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公众责任险案例

xuex****hao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24KB
约6页
文档ID:167403066
公众责任险案例_第1页
1/6

九江大桥坍塌 公众责任险如何赔付?  6月15日,广东九江大桥因“南桂机035”运沙船撞击坍塌,造成桥体和桥上通行车辆及人身的损害,九江大桥业主佛开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额为2.8亿元的财产一切险和300万元的公众责任险,在保险公司是否赔付财产一切险的问题上,鲜有不同观点,但是,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付公众责任险,不无争议本文仅就公众责任险应否赔付在法律上如何判断予以探讨  公众责任险条款规定:“在本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该条款明确指出,只有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责任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对损害无赔偿责任,则保险人不须赔偿对本案来说,桥方佛开高速如对损失承担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但是,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何判断呢?  从法律上看,桥方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须依《民法通则》第126条进行判断《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本条在法律上被称为建筑物致人损害条款,其实际含义是:正常情况下,只要建筑物致人损害,就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只有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才可以不承担责任,即法律上所谓的“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该条,桥方佛开高速应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是否存在过错于是,问题变为:桥方是否存在过错如何进行判断  过错的判断,一般需要经过两个阶段:其一,当事人是否具有注意义务;其二,当事人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只有在当事人具有注意义务并且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形下,当事人才具有过错亦即,只有桥方佛开高速具有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并且违反该义务时,桥方才应当承担责任  桥方是否负有此种注意义务呢?从法律上看,行为人只要从事一定营业活动,对该营业活动可能产生的损害就具有注意义务桥方佛开高速为收费性经营,属于从事营业活动,因此,其具有避免船桥相撞或者即使船桥相撞亦能保证桥不坍塌的注意义务此点毋庸置疑  桥方是否违反了此种注意义务呢?根据注意义务的违反理论,违反注意义务须符合可合理预见和可合理避免两个标准即桥方如果能够合理预见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且能够合理避免,但实施上没有预见或者没有避免,桥方都违反了注意义务,因而具有过错应当赔偿。

  很明显,桥方对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应当能够预见珠江流经九江大桥,必然有大量船舶经过大桥,即使是一个一般民众也能预见到过往船只可能撞击桥梁并造成坍塌,桥方佛开高速没有理由不能预见船只撞击桥梁的可能性  那么,桥方是否能够合理避免船只撞击桥梁并导致桥梁坍塌呢?美国法官汉德指出,判断一个损害是否可以合理避免,须考量三个因素:事故所造成的损失(L)、事故发生的概率(P),以及避免事故发生的预防成本(B)如果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与事故发生的概率之积大于事故的预防成本,即LP公众责任险案例】案例1:某公司职员在其公司租借的写字楼上班时,由于该写字楼三楼漏水导致通往电梯的台阶结冰,该职员不慎滑倒受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用由于物业公司在其管理上存在疏漏,对该意外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判定物业公司支付该员工医疗费、误工费若干 案例2:一个工人无意丢弃了一个尚未熄灭的烟头,导致库存原料起火火势蔓延到隔壁的塑料厂,隔壁工厂的老板为其所受的损失而向该工厂提出了诉讼,理由是该厂雇主应对其雇员的疏忽负责 案例3:一少年在玩耍过程中不慎触及高压线缆导致双臂截肢法院判定该线缆产权所有人没有履行其遮拦和警示的责任,所以应当赔偿受伤害者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若干。

