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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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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院抗诉申请书范文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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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詹光全,男,1962 年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堪嘉镇朝阳路 116 号,:138********被申请人: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 雁江区和平路52 号法人代表:赵恒,公司总经理申诉人与被申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诉人于 2015 年 9 月 6 日取得 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 名)的说明”后,申请人才知道法院判决裁定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 229 号文件的公文是伪造的,足以推翻原判决和裁定,所以依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383条第(一) 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08条之法律规定, 特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对2010 年资阳市雁江区 劳动仲裁不服,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起诉,于2010年12月 20 日 在开庭审理的质证、认证过程中,申请人已经发现了被申请人提供给法 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加盖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印章(见证据1)与劳动仲裁时同一文号的资雁电(2005)229 号文件 加盖的“资阳雁江供电公司”电子专用章的公章名称不一致,标题不一致 (见证据 2)因此申请人对该文件公文的真实性有怀疑?对公章名称的更名日期有怀疑?于是申请人当庭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法院交了二份申 请书(见证据3)申请书中申请人认为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是 与原件无法核对的二份复印件不是原件,是属于虚假证据,申请法院延 期审理,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提供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的原件。

于2011年2月28日复庭审理时,被申请人没有 提供以上二个证据,那么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 律责任,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主张的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属 于虚假证据的理由应当成立,但是由于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没 有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四项 之法律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 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定,是雁江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徐光越的违法 行为造成了被申请人没有提供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电司(2005) 229 号文件的原件,造成了申请人无法取得被申请人公章更名的日期和资雁 电司(2005)229号文件的原件,据此雁江区人民法院在判决时故意依 据虚假证据资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中第4条每月工作时间3-7天(56个小时)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不给任何 经济补偿,申请人不服上诉至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而资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以双方无新证据提供为由,有错不纠、维持原判决,申请人又于 2012年7月25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省高院裁定:资 雁电司(2005)229号文件将加盖公章名称不一致故意的认定为在加盖 公章上存在瑕疵,以瑕疵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是于法无据的驳回了申请人 的再审申请,严重的违背了中办、国办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 题的《意见》要求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407条之法律规定,即省高院在裁定之前没有依法纠正瑕疵后 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是错误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据此申请人不断的上访,请求政法机关依法办理但无果,于2014年5 月20日被申请人委托资阳市雁江区堪嘉镇人民政府与申请人签定了一 份“息访息诉”协议书(见证据4)被申请人履行了部份协议后,迟迟 不愿履行该协议第4条中约定:“乙方依据国家《意见》要求,供电公 司依法补正瑕疵并提供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的原件的规定,据 此在堪嘉镇人民政府的协助下,被申请人为了补正在加盖公章上存在的 瑕疵,于2015年8月 10日向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据: “国 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后(见证据5),于2015年9月 6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发给书面告 知书(见证据 6)告知申请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解释第 383条第二项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并 向申请人提供了新证据: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 史沿革(更名)的说明与申请人签收后,申请人才知道被申请人的“资 阳雁江供电公司”印章变更为“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名称的 更名日期及2006年12月才知道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在加盖 公章上存在瑕疵不是事实,因为法院判决的主要证据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是2005年10月 21 日签发的,所以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 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 229号文件加盖在2005年不存 在的“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印章的行为是违法的,是没有法律效 力的,法院依据无法律效力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判决裁定是 错误,且有新证据充分的证明了被申请人在2005 年 10 月20 日文件签 发之日没有“四川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这个印章就没有资雁电司 (2005)229 号这个文件,是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2010年 6月发生劳 动争议时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推翻原判 决和裁定,因此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 205 条之法律规定依法向 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法院应当立案再审而不立案,并以书面告知申请 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因此申请人于2016年 12 月书面向雁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申请书,而雁江 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此案后,认为该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于2017年3月 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而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14 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受理而不受 理,至今没有发给受理通知书是违法的,严重的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人益。

综上所述,受移送的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 监督规则》第14 条之规定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督促被申请人依法补 正瑕疵依法履行“息访息诉”协议中第 4 条之约定,到被申请人处再次审 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是否存在加盖有在公安局备案的“资阳雁江供电公 司”印章签发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来依法补正在加盖 公章上存在的瑕疵,来印证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公文是否真实 性的唯一标准,同时也是资阳市人民检察院是否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 诉的唯一标准,也是新证据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伪造公文的唯一见证,是 申请人服判的唯一证据,否则假若被申请人的档案中没有资雁电司 (2005)229 号文件的原件,那么资阳市人民检察院就应当向资阳市中 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决定,立案再审本案,以求司法公正 公平资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请人:詹光金年月日附证据如下:证据 1:被申请人提供给法院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证据 2:被申请人提供给劳动仲裁时的资雁电司(2005)229 号文件证据 3:申请书证据 4:息访息诉协议新证据5:国网四川资阳市雁江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历史沿革(更名)的说明证据 6: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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