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域/内存设计公司治理计划内存设计公司治理计划目录一、 公司简介 3二、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 4三、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 11四、 股东 13五、 股东权利 18六、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 22七、 机构投资者概述 30八、 产品市场及其竞争激励 35九、 经理市场及其作用 37十、 “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 41十一、 公司融资结构与银企关系 41十二、 董事的提名、选举、任免与任期 47十三、 董事的任职资格 48十四、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49十五、 独立董事的作用及制约因素 54十六、 董事会及董事会模式 60十七、 董事会的职权 66十八、 产业环境分析 67十九、 必要性分析 68二十、 组织机构及人力资源 69劳动定员一览表 69二十一、 项目风险分析 71二十二、 项目风险对策 74一、 公司简介(一)公司基本信息1、公司名称:xx投资管理公司2、法定代表人:廖xx3、注册资本:570万元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5、登记机关:xxx市场监督管理局6、成立日期:2013-2-247、营业期限:2013-2-24至无固定期限8、注册地址:xx市xx区xx(二)公司简介公司不断建设和完善企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实施“互联网+”企业专项行动,推广适合企业需求的信息化产品和服务,促进互联网和信息技术在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中的应用,业通过信息化提高效率和效益。
搭建信息化服务平台,培育产业链,打造创新链,提升价值链,促进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本公司秉承“顾客至上,锐意进取”的经营理念,坚持“客户第一”的原则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公司坚持“责任+爱心”的服务理念,将诚信经营、诚信服务作为企业立世之本,在服务社会、方便大众中赢得信誉、赢得市场满足社会和业主的需要,是我们不懈的追求”的企业观念,面对经济发展步入快车道的良好机遇,正以高昂的热情投身于建设宏伟大业二、 中小股东权益的维护纵观世界各国,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举措大致有以下几种:(一)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作为股东选择公司管理者的一种表决权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伊利诺伊州《宪法》的规定后逐渐为各国效法按照适用的效力不同,累积投票权制度可以分为两种①强制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即公司必须采用累积投票权制度,否则属于违法②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许可性累积投票权制度又分为选出式和选入式两种,前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做出相反的规定,否则就应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后者是指除非公司章程有明确的规定,否则就不实行累积投票权制度累积投票权制度的立法政策随着现代制度的成熟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而呈现渐趋宽松的发展趋势。
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二)强化小股东对股东大会的请求权、召集权和提案权1、请求权的强化我国《公司法》第104条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应当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从目前看,此比例过高,建议将10%的持股比例降至一个合理的程度,如5%或3%2、自行召集权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召集请求权,但没有规定董事会依请求必须召开股东大会,也没有规定董事会拒绝股东的该项请求时应如何处理,故法律还应规定小股东有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权力3、提案权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就某个问题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制大股东提出的或已通过的损害小股东利益的决议股东提案权能保证中小股东将其关心的问题提交给股东大会讨论,实现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参与、监督和修正三)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是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
具体区分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如在香港联交所、伦敦交易所、纽约交易所上市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优化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如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的规定,只有获得持该类别面值总额的3/4以上的绝大多数同意或该类别股东经分别类别会议的特别批准才能通过决议;欧盟《公司法》第五号指令第40条、台湾地区所谓的公司法159条也有类似制度的规定第五号指令第40条就明确指出如果公司的股份资本划分为不同的类别,那么股东大会决议要生效就必须由全体受该决议影响的各类股东分别表决并同意这样,中小股东就有机会为自身的利益对抗大股东的不公正表决但是“类别股东投票”也有自身的局限性:不能过分强化股东的分别,不能过度使用,否则会造成各类股东代表过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致使冲突升级,从而影响公司的稳定发展。
为了稳定有效地推行“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我们认为:(1)“类别股东表决制度”要逐步推行对于类别股东投票制度的实施是有成本的,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条件作支撑,即会带来治理成本的增加:虽然从长期来看,这种投资是适应的,但在目前流通股东参与较少、网上投票、征集投票权尚未实行的现实情况下,公司实行这种制度时还应量力而行2)平衡各类股东的利益是实施成功的关键在我国国有非流通股“一股独大”的现实情况下,流通股股东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已是不争的事实完善并推广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无疑是治“病”的一剂良药但是,我们采用类别股东投票机制来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并不是要削弱或否定非流通股东的控制权,减弱或影响他们正常的决策权利,干预公司高层的日常管理,而是要在大股东单独做出决定之前,给中小流通股股东代表自身利益说话的机会,尊重他们的意见,即兼顾和平衡非流通股股东和流通股东的权益,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3)完善配套制度是制度保障关于“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具体实施,还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支持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无非是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讯形式、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广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流通股股东网上投票机制可以极大弥补分散在各地的流通股股东不能及时到达会场参加股东大会的缺陷,尽可能促使更多的中小股东关心自身的利益。
