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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道路交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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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利时道路交通法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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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3年建筑工程管理行业文档 齐鲁斌创作比利时道路交通法1975年12月1日关于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皇家法令,被1976年4月27日、1977年12月9日、1978年6月23日、1979年6月8日、1979年12月14日、1980年4月15日、1980年11月25日、1982年2月11日、1982年5月11日、1983年4月8日、1983年12月21日、1984年6月1日、1984年10月18日、1987年3月25日和1987年7月28日的皇家法令修订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法用来管理行人、车辆以及套车牲畜、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或牲畜使用的道路  1977年12月9日和1979年12月14日皇家法令的目的,只是延长临时规定的有效期  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不属本法适用范围,可参见1976年9月15日皇家法令  根据本法规定,当汽车列车在道路上行驶时,驾驶员应遵守本法第六条规定的交通灯光信号和信号装置的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规定  但是,公共汽车和大客车驾驶员应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总法规的全部规定  当有危险时,驾驶员必须减速或停车  当由于交通阻塞,保持速度或继续行驶而有危险时,汽车列车驾驶员应减速,必要时停车。

  除特殊批准外,禁止驾驶员切断:  a)行进队伍或由专业人员或有资格的军人管理的行驶车辆组成的纵队;  b)儿童或学生队伍;  ——或者在班主任带领下,排成行;  ——或者在学校巡逻队监督下横过道路;  C)葬礼队伍;  d)经地方当局同意的仪式队伍;  e)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队伍  在临近参加自行车比赛运动员队伍时,驾驶员应停车  驾驶员应遵守为了便利军队纵队行进,由有资格军人发出的指示同样应遵守为了自行车比赛顺利安全进行,由有资格信号员发出的指示  禁止在行人或其他使用者专用道路地段停车  驾驶员应听从佩带公务标志的专业人员指挥而停车,并直到为了交通安全或为了有关当局完成警务或管理任务而由专业人员认为所需的时间为止   第二条 定义  1.“道路”是指行驶一般车辆的公共道路  2.“车行道”是指被下述纵向分开的道路的所有部分:  一条或几条连续或间断的白线,这些线可以用反光装置使其更加醒目  3.“高速道路”是指在开始处或人口处用F5信号标明和在结束处用F11信号标明的道路  4.“汽车专用道路”是指人口处用F5信号显示,出口处用F7信号显示的专用道路  5.“小道”是指可以让行人和要求空间不大于行人所需的车辆行驶的狭窄道路。

  6.“土路”是指宽度大于小道和没有为一般车辆行驶而修的道路  如果上路只在与另一条道路连接时才具有道路性质的话,它可以保持其本性  7.“自行车道”是指用D7信号或道路标志标明的供自行车和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的道路部分  8.“十字路口”是指两条或几条道路汇合的地方  9.“广场”是指通向几条道路的宽阔地,在其中的建筑物的安排可以使交通正常通向各个方向  必须按环行方向行驶不改变其特性  10.“平交道口’是指一条道路与在道路外的一条或几条铁路全部或一部分交叉的地方  11.“居民点”是指建有建筑物,其人口处用F1信号标明,出口用F3信号标明的地方  12.“驾驶员”是指保证车辆行驶方向或带领或看管未套车牲畜、拉货牲畜、骑乘牲畜的所有人员  13.“车辆”是指陆路运输的所有工具以及全部农用或工业用移动设备  14.“脚踏车”是指一名或几名乘客用脚蹬来驱动而不装发动机的自行车、三轮车、四轮车  未骑乘的自行车不视作车辆  将挂车与脚踏车连接不改变其分类  15.“机动车辆”是指装有发动机并靠自身装置行驶的车辆  16.(1)“轻便摩托车”是指:  “A级轻便摩托车”,即:装有排量不超过50cm3发动机或电动机的全部车辆,该车辆靠自身构造和发动机功率,在平道行驶时速度超过25km/h。

  “B级轻便摩托车”,即:装有排量不超过50cm3发动机或电动机并靠自身构造和发动机功率在平道行驶时速度超过40km/h的全部车辆,不包括A级轻便摩托车和由残疾人驾驶并装有只允许以步行速度行驶的发动机的车辆  B级轻便摩托车分成两类:  a)二轮轻便摩托车;  b)两轮以上的轻便摩托车  两轮以上的轻便摩托车自重限定在400公斤;但对于电动车辆,该重量不包括蓄电池重里  16.(2)两轮在后、轮距小于0.35m的三轮轻便摩托车被视作二轮轻便摩托车  未骑乘二轮轻便摩托车不视作车辆  将挂车与轻便摩托车连接不改变该车辆的分类  17.“摩托车”是指自重不超过400公斤,不符合轻便摩托车定义的带或不带边斗的全部二轮机动车辆(或全部三轮机动车辆)  将挂车与摩托车连接不改变该车辆的分类  18.“汽车”是指不符合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定义的包括无轨电车在内的全部机动车辆  汽车技术法规(见本条23项)规定了几种汽车型式主要是:  ——轿车,设计和制造的车厢只用于运送人员,在赢利运送人员时最多八个座位(不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全部汽车  ——客货两用车,设计和制造用于运送人员和货物并在赢利运送人员时最多八个座位(不包括驾驶员在内)的全部汽车。

