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光伏设备公司治理规划【参考】

泓****询
实名认证
店铺
DOCX
65.65KB
约65页
文档ID:175077634
光伏设备公司治理规划【参考】_第1页
1/65

泓域/光伏设备公司治理规划光伏设备公司治理规划xxx有限责任公司目录一、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方面的经验借鉴与思考 3二、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 10三、 设计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性 12四、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 18五、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 20六、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23七、 董事及其类别 28八、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31九、 董事会的职权 32十、 董事会会议 33十一、 股东(大)会 37十二、 股东会权利 38十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39十四、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46十五、 公司简介 48十六、 项目概况 49十七、 人力资源配置分析 52劳动定员一览表 52十八、 项目风险分析 54十九、 项目风险对策 56二十、 发展规划分析 58一、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方面的经验借鉴与思考1、日本日本企业家激励机制,不以物质激励为主,而是以高层管理者等级晋升为主总经理的选拔很像马拉松比赛,是相同年功和同事的角逐公司升级提干同时利用两种评价标准:“年功序列制”和“评价查定制”新职工进行入公司后,一般要经数个岗位的轮换培训而公司经理是按其对公司所做贡献被评价和挑选的,各级经理都要受到同事和下属的监督,任何一级经理如不能树立自己的声誉,并得到下属的支持,他在公司中的影响就会被削弱,失去晋升机会。

只要努力工作,人人都是候选人这种追求社会承认的渴望是日本企业家的内在驱动力,是不同于物质激励的有效的激励机制维持长期雇佣关系使得市场管理者难以流动,为扩大升级提升机会,就必须竭尽全力以追求公司的永续发展为己任因此不需要更多的物质激励,寻求自身发展的需求本身就是强有力的激励,也有利于公司注重长期发展战略日本公司的突出特点是其以法人相互持股、交叉持股为主体的公司产权制度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约束并非来自于所有者,并且高层管理者的权力和自由度相当大法人股东交叉持股使股东的影响力相互抵消,实际上就是不同法人公司股东的法定代表人一高层管理者之间的相互持股,成为支持公司高层者的强大力量所谓对高层管理者的约束,实际是高层管理者彼此相互约束和自我约束,而作为最终所有者的个人股东则完全被架空日本公司的法人股东相互持股,以银行法人和公司法人相互持股为主与欧美等国有企业相比,日本公司对银行金融资本的依赖程度很高,自有资金比率低,对贷款依赖程度高银行作为公司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往往握有公司股票,对公司的监督和约束较多、较强银行不仅派董事进入公司董事会,还委派专业干部参与公司财务与经营管理,所以对公司高层管理者的监督和约束主要来自于银行机构。

2、欧美帕玛拉特、安然、世通等财务丑闻,虽发生在欧美,却震动并影响着全球欧美上市公司频频爆发财务丑闻的直接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利润率下降,导致股价低迷,不仅直接影响经理层的丰厚利益,而且可能引发公司的财务危机以至破产所以他们编造虚假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财务状况来欺骗投资人,力求稳定资本市场深层的原因在于美国的经济制度和公司制度美国上市公司的财务作假最终引起了美国资本市场的诚信危机①“检查一制衡”机制缺失:公司屡屡舞弊的根本原因美国废品管理公司在组织设计方面,还未真正建立防范舞弊所需的“检查一制衡”机制林斯投资基金首次投资废品管理公司时,发现该公司董事会中与公司没有直接重大利益关系的只有三人,其余的不是废品管理公司的前雇员、现雇员等内部人员,就是与公司有其他直接利益关系的“准内部人”董事会中外部人士的比例仅为25%而且,管理当局屡次漠视机构投资者提出的选举新董事、改组董事会的要求、提议,避重就轻地试图化解问题再次,有效的“检查一制衡”机制的缺乏,使公司预算制度名存实亡,高管人员结成权力模块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粉饰会计报表,捏造经营业绩,大肆搜取不正当利益许多管理实践表明,高管人员适当的职责分工且相互制衡,可有效地缩小舞弊的时间、空间范围,提高、发现和防范舞弊的机率。