4)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基础公众股东要有效地参与表决,首先要对将要表决的事项有较准确的、详细的了解,这些都要求公司大力加强与公众股东的沟通与交流,即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这是“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成功实施的基础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四)建立有效的股东民事赔偿制度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为股东民事赔偿提供了权利根据,中介程序法上的诉权领域尚有空白《公司法》第63条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18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一旦我国建立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和投资者集体诉讼制度,可以将蓄意侵犯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告上法庭,那些以身试法者必将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五)建议表决权排除制度表决权排除制度也被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如韩国商法规定,与股东大会的决议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不能行使其表决权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的立法也采纳了表决权排除制度确立表决权排除制度实际上是对利害关系和控股股东表决权的限制和剥夺,因为有条件、有机会进行关联或者在关联交易中有利害关系的往往都是大股东这样就相对地扩大了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在客观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通常认为,在涉及利益分配或自我交易的情况下,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存在冲突,因此实施表决权排除制度是必要的六)完善小股东的委托投票制度委托投票制是指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代行投票权的法律制度在委托投票制度中,代表以被代表人的名义,按自己的意志行使表决权我国《公司法》第108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9条规定:“股东既可以亲自到股东大会现场投票,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两者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在我国现实中,委托代理制被大股东作为对付小股东的手段,发生了异化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宗旨是为了保护小股东,国际上近来对此采取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措施。
意大利公司法规定,董事、审计员、公司及其子公司雇员、银行和其他团体不得成为代理人七)引入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具有若干不同的称谓,如公司异议者权利、异议股东司法估价权、异议股东股份买取请求权、解约补偿权或退出权等它是指对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司重大交易事项持有异议的股东,在该事项经股东大会资本表决通过时,有权依法定程序要求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买回股票,从而实现自身退出公司的目的该制度的实质是一种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解约退出权它是股东从公司契约中的直接退出机制导致了股权资本与公司契约的直接分离各国公司法对异议股东股份价值评估权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各不相同,但一般都适用于公司并购、资产出售、章程修改等重大交易事项,并允许公司章程就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各自的规定从而,使中小股东对于在何种情况下自身享有异议者权利有明确的预期,并做出是否行使异议者权利的选择八)建立中小股东维权组织建立专门的维护中小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权益的组织、机构或者协会,为中小股东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后盾和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由于其持股比例不高、损害不大而且自身力量弱小、分散的特点而怠于寻求救济和保护。
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德国、荷兰和我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股东协会制度和中小投资者保护协会制度,由协会代表或组织中小股东行使权利这样可以降低中小股东或者中小股东权利的成本,减少中小股东因放弃行使权利而导致大股东更方便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的情况应该说,我国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小股东有维权意识,但是还没有一个组织能够提供有效的帮助三、 