人账户我国推行员工持股制度,可以设立员工持股会,对员工持股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员工持股的管理机构可主要由工会组织来管理,但应依法建立专门的机构,并明确其法律地位。

一些大型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或高层管理人员持股也可以由外部的信托机构、基金管理机构来管理三是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要注意兼顾公平与效率实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充分重视其激励作用的同时还必须认真考虑分配公平问题,各国政府都对员工持股制度作了一些鼓励公平合理分配的规定:如对通过持股计划获得的收入进行限制,确保低收入员工能从员工持股计划的推行中获得合理的利益美国规定,实行员工持股计划的企业须有70%以上的员工参加,一般员工因此获得收益不低于高薪阶层收益的70%,但每个员工从员工持股计划中收益不超过其年工资总额的25%;企业雇员持股比例达30%以上,出售股票的股东免交28%的股份收入增值所得税,贷款的金融机构其利息可免征50%所得税四是要发挥信用在员工持股计划中的作用,普遍实行购股手段非现金化美、英等国基本上通过信用制度鼓励企业员工持股如美国实行ESOP的公司,雇员购买股票并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用预期劳动支付其资金来源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由公司先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雇员持股基金,再由公司担保由持股基金向金融机构贷款,形成雇员持股,然后用股本的红利逐年(法律规定不超过7年)偿还;二是由公司直接出让股本总额的30%左右给公司雇员持股基金,购股款用日后的红利逐年偿还。

有的国家还规定实行员工持股的企业可用税前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购买股票分配给员工从实践看,我国职工持股的资金来源主要有现金出资、银行贷(借)款、公益金、净资产增值奖励、专利及专有技术作价等,以现金为主要购股手段,这与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以预期劳动为支付手段有很大的差异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做法,推行职工持股贷款项目这不仅可以解决职工持股计划实行过程中的资金问题,而且对解决银行贷款出路、启动投资等问题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四、 西方国家职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方式利益相关者理论推动了公司治理观念的变革,公司治理的一个趋势是,现代企业越来越重视职工参与企业治理,表现为职工参与企业的决策、监督、检查和管理的全过程其形式多种多样,如企业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制度、公司职工建议制度等,有些已经制度化、法律化由于国内立法环境不同,各国职工参与制度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各有不同而不同国家侧重的模式也有差别如美、日侧重于职工持股参与,而欧洲则注重非持股参与但纵观西方发达国家职工参与方式,大体可归纳为以下4种方式:持股参与、经营参与、监督参与、信息参与1)信息参与方式信息参与是公司职工通过特定机构或劳资协议参与公司管理,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向公司决策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

这种参与方式层次较低,参与程度也不够深通常是通过谈判的形式表现出来,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时间、劳动报酬、职工福利等社会性问题一般是先选出雇员的谈判代表,最后按法定程序进行谈判然后签订集体合同通过信息参与,促使双方在理解、信任、合作的基础上达到双方利益的一致,这是作为公司重要利益相关者的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2)经营参与方式由雇员代表直接进入董事会,参与经营决策这是20世纪70年代后欧洲大陆各国普遍推行的方式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公司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从而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提供了制度基础德国、法国、荷兰、瑞典等国法律都规定,公司董事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少至1人,多则占董事会人数的1/3左右例如法国于1986年和1988年修订后的《商事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包括由职工选举产生的董事,但职工董事数额不得超过4个,上市公司不得超过5个,同时职工董事人数不得超过其他董事人数的1/3如为国家投资设立或国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公司所控制或共同持股的公司,雇佣人员在200~1000人之间,则其董事必须包含2名职工代表或雇佣人员超过1000人,则董事会成员中1/3须为职工代表德国《参与决定法》和《冶矿业劳工参决法》都规定必须在董事会中设1名劳方董事,由雇员代表担任,享有同等权利。

3)监督参与方式监督参与即公司职工通过参加公司的监督机构来行使监督权通常是由职工进入监事会的方式进行在传统公司法里,监事会成员一般是在有行为能力的股东中选任20世纪,德国首创的“职工参与制”,即职工参与企业决策制度,对西方国家,特别是欧洲大陆国家产生了较大影响现在欧洲大陆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规定监事会中应有一定比例的职工代表参与公司的经营监督职工监事所占的比例高的为1/2,一般都规定监事会成员的1/3由职工代表担任如德国《共同决定法》规定,监事会由劳资双方的代表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监事会负责公司经营董事会的任免,对公司经营董事会进行监督和检查其中监事会成员由劳资双方对等组成,权力相当法国劳动法规定,雇员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企业必须设立劳资协会,该协会有权从其成员中选出2名代表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雇员代表应邀参加董事会或监事会的所有会议,并参加讨论,但无表决权与欧洲不同,美国公司内部不设监事会,而由董事会履行监督职责,为解决职工监督参与问题美国公司法引入了“外部董事制度”,即在董事会中设置一个由来自于公司外部且独立于公司业务执行委员会的外部董事组成的内部委员会来行使监督参与权这不仅赋予公司职工监督参与权,而且拓宽了公司管理机构获得忠告和建议的渠道,有利于实现管理机构内部在权力和利益上的相互制约和平衡。

