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居间合同合同编号: 委托人(甲方): 居间人(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承租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承租居间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为其居间寻找符合以下条件的房屋(必备条件请在方格内划钩,参考条件请划圈,未选条件请划斜线),并协助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坐落: □;楼房为 室 厅 卫□;平房为 间□;无装修□;一般装修□;精装修□;防盗门□;有线电视接口□;空调□;天然气□;煤气□;集中供暖□;土暖气□;热水器□;□;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上下水□;家具: □;楼层: □;朝向: □;建筑面积: 平方米□;月租金标准: 元□;大致租期: □;房屋用途: □;其他条件: 。
乙方还应提供以下服务: 第二条 委托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现场看房 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应陪同甲方到房屋现场看房 陪同看房后,乙方(是/否)可向甲方收取合理的看房成本费,每次不得超过 元乙方为甲方寻找的房屋不满足甲方提出的必备条件的,甲方有权拒绝支付看房成本费 第四条 甲方义务 (一)应出示身份证、营业执照、 等真实的身份资格证明; (二)应对乙方的居间活动提供必要的协助与配合; (三)应对乙方提供的房屋资料保密; (四)不得在委托期限内及期限届满后 日内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 。
第五条 乙方义务 (一)应出示营业执照、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二)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按照本合同第一条甲方提出的条件为甲方寻找房屋,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甲方如实汇报,并为甲方看房和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三)应保证为甲方提供的房屋资料已经事先核实,并且甲方满足出租人提出的特别条件要求; (四)不得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甲方利益; (五)应保证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及身份证、营业执照等身份资格证明; (六)收取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佣金的,应向甲方开具合法、规范的收费票据; (七)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收取任何名目的预收费用; 第六条 佣金 委托事项完成后,甲方应按照实际月租金的 %(此比例不得超过100%)向乙方支付佣金 佣金应在甲方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即时/ 日内)支付 佣金的支付方式:现金□;支票□; 。
委托事项未完成的,乙方不得要求支付佣金 第七条 费用 委托事项完成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支付的看房成本费抵作佣金 非因乙方过失导致委托事项未完成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必要费用如下(必要费用包含已收取的看房成本费): 第八条 转委托 甲方(是/否)允许乙方将委托事项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第九条 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如约支付佣金、看房成本费、必要费用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二)甲方与乙方介绍的出租人进行私下交易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甲方与出租人私下成交的,乙方还有权取得约定的佣金; (三)甲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按照 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或有恶意串通行为的,除退还已收取的佣金外,还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五)乙方为甲方介绍的出租人不具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对出租房屋依法享有出租权利的其他证明或身份资格证明的,由此造成的甲方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
第十一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以下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人(章): 居间人(章): 住所: 住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号码: : : : :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资质证书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合同签订地点: 融资租赁合同(5)融资租赁合同(5) 出租方(甲方): 地址: : : 银行帐户号: 承租方(乙方): 地址: : : 银行帐户号: 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下列条款签订本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同依据和租赁物件 甲方根据乙方租赁委托书的要求,买进 (以下简称租赁物件)出租给 乙方使用。
租赁物件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和使用地点详见本合同附表第1、 5项,该附表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1.在租赁期内,附表所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甲方乙方对租赁物件只有 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乙方不得在租期内对租赁物件进行销售、转让、转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赁物件所有权的行为 2.在租赁期满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续租或按附表第11项所列名义货价将租 赁物件售与乙方名义货价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义货价交清后,该租赁物 件的所有权随时转归乙方 第三条 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为基础计算租赁物件的总成本包括租赁物件的 价款、海运费、保险费和融资利息(融资利息从甲方支付或甲方实际负担之日起计算)及银行费用等总成本是甲方用外汇和人民币分别支付上述全部金额、费用的 合计额 2.租金用美元额度支付时: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后的30天内将本合同预计所需要的美元额度采用银行划 拨的方式 次划入甲方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美元额度户头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的租 金的当月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贸易内部结算价格(1美元兑换 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 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币支付时: 租金用租进或购进租赁物件的同一货币计价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规定的支付日期内直接汇入甲方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 帐户 美元帐号: ;日元帐号: ;欧元帐号: 4.租金用调剂美元支付时: 租金用甲方向国外支付租赁物件价款的同一货币计价在每期对国外支付租金 的当日按中国银行的外汇牌价兑换成美元,并以中国银行调剂美元价格(1美元兑 换 元人民币)同乙方结算 乙方用人民币支付租金,由甲方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条 租金的变更和罚款利息 1.在租赁期内,由于我国政府或租赁物件出口国政府增减有关税项、税率等 因素必须变更租金时,甲方用书面通知乙方这种变更并提出新的实际租金,乙方承 认这种变更 2.租赁物件的总成本与其概算租金不符时,甲方在租赁物件全部交货后,用书面通知乙方实际租金的金额,并以此金额为准对概算租金作出相应的变更,乙方承认这种变更。