中小股东及其权益中小股东一般是指在公司中持股较少、不享有控股权,处于弱势地位的股东,其相对的概念是大股东或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主要指社会公众股股东中小股东权益是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上市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也是证券市场上的中小投资者我国《公司法》第130条规定“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股份平等原则,每一股份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因此,中小股东与大股东同为公司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上是一致的,都享有内容相同的股东权,其权益本质也是一致的但是,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从计划经济环境中产生的,因而从其诞生的那一天起,在制度设计方面就存在某些局限性而股权分置状况的存在,导致大股东和社会公众股股东客观上存在利益矛盾和冲突,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的保护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大股东举手,小股东掏钱”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大股东对小股东侵害行为的根源主要在于“一股独大”和法律制度的欠缺一方面,国有股(或法人股)一股独大,对控股股东行为缺少有效制约,中小股东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和经营管理层之间有效约束机制难以建立国家所有权的代理行使缺乏妥善措施,上市公司往往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内部人控制下的一股独大是形成大股东对中小股东侵害行为的直接原因另一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表决权的规定比较简单,基本原则为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行使表决权一股一票表决权在使大股东意志上升为公司意志的同时,却使小股东的意志对公司决策变得毫无意义,使股东大会流于形式,从而出现小股东意志与其财产权益相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股东之间实质上的平等关系为了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应该切实解决上述两个根源性问题一股独大”是证券市场设立初期制度上造成的特殊现象,它使得国家股、法人股上市流通问题成为我国证券市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历史遗留问题这个问题之所以迟迟未能得到解决,其症结主要在于:①国家股、法人股历史存量太大证券市场发展的十多年来,二者合计占总股数的比例一直维持在60~70%左右。
②国家股、法人股的上市会影响国家的控股地位,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和国家经济控制力的丧失四、 股东(一)股东的概念股东是指公司投资或基于其他的合法原因而持有公司资本的一定份额并享有股东权利的主体投资者通过认购公司的出资或股份而获得股东资格,主要包括发起人的认购、发起人以外的认购人的认购、公司成立后投资人对公司新增资本的认购二)股东资格的确认依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股东资格的确认须具备以下条件:(1)股东姓名或名称应当记载在公司章程中,一旦投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记载在公司章程中,则该姓名或名称所代表的人或公司、企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应该是公司的股东,除非有确切的证据表明记载有误2)股东名册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通常可确认股东资格,但股东名册未记载的股东也不是必然没有股东资格,这不能产生剥夺股东资格的效力3)股东出资须具备合法验资机构的验资证明,所有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所有权等出资后必须依法经合法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取得验资证明,这是具有股东资格的必要条件4)公司工商注册登记中载明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缴或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对善意第三人宣示股东资格一般来讲,在合法、规范的情况下,公司章程的记载、股东名册的记载、登记机关的登记应当是一致的,能够客观反映公司股东的情况。
但有时因公司操作不规范,上述记载可能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这就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根据当事人真实意愿表示选择确认股东资格的标准通常情况下,当公司或其股东与公司外部人员对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当根据工商登记认定股东资格;当股东与公司之间或股东之间就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应优先考虑股东名册的记载三)股东的特征一般来说,股东具有资合性、平等性与责任有限性三大特征1)资合性,是指股东间因共同对公司投资而拥有公司的股票或股权,以此发生的公司法上的关系2)平等性,是指股东具备股东资格后,公司与股东以及股东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中,股东依照所持有股份的性质、内容和数额而享有平等的待遇股东的平等性不仅体现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而且体现在股东从公司获取利益的平等等方面3)责任有限性,是指股东依其出资额的多少对公司承担责任责任有限性鼓励投资者的投资,也加快了公司治理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同时促进了公司规模的扩大但责任有限性并非是绝对的,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原本享受有限责任保护的股东,不仅不能再以有限责任为借口取得相应的保护,而且可能面临完全的个人责任四)股东类别股东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分为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
1、发起人股东与非发起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参加公司设立活动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为公司首批股东,并依公司法规定必须持有一定比例的公司股份;除发起人股东外,任何公司设立时或公司成立后认购或受让公司出资或股份的股东称为非发起人股东2、自然人股东与法人股东自然人与法人均可成为公司的股东,自然人股东指包括中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出资组建或继受取得出资、股份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此处自然人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作为参加有限责任公司组建的设立人股东,应该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还应符合国家关于特殊自然人股东主体资格的限制性规定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自然人,不能成为公司股东如我国有关组织法规定,国家公务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法人股东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含外国企业、公司)、社团法人以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进行投资的机构,但法律规定禁止设立公司的法人(如党政机关、军队)不能成为公司法人3、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与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是指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原始出资的股东,包括参加公司设立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批股东(设立人股东)、股份有限位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非发起人股东。