4)职工持股参与方式持股参与又称所有参与,是指职工通过持有公司股份成为其股东,并参加股东大会来行使其民主管理权利这是美国和日本雇员参与公司管理的重要途径推行职工持股的目的在于通过职工拥有公司的一部分股份,参与利润分配来提高与公司的关联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并为企业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提供制度保证职工持股的基本做法是由公司提供一部分股份,或拿出一部分现金,转交给一个专门设立的职工基金会,购进股票,然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职工相应工资水平或劳动贡献大小,把这些股票分配给职工一般说来,职工提供的劳动被作为享有公司股权的依据,职工所持股份就按工资水平而定其实质是将一部分利润采用按劳分红的方法进行分配,分配的结果不是直接让职工得到现金,而是得到一种投资凭证(职工股)在职工持股企业中,职工股份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以确保职工参与意识的维持和股东结构的稳定职工持股参与制度在美国、日本的公司管理实践中都发挥了不少作用五、 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一)双因素经济理论双因素经济理论是在20世纪50年代由路易斯凯尔索提出来的该理论认为,生产要素有两种:资本和劳动;工人只拥有劳动而不拥有资本,导致了财富分配的严重不公。

在正常的经济运行中,任何人不仅通过劳动获得收入,而且还可以通过资本来获得收入,这是人的基本权利;人类社会需要一种既能达到公平又能促进增长的制度,这种制度必须提供一种使每个人都能获得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的结构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和资本收入应该结合在一起1967年,凯尔索提出了职工持股计划,通过信贷的方式使劳动者变成公司资本的所有者1986年,凯尔索在《民主与经济力量》正式提出了“双因素经济论”作为西方倡导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人,凯尔索的双因素经济理论一直是被看做是论述员工持股原因的经典思想其理论意义在于揭示了员工阶层贫困的原因,即在一个资本作用日趋重要的社会中,由于他们缺乏资本所有权而不能分享资本收益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保持私有资本所有制的前提下为员工阶层找到一条缓解或摆脱贫困的道路双因素理论为员工持股计划奠定了理论基础二)人力资本理论与新增长理论20世纪6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和贝克尔创立了人力资本理论该理论认为资本不仅包括物质资本,而且包括人力资本,特别是人力资本已成为现代社会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决定性因素舒尔茨在其《人力资本投资》一书中指出:“劳动者成为资本拥有者不是由于公司股票的所有权扩散到民间,而是由于劳动者掌握了具有经济价值的知识和技能。

这种知识和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投资人结果,它们同其他人力投资结合在一起是造就技术先进国家生产优势和重要原因罗默和卢卡斯进一步将人力资本理论引入新增长理论,他们认为知识和人力资本是现代经济增长的新源泉和决定性因素,一国的经济增长取决于特殊的知识的增长和专业化的人力资本的增长,而传统的资本(物质资本)对经济增长和企业收益的主导作用开始动摇因此,人力资本理论与新增长理论也就成为人力资本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三)人力资本投资理论布莱尔认为股东并不是唯一投资人和风险投资者,员工也提供了特殊的投资,并与股东承担着企业的风险员工即人力资本在企业通过自身学习或专业培训形成的特殊的工作能力、技术、方法以及特定的信息,使他们具有更高的生产效率,给企业带来了发展机会;但是也正是由于这种技能所带来的专用性,使得员工与企业所有者都承担了企业的经营风险,一旦经营失败,员工原有的专用性资本也就不复存在同时员工的退出会给员工本人以及用工企业带来很大的损失:对员工而言,退出企业意味着原有的专用性价值会降低或荡然无存;对于企业,则需要承担原有员工的培训费、新旧员工的替换成本以及新员工工作效率损失等布莱尔指出:“在公司专用化人力资本已成为财富创造的关键因素的企业里,解决公司治理问题的一个重要方案是增加员工的所有权和公司财产的控制权。

