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靠泊管理规定_船舶停靠码头的管理规定船舶靠泊就是指船停靠码头,船舶靠泊也是有管理规定的,这样 可以对船舶景进行管理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船舶靠泊管理规定, 希望对你有用!沿海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当前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促进港口结构调 整,保障码头及船舶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沿海码头货运船舶靠泊能力管理,但不包括 舾装码头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制定全国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管理规定 标准规范和制度,并指导实施工作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沿海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核定和监 管工作沿海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港码头靠泊能力监 管工作第四条 沿海码头应当按照确定的靠泊等级接靠货运船舶但符合 本规定要求的,可以减载靠泊或清舱移泊第二章靠泊能力及要求第五条 码头靠泊等级按下列之一确定:(一)码头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计船型吨级;(二)已通过码头结构加固改造,并经工程竣工验收证书所确定的设 计船型吨级第六条 需减载靠泊的码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非液体散货码头;(二)码头靠泊等级为25 万吨级及以下;(三) 码头水工建筑物的安全性评估为A级,使用性和耐久性为A级 或 B 级;(四) 靠泊船舶应减载至靠泊等级所允许的船舶载重吨之内;(五)核算靠泊限定条件时靠泊速度不小于规范允许的下限,离泊风 速不小于八级,紧急离泊波高不小于船舶装卸作业的允许波高;(六)桩基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 15 年之内、重力式 码头竣工验收后的使用年限原则上在30 年之内。
第七条 减载靠泊的码头能力等级由港口经营人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工程检测单位、设计单位进行检测评估和论证,并将码头的检测评估 和能力论证报告报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竣工验收后未 满 5 年且未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的码头,可不进行检测评估论证工作原则上应由原工程设计单位承担码头能力论证报告的 内容、检测评估和论证工作应按部沿海码头加固改造相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所在地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港口所在地港政、海 事、工程设计、引航等单位和专家根据以下要求对港口经营人提交的 材料进行复核:(一)码头结构及附属设施靠泊能力及要求;(二)航道、港池等条件及要求;(三)码头泊位安全装卸要求;(四)系靠泊要求通过复核的,可允许接靠上浮1 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第九条对因港口生产有特殊需要,靠泊等级为15万吨级及以下的 码头泊位,满足安全靠泊要求且沿海码头加固改造时结构等级提高不 超过 2 级的,经复核,可允许接靠上浮 2 个靠泊等级的减载船舶,并 从严控制第十条 经核定的减载靠泊等级及相关靠泊限定条件、由省级港口 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公布,并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集中公布第十一条 清舱移泊的码头靠泊等级和要求,应参照本规定中有关 减载靠泊的条款由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 技术标准进行论证、确定,并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对同一码头靠泊不超过核定允许进行减载靠泊或清舱移 泊的最大船舶吨级范围内、符合靠泊限定条件的船舶,相关管理部门 不得要求进行重复论证或核定第三章靠泊管理第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从事减载靠泊和清舱移泊作业,应当按照所 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前报送有关情况第十四条 引航机构应当执行有关靠泊管理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 的船舶不得提供引航服务第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急预 案及本规定的要求安排码头泊位和生产作业,确保港口生产安全,并 承担相应安全责任第十六条 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加强现场监管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区域内港口码头靠泊能力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定义:(一)靠泊等级,是指码头允许接靠满载船舶的吨级船舶吨级的划 分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系列执行二)减载靠泊,是指依据本规定最大载重量超过码头靠泊等级的船 舶在未满载(包括集装箱船未满箱位)情况下靠泊码头的活动三)码头靠泊等级上浮1 级、2 级,是指减载船舶的吨级比码头靠 泊等级按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海港总平面设计规范中设计船型序列高出1 个等级、2 个等级。
