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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措施细则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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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措施细则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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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管理措施细则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保护村民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管法》)、《中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X省实施〈中国土地管理法〉措施》、《X市农村宅基地管理措施》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加强全县乡村计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县城市计划区以外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措施  第三条 本措施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经依法同意,用于建造住宅(包含住房、隶属用房和庭院等)的农村集体全部土地  第四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该结合旧村改造,正确处理建新和拆旧的关系,严格根据依法编制的村庄、集镇建设计划和节省、集约用地的要求实施,激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和旧村改造  第五条 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足利用村内空闲地、原有宅基地和荒坡地、废弃地,不得占用农用地和耕地建造住宅  第六条 各镇区办详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农村宅基地属村集体全部,个人只有使用权,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该符合村庄计划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严禁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严禁非法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农村宅基地  第二章 申请条件第八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激励儿女和父母同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能够申请宅基地:  (一)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乏宅基地的(包含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祖孙三代同住一宅,第三代已年满20周岁,确需分户的);(二)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难、实施村庄和集镇计划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三)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组员,没有宅基地的;(四)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第九条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镇区办所在地及城镇结合部,每户面积不得超出166平方米镇区办所在地的区域范围由镇区办根据相关要求确定,报X县国土资源局立案;(二)平原地域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出200平方米  (三)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合适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264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能够合适放宽,但最多不得超出264平方米  第十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同意:(一)年纪未满20周岁的;(二)申请宅基地面积高于166平方米;  (三)原有宅基地能处理分户需要的(已达成400平方米(含)以上);(四)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一并出卖、出租、赠和或改为经营场所的;(五)其它不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

  第十一条 农村村民对宅基地没有继承权农村村民在正当继承房屋的条件下,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经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同意后,根据本措施第十七条的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报批程序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该向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全体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组员讨论同意后,在本村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包含申请人姓名、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等,公布时间为10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镇区办审核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村民个人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基础情况(包含姓名、性别、年纪、身份证、家庭组员情况,户口是否属本村农业户口等)  (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出具以下材料:  1、申请人现有宅基地情况(包含现有宅基地几处、位置、面积等);2.对申请人拟安排宅基地的位置、面积、标有四至尺寸的示意图等;3.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组员讨论意见,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书面说明;4.镇区办土地利用总体计划图、现实状况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本村建设用地的现实状况图、计划平面图,并标注明该处宅基地所处详细位置,是否符合村庄计划。

  (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和村委会签署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报送的材料符合条件且齐全的,由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到现场进行地籍测绘、丈量定界,组织填写《权籍调查表》等相关材料,报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行登记造册,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接到审批结果后3日内张榜公布  第十五条 村民自住宅用地同意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权属证书,土地登记资料能够公开查询  第十六条 农村宅基地包括占用农用地的,在同意宅基地前,镇区办必需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础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由土地所在地镇政府组织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垦整理和原耕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报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没有开垦条件或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合格的,应该依法向X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七条 因为房屋依法转让、继承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该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换发权属证书。

  第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当事人应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能够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同意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因实施村庄集镇计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二)进行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三)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的宅基地;(四)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五)未根据同意用途使用的;(六)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因为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要求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依据地上附着物的评定价格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合适经济赔偿  第二十条 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经村民会议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组员讨论同意后,能够购置本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她人多出的房屋,买卖协议生效后,根据本措施第十七条的要求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撤销用地同意文件或注销土地使用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一)无权同意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同意占用土地的;(二)超越同意权限非法同意占用土地的;(三)不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计划确定的用途同意用地的;(四)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同意占用土地的;(五)采取隐瞒事实或伪造证件、文件资料等欺骗手段取得用地同意文件或土地登记的;(六)其它不符正当律法规和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已建住宅且不影响计划的,依法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第二十三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在原籍有宅基地并已建房的,房屋产权没有改变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未同意重建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给予收回  第二十四条农村居民流转宅基地,必需具有以下条件:1.本户要有两处以上宅基地;  2.流转的宅基地必需符合土地利用计划和村庄建设计划;  3.流转的宅基地必需具有正当的审批手续;  4.受让方必需是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本村村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同意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同意,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依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要求,由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出同意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建住宅的,根据《中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要求处理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行政处分,并负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使用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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