3.乙方延迟支付租金时,甲方将按照延付时间计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万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条 租赁物件的交货和验收 1.租赁物件在附表第4项所列的卸货港(以下简称交货地点),由甲方(或其代理人)向乙方交货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 甲方责任而造成租赁物件延迟交货时,甲方不承担责任 2.租赁物件运达安装或使用地点后,乙方应在30天内检查租赁物件,同时 将签收盖章后的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给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项规定的时间办理验收,甲方则视为租赁物件已在完整状态下由乙方验收完毕,并视同乙方已经将租赁物件的验收收据交付给甲方 4.如果乙方在验收时发现租赁物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和技术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况属于卖方的责任时,乙方应在接货后90天内从中国商品检验 局取得商检证明并应立即将上述情况用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将根据与卖方签订的购 货协议规定的有关条款协助乙方对外进行交涉,办理索赔等事宜 第六条 质量保证及事故处理 1.租赁物件的质量保证条件同甲方与卖方签订的购货协议中的质量保证条件 相符如果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属于卖方责任时,甲方同意将购货协议规 定的索赔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
当需要卖方派人来华时,甲方 负责办理邀请外商来华的手续 2.在租赁期内,因乙方责任事故致使租赁物件遭受损失时,乙方应对此承担 全部赔偿责任 3.如发生以上任何情况,都不影响本合同的继续执行和效力 第七条 租赁物件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1.租赁物件在租赁期内由乙方使用乙方应负责日常维修、保养,使设备保 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失时,由乙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3.租赁物件在安装、保管、使用等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 租赁物件的损坏和毁灭 1.乙方承担在租赁期内发生的租赁物件的毁损(正常损耗不在此限)和灭失的风险 2.在租赁物件发生毁损或灭失时,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选择下列方 式之一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其一切费用: (1)将租赁物件复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状态; (2)更换与租赁物件同等型号、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当租赁物件灭失或毁损至无法修理的程度时,乙方应按附表第9项规定 的预定损失金额,赔偿甲方 第九条 租赁物件的保险 1.FOB或C&B条件交货时,由甲方办理租赁物件的进口运输保险手续。
2.租赁物件自运抵乙方安装或使用地点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投保财产险(保险期至本合同终结时为止),以应付自然灾害所引起的租赁物件的毁损风险 3.在租赁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在当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检验报告和有关资料,会同甲方向中国人民保险总公司索赔 本条各项保险费均计入总租金内用外币支付,由乙方负担 根据第八条应由乙方支付给甲方的款项,可在保险赔偿金内减免抵偿 第十条 租赁保证金 1.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项规定的租赁保证金,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 2.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时归还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时,甲方将从租赁保证金中抵扣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的款项 第十一条 违反合同时的处理 1.除本合同第四条所规定的条款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将按我国《合同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违反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时,甲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时付清租金或其它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终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归还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损失 3.租赁物件交货前,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应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 经济担保 乙方委托 为本合同乙方的经济担保人,不论发生何种情况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时,乙方经济担保人将按《合同法》及《担保法》的 规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1.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及乙方的经济担保人应首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法规的有关条款来解决如不能解决时,提请人民法院裁决 2.甲方与外商签订的购货协议或租赁合同需要仲裁时乙方有责任提供的资料并协助甲方对外进行交涉 第十四条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赁合同附表(略); 2.租赁委托书及附表(略); 3.租赁设备确认书(略); 4.甲方购货协议副本(协议号: (略); 5.乙方租金偿还担保与还款计划书(略) 第十五条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正本为凭。
合同副本除乙方经济担保人必须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数由双方商定 2.对本合同内容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除第四条外)须采用书面形式,经双方加盖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变更部分应视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 部分经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电子邮件等,将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 (章) 经理: 业务员: 乙方: (章) 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