公司设立后的股东包括设立后通过继受方式取得公司股份的继受股东和公司设立后因公司增资而认购新股的股东继受股东是指公司设立后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因股东的依法转让、赠与、继承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而取得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人新股东不同于继受股东,从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看,他们是从公司直接取得股份,而不从原始股东手中继受取得,因而也属于股东资格的原始取得这类股东也不同于公司设立时的原始股东,他们没有参加公司的设立活动,其出资没有构成公司的原始资本,只构成公司的新增资本4、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控股股东与少数股东与前面分类的股东多有交叉,单独将此作为股东的一种分类是因为一些公司治理的问题常涉及它,如控股股东控制股东会、少数股东利益受到侵害等问题控股股东,也称为大股东,是指出资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控股股东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②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③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④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上述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股东以协议的方式(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方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动除此以外的股东统称为少数股东,也称为非控股股东五、 股东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因为出资而享有的对公司的权利按照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划分为四大类:财产权、管理权、知情权和救济权1、财产权股东依其出资额享有对公司现在净资产、运营所得现实利润、公司整体价值潜在增加值的分配权,包括股利分配权、清算剩余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①股利分配权股利分配权是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所拥有的参与公司的可分配利润分配的权利,是公司股东的一种固有权,由公司的盈利本质所决定,反映股东投资目的的必然要求②清算剩余分配权是公司被解散、撤销、破产或人格被注销之前,公司一切债权、债务关系清算完毕后,公司的资产还有剩余,股东有权参与剩余财产的分配的权利③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在公司增资发行新股时,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享有优于一般人而按照原有的持股比例认购新股的权利2、管理权股东以其所持股票比例有参与管理的权利。
管理权使股东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对公司经营事务施加直接的影响,主要有参与股东大会权、表决权、提议权、咨询权①参与股东大会权这是一种因有权,是行使管理权的一种先决权利只要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停止过户期间之前登记在册,股东就能够行使这种权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排除,也不得附加任何其他行使条件②表决权此权利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对股东大会的方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股东表决权包括两类: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这是一种固有权利,不能绝对排除,通行一股一权除非发行、表决权受限制的股票,除非有法律、章程规定,不得对表决权施加任何相对限制,或剥夺③召集权与提议权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也可以提议股东大会以讨论事项、表决事项只有持有法律规定的最低比例或者以上公司股份的股东才有召集权而提议权则为每个股东所享有,但提议的范围受股东大会可以决议的事项所限,并不得向临时股东大会提议股东提议还必须经过董事会的筛选,并不是所有的提议都能记载到股东大会的开会通知上3、知情权知情权就是股东有权获得管理、监督、救济的权利知情权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对股东大会记录和公司章程的查阅权、对股东名册的查阅权、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行情权,以及请求法院指定专门审计人,对公司的业务进行审计。
4、救济权所谓救济权,是指股东利益因与经营相关的行为或决定而受到损害或可能受到损害时,股东有权运用各种救济手段予以救济,大体包括股份买入请求权、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和股东诉讼权①股份买入请求权在某些情况下,如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份转让有限制而股东又要转让其股份,或股东大会通过公司营业转让或者公司合并的决议,有些股东反对该决议,请求公司以公正的价格买入自己的股份的权利②危害行为停止请求权危害行为发生前的消极防卫权利,是股东对董事违法行为的制止,当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对外代表公司活动时超越公司组织章程或条例,违反公司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有请求董事或其他高级人员停止其越权或违法行为③申请法院解散或者清算公司的权利当控股股东滥用控制力对其他股东进行压榨,严重迫害公司或其他中小股东利益时,若有理由相信股东共存于一个公司的基本信赖基础已经丧失,中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包括请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重组④股东诉讼权,即当股东个人权利或公司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当给予股东以请求法院进行保护的权利,包括为了个人利益的直接诉讼权和为了公司的利益的派生诉讼权直接诉讼权则是当股东的个人利益受到侵害时,他可以基于其作为公司所有权人的股东身份提起旨在保护自己利益的诉讼,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矛盾。