  在实施第三十五条和有关条时,这些定义十分重要  ——微型客车,设计和制造用来运送人员,在赢利运送人员时最多八个座位(不包括驾驶员在内),并装有与小型卡车或公共汽车相似的车身的全部车辆  ——小型卡车,设计和制造用于运送最大允许重量不超过3500公斤货物的全部汽车  ——卡车,设计和制造用于运送最大允许重量超过3500公斤货物的全部汽车  ——公共汽车或大客车,设计和制造运送人员的除轿车、客货两用车和微型客车的全部汽车  19.“停车车辆”是指在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要求时间内不动的车辆  20.“驻车车辆”是指停车时间超过上下乘客或装卸货物要求时间的车辆  21.“挂车”是指被另一辆车牵引的车辆  22.“汽车列车”是指用同一动力驱动而互相连接的车辆组合  23.《汽车技术法规》是指规定汽车及其挂车应遵守的技术条件的一般法规即1968年3月15日关于汽车及其挂车应遵守的技术条件的一般法规的道路条例该条例被1968年6月14日、1968年8月4日、1970年1月5日、1971年1月14日、1971年8月9日、1974年3月29日、1975年5月14日、1975年8月21日、1975年12月12日、1976年8月11日、1976年12月10日、1977年3月11日,1978年3月1日、1979年3月2日、1979年12月21日。

1980年2月28日、1980年12月10日、1981年2月26日、1981年8月3日、1981年9月28日、1984年11月16日、1985年9月13日和1987年5月21日的道路条例修订  在某些条款内,本技术法规的参考文献是:  1985年6月21日关于所有陆路运输车辆、其部件以及安全附属装置应符合的技术条件的法令(1985年8月13日M.B)  24.《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技术法规》是指规定轻便摩托车、摩托车及其挂车应遵守的技术条件的一般法规即1974年10月10日关于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及其挂车应遵守的技术条件同一般法规的道路条例,该条例被1976年4月27日、1981年12月16日和1983年12月21日的道路条例所修订  在某些条款内,本技术法规的参考文献是:  ——1985年6月21日关于所有陆路运输车辆、其部件以及安全附属装置应符合的技术条件的法令  ——1983年12月21日关于脚踏车及其挂车反射器和反光轮胎以及轻便摩托车侧反射器和反光轮胎应符合的技术条件的道路条例  25.“最大允许重量”是指根据符合汽车技术法规规定的底盘机构强度来确定的车辆最大总重量即汽车技术法规第32条规定限定的允许技术质量。

  26.“自重”是指车辆本身重量,包括车身、装备、配件和装满的燃油、水和润滑油,但不包括运送的人员或货物  27.“装载重量”是指车辆自重、货物重量、驾驶员和所有其他运送人员的重量之和  汽车技术法规定义的“有效载荷”是指根据最大允许重量、自重、每轴的最大轴荷或对于某些挂车,在支撑点的重量和前轴最小轴荷来确定的在车辆上允许的载荷  28.“居住区”是指人口处用F12a信号标明、在出口处用F12b信号标明的特殊修整的一条或几条道路  29.“停车计时器”是指设在一停车场或全部停车场上用于指明按支付费用允许停车的时间的仪器   第三条 专业人员  为监督道路交通管理法的执行以及为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而实施法规的专业人员是:  1.宪兵和市镇以及农村的警察,包括助理警察;  2.有司法警察职权的运输部门、高级监督委员会的公务人员和警察;  3.有司法警察职权、在机场及其属地范围内管理空中道路的公务人员和警察;  4.桥梁和道路工程师、驾驶员和监督道路的其他警察;  5.外省村道管理所的公务人员和警察,雇员除外;  6.负责监督和管理为道路通过的桥梁,包括在这些工程上及其周围的交通管理人员;  7.执行公务时的海关人员;  8.在其管辖范围内的铁路警官和警察;  9.军事建筑工程一般使用,包括军用道路使用的驾驶员、检查员和监督者;  10.主要的工程师——部门领导、国家湖泊森林工程师、湖泊森林管理处技术警察班班长,包括在国家森林道路和小路上的交通警察;  11.管理军队纵队行动的武装警察;  12.在执行公务时作为宪兵的民兵、司法警察。