案例一节日期间王女士领着孩子在泡崖某市场的儿童游乐设施里玩,不小心将下巴磕出血来了,与经营者协商赔偿未果,投诉到工商所,最终经营者赔偿了200元医疗费  案例二老吴到一家药房买药,出门时一头撞上了玻璃大门,额头顿时鼓起了包老吴反过神后才发现玻璃门上没有任何图案、文字等警示性标志,须仔细辨认才能看清玻璃药房负责人开始还不承认有过错,在消协的介入下最终赔偿了老吴的40元药费和160元误工费  案例三2007年9月10日,在甘井子文体街一网吧上网的小方去卫生间时,门上的金属把手断裂,把右手食指划了一个长长的口子,当即被店主送往医院小方手指缝了4针,店主照单付清了药费和治疗费250元但3天后小方却因为误工费问题与小王发生了纠纷,协商未果,向甘井子工商所投诉  甘井子消协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他们以前处理过很多类似的投诉,如饭店破损餐具划破手、地面湿滑摔骨折以及玻璃门太亮撞破头等事故,都是因为不注意消费环境安全造成的从布什到胸罩的联想----产品责任险案例 2008年01月15日 14:55 资本家   前天,朋友给我讲了个故事,说是布什总统非常喜欢使用某个厂家的签字笔,总是随身携带着有一次在接受采访时,顺手用这种笔在来访者递上来的美国国旗上应邀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不料却触犯了美国的国旗法,而被处于罚款什么的于是布什总统将这只笔的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说它上面没有明显标志让人不要在国旗上签名,所以应该赔偿他的损失  听完之后不禁哑然失笑,按照布什总统的观点,我们应该在每张卫生纸上写明:第一、此物不能吃;第二,不能在此产品上书写反革命标语;第三,此物可能导致马桶堵塞,如此云云;又如在每颗大米上,农民兄弟应该在其前后左右至少刻上这四条:1、小心噎住;2、要用水煮;3、不能用火直接烧烤;4、当心吸食到气管  想到美国人凡此种种,得出三个结论,一是美国人弱智,二是会打官司,三是最要命的,命贵比天高  记得有个美国儿童,用他的玩具弹弓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结果当然是眼球爆了一只,结果其父母向生产商索赔八百万美金,理由是弹弓上没有明示不能对准自己的眼睛打(给我一个不骂你弱智的理由!)法院裁决原告胜诉还有一个妇女,穿双波鞋打球,不幸扭伤脚踝,然后又状告生产商要求赔偿,理由是鞋上没有明示穿着它打球可能会导致扭伤,而法官认为这种可能性存在,结果当然也胜诉,获得了几十万美元的赔款(做美国人真好!)  看来美国人虽然弱智,但钻起空子来却比世人都狡猾所以您得当心了,如果你有什么产品在美国销售的话。

不要以为你做好各种警告也好,明示也好,美国人一样可以告倒你再看此例:一个三岁的小男孩儿戴着救生圈悄悄独自到家里的泳池游泳,结果被淹死了父母一张状纸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巨额赔偿被告辨称,不孩子不能单独游泳是一般的常识,而且救生圈上也明文警告不能让儿童独自游泳但原告辨称,救生圈上印有独自游泳的卡通动物,意思就是鼓励儿童独自游泳其结果是原告获得了4000多万美元的赔偿(中国一个儿童因意外伤害致死不过一两万人民币,真可怜!)  我们姑且不管美国人的上述三种秉性是好是坏,但是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咱保险公司的产品责任险在美国(包括要去美国)就好卖了  听了布什总统的故事,碰巧和我们TEAM的ATHONY一起去了一家生产女工内衣的厂家(其产品主要销往美加地区),拜访其老大陈总陈总人挺好,就是对保险不懂,而且有点反感对我们的产品不感兴趣后来我们就谈到他的产品,我们说,您的产品有两个风险,一是您的胸罩里面用来衬托的钢丝有可能穿破保护层,而在女人那个要命的地方扎个口子,第二如果一个美国妇女戴的是您专门生产的药物胸罩,又不巧得了乳腺癌,她很可能起诉是您的产品导致的后果而您知道赔偿后果吗?一个0.5美元不到的果冻要赔偿5000万美元,虽然发生概率是亿万分之一,但是它确实发生了,而且差不多要了厂家的命。