派生诉讼权则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为了保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起诉的权利股东诉讼权作为股东权益侵害的法律保护措施,除直接诉讼外,派生诉讼权作为维护公司利益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日益受到重视,我国《公司法》里也写入了这点六、 机构投资者的参与治理资本市场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条件之一从资本市场中投资者资金的多寡来分,资本市场的投资者可以分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一般个人股东不会直接去监督企业家,而是让企业家提供详尽的财务数据,并且要求证券市场管理者制订规则确保信息通畅、信息及时发布和公平交易更多的时候,个人股东是“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卖掉其不满意的公司股票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当其所持股票占上市公司全部流通股票的比例较小时,它们可以在该上市公司经营管理不善时采用“用脚投票”(即卖出股票)方式,但是当其所持有的该公司股票数量庞大时,要想顺利出售该股票而又不影响该股票的价格,从而不影响自身的市场表现,几乎是不可能的,即“用脚投票”的成本会变得很大,这时,对机构投资者来说是一种困境但是,由于机构投资者资产规模巨大,持股量多,因而其监督成本与监督收益的匹配程度较好,因此,机构投资者较之个人股东更有积极性去监督企业家,介入公司的经营管理。
这样,机构投资者就开始改变其被动接受上市公司经营不善的现实情况,转而采取主动策略,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帮助完善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积极寻求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的方式和方法逐渐地,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结构的舞台上真正从幕后走到台前,从而成为公司外部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机构投资者参与治理的途径机构投资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1、行为干预这里所说的行为干预其实就是机构投资者作为投资人有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管理的权利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公司就增持该公司的股票,然后对董事会加以改组、发放红利,从而使机构投资者持有人获利因为上市公司首先是由于价值的低估而导致交易清淡,不被市场所认可,从而形成公司长远发展融投资渠道的闭塞,对公司长远的价值提升造成障碍机构投资者有可能通过干预公司实行积极的红利政策调整,从而调动市场的积极反应,达到疏通公司与市场沟通渠道的效果另一方面,作为上市公司的合作伙伴,机构投资者一般遵循长期投资的理念,公司运作的成功需要机构投资者更积极地参与2、外界干预机构投资者还可以直接对公司董事会或经理层施加影响,使其意见受到重视例如,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其代表的代言人会对公司重大决策如业务扩张多元化、购并、合资、开设分支机构、雇佣审计管理事务所表明意见;机构投资者可以通过向经理层信息披露的完全性、可靠性提出自己的要求或意见,从而使经理阶层面临市场的压力。
同时公司业绩的变化也迫使经理层能够及时对股东等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作出反应,这样就促使经理层必须更加努力来为公司未来着想,以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在潜在危机较为严重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可能会同其他大股东一起,更换管理层或寻找适合的买家甚而进行破产清算以释放变现的风险当然机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将公司业绩与管理层对公司所有权的分享相结合,从而使管理层勤勉敬业地在公司成长中获得自身利益的增值,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也获得利益的增加阅读】机构投资者不再沉默在以投资基金持股为主的美国,持有公司相对多数股票的投资基金的管理人虽然并不时时刻刻干预公司的经营,但是在公司遇到重大问题和作出重大决策时,他们就自然而然地扮演了最为重要的角色如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在20世纪80年代曾经由罗哲执掌大权由于公认的能力和出色的业绩,罗哲在通用汽车公司几乎是不可一世,但是当他的一项措施极大地损害了公司形象时,华尔街两个最大的投资集团就毫不留情地将罗哲赶下了总裁的宝座可见,只要投资基金对公司的投资达到了一定比例,就不得不在监督公司的经营者方面发挥其作用,公司的治理效率也就必然因此而改进二)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内外部条件限制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条件很多,包括内部和外部两方面的条件。
相对美国而言,新兴市场国家的机构投资者还不成熟,机构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更需要一定的条件比如法律制度对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规定的放宽,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的进一步规范化等1、股权结构股权结构是决定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性的重要因素,由于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不同的公司控制权分布,从而决定着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委托代理关系的性质,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治理效率研究认为机构投资者的股权集中度越高,越愿意对公司实施监督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越高,其交易成本越高随着持股时间的延长,交易成本会越来越高,监督成本会降低持股比例高并进行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将能够对公司实施监督和影响,并从中获利2、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制约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外部因素之一在中国特殊的法律和现实背景下,机构股东积极主义受到多方面限制所有权结构的高度集中,发行在外的三分之二的股票非流通,并且由两到三个大股东持有;基金托管人股东与基金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基金经理的联合行动问题;法律障碍,包括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百分之十;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内部交易规则和持股披露规则等。
