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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pctwoj万国串讲法理法制史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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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生命是永恒不断的创造,因为在它内部蕴含着过剩的精力,它不断流溢,越出时间和空间的界限,它不停地追求,以形形色色的自我表现的形式表现出来--泰戈尔法理学、法制史授课提纲(季宏编写 主讲)法理学第一部分 纯粹法一、静态法法的定义法的本质国家性正式性官方性形成方式: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实施方式: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表现形式:法律由国家发布的官方文件表现阶级性法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社会性法的内容最终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特征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不特定性、反复适用性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普遍性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普遍平等对待: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的内容始终具有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的趋向权利义务性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国家强制性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程序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遵守程序法律职业者必须在程序范围内思考、处理和解决问题法的内容法的要素法律规则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逻辑结构要素: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法律原则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概念对各种法律现象或法律事实加以描述、概括的概念法的部门划分标准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划分原则粗细恰当、多寡合适、主题定类、逻辑与实用兼顾法律体系含义一国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部和谐一致、有机联系的整体特征国内法、现行法、部门法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依法制定并发布的,以条文的形式规定一定的行为准则,具有普遍约束力、能作为法律适用依据的法律文件法的渊源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和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地位的法的不同表现形式二、动态法法的微观运行法的效力普遍约束力法律关系根据法律规范建立、体现意志、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责任法律责任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法律后果归责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免责法律责任由于出现法定条件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制裁由特定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的宏观运行立法立法方式制定、修改、补充、废止、认可狭义立法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广义立法一切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立法体制主要是立法权限的划分;中国:一元多层次立法原则法治、科学、民主法的执行即行政法的适用狭义司法法院、检察院的法律适用活动广义司法还包括公安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进行的活动司法原则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守法守法的含义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以法律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依照法律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活动守法的范围法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违法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法律监督狭义法律监督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法律监督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当代中国法律监督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监督的机制法律监督构成监督主体、客体、内容、权力和规则法律解释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涵义的说明法律推理含义在法律论辩中运用法律理由的过程,或者说,是人们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征寻求正当、受法律约束、实践理性(1)司法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因为:①司法公正是法的精神的内在要求,公正是法的精神和固有价值;②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职能的要求,司法活动的性质本身决定了司法必须公正;③司法机关公正司法是其自身存在的合法性基础。