而没有这种有效的内部制衡机制,很容易形成集体舞弊,舞弊者所冒的风险也因制衡机制的雍疾而大大降低②诚信教育与商业伦理:制度安排与公司治理的“守护神”当前美国或其他国家,不同程度上都存在会计造假,这是诚信缺失的具体表现和违反会计伦理、职业道德的行为证券市场是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场所,需要通过制度安排对参与者和监管者进行制约和威慑然而,如果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和监管者不讲正直诚信与商业伦理,制度安排将显得苍白无力当巨额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天平倾向于道德规范因为市场经济首先体现为竞争经济,其次体现为法制经济,还体现为伦理经济,讲究仁义礼智信,依靠义务、良心、荣誉、节操、人格来建立相互交往的友好关系,以确保社会成员的行为合法、合情、合理作为对包括安然和世通等系列公司财务丑闻的回应,美国颁布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并对原有公司法做出修改和补充,其中代表作就是萨班斯法案近来商界显现出一种新趋势,即公司的商业伦理状况正日益受到商业伙伴的重视明显的征兆是越来越多的审计公司由于不赞成客户的商业伦理表现而拒绝继续合作美国商业技术和伦理研究所(1BTE)主任艾里斯曼教授为健康的公司伦理概括出应该具备的八种品质:开放性保持谦卑;负责任;担风险;“正确处理事务”的坚定承诺;容忍错误;诚实;具备合作精神;勇对困难。

为了实现这些品质,他提出了高水准的商业道德领袖应该遵从以尊敬方式与雇员平等交流;财务往来公平;沟通中保证诚实等十项行为原则③财务报表重述制度: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照妖镜”美国财务报表重述制度虽然由来已久,但直到最近刮起舞弊风暴才备受各界关注美国的财务报表重述制度规定,如果上市公司因舞弊、严重违反公认会计准则或发生重大会计差错,导致其过去对外公布的财务报表存在重大误导,一经发现,上市公司管理当局有义务予以纠正,重新编制和公司纠正后的财务报表,并详细披露各种舞弊手法或重大差错对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的影响,以便让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了解上市公司的舞弊伎俩、会计差错及其影响,评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及其管理当局的正直诚信④职业道德:弥补制度先天缺陷必要性的非制度因素制度的先天性缺陷是无法预见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所以制度体系,包括内部公司治理机制,隐含地依赖制度执行者的职业道德作为其存在理由的基础假期制度执行者在有能力规避、放大制度内在缺漏时,会不受道德制约地规避、毁损制度,制度终不过是虚设废品管理公司的舞弊者和安达信的相关审计负责人,都是道德上应受批判者他们人性中贪财、慕名、恋利、丑陋的一面,强烈腐蚀和侵害了制度。

道德本身不是能够纯粹依靠制度强化的东西,因而有必要在制度之外,再创造能够使制度约束对象自动关注或者被迫讲求职业道德的社会环境提升职业道德水准,明显可缓解很多制度目前正在承受的压力,监管者不仅呼吁相关专业人士讲求诚信,SEC借助最原始的“保证书”形式,将道德诉求于带点宗教意味的发誓形式,确实是无奈之举在法律高压失去作用时,最简单的较为现实可靠的方法便是用道德规范教育人注重灌输、培养人们的职业道德意识营造提倡职业道德的大环境,在公司内部增设评价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的机,构,将这项工作纳入现在工作范围,结合自我评价作为形式上的约束此外,还就大职业团体、公司内部开展有关职业道德的宣传、研究活动 3、竞争选聘安排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主要解决的是如何挑选出有能力的高层管理的问题,它是激励、约束安排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的核心是由谁、以何种方式选择高层管理者根据选任主体、选择方式的不同,要以区分两种类型的高层管理者选任安排一种是通过竞争机制在公司内外部经理市场进行考核选拔、择优选聘,可以称为“竞争选聘安排”;另一种是由公司中掌握实际控制权的人直接指派任命,可称为“指派产生安排”竞争选聘安排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即能够通过相对公开、透明的形式,选择真正有能力的人出任高层管理者。

而计划经济或转轨条件下的国有企业,一般是由上级主管部门指派公司高层管理者从高层管理者能力的角度而言,竞争选聘安排显然优于指派产生安排李维安通过对经理层任免制度的评价研究后也发现,经理层任免的行政程度与公司绩效显著负相关,总经理市场化选聘方式也与公司绩效显著正相关中国上市公司经理层任免机制经历着由行政性、制度化到市场化的转移过程当前经理层任免市场化进程加深,单纯的行政任命减少,但同时市场化程度不高,经理层任免制度的市场化及制度化的加强对公司纯绩效的增加有益4、高层管理者约束制度安排高层管理者约束在此特指董事会、监事会等基于公司治理结构框架的对高层管理者的经营结果、行为或决策所进行的一系列审核、监察和督导的行动这种约束是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正式制度安排具体可以包括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问责机制,业绩考核安排、署名安排以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机制等董事会、监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问责机制是基础的约束机制为了保证自己的决策得到贯彻、利益得到保证,董事会就必须建立严格的监控制度,对高层管理者进行监督、约束,一旦其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偏离公司经营方向,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纠正为了强化这种监督问责机制,设立代表出资者利益的专职监督机构—监事会,对包括董事会在内的高层管理者进行全面的、独立的监督。