因此员工也应该分享企业的所有权,参与公司治理人力资本投资理论是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依据四)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者是指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或被企业经营所影响的个人或团体伴随着公司制企业的发展,企业要想取得经营成功,必须处理好各种关系,包括供应商、顾客、员工、社区等各利益关系其中企业员工就是企业要妥善处理的重要相关者之一同时企业的员工由于其利益与企业发展密切相关,而且他们身处企业内部,相比分散的股东更容易掌握企业的真实状况,因此员工可能是比股东更有效的公司监管者五)分享经济理论分享经济论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其创始人为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马丁L.魏茨曼他的代表作是1984年出版的《分享经济论》作者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分享制这一经济主张,用以解决滞胀问题分享经济论主要思想是把工资制度改为利润分享制度,把职工的劳动报酬与企业的利润相联系,职工以劳动为标准按比例分享利润这样,职工和资本家在工资谈判中,确定的不再是具体的工资额,而是确定在企业未来的收益中的分享比率魏茨曼首先将雇员的报酬制度分为工资制度和分享制度两种模式工资制度指的是“厂商对雇员的报酬是与某种同厂商经营甚至同厂商所做或能做的一切无关的外在的核算单位(例如货币或生活费用指数)相联系”;分享制度则是“工人的工资与某种能够恰当反映厂商经营的指数(譬如厂商的收入或利润)相联系”。

在魏茨曼看来,现在资本主义经济运行中的“停滞膨胀正产生于工资制度这种特殊的劳动报酬模式”当务之急是“通过改变劳动报酬的性质来触及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运行方式,并直接在个别厂商层次上矫正根本的结构缺陷”因为当今的主要经济问题,从本质上看不是宏观的问题,而恰恰是微观的行为、制度和政策问题所需要的工资改革的性质并不十分复杂,基本做法是把工资制度改变为分享制度”若使现行的工资制度转向分享制度,首先要利用舆论工具,使分享制度给社会带来的良好宏观经济效果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应当从社会意识、教育和信息等多方面入手,以便把社会责任感注入劳资的集体协议过程中,使工会、公司和普通公民都了解采用分享制的目的和采用工资制的危害其次是运用宏观经济手段,鼓励企业实行分享制度他建议将劳动收入分成两个部分:工资收入和分享收入对这两个部分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对分享收入予以减税政府应当成立专门的分享制度实施机构,由它来制定分享制度的标准六)经济民主理论民主的首要含义就是参与,经济民主意味着人人都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权利然而现行的公司治理理念围绕股东利益最大化,员工除了得到劳动报酬外,没有权利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因此民主只是股东的民主,资本的民主,而员工却享受不到真正的民主。

因此伴随民主观念从政治不断向经济的渗透,必须要求员工也要参与公司治理民主公司制理论是由美国经济学家艾勒曼提出来的艾勒曼认为“经济民主可以简单地定义为混合的市场经济,其中处于支配地位的经济企业是民主的工人拥有的公司,工人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是成员关系,即一个经济版的‘公民身份’,而不是雇佣关系”他认为“人人拥有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的享有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和民主自治权利”;认为民主公司制应当是蒙德拉式合作社和美国的员工持股计划中最有价值思想的混合物职工主体论”是由蒋一苇提出来的他认为职工是社会主义的主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被认为是国家的职工,由国家进行招工,所谓用工制度,在全民所有制企业来说就是国家招工,类似于国家雇工,因此很难消除在职工中存在的雇用观念他指出:“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了劳动人民是生产资料的主人,从而也是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主人,这是调动亿万劳动人民社会主义积极性的基础但是,劳动人民的主人翁地位,还不能只就全国范围、全社会范围而言如果不能在生产上,在他所参与的生产单位里有当家做主的权利,他就不能在经常的现实生活中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而要具体实现职工在企业中的主体地位,就必须对传统的所有制进行改革。

蒋一苇认为,应该通过广义的企业民主,如劳动制度的民主化、产权制度的民主化、经营制度的民主化、分配制度的民主化、领导制度的民主化来实现其中产权制度的民主化是核心它是指改革全民所有制的实现形式,采取股份制的形式,使职工拥有本企业的股票,成为本企业部分所有者,实现职工对企业资产的关心通过建立在经济利益基础上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成为企业的主体,使劳动者“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己本身的主人一自由的人”六、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

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但有时因公司操作不规范,上述记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三)股东的特征一般来说,股东具有资合性、平等性与责任有限性三大特征1)资合性,是指股东间因共同对公司投资而拥有公司的股票或股权,以此发生的公司法上的关系2)平等性,是指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依照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而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平等等方面。

3)责任有限性,是指股东依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也加快了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但责任有限性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原本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仅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取得相应的保护,而且可能面临完全的个人责任四)股东类别股东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为公司首批股东,并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股东外,任何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股东称为非发起人股东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指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处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