2)司法独立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基本涵义:①司法权的专属性;②行使职权的独立性;③行使职权的合法性第二部分 历史法法的产生法产生标志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权利义务观念的形成;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法产生规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阶段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法的发展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资本原始积累的法律出现;宪法性法律的开始制定自由资本主义自由放任主义,确立以下法律原则:平等自由竞争、财产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合同自由不受限制、过错责任原则垄断资本主义法的本位从个人本位转向国家本位当代资本主义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法的传统法律文化含义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古中国法传统具体表现礼法结合、以礼为主;等级有序、家族本位;恭行天理、执法原情;民刑不分、重刑轻民;无讼是求古中国法传统特征以道德理想主义为基础,强调宗法等级名分法现代化含义与现代化的需要相适应的、法现代性因素不断增加的过程第三部分 自然法法的价值含义法有哪些为人所重视、珍视的性状、属性和作用自由法律保障自由;自由评价法律进步与否;自由体现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正义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正义是法的评价体系正义极大推动法律进化正义形成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正义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正义推动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正义提高法律的实施秩序秩序是其他法律价值的基础利益法律对利益的调控:利益表达、利益平衡价值冲突解决方法价值位阶在不同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价值优于在后价值个案平衡处于同一位阶的法价值发生冲突时,综合考虑主体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各方利益比例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成度人权主体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个人人权是基础,集体人权是保障客体生存权、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要素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本原历史性:人权最终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人权的层次应有权利、法律权利、实有权利第四部分 社会法一、法律与社会法与社会社会基础社会决定法律的性质和功能,社会的发展决定法律的变迁; 调整社会法律调和社会利益冲突,确立和维护社会秩序;法律疗治社会疾病法与政治法与执政党政策共同点阶级本质;经济基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社会目标;区别意志属性不同;规范形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调整范围不尽相同;稳定性、程序化程度不同法与国家一致性法的创设和实施需要国家权力法表述和确认国家权力,以赋予国家权力合法性的形式矛盾冲突性法律限制权力,而权力具有凌驾于于法乃至摆脱法的倾向法律不可能完全控制国家权力权力制约需以在根本上不妨害权力的效能为限法在总体上不高于或也不能脱离国家权力而存在不被法完全控制的权力活动领域是可能存在的法治与民主政治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前提和基础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体现和保障法与道德法与道德一致性在发生学上,都由原始习惯脱胎而来,且在发生发展中有相互转化在形式归属上,都属社会规范在内容上,都蕴涵和体现一定的社会价值,总体精神和内容相互重叠渗透在功能上,都是社会调控手段,以维护和实现一定社会秩序和正义为使命在发展水平上,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尺,在发展水平上互为标志和说明法与道德联系本质联系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内容联系大多数近现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功能联系近现代以来,依法治国成为普遍的主张法与道德区别生成方式上的建构性与非建构性;行为标准上的确定性与模糊性;存在形态上的一元性与多元性;调整方式上的外在侧重与内在关注;运作机制上的程序性与非程序性;强制方式上的外在强制与内在约束;解决方式上的可诉性与不可诉性法与宗教联系法与宗教规范都是社会规范;法在起源阶段同宗教有着一致性关系;法从宗教中获得效力;宗教同法的价值有某些相通之处区别产生的历史条件;产生方式;调控范围和作用;调整方式和实现的方式;形式宗教对法宗教可以推动立法宗教影响司法程序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法对宗教政教合一;政教分离:宗教信仰自由二、法制与法治法制含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依法办事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特征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法治与民主相联系;; 