  第四条 专业人员命令的强制效力  1.道路使用者必须遵从专业人员的命令  2.特别被视作命令的是:  ①手臂垂直举起表示所有使用者停住,已在十字路口内的使用者除外,但他们应离开十字路口;  ②一只或两只手臂水平伸直表示来自与手臂所指方向相交叉的方向的使用者停住;  ③横向摇晃红灯表示驶向红灯指示方向的驾驶员停车  3.只有佩带公务标志的警察才能向正在行进的使用者发命令  无论白昼黑夜,都应能辩认出这些标志  4.所有停车或驻车车辆驾驶员在专业人员要求时必须使车辆移动  当驾驶员拒绝或不在情况下,专业人员可以根据行政决定派人移动车辆,驾驶员有负担费用和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五条 道路信号的强制效力  当交通灯光信号、道路信号和道路标志符合规定、状态良好、具有良好的可见性并按本法规安装时,使用者应该遵守   第六条 专业人员命令、道路信号和交通规则的价值  1.专业人员的命令优于道路信号和交通规则  2.道路信号优于交通规则  3.在确定地点的交通灯光信号工作时放置在同一道路上有关优先权的道路信号无效  本规定不适用桔黄色闪光灯车行道上的灯光信号   第七条 主要原则  1.严禁在公共道路上抛扔、放置、遗弃或坠落物品或某些物质,或者施放烟雾、蒸气,或者设置某些障碍而阻碍交通或使道路具有危险性。

  2.驾驶员应采取一切措施,或者减低速度,或者减轻载重,或者另借一条路以避免引起道路损坏  3.如果是机动车辆,驾驶员不准在未先采取必需的预防措施之前离开其驾驶的车辆或停车以避免任何事故  如果车辆上装有防盗装置,停车时应予使用   第八条 驾驶员  1.所有运行的车辆或汽车列车应有驾驶员同样,单独或成群的未套车牲畜、运货牲畜或骑乘牲畜和牲畜应有负责人员  2.要求的最小年龄规定:  ①公共汽车、电车、大客车以及用于赢利的运输乘客的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  ②驾驶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其他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的年龄为21岁;  但是,如果驾驶员正式有本法第五十九条2项规定的专业资格证书,则年龄可降低为18岁;  ③驾驶其他车辆驾驶员的年龄为18岁;  但是,对于不载人的轻便摩托车以及从农场返回的农用拖拉机驾驶员的年龄可降低为16岁;  本规定不适用于驾驶装有发动机且其速度不超过行走速度的残疾人车辆  ④被套牲畜车辆的赶车人年龄为16岁;  ⑤负责未套车的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的人员年龄为14岁  但是,骑乘牲畜人员的年龄可降低到12岁,条件是应有至少有21岁的骑士陪伴  3.所有驾驶员应具有处于驾驶状态要求的身体素质并具备所需的知识和技术。

  驾驶员应始终进行应采取的所有操作程序控制其驾驶的车辆或所赶的牲畜   第九条 在道路上驾驶员的位置  1.当道路为车行道时,驾驶员应使用该道  1.(1)当道路为自车行道时,骑自行车人员以及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人员应使用自车行道  当道路在每个行驶方向上有自车行道时,上述驾驶员应使用其行驶方向的右侧自车行道  在没有自车行道的情况下,这些驾驶员可以在居民点外使用其行驶方向右侧的同一水平上的路肩,但对其他使用者不构成危险  1.(2)在居民点外,负责未套车牲畜、运货牲畜、骑乘牲畜的人员或赶牲畜人员,可以使用其行走方向右侧的同一水平上的路肩,但对其他使用者不构成危险  2.当道路分为两条或三条车行道,尤其是被土台、车辆无法到达的空隙、不同高度路面分开时,驾驶员不准取其行驶方向左侧的车行道,地方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3.任何驾驶员在车行道上行驶时,应尽可能靠车行道的右侧,符合F13和F15交通信号指示的地方除外  按照F13和F15交通信号指示行驶的驾驶员,应在环境允许情况下重新回到车行道右侧  4.在居民点内,驾驶员可以取最有利于到达目的地的车道:  ①在被车行道分开的单行路上;  ②在被四条或更多的车行道(其中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车行道)分开的双向道路上。

  5.当交通密度大时,车辆可以排成几列:  ①在有四条或更多车行道的双向道路上,只准按规定的车道行驶;  ②在单行路上;  ③在装有第六十三条2项规定的灯光信号装置的被车行道分开的道路上  6.任何驾驶员应使用疏导交通的设施,尤其是路程碑和定向岛地方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同样应让安全岛位于车辆左侧,除非交通需要而使其位于右侧  但是,可以用DI信号来规定必须从一侧通过   第十条 速度  1.任何驾驶员应根据地方规定、交通阻塞、交通密度、路况来调整速度  ①驾驶员应考虑速度,以便与前车保持足够安全的距离;  ②在任何情况下,驾驶员应能将车辆停在可预见障碍物之前  2.任何驾驶员不得无故以不正常的低速行驶或进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紧急制动而影响其它车辆的正常行驶  要减速的驾驶员可以通过停车灯或者打手势的办法来表明其意图  3.当车辆靠近在道路上的未套车牲畜、运货牲畜和骑乘牲畜或牲畜时,驾驶员应减速当这些牲畜受惊时应停车  4.禁止鼓动或怂恿驾驶员超速行驶   第十一条 限速  1.在居民点内,车速限定在60km/h  但是,在某些道路上,可以用C43交通信号规定或允许更低或更高的车速  2.在居民点外,车速限定在:  ①在高速道路和有四条或更多车道、其中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车道的道路上为120km/h;  但是,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公共汽车、大客车和其它车辆以及汽车列车为90km/h;  由C43规定的低速限值仍在使用。

