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处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局务会参加人员、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二、案件处理权力行使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的通知》(黑编[2005]122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三、案件受理条件和处罚标准(一)案件受理条件全省行政区域内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用人单位以及在省工商、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的用人单位和组织的举报、投诉二)行政处罚标准行政处罚具体标准见《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附件3)四、所需材料举报人应当提供所举报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地、主要负责人名称等必要信息以及存在违法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依法鼓励实名举报;投诉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诉文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合法有效证明材料。
其中,投诉文书应载明: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等信息;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应当推荐代表投诉投诉人应当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承办人A、承办人B进行必要书面记录,并由投诉人确认承办人A、承办人B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并为举报人保密五、受理承办人A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交承办人B,承办人B应当对案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投诉人:1、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2、举报、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3、举报、投诉人不提供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4、举报、投诉事项不属于省劳动保障监察局管辖的;5、被举报、投诉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六、案件审理与决定(一)立案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由监察科承办人A制作《立案审批表》,承办人B复核后报经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送局长审批立案,签批之日即为立案之日二)案件调查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省劳动保障监察局指定监察科承办人A为主办劳动保障监察员,承办人B为协办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查: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并制作询问笔录;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5、对事实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当场予以纠正;6、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三)案件处理经过案件调查后,监察科承办人B应当对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发现缺少的,应当立即补齐,交由承办人A主办监察员进行实质审核承办人A经过审核后,对用人单位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当制作撤销立案审批表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依法做出撤销立案决定。
有举报、投诉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举报投诉人四)案件决定对用人单位存在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事实确凿并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可以依法当场做出限期整改指令或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违法案件,监察科承办人A和承办人B应当提出初步处理建议,并制作《案件处理报批表》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审核后报案件审理科,案件审理科承办人A审理,承办人B复核后报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局务会审议,局长审批,经厅法规处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签批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做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听证的,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用人单位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对违法用人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五)制作并送达法律文书由案件审理科指派承办人A、承办人B制作责令改正、行政处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其中行政处理(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理(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用人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理(处罚)依据由承办人A、承办人B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做出处理决定7日内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行政处理(处罚)法律文书送达被处理用人单位,并由被处理单位相关负责人签收,同时告知违法用人单位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执行对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且不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整理案卷归档由案件审理科承办人B将结案案卷归档,实行统一标准化管理,做到一案一卷,并至少保存三年六、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长期公布,案件处理结果也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案件处理时限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罚决定; 情况复杂的,经主管副厅长书面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八、监督检查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1、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流程图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图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具体裁量标准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工作流程图不予受理举报、投诉的情形询问案情,解释政策,案情清晰能当即做出答复的应立即做出;案情复杂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所需提供的书面材料以及相关复印件,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举报人、投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提供有关投诉举报事项的证明材料 以下流程参见《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图》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案件调查处理 建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告知当事人不予以受理 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不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口头告知当事人重新提供相应材料不能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违法行为超过投诉举报时效(二年)附件:2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工作流程图书面审查受理投诉(举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书面审查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相关制度、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方面的情况按照国家、省的部署,每年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举报人、投诉人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由两名以上监察员,佩戴标志,出示监察证件,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符合立案情形不符合立案情形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审查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违法行为超过投诉举报时效(二年)不属于本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不能提供被投诉举报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材料指派两名以上监察员调查取证,于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经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查实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无违法事实或不追究责任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渠道解决建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责令改正,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被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15日)内缴纳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按要求改正,经批准,不予处罚结案、归档被处罚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15日)内缴纳罚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告知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提起诉讼经审批,撤销立案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未按要求改正,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对数额较大的,告知当事人3日内提出听证口头告知当事人重新提供相应材料告知当事人不予以受理 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结案、归档结果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31附件: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具体裁量标准序号违法行为法定处罚标准具 体 情 形具体裁量标准处罚依据1对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扣押劳动者身份证等证件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按每扣押一人证件处以二百元的标准罚款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0元罚款2未按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和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元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200元以上500以下元罚款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处1000元罚款3未建立职工名册、职工工资支付明细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行为持续不满1个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四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0元罚款4对用人单位招用童工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此项为禁止性条款,无自由裁量权《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5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l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额度处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2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20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30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40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持续6个月以上的或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每人5000元处罚款6对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100元额度处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2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3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15人以上2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400元处罚款违法行为涉及20人以上的或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500元处罚款7对用人单位不按时不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的赔偿金《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六条持续时间在2个月以上4个月以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50%以上80%以下赔偿金持续时间在4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80%以上1倍以下赔偿金持续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按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00%赔偿金8对建设单位未足额缴纳工资保障金行为的处理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逾期未补交的,对建设单位或者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处以五千元罚款,并责令限期补交。