机构投资者在降低经理人的代理成本、提高代理效率,以及加强经理人激励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如果机构投资者聘请了外部经理人来管理,那么外部经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过程中的行为取向并不一定符合机构投资者股东的利益,机构的外部经理人员有可能与被投资公司合谋研究发现共同基金经常支持被投资公司经理人薪酬计划,并且阻止其他不赞同薪酬计划的股东,表明共同基金参与公司治理反而增强了股东与经理之间的利益冲突3、以“股东至上主义”为核心的股权文化股权文化是指公司具有的尊重并回报股东的理念,是公司治理的最高境界它包括公司重视听取并采纳股东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努力做到不断提高公司经营业绩,真实地向股东汇报公司的财务及业务状况,注重向股东提供分红派现的回报等这就要求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的客观需要20世纪80年代后期发达国家资本市场上针对经营不善公司的敌意接管逐渐减少,但是公司治理依然问题重重,公司的企业家机会主义行为有增无减,客观上需要一个主体替补敌意收购留下的空白,加强对企业家的监督和约束,保障出资人的权益,而机构投资者正好可以填补这个空白三)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探索其一,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的作用犹如一把“双刃剑”,它可能会对管理层进行有效的监督,也可能与管理合谋而侵害其他股东利益;其二,机构投资者作为积极股东的效果在我国已经开始显现。
基于研究结果,我们认为,推动机构投资者扮演有效监督者角色并防止其利益搜取者应该作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有关管理制度的目标取向目前,可以积极引导机构投资者进行监督职能的措施有:1、放宽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限制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法规规定,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此制度出台的背景是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的一股独大以及股权二元结构的现象这一规定限制了机构投资者发挥对最大股东制衡和管理层监督的作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因此限制投资基金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不能超过其流通股权的10%的规定其经济背景已经发生重大改变,继续维持此规定将不利于机构投资者的发展,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应该放宽机构投资者对一家上市公司持股比例的限制当持股达到一定比例时,机构投资者就具备参与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和公司高管行为的动力与能力,从而能更好地充当有效监督者角色2、完善机构投资者间“一致行动”与“代理权征集”机制“一致行动”机制可以使机构投资者只需要持有较低比例的股份,就可有效行使对管理层监督的权利招商银行的“可转换债券风波”和万科股东大会上多家基金联手提出修改议案的事件,说明我国的机构投资者已经开始通过“一致行动”行使股东权利。
我们应在《公司法》中,允许股票持有人之间直接联系,放松对委托代理制度中有关股东联系披露的法律限制,降低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成本和潜在的法律责任与此同时还可以健全“代理权征集”机制代理权征集”制度可使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相对于普通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拥有更多的专业知识、信息获取渠道和丰富的经验,从而具备了更强的信息解读和公司价值评估能力,从而具有监督能力优势可在《公司法》中强化机构投资者作为股东的作用,允许机构投资者征集代理权,实现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的目标价值函数一致,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中小股东利益上真正代言人通过机构投资者间的“一致行动”和机构投资者与中小股东间的“征集代理权”机制,使得机构投资者行使监督的渠道顺畅和成本降低3、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并强化信息披露制度法规限制曾是美国机构投资者采取消极主义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美国逐步放松了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管制,极大促进了机构投资者行为方式的转变我们的建议是,一方面,应当在发展资本市场过程中大力扶持并培育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社保基金;另一方面,加快建设完善软性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如完善的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财务审计制度、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政府对机构投资者信息披露的监管水平等。
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市场格局将促进机构投资者着力于提高自身的证券投资分析与风险防范能力,迫使机构投资者发挥对上市公司监督功能而严格的机构投资者投资信息披露与监管制度将限制机构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合谋,侵害中小股东利益七、 机构投资者概述(一)机构投资者的定义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等与机构投资者所对应的是个人投资者,一般来说,机构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很大,而个人投资者投入的资金数量较小二)机构投资者的分类机构投资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各种证券中介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及保险公司广义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包括这些,而且还包括各种私人捐款的基金会、社会慈善机构甚至教堂宗教组织等以美国为例,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如下机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共同基金与投资公司、养老基金等目前中国资本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QFII)等其中在目前可以直接进入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有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三类企业(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合格的外国机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最为引人注目。
以下简要介绍一下各类机构投资者1、养老基金养老基金被认为是四类金融机构中受限制最少的一种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自身的特点使得它与其他的机构投资者有所区别首先,养老基金具有预知性的进入和退出的措施,对于它们来说,资产的流动性比其他金融机构显得更为重要历史上,许多养老基金的受托管理者都曾以努力增加回报为目的,将其资产的一部分交给那些在实际中买进和卖出股票的基金经理们;但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当所有的交易费用都是正常的情况下,这种投资战略难以始终如一地抓住市场的均衡结果,一些大型养老基金便会采取了“定向投资”的策略,这样,便迅速降低了其资产投资的分散程度并延长了它们持有股票的平均周期公共的养老基金一般执行长期的投资策略(平均周期是12年),因而他们对公司的长期经营管理比一般的投资者更感兴趣其次,养老基金已经变得非常庞大,所持有的股份在市场变化中举足轻重养老基金比其他类型的机构投资者持有更多的公司股票即养老基金可以持有股票份额是全部上市公司的股票总额的25%以上并且即使他们对所持的股票进行调整,实际上也只是在极小的范围里做些边际上的调整因此,从资金量和证券占有量上看,他们是机构投资者的主体同时也是机构投资者中最沉默、持仓时间最长的部分。