  ②在其它道路上为90km/h  3.(1)公共汽车和大客车车速限定在75km/h,除非在高速道路或有四条或更多车道,其中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车道的道路上行驶  3.(2)除公共汽车和大客车外的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和汽车列车的车速:  ①除高速道路和有四条车道或更多车道,其中每个方向至少有两条车道的道路以外,充气轮胎车辆限定为60km/h;  ②对于半充气轮胎车辆限定为40km/h;  @对于橡胶或金属轮胎车辆以及制造和原设计时无悬挂的车辆限定为 25km/h  如果轮胎不是同一材质,则允许的车速根据最柔软材质制成的轮胎而定  4.轻便摩托车车速:  ① A 级轻便摩托车限定为25km/h;  @ B级轻便摩托车限定为40km/h  政府车辆、专业人员使用的车辆和优先车辆执行公务时例外   第十二条 必须让道  1.所有驾驶员应给有轨车辆让道  2.行驶到十字路口的驾驶员应加倍小心以避免事故  3.(1)所有驾驶员应给来自其右侧车辆让道  但是,驾驶员应给下列驶入道路其他驾驶员让道:  a)当到达具有三角形停车信号的公共通道或道路时;  b)当到达道路上的土路或小道时  3.(2)当有优先通过权的驾驶员在停车后重新起动车辆时,便失去了该优先权。

  4.准备调车的驾驶员应给其他使用者让道  被视为调车的是:改变车行道或车列,横过道路,驶离或驶入停车地,到达沿路土地所有者领地,半转弯或倒车,重新起动车辆  5.应让道的驾驶员应在不会发生事故,考虑到其他使用者位置、速度及相互间的距离后方能继续行驶   第十三条 预告调车  在进行调车或需要侧向位移或改变行驶方向之前,驾驶员应及早用车上装有的转向灯或者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侧向位移或改变行驶方向完成后应停止该表示   第十四条 驶离十字路口  1.驶入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十字路口的驾驶员,可以无须证实将驶入的道路是否允许通过而驶离十字路口,除非他将取道的道路上右侧红灯禁止驶入  2.即使交通信号灯允许驶入十字路口,但如果因交通阻塞而显然使车辆困在十字路口内,从而妨碍或阻止了横向交通,则驾驶员不能驶入十字路口内   第十五条 会车  1.在右侧进行会车  2.会车时,驾驶员应在侧边留有足够的自由距离并须紧靠右侧  当车辆前行时被障碍阻碍或出现使用者,驾驶员须停车让对方使用者通过  3.当道路宽度不允许自由会车时,驾驶员可使用路肩,条件是不会对现场使用者构成危险  4.如果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因通道狭窄或在有车辆停车或驻车或有其它固定障碍而不能在右侧会车时,则可以在左侧会车,条件是不能妨碍或对反方向使用者构成危险。

  第十六条 超车  1.超车只与行驶中的驾驶员有关  2.当驾驶员符合F13和F15交通信号指示或当车辆行驶符合第九条4、5项的规定,在一车行道或一列车中的车辆速度大于另一车行道或一列车辆速度时,不能视作超车  3.在左侧进行超车  但是,当被超车驾驶员已表明准备左转或使车辆靠近道路左侧并为此向左行驶时,可以在右侧超车  4.在左侧超车之前,所有驾驶员应该:  ①确认超车无危险,尤其是:  a)道路上有足够的自由距离可以避免任何事故;  b)后面的驾驶员无一人超车;  C)有可能在不影响其他驾驶员情况下重新回到自己的位置;  d)有可能在很短的时间内进行超车  ②提前用车上装有的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向左行驶的意图  当侧向位移完毕后应停止该表示  5.所有驾驶员超车时应与被超车驾驶员保持足够的间隔;当道路宽度不允许自由超车时,可取路肩,但不能对现场使用者构成危险  6.如果在右侧超车,在用车上转向灯或手势表明其意图后,驾驶员应尽早驶到右侧的位置  当侧向位移完毕后应停止该表示  但是,当驾驶员准备进行再次超车时,无需再回到其右侧位置:  ①在有四条或更多车行道的双向道路上,条件是只取指定给以后行驶的车行道;  ②单行路上。