董事会对高层管理者的监督也必须建立在事实和综合、全面考虑的基础上因此,有一套符合公司运营情况的、行之有效的业绩考虑机制高层管理者在面临可能被董事会罢免的情况下,也会调整自己的利益取向、更为努力地工作,这也在事实上约束了其行为除上述约束安排之外,还有一些特殊条件下的高层管理者约束安排如在中国,行政上级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国有资产的代表,目前对高层管理者也具有直接的约束职能,对国有企业高层管理者的选拔、任免、业绩考核和监督都具有最终的发言权这种约束安排虽不规范,实践中效果也不理想,但现阶段仍是重要的高层管理者约束安排二、 高层管理者的约束机制建立理论基础高层管理者约束问题是随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而逐渐突显出来的,并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条件下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目前,包括发达国家的公司界和学术界,也都在不断地探索解决这一问题,并取得了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成果现代公司理论方面的成果主要在: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非对称信息理论三方面,相关内容前已述及,在此不再赘述,下面着重介绍公司监督机制原理设计公司约束机制的理论基础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理公司权力制衡与监督原理强调公司内部各方利益的协调与相互制约。

为了保护所有者的利益,作为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典型公司组织形式的现代公司,以法律方式确立一套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权力相互制衡实际上是权力的相互监督公司制企业最大特点就是公司财产的原始所有者远离对高层管理者的控制,他们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由此产生各种权利,拥有这些权利的权力主体接受多层面的监督和制约也就成为一种客观的要求1)因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作为财产最终所有者的股东不能直接从事公司经营管理股东远离公司直接治理而又必须关心公司经营绩效,作为出资者表达其意志的公司权力机关—一股东会的成立旨在对经营者进行约束与监督,确保股东利益2)现代公司股东众多,股东会又不是常设机关,这使得股东会不可能经常地直接监督和干预公司事务,所以股东会在保留重大方针政策决策权的同时,将其他决策权交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董事会行使于是公司治理权力出现第一次分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巨大,对内是决策者和指挥者,对外是公司的代表和权力象征当董事会将公司具体经营业务和行政管理交由出任的经理人员负责时,董事会作为高层管理者的公司权力出现了第二次分工董事会为保证其决策的贯彻,必然对经理人员进行约束与监督,防止其行为损害和偏离公司经营方向。

3)董事会虽然拥有任免经理层的权力,然而经理层的权力一旦形成,有可能在事实上控制董事会甚至任命自己为董事长或CEO;还可能存在董事与经理人员合谋的道德风险难题因此有些公司成立出资者代表的专职监督机关一监事会,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全面的、独立的、强有力的监督三、 设计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性(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现代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离,改变了传统企业中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形式,产生了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企业的出资者与经营者具有不同的目标函数,经营者行为并不会自动完全服从于股东利益,这就产生了代理问题如何解决代理问题,协调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潜在利益冲突,成为了公司治理上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在现代企业中,股东是企业的实际所有者,而经理人作为经营者基本掌握着企业的控制权董事会代表股东利益,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激励控制,并且保留了对公司的重大事件的决策权在证券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企业的出资者分散程度较高,代理问题更加严重一方面,分散的个别出资者基于自身利益成本的考虑将缺乏动力对经营者实施必要的监督;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监督,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在位经营者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而有损于股东权益的行为。

正如伯利和米恩斯在1932年出版的《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书中所陈述的,持续的两权分离可能导致经营者对公司进行掠夺因此,设计一套激励制度使经营者有积极性为了投资者创造价值,非常必要经营者才能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表现在它的使用是复杂劳动和风险劳动的统一,因此,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更高国外有研究表明,一般劳动力每增加1%,生产增加0.75%;而素质较高、善于经营的管理人员每增加1%,则生产增加1.8%为了补偿经营者较高的人力资本及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他们的收入比普通工人应当高出许多如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必然会损伤他们的积极性优秀的经营者是具有特殊禀赋的人才,属于稀缺资源,其在企业中的特殊地位使得他们的决策不仅会对企业业绩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且决定着企业的长期命运,企业的绩效是集体努力的结果,尤其与经营者的努力程度关系密切企业经营者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既满足经济学中“经济人”的基本假设,也满足管理学中“自我实现”的人性假设,他们毫无例外地具备追求个人私利的强烈动机和愿望,也迫切希望自己的经营才能被市场认可因此他们不仅是激励活动的接纳者,同时也是激励活动的施行者,“被激励”是需求,“激励他人”是责任。

