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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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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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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导读:移送管辖后不一定会变成简易程序;但如果证据比较齐全、而且条例也比较清晰的话,那么就可以适用于简易程序来进行处理,移送管辖之后的案件就不能再对案件的管辖提出有任何的异议   一、移送管辖后变简易程序吗?  不会变,但可以适用;如果该案件是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则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如果不是,但是张某与李某有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则还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二、管辖异议提出的条件  1、当事人  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只能是本案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加人无权就管辖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也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诉讼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人,故而不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当然,在发生移送管辖后,原告有权向受移送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由于其在诉讼中居于辅助一方当事人的地位而不具有异议权。

  2、时间  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3、形式  诉讼管辖异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口头形式亦应允许异议书既可以随答辩状一并提出,也可单独书写  4、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综合上面所说的,移送管辖之后,对于接受案件的一方就必须要马上的受理,但对于移送的案件也不会直接变在简易的程序,同样也是需要通过合理的侦查才能进行合理的处理,所以,案件的处理都是有法律依据的,这样才能更快的处理好所有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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