  7.任何被左侧超车的驾驶员应尽可能靠近右侧并不准加速  8.临近人行横道的车辆超车时,应降低足够的车速以保证在位于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面前停车  9.取道道路的有轨车辆,为了乘客上下车而行驶或停车时,可以在右侧超车  但是,如果因通道狭窄或有车辆停车或驻车或有其它固定障碍而不能在右侧超车时,则可以在左侧超车,但是不准妨碍被超车辆行驶或对反方向使用者构成危险  当因交通需要时,同样可以在单行路上进行左侧超车   第十七条 禁止超车  1.当驾驶员不能在足够距离内望见反方向来的使用者时,为了避免事故危险,禁止左侧超车  2.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禁止挂车或两轮以上车辆在左侧超车:  ①由A45或A47信号标明的平交道口上,除非该平交道口有栏杆或有交通灯光信号管制;  ②a)在右侧先行的十字路口;  b)在其他驾驶员根据第十七条17.2.①规定让道的十字路口;  ③接近坡顶和转弯时视线不清情况下,除非超车时不超过将道路部分划定给反方向车辆行驶的连续白线;  ④当被超车辆正在超过除自行车、两轮轻便摩托车或两轮摩托车以外的车辆时,除非在继续行驶方向上道路有三条或更多的车行道;  ⑤当被超车驾驶员将车停在人行横道前或交通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时。

  第十八条 车间距离  1.在桥上,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应至少保持15m的间距  2.在居民点外,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或长度超过7m的车辆和汽车列车驾驶员应至少保持50m间距  3.在居民点外,一同运输的成队汽车驾驶员相互应至少保持50m的距离  4.本条3项的规定不适用于成队军用车辆:  ——从黄昏到清晨;  ——浓雾天气  用下列方法标明这些车队:  ——第一辆车挂上蓝旗或晚上在车前部装上蓝灯  旗子固定在车辆的左侧  另外,由于获得批准,军用车队无论在白天还是黑夜,可以使用近光灯或远光灯   第十九条 改变行驶方向  1.为了离开道路准备右转或左转或在单行路上准备将车辆向左侧靠近的驾驶员,应事先确保这样做不会对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尤其应考虑到随后车辆减速的可能性  2.向右转的驾驶员应该:  ①应及早用车上右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完成该操作后立即停止表示;  ②尽可能靠近道路右侧;  但是,当地方规定和车辆尺寸或装载不允许靠近道路右侧时,驾驶员可以向左行驶  在这种情况下,应事先确信后面无任何开始超车的驾驶员;另外,不能对准备离开的其他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驾驶员构成危险;  ③应适度进行该操作;  ④除了交通条件限制外,应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在其驶入的道路上尽可能短地进行该操作。

  3.向左转的驾驶员,应该:  ①应及早用车上左转向灯或用手势表明其意图,当完成该操作后立即停止表示;  ②a)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在不妨碍反方向驾驶员情况下方可向左行驶;  b)在单行路上,尽可能靠左侧行驶;  ③给准备离开的道路上反方向的驾驶员让道;  ④适度进行该操作;  ⑤在十字路口,除非交通条件限制,应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尽可能大地进行该操作,以便到达其驶入的道路右侧  4.改变行驶方向的驾驶员,应给同一条道路上其它路段的驾驶员和行人让道  5.改变行驶方向的驾驶员,应给横穿其驶人道路的行人让道  6.当依据第九条4、5项规定行驶时,驾驶员在位于左车行道或右车到时不能右转,在位于右车行道或左车到时不能左转   第二十条 在铁路上和平交道口行驶  1.禁止在道路以外的铁路上行驶  2.当使用者接近平交道口时应特别谨慎,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当平交道口没有栏杆和交通灯光信号或这些信号未工作时,使用者只有在确认无靠近的有轨车辆后才能驶入  3.禁止驶入平交道口:  ①当栏杆正在放下或已放下;  ②当红色闪光灯已亮;  ③当音响信号已发出  4.当因交通阻塞而显然将停在通道上时,驾驶员不得驶入平交道口内。

第二十一条 在高速道路上行驶  1.禁止行人、赶牲畜者和平道速度达不到70km/h的车辆或汽车列车进入高速道路同样也禁止符合第四十九条5项规定的用临时或备用牵引装置拖挂的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允许驶入高速道路的车辆只能在设置的特殊地点进入或驶出  2.除C43信号规定的较低车速外,在高速道路上的任何车辆速度不得低于70km/h但应根据第十条10.1的规定调整速度  3.当高速道路有三条或更多的车行道时,公共汽车、大客车和其它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车辆和汽车列车不能在道路左侧边的人行道上行驶,除F13和F15信号规定外  4.在高速道路上禁止:  ①取道横向路线;  ②半转弯;  ③倒车;  ④除在Ega信号指明的停车区外停车或驻车  5.依据第四十九条5项规定用临时或备用牵引装置拖挂的车辆,应在第一个出口处驶离高速道路  6.在高速道路上禁止:  ①列队、示威和集会;  ②连续的广告;  ③样车技术试验;  ④合法的或已申请的体育比赛,尤其是赛跑或速度竞赛;  ⑤除得到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允许外,出售或销售供应所有物品  7.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可以以特殊情况为由,在高速道路确定的某点上采取临时措施进行交通管制。