经营者激励需要满足两个限制要求:一是当企业任务被确定之后,经营者将会按照自身利益最大化作决策;二是经营者需要有足够的薪酬和满足感让他们愿意为公司效力在现代企业经营过程中对经营者的激励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该有别于对一般员工的激励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可以引导经营者行为,调和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因此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肯定经营者人力资本对公司业绩的贡献,具有重要意义二)信息不对称在传统经济学基本假设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经济人”拥有完全信息然而,现实生活中市场主体不可能占有完全的市场信息,一般信息是不对称的信息不对称是指有关某些事件的知识在相互对应的经济人之间的不对称分布,即经济人就某些事件所掌握的信息既不完全也不对等通常将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称为代理人,而处于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为了自身利益可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选择对委托人不利的行为,从而引发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两个核心问题—一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经济人”假设下,企业的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资本所有者的利益最大化,由于信息不对称,经营者有隐瞒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的倾向,即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所谓道德风险,就是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最大限度地增加自身效用而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的可能性。

例如,当经营者的薪酬与短期利润联系紧密的时候,他们就倾向于追求短期利润,而相对忽视了企业的长期发展,并且隐瞒这种行为选择的真实动机造成道德风险的原因除了经营者追求自身利益的原始愿望之外,还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合同的订立和实施障碍等原因一方面作为代理人企业经营者是否努力以及努力的程度,实际上很难衡量、监督;另一方面,企业所有者往往不如经营者熟悉实际情况,他们不可能知道经营者所考虑的所有可选方案,而决策权基本上掌握在经营者手中,难保经营者不利用手中权力欺瞒企业所有者而为自己谋取私利,即使企业所有者知道什么行为是最优的,不对称信息也使经营者采取的实际行动具有不可观察性,即使出现经营错误,也大多是不可见的、隐蔽的另外,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制定的合同不可能预见所有可能发生的问题,因而是不完全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会存在着一些问题基于以上种种原因,如果没有合理的激励机制,企业经营者不会循规蹈矩地按合同条文行事,他们也许会在实际的经营中侵占股东的利益要想保证经营者能够为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带来利益最大化,资本所有者就必须设计合理有效的激励机制来刺激经营者激励的作用在于促使经营者不仅是循规蹈矩地按契约条文行事,而且要促使他们在契约的基本框架内充分施展自己的能力。

不仅如此,设计与企业绩效相联系的激励机制,还可以通过“利益制约关系”激励经营者选择能够增加股东财富的活动,使得其对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转变为对公司利润最大化的追求三)不完全契约关系契约是一组承诺的集合,这些承诺是当事人在签约时做出的、并且预期在未来(契约到期之日)能够兑现契约最核心的内容在于,它的条款是状态依存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自然状态中参与者可以采取的行为做出规定(所以在一定意义上契约理论也可理解为解决组织内决策权的配置问题),并规定了参与契约各方基于可确证信息的最终结算方式在契约被理解为机制或制度的一部分的时候,契约理论可以看作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契约可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两类所谓完全契约,是指这些承诺的集合完全包括了双方在未来预期的事件发生时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在经典的双边贸易模型中,若买方和卖方签订的契约中完全规定了卖方向买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和特征,和买方向卖方支付数额及形式,以及双方违约时的惩罚措施等,则此契约就是完全的但未来本质上是不确定的,特别是将来某种程度上是现在选择的结果,而现在的选择又基于对未来的预期,这使得现在与将来之间的关系上有一种内禀的随机性因此,从观察者的角度看,大部分契约都是不完全的,譬如,对某些自然状态下的相应行为没有做出规定。