法治要求社会生活法律化,有助于维护公民自由法治符合社会生活理性化的要求制度条件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健全的律师制度思想条件法律至上法律在社会规范中具有最高权威具体的国家权力严格依法进行权利平等所有的社会成员法律地位平等权力制约国家权力受到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权利本位人民权利相对于国家权力,是第一位的权利相对于义务,是第一位的法的作用含义法的作用体现在法与社会的交互影响中法的作用直接表现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法的作用本质上是社会力量的体现局限性法律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律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需要“创造”或改变社会法律受到其他社会规范以及社会条件和环境的制约法律规制和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深度是有限的法律自身条件的制约,如语言表达力的局限附一: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规则与原则内容;适用范围;适用方式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法律规则并不必然由法律条文来表述法律条文也不必然表述法律规则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结构有权里就有义务数量相等产生发展浑然一体 分裂对立 相对统一价值或法律精神权利本位行政与司法主体;内容;程序;主动性违法与违反道德违法不一定违反道德;违法道德不一定违法违法与无效违法不一定无效;无效也不一定违法法与原始社会规范产生方式;利益和意志;保证实施力量;适用范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历史传统;法律思维方式;法律渊源;法律分类;诉讼程序;法典编撰;法院体系附二:分类划分标准类别法的作用作用对象规范作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强制作用、教育作用社会作用:阶级统治作用和公共事务执行判断方法价值判断、事实判断法的价值基本价值:自由、正义、秩序和利益;具体价值法律规则内容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内容确定性程序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规则对行为限定程度强行性规则、任意性规则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适用范围大小基本原则、具体原则法律条文是否直接表述法律规范规范性条文与非规范性条文法的渊源是否表现于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的明确条文形式正式渊源、非正式渊源文件系统化是否由于属于立法活动法律汇编、法典编纂法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成文法、不成文法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根本法、普通法法的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国内法、国际法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实体法、程序法法的效力范围一般法、特别法法的效力等级上位法、下位法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调整性、保护性法律主体的地位平权型、隶属型相关的法律关系的作用和地位第一性、第二性法律事实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法律行为与法律事件立法权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和形式国家立法权、地方立法权、行政立法权是否为享有主体固有职权立法权、授权立法权法律监督监督主体国家监督、社会监督法律解释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解释尺度扩充、字面与限制解释方法文义、逻辑、体系、历史、目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方法形式推理、辩证推理人类社会法经济基础和阶级意志法的历史类型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法系法发展方式时间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的现代化动力来源内发型、外源型人权人权主体集体人权、个人人权基本人权、普通人权法制史第一部分 中国古代立法一、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情况与儒家思想法律化 1.内涵:“以德配天”、“明德慎罚”(一)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历史地位:汉中期以后,被发挥为“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策略,为“礼法结合”的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①上请 ②恤刑 ③亲亲得相首匿1.引经立法 ④《曹魏律》八议 ⑤《北魏律》与《南陈律》的官当(二)儒家思想法律化的过程与表现 ⑥《晋律》“准五服以制罪”⑦北魏死刑复奏制度⑧《北齐律》“重罪十条”2.引经注律3.