  8.在其权限内负责高速道路管理的部长(或其代表),在其确定的条件下,可以批准军用车队和特殊运输队进入高速道路并以低于70km/h的速度行驶   第二十二条 汽车专用道路上的行驶  1.汽车专用道路只供汽车及其挂车使用,轻便摩托车、农用车和流动汽车列车除外  2.第二十一条4、6项规定适用于汽车专用道路  第二十二乙条 在居民区行驶  在居民区:  ①行人可以使用所有道路路面,也允许在路上游玩;  ②驾驶员不准对行人构成危险和妨碍行人活动,必要时应停车;  另外,应特别注意儿童的出现不必要时,行人不准阻碍交通;  ③车速限定在20km/h;  ④a)禁止停车,除非:  ——在道路标志限定的地方或者在印有“P”字母的不同颜色路面上;  ——交通信号允许的地方  b)驻车或停车的车辆可以被靠边停放在行驶方向的右侧或左侧  第二十二丙条 在有交通减慢装置的道路上行驶  1.装有交通减慢装置的道路由A14和F87信号标明:  ①驾驶员应十分小心并适度地接近交通减慢装置,以便以不超过30km/h的速度通过该装置;  ②禁止在交通减慢装置附近超车;  ③禁止在交通减慢装置附近驻车和停车  2.本条1项规定的交通减慢装置应符合实施条件和规定的技术规定。

  第二十三条 停车和驻车  1.所有停车或驻车车辆应放置在:  ①行驶方向的右侧;  但是,如果是单行路,车辆可以放置在道路的任何一侧;  ②道路车行道外的路肩上或在城郊外的路肩上;  如果行人应使用路肩,则应在道路外侧留有至少1m宽的实用带来放置车辆;  如果路肩不够宽,车辆可以一部分放在路肩上,一部分放在道路上;  没有实用路肩的情况下,车辆应放在道路上  2.全部或部分放置在道路上的车辆,应按下列规定放置:  ①离道路中心线尽可能远的距离;  ②与路测平行,除当地特殊布置外;  ③排成一列   第二十四条 禁止停车和驻车  禁止车辆停车或驻车在易于给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或造成不必要的妨碍的地方,尤其是:  ①在人行道上、居民点内和凸起的路肩上,当地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②在自车行道上和自行车通道上;  ③在平交道口;  ④在人行道宽度不足5m的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  ⑤在车行道上,在铁路跨线桥内,在隧道内,在桥下,除地方法规另有规定外;  ⑥当视线不清时,在坡顶尽头和转弯处;  ⑦在十字路口周围,最靠近横向道路一边延伸部分的5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⑧离安装在十字路口内交通灯光信号20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⑨离安装在十字路口外交通灯光信号20m内,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⑩离道路信号20m内;  当这些信号下边离道路至少2m高时,⑨、⑩项规定不适用于满载时车高不超过1.65m的车辆。

  第二十五条 禁止驻车  1.禁止在下列地点驻车:  ①前后离另一辆停车或驻车的车辆1m范围内和妨碍另一辆车辆驶入或驶离的地方;  ②离公共汽车,无轨和有轨电车站牌15m范围内;  ③在私有领地可通车的人口前,其牌照号清晰地标明在入口处的车辆除外;  ④行人为绕过障碍而取道道路的任何地方;  ⑤妨碍建在道路外的停车场车辆出入的任何地方;  ⑥阻碍有轨车辆通过的地方;  ⑦当道路自由通道宽度缩小到不足3m时;  ⑧在居民点外的有B9信号的道路上;  ⑨在有几条车行道的道路上,有E9a或E9b信号的地方除外;  ⑩在道路上,沿着第七十五条1.(2)项规定的黄色非连续线; ⑾在双向行驶的道路上,位于相对于另一辆已停车或驻车的车另一边,而使另外两辆车会车困难;  ⑿有三条车行道的道路的中间车行道上;  ⒀在居民点外,在有两条车行道的道路中任何一条车行道的左侧或在将这些车行道分开的路基上  2.禁止在道路上展示出售或租用的车辆   第二十六条 在居民点的半月交替驻车  1.当E11信号放在标志进入居民点的信号之上时,居民点的所有道路必须进行半月交替驻车  自每月1日~15日,只允许车辆停放在单号建筑物边上的道路上,自16日到月底,只允许车辆停放在双号建筑物边上的道路上。

  当行车路边的建筑物无编号时,如果另一边建筑物为双号时,则将其视作单号,反之,视作双号  交替驻车的时间应是每周期最后一天的19点30分~20点之间  2.在居民点内,半月交替驻车不适用于车辆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地方,或者道路一边或两边以及地方法规另有规定的地方   第二十七条 限时驻车  1.限时驻车区(蓝区)  (1)工作日期间,将车停放在限时驻车区的驾驶员,应在挡风玻璃内表面或者没有的话,在车辆前部贴上与交通部确定的类型一致的停车牌  驻车区的起止时间由E13和E15信号标明  (2)驾驶员应显示开始存放车辆的时间  车辆最迟应在停车牌上标示的时间内离开  (3)禁止在停车牌上显示不正确的时间在车辆离开驻车区之前,不得修改停车牌上的显示  (4)上述规定不适用于有E9a~E9g信号的地方,除非又另加一块印有停车牌的信号板  2.采用蓝色区法规的道路  在限时驻车区外,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有E5、E7或E9a~E9g信号,(并另加一块印有停车牌的信号板)的地方  1975年12月1日的部级法令确定了停车牌类型停车牌放在两边开窗的信封内左窗显示开始停放车辆的时间,右窗显示车辆应离开驻车区的时间。