此类机构投资者受资金来源主体的限制,投资目的以获取长期稳定的收益为主,由此决定了此类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2、商业银行早在1863年美国颁布的《国民银行法》赋予了国民银行有限的权力,却没有包含让其持有股票的权利,特别是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强制性地将商业银行的活动与投资银行的活动分开,从而使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业务后来美国对银行的管制逐步放松,才使一些大的银行获得了证券交易商的资格或开始从事证券中介经纪业务银行可以通过它们持有股票的公司来规避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的一些限制,后者被准许购买一家非银行企业超过5%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但要求这些股票的持有者必须是被动的投资者另外,多年来银行一直是大公司借贷周转资金的主要来源,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商业票据市场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从而使大多数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证券市场发行和销售短期CP来筹措周转资金当银行变成这些公司的主要借贷者时,银行面临着次公平的麻烦,这个麻烦限制了银行通过贷款的作用来试图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程度例如:当一家公司不能履行还贷协议并申请破产保护时,任何一个被认为曾对该公司经营决策产生过有效影响的债权人将会发现,它在该公司的破产清算中对该公司拥有的债务索取权是“次要的”。
如果此案处理过程中有事实表明银行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操纵了该公司,那么,银行也将对其他债权人负有赔偿损害的责任可见,美国对持有股票的法律限定与债务索取权潜在的次要性的结合,削弱了银行在公司治理中所能发挥的作用3、投资公司(共同基金)投资公司是一种由众多个人投资者投资,由职业投资经理管理投资者资产的组织投资公司是个人投资者的重要投资方式,其吸引投资者的地方在于:第一,投资公司的资产由职业经理管理,其投资决策通常优于个人投资者;第二,投资公司的规模巨大,可以充分实现分散投资的收益,减低投资风险;第三,投资公司与其他信托不同之处在于投资公司是为了流动性而设计,及投资公司的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任何时候购买或赎回在投资公司的股份,享有很高的流动性4、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分为两大类:人寿保险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但只有具有储蓄的功能的人寿保险保单才可以用于投资,并且有见于保险公司经营对于财务稳健的特别要求,各国法律都对保险公司投资于公司股票的额度进行限定,并且,通常只能将其中的一小部分(例如纽约州规定其总资产的2%)投资于一家单个公司的股票因此,保险公司与银行很相似,在公司中基本上是完全被动的投资者5、教育和慈善基金教育和慈善基金由捐赠而形成,基金产生的收益用于捐赠人指定的慈善公益或教育用途。
此类基金投资广泛,也包括普通股三)机构投资者的特点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投资管理专业化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运作、信息搜集分析、上市公司研究、投资理财方式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因此,从理论上讲,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相对理性化,投资规模相对较大,投资周期相对较长,从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2)投资结构组合化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较高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入市资金越多,承受的风险就越大为了尽可能降低风险,机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会进行合理投资组合机构投资者庞大的资金、专业化的管理和多方位的市场研究,也为建立有效的投资组合提供了可能3)投资行为规范化机构投资者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投资行为受到多方面的监管,相对来说,也就较为规范一方面,为了保证证券交易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资金安全,国家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监督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进本身通过自律管理,从各个方面规范自己的投资行为,保护客户的利益,维护自己在社会上的信誉八、 产品市场及其竞争激励在产品市场上,经理的表现和业绩会通过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利润的变化直接表现出来,产品市场的激烈竞争及其带来的破产威胁会使经理尽力发挥其人力资本,提高企业经营效率。
一般认为,作为企业代理人的经理比作为企业委托人的股东在企业经营上具有信息优势,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经理偷懒的可能性就大,代理成本就会增多但由于产品市场竞争的存在,这种信息不对称在长期内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哈特建立了一个模型,用以说明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会迫使经营者控制的企业的经理努力降低成本,减少偷懒假定同一产品或替代产品在市场上有许多企业,尽管企业的生产成本是相同或不确定的,但各企业的生产成本显然是高度相关的这样,产品市场的价格便包含着其他企业成本的信息假定社会上有一部分企业由经理控制,而另一部分企业由所有者控制由于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会竭力使产品成本降至最低,从而压低产品市场的价格这样,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越多,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经理受到的压力就越大,偷懒的可能性就越小结果,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为了避免由于产品成本高而产生不利影响,就会有充分的动力降低产品成本这样,由于企业间的产品竞争,使得尽管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但仍然可以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从这种意义上说,中国民营企业的发展和存在,增加了国有企业经理的压力,从而也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可以说,这是近些年来中国一部分国有企业业绩提高的重要促进因素。