如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公司)、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但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不能成为公司法人3、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指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原始出资的股东,包括参加公司设立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股东(设立人股东)、股份有限位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包括设立后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继受股东和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资而认购新股的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公司设立后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因股东的依法转让、赠与、继承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取得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新股东不同于继受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看,他们是从公司直接取得股份,而不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因而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类股东也不同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他们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出资没有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只构成公司的新增资本4、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与前面分类的股东多有交叉,单独将此作为股东的一种分类是因为一些公司治理的问题常涉及它,如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

控股股东,也称为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②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③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④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以协议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动除此以外的股东统称为少数股东,也称为非控股股东七、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财产权、管理权、知情权和救济权1、财产权股东依其出资额享有对公司现在净资产、运营所得现实利润、公司整体价值潜在增加值的分配权,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

①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拥有的参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的权利,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反映股东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②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人格被注销之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还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③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优于一般人而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2、管理权股东以其所持股票比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管理权使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直接的影响,主要有参与股东大会权、表决权、提议权、咨询权①参与股东大会权这是一种因有权,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先决权利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过户期间之前登记在册,股东就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也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行使条件②表决权此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不能绝对排除,通行一股一权。

除非发行、表决权受限制的股票,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③召集权与提议权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股东大会以讨论事项、表决事项只有持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或者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召集权而提议权则为每个股东所享有,但提议的范围受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所限,并不得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还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提议都能记载到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上3、知情权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获得管理、监督、救济的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对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章程的查阅权、对股东名册的查阅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行情权,以及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4、救济权所谓救济权,是指股东利益因与经营相关的行为或决定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大体包括股份买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和股东诉讼权①股份买入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转让有限制而股东又要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营业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的决议,有些股东反对该决议,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买入自己的股份的权利。

②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危害行为发生前的消极防卫权利,是股东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制止,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条例,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求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停止其越权或违法行为③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迫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若有理由相信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包括请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④股东诉讼权,即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给予股东以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为了个人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派生诉讼权直接诉讼权则是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派生诉讼权则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权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里也写入了这点。

八、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

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九、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

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

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

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

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

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十、 经理的定义和特征(一)经理的定义所谓“经理”,即经营管理,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公司的“经理”有两大方面的职责:一是负责统筹和规划公司的业务经营,制定公司的经营策略并有效地执行;二是负责协调公司经营过程中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衔接,使各部门的员工更有效率地工作这两个方面前者注重“经营”,而后者则关注“管理”,对于一名的经理来说,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根据经理工作的本质属性,可以将其定义为:经理是指对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负有责任,受雇于公司资产所有者,在公司日常运作中独立地行使业务执行和管理权利的经营管理者,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组成部分。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更是指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控制并领导公司日常事务的行政管理机构从,这个角度讲,经理是一个集合概念,它不是指单个自然人,而是指一个机构它由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共同构成这一机构的最高负责人是总经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二)经理的特征一名优秀的经理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专业从业素质其具体包括:决策能力;在经营活动中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的创造能力;对于下属不仅要“知人善任”,而且“知人善免”,善于调动下属的工作激情,挖掘员工的潜力并加以培养和利用;面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要有良好的应变能力,具备战略眼光,对工作善于设计、组织和实施2)优秀的个人品质这是指经理的人格魅力,优秀的公司经理在工作过程中能够表现出信心和乐观的精神,这使他面临困境时能够理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理自身的行为符合公司的行为规范,在员工中起模范和统帅作用;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公司、对工作、对自己的员工具有强烈的责任心,能以自己为中心形成强大的凝聚力3)良好的职业心态经理自身必须自知和自信;具备坚强的意志和面对各种困境都临危不乱的胆识;待人真诚,做到宽容和忍耐;心态开放,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持续进取,不断追求卓越。

十一、 经理的权利和义务经理受董事会的聘任,承担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必须拥有一定职权,同时也要承担一定责任一)经理的权利世界各国的公司法对经理人员的职权都有一定规定,一般地说,经理人员的主要职权是: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业务活动、经董事会授权对外签订合同或者处理业务、任免其他经理人员等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经理具有以下职权:①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②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③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④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⑤制定公司的具体章程;⑥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⑦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⑧公司章程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上为经理的法定权利,或者说基本权利除此之外,如公司章程对经理的职权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二)经理的义务与经理权利相对应的是其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①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②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③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④除依法规定或经股东大会同意以外,不得泄露公司机密;⑤经理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高层管理者约束问题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逐渐突显出来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目前,包括发达国家的公司界和学术界,也都在不断地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成果现代公司理论方面的成果主要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非对称信息理论三方面,相关内容前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公司监督机制原理设计公司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公司权力制衡与监督原理强调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约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公司组织形式的现代公司,以法律方式确立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相互制衡实际上是权力的相互监督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高层管理者的控制,他们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产生各种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权力主体接受多层面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1)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直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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