引经决狱(春秋决狱)二、我国古代法律形式的演变情况 ①出礼入刑1.西周:礼、刑 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2.魏晋南北朝时期:律、令、科、格、比、式相互为用 ①仁宗前为“律敕并行”3.宋代②神宗后“以敕破律、代律”①律4.明代 a. 明初特别刑事法规②《大诰》 b. 重典治吏5.清代:例(一)法律形式(二)行政法典:《唐六典》、《大明会典》、康雍乾嘉光五朝《大清会典》三、历代的主要法典编撰的演变情况 ①郑国子产“铸刑书”:历史上首次公布成文法1.由秘密——公布成文法 ②郑国邓析“作竹刑”:私人公布成文法 ③晋国赵鞅“铸刑鼎”: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2.法典名称的演变: 刑(夏商周春秋)——法(战国的《法经》)——律(商鞅变法)3.法典篇章结构的变化(1)“总则”部分名称与位置的变化“具律”(《法经》的末尾)——“刑名”(《曹魏律》律首)——“刑名”、“法例”(《晋律》首)——“名例”(《北齐律》首)(2)篇章数目的变化《北齐律》、《唐律疏议》、《宋刑统》为12篇——《大明律》、《大清律例》为7篇(3)编撰形式的变化A.《唐律疏议》B.《宋刑统》(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封建法典)在体例上取法于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五代《大周刑统》C.《大明律》、《大清律例》:名例+六律4.几部重要法典的特点与历史地位 ①维护封建专制,保护地主私有财产和奴隶制残余   (1)特点 ②体现法家“轻罪重刑”思想A.《法经》 ①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2)历史地位 ②体例、内容为后世立法奠定了基础 ①礼法合一   (1)特点 ②科条简要、宽简适中 ③立法技术完善B.《唐律疏议》 ①中国传统法典的最高成就 (2)历史地位 ②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C.《大清律例》:传统封建法典的集大成者第二部分 中国古代刑法一、刑罚适用原则 ①区分公罪(从轻)与私罪(有完全私事和假公济私:从重)1.唐代 ②自首免罪 自首的条件:(1)犯罪未发”(2)必须完整、实事求是,不能“不尽不实”(3)不属于“越度关’、通奸或者强奸罪以及私习天文罪(4)没有谋反和“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的情形(5)如数归还赃物、自新减轻③类推(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人罪者,则举轻以明重)④对化外人相犯 ①从新2.明代②“重其所重”(贼盗及钱粮);“轻其所轻”(违反礼教)二、各朝特色罪名①西周的 “五过”: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 a.“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②隋唐 b.六杀:谋杀、故杀、斗杀、误杀、戏杀、过失杀c.六赃: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③明朝的“奸党”罪,明太祖设立三、刑罚制度演变1.奴隶制五刑2.秦朝的“具五刑”3.汉朝文(重)景(轻)时期的肉刑改革运动①彻底废除宫刑(西魏与北齐)3.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改革 ②改良族刑(凡从坐之女子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 ③北周首创流刑五等入律4.隋朝《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 ①太祖创立折杖法作为重刑(除死刑及反逆、强盗罪外)的代用刑;5.宋朝 ②刺配刑③凌迟刑(南宋时,《庆元条法事类》正式将凌迟刑作为法定刑。

6.明朝的“充军刑”,创设于宋,明将其定为正式刑罚第三部分 中国古代民法一、古代的婚姻制度(1)一夫一妻多妾制A.三大原则 (2)同姓不婚(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B.“六礼”:(1)纳采 (2)问名 (3)纳吉 (4)纳征 (5)请期(6)亲迎 1.娶妻的三大原则与”六礼”程序 (一)结婚2.宋朝结婚制度A.结婚年龄:“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B.宋律还规定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除外C.禁止在任州县官与部下百姓交婚,除非订婚在其上任之前且任后对方情愿的不在禁止范围内(二)离婚制度1.“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恶疾、妒、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不去A.禁止妻子随意出走、离婚,即“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减一等处刑”B.但在“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条件下,允许妻子离婚或改嫁2.宋朝的离婚3.宋朝离婚财产分配 夫亡,妻不守志者去财,即“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二、古代的继承制度(一)身份继承:嫡长子继承制(二)财产继承:诸子平分制(宋代承认女子的财产继承权)三、古代的契约制度 ①质(买奴隶、牛马所用的长契)(一)西周的契约形式 ②剂(买卖兵器、珍异所用的短契)③“傅别”(借贷契约) ①绝卖A.买卖契约 ②活卖③赊卖 ①对房宅的租赁称为“租”、“赁”或者“借”B.租赁契约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称为“庸”、“雇”(二)宋时的契约形式C.租佃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不付息,又称为“负债”) D.借贷契约 ②“贷”为消费借贷(付息,又称为“出举”) 第四部分 中国古代司法一、司法机关 ①正式设立于北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1.大理寺②从宋朝开始演变为慎刑和复核机关(一)中央司法机关2.审刑院:宋太祖时设立的中央司法分权机构,神宗时并入刑部 1.宋代提点刑狱:宋太宗时始设,派驻州县之上监察司法(二)地方司法机关2.清代司法机构的管辖分工:地方笞杖刑案件,由州县定案;徒刑案件,由督抚定案;军流刑案件,由刑部定案;死刑案件,刑部审核后,再经大理寺复核,报皇帝裁决。

