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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公司章程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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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公司章程8月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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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 O 一二年八月”、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确立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位,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系由天润曲轴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7 年 11 月19 日在山东威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为:371081018027211第三条 公司于 2009 年 7 月 2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697 号文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6,000 万股,于 2009年 8 月 21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于 2011 年 7 月 11 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076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79,411,764 股第四条 公司的中文名称:天润曲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英文名称:Tianrun Crankshaft Co.,Ltd.第五条 公司的法定住所:山东省文登市天润路 2-13 号,邮政编码:2644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59,411,764 元。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致力于曲轴等发动机核心零部件的研发和生产,坚持技术进步,立足科学管理,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投资回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并切实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曲轴、机床、机械配件的生产、销售备案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发起人、发起人所持股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为:股东名称山东曲轴总厂有限公司刘昕鞠成立应平段葵持股数额(万股)10,800.004,154.401,103.40696.60540.00出资方式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净资产出资时间2007.11.122007.11.122007.11.122007.11.122007.11.122叶茂韩立华合计540.00165.6018,000.00净资产净资产2007.11.122007.11.12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559,411,764 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3(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此项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4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5(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七)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7(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第四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二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8(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即 6人)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时;(六)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股东大会将设臵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参加股东大会时,股东身份确认及表决权行使方式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股东大会的召集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召集股东大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9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做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做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一条司承担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第四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第五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做出决议第五十四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当日,但包括公告当日第五十五条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11(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号码第五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五十七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五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十八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五十九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第六十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12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一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第六十二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六十三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臵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六十四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五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六十六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六十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13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六十八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六十九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第七十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于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做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1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四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七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15(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调整利润分配政策;(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七十八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第七十九条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并申请回避;(二)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三)知情的其它股东有权口头或书面提出关联股东回避的申请,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应立即组织大会主席团讨论并做出回避与否的决定;(四)会议主持人明确宣布关联股东回避,而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五)关联交易议案形成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以其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16(六)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和回避的,股东大会有权撤销有关该关联交易事项的一切决议第八十条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第 25 条所列举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安排网络投票;此外,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必须采取网络投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网络投票。

第八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一)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对外发行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可以以书面方式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二)董事会、监事会通过增选、补选或换届选举董事、监事的决议后,如同时提名候选人的,应将候选人的详细情况与决议一并公告其他提名人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提名提名人在提名时应向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相关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工作成果和受奖情况、全部兼职情况),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还应同时就该候选人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该批候选人的详细情况,并应提请投资者关注此前已公告的候选人情况三)董事、监事候选人应该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授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监事职责。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前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董事会、监事会应按有关规定公布前述内容董事会应于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17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 1 位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第八十三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做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臵或不予表决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18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二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相关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计算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第五章第一节董事会董事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19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公司董事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不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20(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八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第九十九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第一百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第一百零一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五年内仍然有效。

21第一百零二条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第一百零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零四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有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五)符合本章程第九十五条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第一百零五条 除了以上条件外,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在超过 5 家上市公司同时兼任独立董事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22第一百零六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结果予以披露第二节董事会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臵;(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23项;(十一)制定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标准预案;(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中,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第一百一十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在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事项、银行信贷、资产抵押等方面的权限和决策程序:(一)投资项目在对外投资方面,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10%以下,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多于 10%,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的上述投资,董事长可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做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在包括工程项目、固定资产建造、更新改造等在内的对内投资方面,投资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在 30%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多于 30%的,董事会应当提出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

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下的上述投资,董事长可在经过充分论证后做出决定,并向24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下的上述投资,总经理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后做出决定,并向下一次董事会报告决定情况二)收购、出售资产以下交易行为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报股东大会批准:1、按照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或验资报告,收购、出售资产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值的 30%以上;2、被收购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的绝对值(按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500 万元以上;被收购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收购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收购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3、被出售资产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或该交易行为所产生的利润或亏损绝对额占公司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净利润或亏损绝对值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被出售资产的净利润或亏损值无法计算的,不适用本款;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被出售企业的净利润或亏损值以与这部分产权相关的净利润或亏损值计算;4、收购、出售资产的交易金额(承担债务、费用等应当一并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总额 30%以上。

三)关联交易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应按有关关联交易的权限规定执行董事会有权决定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3000 万元且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超过限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审查决定关联交易事项时,应依照本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程序进行四)对外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了应该遵守本章程第四十一条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循以下规定:1、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由董事会过半数董事审议,取得出席董25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 2/3 以上同意涉及关联担保的,遵循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及相关规定2、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五)银行信贷、资产抵押公司为自己经营需要向他人借款及为此提供担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金额在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 30%以下时,由董事会批准在决定长、短期贷款时,可运用公司相应资产办理有关抵押、质押、留臵手续公司董事会在决定银行信贷及资产抵押事项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公司应当根据生产经营需求制定年度银行信贷计划及相应的资产抵押计划,由公司总经理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上报董事会,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财务资金预算的情况予以审定。

董事会批准后,在年度信贷额度及相应的资产抵押额度内,在董事会闭会期间,金额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值的比例10%以下的借款,授权董事长决定,由总经理或授权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实施;2、银行信贷资金的使用,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在财务预算范围内的大额资金使用报告,董事长可授权总经理审批一般正常的资金使用报告可按照公司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员在审批资金使用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资金运用风险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考核与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考核与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可以根据公司情况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26(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如有)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或者未设立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第一百一十八条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每次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以书面或或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董事长临时通知,豁免通知时间限制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二)会议期限;(三)事由及议题;(四)发出通知的日期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27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一百二十六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三)会议议程;(四)董事发言要点;(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二十七条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设副总经理 6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向总经理负责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28第一百二十九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臵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由董事会委任,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如果同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29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第一百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包括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以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一百三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章第一节监事会监事第一百三十八条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三十九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三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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