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

阳***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0.50KB
约5页
文档ID:92780619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_第1页
1/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维护财务公司行业信誉,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财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岗人员;财务公司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公司聘用或以其他用工形式在财务公司直接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第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及财务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财务公司委派到其他分支机构的从业人员第二章 基本职业行为准则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学法、懂法、守法, 遵守国家金融法规和财务制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自觉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行业自律制度和所在企业集团及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开展业务,客观、真实反映本机构业务信息对于已经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尚未发生但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报告制度规定,及时报告第五条 财务公司从业人员应当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诚实守信,爱岗敬业,维护行业及公司声誉。

从业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所在集团及本单位的商业秘密、客户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得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从业人员对客户服务结束或者离开所在单位后,仍应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上述保密义务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任职资格或能力,熟练掌握业务技能,积极参加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所在单位组织的后续教育,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与时俱进,追求新知,提升素质,完善技能,做到专业胜任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牢固树立依托集团、服务集团的理念,尊重客户、了解客户需求,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礼仪,提高服务质量从业人员应当保护客户信息,维护客户权益,不得采取隐瞒或误导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权益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公私分明,秉公办事,不得谋取非法利益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单位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定,在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涉及本人、亲属或其他利益相关人时,主动汇报和提请工作回避从业人员未经批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从业人员应当有效识别现实或潜在的利益冲突,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将内幕信息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告知他人。

第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反洗钱的相关规定,拒绝洗钱,及时报告可疑交易,履行反洗钱义务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抵制并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商业欺诈、非法集资、高利贷和黄、赌、毒活动从业人员在社会交往和商业活动中,应当廉洁从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及不正当交易行为第十二条 从业人员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协作互助,树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共同创造,共同进步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应当加强与金融行业从业人员的交流,学习先进的专业技能和管理经验,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第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关爱社会,积极参与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发扬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珍惜资源,抵制铺张浪费第三章 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五条 董(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除遵守第四条至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操守一)认真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服从国家宏观调控,维护大局科学管理,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坚持原则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规定三)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薪酬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本单位稳健的薪酬管理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忠实履行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职责,组织制定科学的发展战略,谨慎用权,防范风险五)以身作则,自觉遵守本指引并承担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本指引的责任六)知人善任,任人唯贤,关心员工职业生涯发展,培育团队意识七)适度参与公共活动,防止违法及不良行为,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或输送非法利益八)优化流程,精细管理,重点监控,明确本单位关键岗位特殊职业操守并组织关键岗位从业人员学习、遵守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本规范是从业人员职业操守的标准要求各财务公司可以依照本规范制定或者修订本单位员工具体职业行为规范第十七条 财务公司应当将从业人员遵守本规范的情况纳入反腐倡廉建设、合规和操作风险管理、员工教育培训和人力资源管理范围,定期评估,建立持续的评价和监督机制第十八条 财务公司应当对模范遵守本指引的从业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本指引的从业人员进行相应处置第十九条 财务公司协会依据本指引对会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财务公司中从事保险、证券等工作的人员除遵守本规范外,参照执行保险、证券行业的职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中国财务公司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5 / 5文档可自由编辑打印。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