要么是没有完全指定某一方或双方的责任,诸如违约赔偿之类,要么是没能完全描述未来所有可能的状态下对应的行为和责任对于第一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法学家们称为“责任”不完全的契约,或者是有“瑕疵”的契约在法律上一般通过指定缺席规则来填补责任上的空缺对于第二种类型的不完全契约,我们称之为“不能充分描述各种可能机会”的不完全契约,这正是经济学家们所关注的不完全契约从本质上说,当契约所涉及的未来状态足够复杂时,个人在签约时的主观预期就不可能是完全的,因此“不可预见的可能性”就成为契约不完全性的最本质的原因由于契约的签订不能够详尽描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况及应对措施,不能够清晰界定各种不确定情况下契约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因此不完全契约才是企业所面对的真正现实经营者与股东之间是一种不完全的契约关系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激励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完全契约条件下,契约各方能够就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切情况及应对措施达到一致,股东和经营者利益分配在各种情况下均具有可参考的契约安排但是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事后的谈判与讨价还价能力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各方获取的租金大小将出资者的资金投入和经营者的人力资本投入都看作为企业的资产,他们在一定程度上都具有资产专用性。

经营者考虑到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事后的不确定性,将会在进行与企业相关的专用性人力资本的投入上有所顾虑,因此导致经营者减少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从而对决策质量以及企业绩效产生负面影响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需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使经营者有动力进行与企业相关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入四、 高层管理者的激励机制理论公司治理中的代理成本与道德风险问题仅靠监督与制衡不可能解决,关键是要设计有效的激励机制高层管理者激励机制是解决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关系的动力问题,即委托人如何通过一套激励机制促使代理人采取适当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增加委托人的效用因此,激励机制是关于所有者和高层管理者如何分享经营成果的一种契约激励相容性原理与信息披露原理为设计这种激励机制奠定了理论基础一)激励相容性原理由于各利益主体存在自身利益,如果公司能将各利益主体在合作中产生的外在性内在化,克服合作成员的相互偷懒与“搭便车”的动机,就会提高每个成员的努力程度,提高经营绩效如果管理者的监督程度会因为与被管理者的复位和动机相同而降低,一种有效的安排就是在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形成利益制约关系,即管理者的收益决定于被管理者的努力程度,双方产生激励相容性。

被管理者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也实现了管理者利益最大化被管理者越努力,管理者所得剩余收入越多,监督与管理动机也就越强,从而激励管理者加强对其他成员的监督财产的激励与利益的激励合理组合、相互制衡是使公司各所有者之间实现激励相容的关键其中财产的激励是以财产增值为目标来激励其行为这种激励表明管理者本人即是公司财产的所有者而利益的激励,对公司内非财产所有者的其他成员来说,激励其行为利于其个人利益的实现财产激励与利益激励相互制约,利益激励不能脱离财产激励,而财产的激励依赖于利益的激励来实现二)信息披露性原理获得代理人行为的信息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的关键这是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分布具有不对称性,遇到的普遍问题是当委托人向代理人了解他们所属类型的信息时,除非通过货币支付或者某种控制工具作为刺激和代价,否则代理人就不会如实相告因此要使代理人公布其私人信息,必须确立博弈规则依据信息显露原理,对每个引致代理人撒谎的契约,都对应着一个具有同样结果但代理人提供的信息完全属实的契约这样不管何种机制把隐蔽和撒谎预计得如何充分,其效果都不会高于直接显露机制这样,显露原理大大简化了博弈过程,把未来需要运用动态贝叶斯博弈方法来分析其均衡解的一个多阶段对称信息的博弈机制设计,运用显露原理使委托人通过代理人之间的静态贝叶斯博弈即可获得最大的期望收益。

为使期望收益最大化,作为机制设计者的委托人需要建立满足一些基本约束条件的最佳激励约束机制而最基本的约束条件通常有两个,首先是所谓刺激一致性约束机制所提供的刺激必须能诱使作为契约接受者的代理人自愿地选择根据他们所属类型而设计的契约如果委托人设计的机制所依据的有关代理人的类型信息与实际相符,那么这个机制给代理人带来的效用应该不小于其他任何根据失真的类型信息设计的机制所提供的效用不然代理人可能拒绝接受该契约,委托人无法实现其效用最大化其次是个人更改约束,即对代理人的行为提出一种理性化假设它要求代理人做到接受这一契约比拒绝契约在经济上更合算,这就保证了代理人参与机制设计博弈的利益动机如果配置满足了刺激一致性约束,那么此契约就是可操作的;如果可操作的契约满足了个人理性约束,那么该配置可行,从而保证激励约束机制处于最佳状态五、 独立董事制度概述(一)独立董事的产生与发展独立董事最早出现在美国,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中明确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中,至少要有40%成员独立于投资公司、投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克服投资公司董事为控股股东及管理层所控制从而背离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的弊端。