窗内的显示对位于车辆前部的观察者来说应清晰可见  停车牌及其信封应符合1975年12月1日法令中附录1的规定  停车牌及其信封应由交通部授予  3.停车计时器  (1)在装有停车计时器的地方,驻车时间根据计时器的使用方式而定车辆应最迟在限定时间内离开  对于规定给持有沿街居民A卡的人员更长的驻车时间,这些人员为了享有更长的驻车时间,应将上述卡贴在挡风玻璃的内表面上,如果没有挡风玻璃,贴在车辆前部  交通部规定可以获得沿街居民A卡的人员和有颁发资格权的机构,还确定类型以及颁发和使用方式  (2)不强制在规定为限时停车场的地方使用停车牌(本条3.(3)规定的情况除外)  (3)当不使用停车计时器时,应根据本条1项规定的方式使用停车牌  4.给残疾人停车提供方便  (1)当本条4.(3)规定的特别卡贴在挡风玻璃内表面上或无挡风玻璃时,贴在车辆前部时,停车时间限制不适用于残疾人使用的车辆  (由外国有关当局在该国颁发给使用车辆的残疾人并有符合有关规定的证件,与本条4.(3)规定的特别卡类似)  (2)当要求使用停车牌时,特别卡替代停车牌  (3)交通部规定可以获得特别卡和颁发资格权的人员;还确定类型以及颁发、取消和使用的方式。

  本条4项规定的特别卡可以颁发给下列人员:  a)达到至少60P c的永久残疾人员;  b)达到至少50P.c,主要指下肢残疾的永久残疾人员  应持下述部门的推荐信申请特别卡:  a)战争残疾军人和类似的残疾人、和平时期的残疾军人,由财政部抚恤金部门出具;  b)战争受害的平民残疾人,由公共卫生、家庭和环境部出具;  C)其他有关人员,由社会重新安置残疾人的国家基金会出具  向社会重新安置残疾人的国家基金会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有关人员选择的医生所出具的医疗证明  特别卡严格由个人使用,只有当运载持卡人的车辆驻车时或由持卡人亲自驾驶的车辆才能使用  5.长时间停车限制  禁止下述车辆在道路上连续停放24小时以上:  ①非行驶状态的机动车、挂车和广告车辆;  ②在居民点,最大允许重量超过7500公斤的汽车和汽车列车,有E9a或E9c信号的地方除外  第二十七乙条 残疾人用停车场  按有关条规定标明的残疾人用停车场供持有第二十七条4.(3)规定的特别卡或类似于第二十七条4.(1)中的证件的残疾人车辆使用  应将该卡或证件贴在挡风玻璃内表面上如果没有挡风玻璃,贴在车辆前部  第二十七丙条 沿街居民用停车场  按照有关规定标明的沿街居民用停车场,以及在居民区内,用“P”字母和“沿街居民”字样标明的停车场,供持有沿街居民B卡人的车辆使用。

  交通部规定可以获得沿街居民B卡的人员和有颁发资格的机构;还确定类型以及颁发和使用的方式  当在指定停车场停车情况下,应将沿街居民B卡贴在挡风玻璃内表面,没有挡风玻璃的,贴在车辆前部   第二十八条 车门开启  在未确认不会给其他道路使用者构成危险和造成妨碍时,禁止打开车门、让车门开启、下车或上车   第二十九条 灯的使用:一般规定  禁止使用本法或汽车或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技术法规规定以外的灯   第三十条 灯的使用;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和使用者  在黄昏至清晨之间以及在约200m距离不可能看清的任何情况下,使用下述灯:  1.机动车辆  ①在前部,可以同时使用近光灯或远光灯  但是,远光灯应熄灭并被近光灯替代:  a)接近来自反方向的使用者时,在使其能轻松并无危险的连续行驶所需的距离,无论如何,一旦反方向驾驶员连续快速地打开关闭远光灯,则意味着他已目眩;  b)在接近有轨车辆或轮船时,远光灯使驾驶员或领航员产生目眩的危险时;  c)当车辆跟随另一辆车的距离不足50m时,超车时除外;  d)当车行道的照明设备连续而且足够,使驾驶员能看清100m距离时  前雾灯只能在有雾、下雪和下大雨天气时使用。