陈老大听了,沉思了一会儿,点头道,有这个可能;然后我们又举了上述例子给他听,感觉陈总开始毛骨悚然,身子一点一点向我们这边倾斜最后的结论是,他仔细考虑下产品责任险  其实,我还没有把胸罩的所有风险列举完毕(如果按照咱布什总统的观点),要做到万无一失,至少还应在胸罩上列明以下几点:  1、 本产品不能入口,以防窒息;  2、 本产品容易燃烧,请远离火种;  3、 本产品不是玩具,请放置在儿童不能触及的地方;  4、 本产品应经常清洗,否则易发臭而影响身体;  5、 本产品上不能书写反革命标语,否则后果自负;  6、 本产品不能用作上吊用的绳子,否则因断裂导致摔伤不负责;  7、 本产品不能随地乱扔,否则因乱扔垃圾导致罚款不负责;  8、 本产品要系好系牢,以免自身体上掉落而影响形象;  9、 本产品可能使你更性感,因此,请不要在公众场合暴露,否则由此引起性犯罪概不负保险案例:青霉素过敏算不算意外? 2008年01月14日 15:14 金羊网 苏小丹  案情背景  李某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李某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李某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是被保险人是在接受疾病治疗过程中死亡的,不属于“意外伤害”的范畴由于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人身意外伤害险,并非是疾病死亡与医疗保险,因此,保险人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另一种意见是,尽管被保险人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死亡的,但由于迟发性的青霉素过敏对于医院和被保险人来说均属突然的意外事件,尤其对于具有过敏体质的人来说,不能认为身体仅对某种物质过敏是次健康体因此,由于青霉素过敏导致死亡,可以比照中毒死亡处理,而不能认为是因疾病导致死亡既然如此,排除了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的可能性,只能视为意外死亡所以保险人应按照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合同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案情分析  首先,就“意外伤害”的定义而言,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遭受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结合本案,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医院按照医疗规程为其注射的青霉素药物,可以认定为“外来的”物质,即具有“外来的”因素;因皮试反应正常,被保险人于接受治疗两天后突发过敏反应,不仅被保险人自己难以预料,而且医院也是在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后才知道。

尽管医院方懂得人群中有人会发生青霉素过敏反应,但究竟何人发生、何时发生,尤其是首次使用青霉素药物,并产生迟发性青霉素过敏反应的人,对于医院方来说也是个未知数因此,该事件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突然的”因素;被保险人去医院接受治疗的目的,是医治支气管的炎症,没有料到会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身亡,显然被保险人具有“非本意”的因素综合上述三个因素,被保险人的死亡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  再者,就“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而言,只有当意外伤害与死亡、残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即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时,才构成保险责任本案中,如果被保险人当初使用的不是青霉素,而是其他药物,很可能既医治好了支气管炎,又平安无事但由于被保险人不知道自己对青霉素过敏,而医院方也认为可以正常使用青霉素,在这种前提下发生了悲剧很显然,青霉素过敏反应是导致被保险人死亡的直接原因,也是意外伤害的原因这是因为,我国医疗卫生部门至今没有统一确认:对于某种物质具有过敏反应体质的人,这种过敏反应是一种疾病如果青霉素过敏反应不是疾病,我们通过排除法,可以得出结论,即被保险人的死亡,肯定不是自杀,也不是他杀,也不属于疾病死亡,也不是医院方的医疗责任事故,更不是自然死亡,只有意外死亡。

因此,被保险人因青霉素过敏反应导致死亡,符合“意外伤害”的因果关系职业责任险案例 在责任险方面处于领先地位的美亚保险近日又有新举措记者了解到,在看到时下传媒行业的风险缺位后,美国美亚保险公司日前为中国媒体从业者设计了一套风险管理方案———“传媒业职业责任保险”它可以保障媒体在从事媒体工作过程中因过失、疏忽被人索赔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抗辩费用。

下载提示
相关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