四)清舱移泊,是指靠泊船舶在卸载过程中从原泊位移至另一泊位 进行剩余少量货物 (不超过该船舶设计满载情况下载货量的 10%)卸载 的活动第十八条 按部 2006 年码头靠泊能力核查有关规定已进行靠泊能 力核定的码头,应按交通运输部、省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 和条件进行靠泊,不适用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按原规定执行 长江干线南京以下港口码头货运船舶靠泊活动和管理参照适用本规定 船舶靠、离码头安全带缆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避免在船舶靠离泊作业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 港船舶靠离泊作业安全进行,确保参与船舶靠离泊作业的人员人身安 全和船舶、码头等设施安全,根据交通部水上船舶安全法律法规,结 合我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唐山曹妃甸港口有限公司弘毅分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所有泊位的船舶靠泊、船舶离泊、船舶移泊、船舶绞位(又称绞 船)作业的安全控制第二章 职责划分第三条 公司调度室是公司船舶靠、离码头的组织、指挥主责部门第四条 门机队当班门机司机在船舶靠、离码头作业时,必须在位, 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第五条 协力单位当班值班调度必须与单船指导员保持信息畅通, 并服从指导员的统一指挥。
第三章 安全控制流程第六条 调度室值班调度在接到联合调度中心预靠船舶起锚通知后, 提前确定该船哪一舷靠泊(在满足作业要求的前提下,尽量按船方或引 航员的要求靠泊),并及时通知指导员接船第七条 指导员在接到值班调度接船通知后,要立即核实泊位情况, 确保预靠泊位岸线长度、门机位置等符合船舶靠泊条件,并将适应情 况及时通知船方或者引航员然后,用旗(白天)或灯(夜间)标识预靠船 舶驾驶台对应的位置,并告知船方或引航员第八条 指导员应使用高频与船方保持联系,在船舶进港池前(或者 离港前)三十分钟,确认带揽工是否就位、人数是否充足(船长110米以 下需要 4 人、110-180米需要 6 人、180-230米需要8人、230米以 上需要 10 人),并平均安排在船头与船尾且一字排开站整齐船舶在 系解缆过程中,指导员要组织并监督带揽工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迅速、 安全地进行船舶系解缆作业第四章带揽工安全操作规程第九条 协作单位带缆工人需在船舶靠泊前 (或者离港前)半个小时 内到达指定泊位,全力配合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二副)在船舶 靠、离码头时的带缆工作第十条 带缆工进入作业现场必须拿好对讲机,穿好救生衣和防滑 鞋,戴好安全帽和防水手套。
第十一条 在船舶逐渐靠近码头时,带缆工要时刻注意船舶位置的变 化,尤其是在达到船上水手撇缆范围内时,带缆工务必关注撇缆水手 的动态,在撇出缆绳前,提前转移到安全位置第十二条 缆绳在套入缆桩之前要听从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副 二副)的指令,遇到不合适的位置及时联系指导员并调整第十三条 带缆工与船方 (大副、二副)交流时,注意文明用语,表 达要清晰,声音要洪亮第十四条 在船上机械绞紧缆绳时必须与上桩缆绳保持安全距离, 警惕缆绳断裂弹到身体第十五条 带缆工不能站在绳环内和受力的缆绳上第十六条 带缆工向船上撇缆时,要提醒船上人员远离投缆区 第十七条 船舶靠妥之后,带揽工须确认引航员、指导员、船方(大 副、二副)没有其他要求后才能离开第十八条在解缆、绞船过程中同样适用以上操作规程 第五章 特 殊情况下的要求第十九条 在气候条件恶劣的情况下,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意靠、 离泊带缆作业时的安全问题第二十条 当码头前沿涌浪和风力过大时,指导员要提示带缆工注 意海浪涌进的水流以及风向,确认带缆作业的安全性第二十一条 当船舶靠妥之后,指导员发现位置不合适或者影响邻 近船舶作业时,带缆工人需要服从指导员提出的船舶移泊、绞位等要 求。
船舶停靠码头的方式有哪些 正常情况下,有首先靠,艉先靠和平行靠 普通中小船一般采取顶风顶流首先靠,这样一般不太需要拖轮的 协助,船舶自己依靠自己的锚和车就能靠泊大型船舶一般采取前后拖轮协助,平行靠泊,大船比较笨重,依 靠自身设备靠泊比较困难,所以必须需要拖轮的协助而采取艉先靠的一般是滚装的客货船,这用船一般是双车加首侧 推,操作相对灵活,另外,这类船都有汽车装卸桥板,以前的船舶多数都安装在尾部, 所以为了装卸方便,采取此种靠泊不过现在的滚装船首尾都有桥板 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