经过几十年的实践,独立董事在美英等发达国家各种基金治理结构中的作用已得到了普遍认同,其地位和职权也在法律层面上逐步得到了强化20世纪80年代以来,独立董事制度被广泛推行西方把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比例迅速增长的现象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二)独立董事资格2001年8月16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专条规定了独立董事资格,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2)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并且,由于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根据上面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独立董事是没有股东背景,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且具有公司运营所必需的法律、财务与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士,他们作为公司的董事,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利害关系,其身份独立于公司,所以,独立董事可以相对科学地参与决策,避免因利益关系而不识公司科学经营的“庐山真面目”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一个组织,同时也承担着许多社会责任,也需要公司日常决策的科学所以,设有独立董事就可以从董事会内部纠正公司经营决策的偏离方向,使公司稳健运营六、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一)独立董事的作用1、提高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的决策职能通过修改《公司法》和《证券法》,制定独立董事制度,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独立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对股份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保障了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以其具有的专业技术水平,经营管理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受到广大股东的信任,被股东大会选举履行董事职责,提高了董事会的决策职能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利益结构弥补了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投资机构推荐或委派董事的缺陷和不足我国《公司法》虽然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章的92条和103条中,分别授予创立大会和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成员”的职权。

但由于没有具体规定董事的专业资格条件,而在实践中一般参照第68条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更换”的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等公司大股东按出资比例推荐或委派这导致了股东资本的多少直接决定了董事的任免大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操纵或左右董事会就不可避免,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和董事会利益的代言人也就顺理成章公司股东会对董事的选举实际上成为大股东按出资比例对董事的委派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董事会内部的利益比例结构,使董事会决策职能被大股东控制的现象得以有效的制衡独立董事制度的确立,改变了股份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知识结构《公司法》在董事会组织结构中,对董事会组织的人数,选举产生的程序、方法和一般资格条件作了规定,但对董事应当具备的专业资格条件却没有明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不但明确规定了独立董事应当具备的条件,而且还规定了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禁止性条款,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从选举程序、专业知识、工作经历、执业登录和身体条件等方面都进行了规范,从而保证了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议事决策的综合素质,弥补了董事会成员专业知识结构不平衡的缺陷,提高了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

同时,通过法律赋予独立董事的独立职权,也从董事的善管义务、忠实义务方面要求和督促其从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出发,客观评价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尤其是敢于发表自己的不同意见,防止公司经营管理层操纵或隐瞒董事会的违法、违纪行为,为董事会提供有利于股份公司全面健康发展的客观、公正的决策依据2、增强了董事会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职能从1984年我国开展股份制改造试点工作以来,我国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已逾千家,股票总市值超过4万亿元,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50%左右我国先后制定颁布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体系的证券法律、法规和制度300多部,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我国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公司法律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制还没有完全摆脱“人治”的影响其中最突出的表现之一就是相当一部分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投资机构推荐委派担任股份公司的董事,往往成为大股东在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言人,只代表其出资方的利益,没有体现股份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基本特征震动证券市场的“郑州百文现象”,关键问题之一就是由于股份公司董事会制度不完善,缺少超脱于公司利益之外的独立董事,使公司经营者集决策、经营大权于一身。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有名无实,形同虚设,成为企业管理层的“橡皮图章”,失去了对股份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的严重亏损,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3、有利于股份有限公司两权分离,完善法人治理机制股份公司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有权与决策权分离的关键,就是如何在建立和完善适应二者之间相互制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保护股份公司的整体利益同时,这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精髓所在,是股份制公司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科学进步的组织保证独立董事制度改变了由政府任命、主管机关推荐,委派董事的董事会组成方式独立董事不是公司的股东,不具有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但依照法律规定享有代表全体股东行使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监督权从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两个方面保证了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一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由于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决策,对于董事会始终处于股份公司枢纽地位,对公司生存和发展起到了更好的监督作用,避免董事会更多的陷入公司的具体事务性工作提供了保证二是在股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设立独立董事制度对于完善董事会内部的组织结构,股东会、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三者之间的分工协调关系,提供了组织机构上的保障。