二、监察机关 ①台院(侍御史,监察中央百官,并承办御案)唐:御史台 ②殿院(殿中侍御史,监察朝仪活动中的失礼行为)③察院(监察御史,监察地方官吏)三、诉讼制度 ①狱(刑事案件) (1)西周 ②讼(民事案件)1.管辖 ①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 (2)秦 ①范围:子盗父母,父母擅杀、刑、髡子及奴妾 ②非公室告②原则:禁止“非公室告” ①五听:辞听、色听、目听、气听、耳听 (1)西周 ②三刺:一曰讯群臣,二曰讯群吏,三曰讯万民(2)西汉的春秋决狱:原心论罪①拷讯不能任意采以,必须是“反复参验,犹未2.审判制度 能决”的案件②拷讯时只能用常行杖,次数不得超过三次,每次拷讯间隔时间为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3)唐朝的刑讯逼供 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③刑讯后,当事人仍不供认,取保释放④对享有议、请、减等法律特权的人,以及70以上、15以下、孕妇、残废人不得刑讯,而实行众证定罪 (4)宋:翻异别勘 ①唐:三司推事、三司使、都堂集议制 (5)唐、清的会审制度 ②清的秋审、朝审的四种处理情况:情实、 缓决、可矜、留养承祀 (1)“秋冬行刑”(谋反大逆除外) (2)死刑复奏(北魏太武帝正式确立)3.刑罚执行制度 (3)保辜制度(“辜限”内死亡,则加害人要负杀人罪责;如在限外或虽在限内,因他故死亡,仍以伤害罪论处)(4)明代的廷杖(明太祖首用)第五部分 中国近代法制一、清末修律与改革(一)主要特点与影响 ①指导思想上既效仿外资法律形式,又固守封建传统1.主要特点 ②内容上封建专制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就的混合③形式上改变了诸法合体④没有民主与反映人民的利益 ①标志中华法系解体2.历史影响 ②为法律近代化奠定了初步基础③传播了资本主义法律文化④推动了资本主义经济与近代教育的发展(二)修律改革的内容 (1)《钦定宪法大纲》:第一个宪法性文件1.宪政 (2)《十九信条》:对人民权利只字不提(3)咨议局:地方咨询机构(4)资政院:中央咨询机构 (1)《大清商律》2.民商法律(2)《大清民律草案》:整体局限于“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1)《大清现行刑律》:废除七篇结构和凌迟刑3.刑事法律(2)《大清新刑律》: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虽公布但没有施行 (1)大理院(最高审判机关)与法部(最高司法行政机关)4.诉讼与司法 (2)治外法权(领事裁判权、观审、会审公廨)二、民国时期的宪法性法律宪法性文件制定时间与机构内容备注钦定宪法大纲1908,宪政编查馆正文君权,附录民权;皇帝专权,人民无权;十九信条1911,资政院缩小皇权,扩大国会,总理权力;皇权至上,未提民权;临时约法1912,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扩大参议院权力;刚性,2/3,4/5,3/4;天坛宪草1913,三权分立,民主共和,责任内阁,限制总统;未正式通过;中华民国约法1914否认责任内阁,总统独裁;即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规定国权和地方制度即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独裁集权,人民无权;政体非国会,内阁,总统制;政权四项,治权五项;规定了抽象民权,无法实现;规定地方制度,加强官僚垄断;精神与1931《训政时期约法》,1936《五五宪草》一致;第六部分 外国法制史一、罗马法 ①诸法合体,私法为主 A.特点 ②程序法优先于实体法 1.《十二表法》 ①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总结了前一段习惯法,为后来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B.历史地位②是罗马法主要渊源 ①人名2.五大法学家 a.解答法律问题 b.著书立说 ②作用 c.参与立法活动(包括法典编撰)d.参与诉讼 ①内容:《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段》、《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535-565年)罗马法 3.《国法大全》②地位:标志罗马法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4.渊源 ①公法(国家利益与宗教祭祀)、私法5.类别 ②自然法、市民法、万民法③人法、物法、诉讼法 1)社团法人 a.分类2)财团法人6.内容:法人制度 1)有物质基础 b.条件 2)达到最低人数或财产数3)元老院或皇帝批准 ①注释法学派:起开创作用 A.过程 ②评论法学派:使其与中世纪实践结合,发展了罗马法7.复兴 ①有利于民族国家统一 B.意义 ②为成长中的资本主义提供了现成的法律模式 ③为近代自然法学提供了思想渊源 ①对后代,尤其大陆法系影响较大 ②其私法体系为欧洲大陆民事立法成功借鉴与发展C.历史地位 ③许多的制度、原则,如契约自由、法人制度等为近代法制所采用④立法技术水平等二、英美法系 ①定义:12世纪左右普通法院创立的通行全国的判例法 A.普通法 ②促成因素:其形成是中央集权与司法统一的结果,享利二世的司法改革作用重大 ③地位:英国法最重案渊源④特点:“程序先于权利”1.判例法 ①定义:大法官以“公平”、“正义”为基础发展的判例法 B.衡平法②特点:简单灵活,伸缩性大 C.普通法、衡平法比较:衡平法优先于普通法 ①1215年《大宪章》 A.促成因素一、英国法 ②国会立法权的发展2.制定法 ①欧盟法 B.类别 ②国会立法(主要) ③委托立法 ①效力上:制定法高于判例法3.制定法与判例法关系 ②制定法可以通过整理汇编判例法,将其吸收③判例法完善、补充制定法④制定法解释依赖判例 A.法院系统:上议院是实际上的最高法院4.司法制度 B.诉讼制度:英国是陪审制度的发源地 (1)封建因素较少 1.美国法的特点 (2)法律体系庞杂 (3)浓厚的种族歧视色彩二、美国法 (1)1787年联邦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成文宪法,奠定了近代资产阶级宪法的基本格局 2.