此项属于禁止性条款,无自由裁量权《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第二十四条9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满20人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0人以上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罚款10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第二十三条、《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七条超过规定时限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超过规定时限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超过规定时限12个月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按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额度处罚款属再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10000元最高额度处罚款11对用人单位采用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下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倍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1.5倍处以罚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20%以上40%以下的或瞒报职工人数20人以上4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2倍处以罚款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占实际数额40%以上的或瞒报职工人数40人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按瞒报工资数额3倍处以罚款12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协议机构资格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5千元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或者涉及金额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5人以上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众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50000元罚款可以暂停其定点资格13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药店违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查机关暂停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30人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处5万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涉及人数众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损失基金,可以暂停其定点资格14用人单位或者外国人冒用、转让外国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人以上15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5人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缴外国人就业证或者就业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万元罚款15用人(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1千元标准处以罚款《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违法行为涉及人数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1千元以上2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违法行为涉及人数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属于再次违法的或者违法行为涉及人数100人以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按每人5千元标准处以罚款16对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的处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同时具有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情形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可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用人单位有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照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用人单位采取暴力、恐吓、威胁、谩骂等方式实施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的行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20000元额度处以罚款属再次违反该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20000元额度处以罚款中省直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 评价暨年检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二、权力行使依据《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2008年12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制度,对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2004]113号)规定:“用工单位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全省中省直用人单位(含部队)的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工作;无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不明晰的单位,以工商行政机关注册地确定管辖,即在省、市(地)、县(区)工商行政机关注册的,分别由省、市(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及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政策法规处的通知》(黑编[2005]122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负责中省直属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和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三、年检条件及标准(一)年检条件全省行政区内的中省直用人单位(含部队)、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用人单位需参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二)年检标准依据《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暂行规定》(黑劳社发[2004]113号)规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按照诚信优劣程度依次分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1、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①模范遵守并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连续3年劳动保障年检合格;②按规定及时办理社会保险费登记、申报,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按规范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规范、完整,签订率和鉴证率达100%;④按规定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及时足额支付各种经济补偿金;⑤依法执行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⑦技工培训和持证上岗率达100%;⑧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并积极有效开展工作;⑨有专职的劳动保障管理人员,熟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胜任本职工作;⑩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或按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年内无投诉举报案件;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健全。
2、劳动保障诚信B级单位:①上溯三年中有两个年度劳动保障年检合格;②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合法、完整,签订率达90%以上;④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⑤能按规定组织技工培训,持证上岗率达90%以上;⑥用工管理比较规范;⑦无投诉举报案件;⑧建立了劳动保障管理制度3、劳动保障诚信C级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三项以上者):①上溯三年中有一个年度未参加年检或两个年度年检不合格;②社会保险欠费、瞒报、漏报或缺项;③劳动合同签订率在90%以下;④劳动合同内容不规范或不按时签订和续签劳动合同;⑤用工管理不规范;⑥有欠薪现象;⑦技术岗位持证上岗率在90%以下;⑧没有建立劳动保障管理制度,或制定的内容不规范甚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⑨有投诉举报案件;⑩劳动争议仲裁败诉;被依法下达整改指令或处以罚款;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罚、裁决四、所需材料用人单位应当据实填写《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登记表》,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卡、申报稽核表;(三)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凭据;(四)上两个年度财务决算账本(或报表);(五)上年度劳动统计报表;(六)上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级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七)上年度12月份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八) 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不同类别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各10份及集体合同;(九) 各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管理台账;(十)《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手册》、《残疾人证》;(十一) 建筑施工企业需携带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原件;(十二) 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材料。
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验收,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B应当场告知申报单位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六、审查与决定用人单位携带《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登记表》以及相关书面材料到指定场所进行审验经过承办人A审验,承办人B复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经局长审定履行有关手续后根据评定条款,结合《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登记表》中的结论进行考核后,分别认定为A级、B级、C级三个等级,并填写《黑龙江省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证书》(使用期为三年,样式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对不同等级的劳动保障诚信用人单位实行以下不同的管理办法:(一)对连续3年被认定为“劳动保障诚信A级单位”的,可免予对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若发生举报投诉案件或年检不合格,经查实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认定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A级单位称号,收回证书、牌匾二)对劳动保障诚信B级单位按照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对其依法进行正常的规范和监察三)经年度审验不合格的,被评为对劳动保障诚信C级的用人单位,有漏报、瞒报参保人数,不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分视情节依法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或者行政处罚,同时进行通报,并对用工管理、工资支付、社保缴费、合同签订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和每年不少于2次的监督检查。