公司法理认为,表决权是股份公司股权制度的核心,而股东权益的最终实现就体现在董事对公司经营决策权的表决权和监督权上,独立董事制度是防止股份公司“所有者缺位”和“内部人”控制的有效手段之一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特殊作用不仅代表了市场经济竞争的公正和公平性,同时,也标志着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修改《公司法》,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势在必行二)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独立董事的作用在于他能够独立决策而不受任何股东的局部利益牵制,从而立足于企业长期发展的角度,公正地把握公司的方向,对股东的权益制衡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企业的很多独立董事还是成为了“花瓶董事”、“人情董事”总的来说,制约独立董事作用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股权的集中程度一般来说,过于集中的股权会制约独立董事作用的发挥股权过于集中,会造成大股东拥有绝对的权力去控制董事会和经理层,使得独立董事为了避免冲突或者其他的原因不能很好地尽自己的义务股权过于集中,那么股东大会的权力也集中在少数的控股股东手中,独立董事的提名与更替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这样造成独立董事无法发挥其监督作用2)是否拥有良好的激励制度独立董事逐渐沦为“花瓶董事”、“人情董事”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公司缺乏良好的激励制度。

由于公司没有一套对独立董事进行奖惩的制度,许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很好地运用自己的专业判断,在进行决议的时候随大流只有拥有一套良好的激励制度,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客观的评价,奖罚分明,独立董事才有可能运用自己的智慧,发挥自己的能力,对董事会的每项决议都慎重地做出决定,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3)独立董事的能力和精力的限制我国的上市公司聘请的独立董事很多是大学或各类研究院的学者,或者是一些银行家,或是财务、审计待领域的专业人士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任何的利益联系因此能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也正是因为如此,许多独立董事对公司的业务并不完全熟悉与了解,能力有限,这就很可能会导致他们难以发挥专业的作用同时,很多独立董事都有着自己本身的工作,如大学教授兼任某公司的独立董事,他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在研究与教学工作中,因此他无法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公司中,作为独立董事的作用便受到了影响七、 董事及其类别(一)董事董事就是董事会的成员,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由于公司并无实际的形态,其事务必须由某些具有实际权力和权威的人代表公司进行管理,这些人被称为“董事”董事是公司治理的主要力量,对内管理公司事务,对外代表公司进行经济活动。

不仅自然人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法人也可以担任公司董事但是在法人担任公司董事时,需要指定一名符合条件的自然人作为其法定代表,即为董事长董事具有以下权利:①业务执行权,即对日常事务的业务执行权与重大事项的具体业务的执行权;②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并对决议事项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的权利;③在特殊情况下代表公司的权利,主要有代表公司向政府主管机关申请设立、修改公司章程,发行新股,发行公司债券,变更、合并以及解散等各项登记的权利;④依照公司章程获取报酬津贴的权利董事具有以下义务:①谨慎和忠实义务董事应具有谨慎和善良的品质,能够尽最大努力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必须能够保守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如果这方面出现失职行为必须承担责任②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③竞业禁止义务董事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经营活动二)董事的类别根据董事的来源和独立性,可以把董事划分为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是相对于外部董事而言的,一般是指出任公司董事的是本企业的职工或管理人员而在外部董事当中,也可能有与本企业的员工有着某种关系(如亲戚关系)或者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利益关系的董事,所以外部董事又可以划分为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

1、内部董事内部董事也称作执行董事,一般指现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以及关联方经济实体的管理人员或雇员他们既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是与本企业有着经济关联的企业的员工,如母公司的总经理出任子公司的董事出席董事会是内部董事的义务,他们一般不能领取作为董事的薪金由于内部董事是公司的内部员工,所以他们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监督作用有限2、非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也叫灰色董事,或者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指与本公司或管理层有着个人关系的或者经济利益联系的外部董事灰色董事可以是执行董事的家庭成员、代表公司的律师、长期的咨询顾问、与公司具有密切的融资关系的投资者或商业银行家,或者其他来自与本公司发生真实商业交易的公司的人灰色董事可能由代表董事、专家董事等构成,目前这种由非执行董事为多数的董事会是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组成的一种主要表现形式,但是这种形式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依然有限,对它所发挥的作用仍需做出鉴别3、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又称独立非执行董事,是指独立于管理层,与公司没有任何可能严重影响其做出独立判断关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可区分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独立董事)和非独立非执行董事(即灰色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一般体现在三个方面:①与公司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②与公司不存在任何交易关系;③与公司高层职员不存在亲属关系。