实际上,即便市场上没有存在由所有者控制的企业这一假设条件,在市场上存在的全部都是由经营者控制的企业,那些生产相同、相似或可以互相替代的产品的企业之间存在的竞争也会使代理成本大大降低产品市场的竞争经理造成压力,产生激励,有赖于市场的完善和市场得以有序运作的制度结构的建立与完善,否则,因市场不完善市场有序所必需的制度结构没有建立,则会产生无序竞争,从而出现低效率转型期的中国市场,不仅市场体系不健全,而且确保市场有序运作的制度结构也不健全,这就决定了中国的市场是一种不完全意义的市场由于市场的不完全和市场制度环境的扭曲,必然会引发企业竞争地位的不平等,致使市场竞争难以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九、 经理市场及其作用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经理是职业化的经营管理专家,其经营才能是一种重要的资源作为经理,必须在市场上尽力寻找适合自己的企业,企业也必须在市场上寻找适合自己的经理经理找不到合适自己的企业,或者所有企业都不选择该经理,那就意味着该经理还不能称之为经理而如果某个被聘用的经理由于经营业绩较差而被解聘,那么他作为经理的价值就会大幅贬值在以后的职业生涯中,他或者被降格使用,或者干脆找不到任何一个经理职位。
为此,经理市场的存在将促使经理努力工作,而不敢懈怠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中,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企业治理需要解决的两个关键性问题就是经理的选择问题和经理的激励问题经理市场的部分机制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解决起着重要的作用经理市场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对经营管理者产生激励和约束作用:一是经理市场本身是企业选择经营者的重要来源在经营不善时,现任经理就存在被替代的可能这种来自外部乃至企业内部潜在经营者的竞争会迫使现任经营者努力工作二是市场的信号显示的传递机制会把企业的业绩与经营者的人力资本价值对应起来,促使经营者为提升自己的人力资本价值而全力以赴地改善公司业绩因此,成熟经理市场的存在,能有效促使经理人勤奋工作,激励经理人不断创新,注重为公司创造价值经理市场或称为代理人市场、企业家市场,实质是企业家的竞争选聘机制竞争选聘的目的,在于将职业企业家的职位交给有能力和积极性的企业家而企业家的能力和努力程度,是企业家长期工作业绩建立的职业声誉经理市场的“供方”是经理,“需方”是作为独立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在“供需双方”之间,存在大量提供企业信息、评估经理候选人能力和业绩的市场中介机构如果把经理的报酬作为经理市场上经理的“价格”信号,经理的声誉便是经理市场上经理的“质量”信号。
经理市场的竞争选聘机制的基本功能在于克服由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逆向选择”问题,它一方面为企业提供一个广泛筛选、鉴别经理能力和品质的制度;另一方面又保证企业始终拥有在发现选错候选人后及时改正有助于降低经理的“道德风险”因为充分的经理市场竞争,可动态地显示经理的能力和努力程度,使经理始终保持“生存”危机感,从而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机会主义行为经理市场的另一个功能在于保证经理得到公平的、体现其能力和价值的报酬如果一个经理的能力和努力都被市场证明是“高质量”的,而该经理并没有被报以相应的高报酬,如果经理市场的信息又是较为充分的,该经理的业绩将被其他企业注意到,这些企业就可能向其提供高报酬,从而将其吸引走这种威胁的存在,使得企业必须公平地对待经理经理市场为企业提供了相对客观的选择机制,使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得到充分的评价,从而使职业经理重视自身的业绩和声誉一方面,通过经理市场中的竞争选拔,企业能够发现有能力的经理;另一方面,经理市场的存在给在职经理提供了这样一种信息:具有良好经营业绩的经理能够在经理市场中获取较好的谈判条件当经理价值能在经理市场上得到正确的评价,现任经理为提高自身在未来经理市场上的价值,需要努力工作和保持良好的声誉,这就是经理市场提供的激励作用。
而且,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能相对有效地解决经营者的选择问题,让“真正有能力的经营者”获得经理岗位经理市场可以使经理处于一种不断自我激励的过程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经理自身的潜在激励问题经理市场起作用的前提是这个市场能够客观地反映出经理人力资本的价值信号,而这种信号是经理行为的累积结果,良好的经营业绩来自于经理过去的努力如果这种价值信号与经理最为关心的报酬水平高度相关,即本期报酬水平由从前各期的边际产出来决定,而当期的边际产出又直接影响到以后各期的价值预期,经理为自身的未来利益考虑,就需要提高企业的当期绩效经理市场的存在既给有能力的经营者提供了选择岗位的舞台,又给在职经理造成了压力发达的经理市场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一部分,可以满足股东们从中挑选所信赖的代理人的需要正是由于这种市场的存在,从而对那些“偷懒”或以损害股东利益以谋求个人利益的人构成有力的威胁有效的经理市场可以随时根据经营者的经营业绩来判定其人力资本价值的升高或降低如果一名经理受能力限制或以权谋私使公司蒙受损失,那么,他本人的人力资本价值就会贬值,从而他就会被潜在的竞争者所取代,其人力资本贬值的结果还可能殃及其以后的职业生涯由于经理市场上存在许多优秀的经理人才,股东们可通过“用手投票”挑选更合适的人选来取代他。
这种来自经理市场的压力迫使在职的经营者更加努力地工作,以使自己的人力资本和经营业绩高于竞争者经理市场的优胜劣汰机制,将经理的收入、社会声望、发展前途、职业生涯与企业的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同舟共济、荣辱与共的格局十、 “距离”型银行的监督机制如前所述,英美等国的商业银行作为公司最初的投资者之一,是通过完善的资本市场来加强对公司的监督和控制,而不是对公司的经营决策直接干预,所以说英美等国商业银行对工商企业的融资是一种保持距离融资可见,“距离”型银行的最重要的特征就是通过市场和法律而不是通过人事参与等直接干预来实现银行对公司的控制因为英美等国实行以资本市场为基础的体制,公司对证券市场的依赖较深,商业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距离”,正是通过股权市场对公司的监督是一种外部监督机制,通过对外部股权市场中公司控制权市场的争夺达到对公司的控制,推动公司的效率,并由此实现外部投资者对企业的监控十一、 公司融资结构与银企关系(一)公司融资结构的含义公司的发展离不开融资,如何筹集资金是现代公司经营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究竟是以内部资金为主(内部融资)还是以外部筹资为主(外部融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公司的发展和治理模式。
一般而言,给定投资机会,现代公司的融资渠道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一是内部自由积累;二是对外发行公司债券;三是对外发行股票现代公司资金的来源往往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种渠道的混合,而所有这些融资渠道所筹集到的资金总和就构成了公司的总资本由于债券和股票在发行成本、净收益、税收以及债权人对企业所有权的认可程度的差异,在给定投资机会时,公司的筹资决策就是根据自己的目标函数和收益成本约束,选择适当的融资结构所谓融资结构就是指公司各项资金来源的组成状况,如债务在资本中的比例状况给定公司资本总额和内部人的股本投入,公司负债比例越高,对外部股本的需求就越低,从而内部股本占总股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