六、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长期公布等级评定结果和年检结果也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七、办理时限年检时间每年1—5月份,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八、监督检查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工作流程图附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工作流程图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到省劳动保障监察局领取《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手册》和《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评价暨年检用人单位信息登记表》在指定期限内,携带年检手册和年检信息登记表以及有关材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合同,员工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台帐,劳动用工备案手续,上一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稽核表、缴费凭证原件,上两个年度的财务决算原件,劳动统计年报原件,劳动统计台帐,上一年度《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上级下达的上一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文件,上一年度第12月职工工资发放明细表,各类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职业技能工种从业人员持证情况统计台帐》,《单位残疾职工情况手册》,《残疾人证》原件,建筑施工企业需携带建设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凭证原件,单位内部制定的劳动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到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进行审查。
必要时,省劳动保障监察局可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实地检查按照年检手册和年检信息登记表要求,全面、真实的填写有关情况,发现问题,自行整改经审查,年检不合格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年检单位限期整改;或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拒绝执行整改指令或未按照期限整改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下达年检不合格结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经审查,年检合格的,省劳动保障监察局下达年检结论,在年检表和年检手册上加盖劳动保障年检专用章整改期内,年检单位能够按照要求整改完毕的年检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中省直用人单位缴纳农民工 工资保障金管理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局长二、行使权力和依据1、《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号)第十四条:“建筑工程实行工资保障金制度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2、《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114号)第四条:“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实行层级监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央直属(含部队)、省直属(含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的管理工作三、缴纳范围和标准(一)缴纳范围有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且施工单位为中省直属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在省工商局注册的建筑施工单位二)缴纳标准缴费基数按照建筑施工合同上列示工程总造价的金额确定,缴纳金额为工程造价的3%四、所需材料(一)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建设单位填写的《黑龙江省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费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四)中省直建筑施工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台帐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核,材料齐全的、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承办人A应当场或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应补报的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出具书面不予受理的通知书六、审查与决定(一)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程序1、承办人A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确定缴费基数及缴纳金额后,由承办人B复核并开具缴费基数审核单报局长审批2、承办人A以开发单位到建设银行缴费的回单票据为依据填写缴纳审查意见书报承办人B核准,交由开发单位。
3、承办人A负责归档备查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程序1、业务科室受理投诉举报案件,认为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符合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启动条件的,主办监察员出具启动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复核主管局长批准后,将相关案件处理材料及启动意见转交办公室2、承办人A对业务科室转交的相关案件处理材料及启动意见进行初审,如调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材料齐全,经承办人B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同时出具启动支付意见书,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3、承办人A在责任单位现场协助业务科室主办监察员监督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4、启动之后向责任单位开具《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补缴通知书》,责任单位必须在一个月限期内补缴启动的农民工保障金金额三)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程序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满六十日后,承办人A对施工单位递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返还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予以受理2、业务科室审查该项目返还保障金情况是否符合条件,并出具初步返还意见提交办公室承办人B审核后确认满足返还条件的,报局长审批经局长批准后出具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不符合返还条件的告知原因3、确认后符合返还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和保障金(本、息)返还意见书,承办人A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本息返还用工单位。
七、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长期公布(),办理结果也在该网站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八、办理时限(一) 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材料齐全后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理二)启动农民工工资保障金,调查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自受理之日即时办理启动事宜三)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提供材料齐全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返还条件的三日内办结九、监督检查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十、责任追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中省直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及管理工作流程图 附件:中省直用人单位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缴纳及管理工作流程图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工程期间及竣工后60日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工程竣工后满60日审核材料、核定基数开发单位缴费审查是否满足条件启动农民工工资工资保障金、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出具缴纳审查意见书确认满足条件的返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结、归档限期补缴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培训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省劳动保障监察局责 任 人:承办人A,承办人B,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局长、分管副厅长二、培训权力行使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2、《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劳部发[1994]148号)第七条规定:“劳动监察员需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3、《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员管理暂行办法》(黑劳社发[2001]48号)第七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员需经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或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三、培训条件及标准全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监察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内兼职监察员参加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熟悉劳动业务,熟练掌握和运用劳动法律、法规知识;(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四)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从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业务工作三年以上,并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劳动监察专业培训合格四、所需材料(一)新调整到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岗位的人员需填写《劳动保障监察员审批表》(一式二份),并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验印;(二)4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五、受理承办人A对申报材料进行验收,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应补报的材料。
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不受理的理由并退回材料六、审查与决定(一)承办人A根据年度工作目标和本省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的现状,拟定培训计划,起草培训通知,承办人B复核后报审理科副科长、科长、分管副局长审核,局长审定后报主管厅长审核签发;(二)承办人A向各市地下发培训通知,确定参加培训人数,并对参加培训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承办人B按照培训计划,对参加培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职业技能、专业理论知识等方面的培训,根据培训内容,由承办人A、B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员证》;(三)承办人A起草《新调整劳动保障监察员任命决定》,经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厅长签批承办人B整理培训相关资料,并归档六、公开公示本制度文本在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长期公布培训考核结果在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网(七、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八、监督检查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九、责任追究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附件: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流程图附件: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员业务培训工作流程图确定培训人员(全省各市(地)、县(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当年需办理专、兼职监察员证件(含换证人员)的申报材料,经审核批准后参加培训实施培训设计当年培训课程设计当年考试题目制定培训计划组织考试考试合格,颁发专(兼)职监察员证件考试未合格,不予颁发证件,参加下一年度培训结果公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