八、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一)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是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的权利在提名与选举董事的时候应该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董事应该是成年人其次,要考虑董事的管理背景,董事毕竟是管理职位,拥有丰富管理背景的人更适合担任董事职位最后,要考虑董事的知识结构,在知识经济时代,董事的知识结构显得特别重要,根据行业的性质选择更加专业的董事能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起到关键的作用二)董事的任免董事一般由股东会任免,当董事会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时,作为职工代表的董事应由职工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立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三)董事的任期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九、 董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①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②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③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④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⑤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⑥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⑦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方案;⑧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⑩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十、 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以会议体的方式行使权力,会议质量是企业管理和公司治理中非常具体、关键的问题有效的董事会会议需要会前做好充分准备,会中遵循必要的程序,会后确保董事会的决议能够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可以将董事会的会议分为四种类型:首次会议、例行会议、临时会议和特别会议。

首次会议就是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开完之后的第一次董事会会议国际规范做法都是每年股东大会上要选举一次董事,即使实际并没有撤换,也要履行一下这个程序这样每年度的首次会议就具有一种“新一届”董事会亮相的象征性意义中国公司普遍实行三年一届的董事会选举制度,会议按第几届第几次会议的顺序,淡化了每年度首次会议的意义例行会议就是董事会按着事先确定好的时间按时举行的会议首次会议上就应该确定下来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比如每个月第几个星期的星期几这样做能够有效地提高董事会的董事出席率,也能确保董事会对公司事务的持续关注和监控在每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结束时,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要确认下次董事会例行会议的时间和地点临时会议是在例行会议之间,出现紧急和重大情况、需要董事会做出有关决策时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建立起一套董事会的例行会议制度,也许是很多中国公司董事会实际运作到位的一个有效办法并不是一定要有重大决策做时才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的特别会议或者说是“非正式会议”、“务虚会”、“战略沟通与研讨会”等,与前三种董事会会议不同,它的目的不是要做出具体的决策,也不是要对公司运营保持持续监控,而是提高董事会战略能力,加强董事会与管理层的联系等。

这种会议很多公司治理专家都用不同的名称提出过,一年或者两年一次,一定不能在公司总部等正式场合召开,可以扩大范围,邀请一些非董事会成员的公司高管参加,也可以请外部专家作为会议引导者,提升这类会议的“沟通”和“研讨”水准2、董事会的会议频率与有效性一个不能定期召开会议的董事会,处于不能履行其对股东和公司所负职责的危险之中董事们不能定期会面,其自身也会遭遇来自法律或者股东诉讼方面的没有履行董事职责的风险就正式的董事会会议来说,会议的频率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其内部和外部的事件和情况有时可能需要天天开会,如发生标购或被标购情况时即使在平静期,可能也有一些需要召开董事会紧急会议处理的问题国外优秀公司一般每年召开10次左右的董事会会议中国公司法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为了加强董事会的监督和决策作用,作为一个规则,公司至少要每年召开4次董事会会议,即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可以充分利用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手段,提高董事会的效率,加强董事之间、董事与公司之间的联系董事会的专业委员会会议相对较少一些,一年可能两到三次,这也要取决于公司的具体情况我国《公司法》有关董事会会议的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3、董事会的会议资料为每次董事会会议准备文件会有所不同,这取决于公司及每次会议自身的具体情况但有一些基本的文件,是使董事们能够在董事会中真正发挥作用所必需的这些基本文件包括:会议议程表,一般由董事长准备或批准;上次会议的会议纪要,通常由董事会秘书提供;首席执行官的业务运营报告,给出一个自上次董事会会议以来影响公司业务的主要事件的概述;财务报告,提供直到最近的经营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融资情况;还应该有一些由高级经理层提供给董事会成员、支持会议议程中所列事项的书面报告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前,要尽可能早地将有关议事项目和有关公司业务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数据资料以书面形式发给董事这样可以给董事会成员以充分的通知和提醒,以保证他们能够参会并且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准备工作通常情况下,一些专题和背景资料也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几天送发给董事会成员,使董事们对讨论的问题有所准备,以便缩短会议时间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之后,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十一、 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有限公司称“股东会”,股份公司称“股东大会”,以下统称“股东会”),是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一个公司机构,它是公司的权力机关,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组织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作为公司权力机构是不可或缺的,股东会具有以下特征:(一)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会会议,而不论其所持股份的多少、性质任何股东都有权行使作为股东会的一员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样也应该履行作为股东所应尽的义务二)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的资本来源于股东的出资,作为公司资产所有者的股东,理应对公司的运营、发展提出自己的要求,公司的发展应体现股东的意志股东会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是从公司内部来说的,对外,股东会不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三)股东会是公司的必设机构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立股东会,如我国《公司法》第六十七条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十二、 股东会权利依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股东会依法享有下列职权:①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②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③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④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⑤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⑥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⑦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⑧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⑨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⑩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做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十三、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

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