美国法的地位 (2)立法和司法的双轨制,为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调提供了经验 (3)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反托拉斯法(4)美国创造了缓刑制度,并将教育观念和人道主义引入刑法改革3.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马布里诉麦迪逊”案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违宪审查权三、大陆法系 ①典型的资产阶级早期民法典 (1)特点 ②贯彻了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具有鲜明的革命性、时代性(一)法国民法典 ③保留了若干旧的残余,一定程度地维护了传统法制④立法模式、结构、语言具有特殊性 ①民事权利平等(2)原则 ②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③契约自由④过失责任 ①贯彻资产阶级的民法原则有所变化(如规定:无限私有制、契约自由并对雇佣劳动的剥削、也确认过失责任) (1)特点 ②规定了法人制度(为资产阶级民法史上首次)(二)德国民法典 ③保留了大量封建残余(如保护容克的土地所有权以及地上权地役权等、保留中世纪家长权)④立法技术完备(2)历史地位:使大陆法系区分为法国支系、德国支系 ①君主主权思想指导下的“钦定宪法” 1.明治宪法 ②深受德国宪法的影响 ③带“大纲目”性质 ④对公民自由权利的规定不仅范围狭窄,而且随时予以限制(三)日本宪法 ①天皇成为国家的象征性元首 2.47年“和平宪法” ②实行三权分立与责任内阁制 ③放弃战争原则,仅保留自卫权④扩大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附录:一、具有重大意义的历史文献立法文件重大历史意义铸刑书第一次颁布成文法铸刑鼎第二次颁布成文法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曹魏律改具律为刑名,并第一次将八议纳入法典晋律在刑名基础加法例,第一次确立准无服以制罪原则北齐律第一次确立名例的总则篇体例;第一次确立十二篇体例;第一次规定重罪十条;南北朝时期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开皇律正式确立封建制五刑和十恶制度贞观律基本上确定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唐律疏议中国迄今保存最早、最完整的古代成文法典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中国古代立法成就最高的法典宋刑统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刊印颁行的法典洗冤集录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南宋)庆元条法事类第一次将凌迟刑规定为法定刑大明律(22)改十二篇体例为七篇体例明大诰中国古代历史上普及程度最高的法规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成文法典,集大成者(续上表)立法文件历史意义大清新刑律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钦定宪法大纲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临时约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天坛宪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国会起草的宪法草案袁纪约法标志着军阀专制的全面确立1923贿选宪法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行的宪法十二表法古罗马国家的第一部成文法国法大全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1787联邦宪法世界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典1789人权宣言第一次系统提出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基本原则1791法国宪法法国第一部宪法,欧陆第一部近代意义的成文宪法典1875法国宪法在法国历史上最终确立共和制;是法国实施时间最长的宪法二、古代“三法司”演变表大理寺刑部监察机关北齐改廷尉设大理寺御史台唐朝审理机关复核机关宋朝开始将为慎刑机关权力相应增长元朝不设保留明朝复核机关审理机关都察院清朝死刑复核机关审理和复核机关清末改为大理院,为最高审判机关改为法部,为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三、古代诉讼制度诉讼制度一般制度会审制度西周讼、狱之分,五听,三刺秦公室告与非公室告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魏晋南北朝死刑复奏唐刑讯、回避三司推事、三司使宋翻异别勘、法医明军民分诉、廷杖、厂、卫九卿圆审、朝审、大审清九卿会审,秋、朝审,热审四、中国古代涉及历代皇帝的历史事件汇总朝代皇帝(执政)具体制度立法刑罚制度司法制度春秋郑国子产铸刑书晋国赵鞅铸刑鼎西汉汉高祖上请制度汉文帝刑制改革I汉景帝刑制改革II,III汉武帝司隶校尉,刺史汉宣帝亲亲得相首匿东汉秋冬行刑曹魏魏明帝曹魏律,八议西晋晋武帝泰始律,五服,张杜注律北魏太武帝死刑复奏隋隋文帝开皇律,十恶封建五刑唐唐太宗贞观律加役流唐高宗永徽律疏唐玄宗唐六典法官回避唐宣宗大中刑律统类宋宋太祖宋刑统,编敕折杖法,偶用刺配审刑院,降大理寺宋太宗提点刑狱司宋仁宗敕律并行常用刺配;始用凌迟宋神宗以敕代律,编敕所常用凌迟审刑院并入刑部庆元条法事类凌迟成为法定刑明明太祖大明律,明大诰奸党罪锦衣卫,廷杖都察院明成祖复锦衣卫,设东厂明英宗开始编撰会典朝审明宪宗西厂,大审明武宗内行厂清康熙开始编撰会典和则例乾隆大清律例;会典,以典为纲版权声明:本资料系由万国学校资料中心精心编制,著作权属万国学校所有,未经万国学校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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