雾灯可以替代近光灯或远光灯,或与这些灯同时使用  ②在后部,用红灯另外,当车辆有后雾灯时,这些灯只能在使视线不足100m的雾天或雪天以及下大雨情况下使用在其它情况下,不能使用  自1975年12月1日以来安装的后雾灯应得到批准对于在后部左侧或右侧原本就装有包括后雾灯的组合灯的车辆,强制批准的生效期是自1976年7月1日开始参见被1976年3月5日道路条例修订的1975年3月6日的道路条例  在所有被批准的后雾灯上,主要有:国家批准标记,该标记的组成是:一圆圈,圈内有字母B,批准号位于圆圈下面,一方块位于圆圈上面,方块内有B2或B1符合,随后是应或不应成对安装的灯的类型  关于强制安装:被1976年3月10日、1978年3月28日和1978年12月19日的A.M修订的1976年1月2日A.M适用于挂比利时牌照的汽车及由它牵引的比利时挂车,但是,农用慢速车辆及其挂车除外  根据汽车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后雾灯只能用有区别的开关打开,它只能在后位置灯打开时才能工作但是,该开关同样可以打开前雾灯  后雾灯工作应由一盏十分明显的自动黄色多功能指示灯向驾驶员指明  当只有一盏后雾灯时,它应位于通过车辆纵向中心线的垂直平面内或在此平面与车辆左侧之间。

后雾灯照光面边缘应位于离停车灯照光面边缘至少10cm的地方  2.残疾人车辆和装有发动机但车速不超过行走速度的车辆,不属本条1项规定的范围,应使用下述灯: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这些灯光可以由位于或装在左侧的一个单独装置放出  3.下述车辆、使用者和动物:  ①自行车装有: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②挂车,同样应装有:  ——在前部,两个白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另外,当车辆装有两个后雾灯时,雾灯只有在使视线不足100m的雾天或雪天以及下大雨时使用在其它情况下不准使用  ③被牵引车辆、手拉车、未套车牲畜、拉货牲畜或骑乘牲畜和牲畜使用下述灯:  ——在前部,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红色灯  除下述情况外,这些灯光可以由位于或装在左侧的一个单独装置发出:  a)如果被牵引车辆拉着另一辆车;  b)如果有六头或更多头的成群牲畜  ④当所有其它车辆在车行道上行驶时,用上述③规定的白色或黄色灯和红色灯  但是,这些规定不适用于横过车行道的车辆  ⑤当由步行军队、车队和列队组成的军队纵队在车行道上行走时使用下述灯:  ——在前方左侧,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左侧,红色灯。

  同一颜色的灯可装在右侧  如果队列太长,可以在队伍侧翼用一个或几个能在各方看清的白色或黄色灯标明(演习期间例外)  4.宽度超过2.50m的车辆:  除了使用本条1或3项规定的灯外,还有示廓灯,这些灯位于车辆前部、后部和每侧以及必要时在车辆侧边最凸出的部位安装  前方可视灯为白色,后方可视灯为红色  第三十乙条灯的使用  在道路上行驶的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特例:  除三十条规定的情况外,二轮轻便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近光灯和后部红灯应永久使用,而远光灯不能使用   第三十一条 停车灯或驻车灯的使用  1.在黄昏至清晨之间,以及在200m距离内不能看清的情况下,下面列举的车辆使用者、动物出现在道路上时,应用下述方法标明:  1.(1)机动车(除二轮轻便摩托车外)根据装备规定:  ——在前部,一个或两个白色或黄色位置灯;  ——在后部,一个或两个红色灯  但是:  ①雾天、雪天或大雨天时,也可以使用近光灯或雾灯;  ②雾天、雪天或大雨天时,也可以使用后雾灯;  ③在居民点,当车辆与车行道中心线平行放置时和无牵引任何挂车时,可以用驻车灯替代位置灯和后部红色灯  只有靠近车行道中心线一侧的驻车灯可以使用。

  1.(2)除自行车外,在第三十条3项列举的车辆、使用者和动物:  当在道路上行驶时,用同样的规定用灯;  当由于技术原因,不能使用这些灯时:  ——在前部,用一白色或黄色灯;  ——在后部,用一红色灯  这些灯应位于靠近车行道中心线一侧  在本条(1)③规定的条件下,未牵引挂车同样可以用驻车灯标明  2.只有在道路照明不能在100m距离内看清车辆时,才必须使用第三十一1项规定的灯   第三十二条 特殊灯使用  1.只有在极其严格条件下方能使用探照灯和工作用聚光灯  慢速车辆和特殊制造设备可以装有工作用聚光灯,其开关与汽车技术法规中的其它灯的开关分开  这些灯以及倒车灯,在任何情况下不能妨碍其他驾驶员  2.只有当车辆执行任务期间,或在道路上对交通造成妨碍或危险时,才能使用依据汽车技术法规装备的桔黄色闪光灯  在抛锚地和在被牵引期间,应使用桔黄色应急闪光灯  除此情况外不准使用  第三十二乙条 同时使用全部转向灯  只有在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况或告知道路其他使用者即将发生事故的危险性时,才能使用可以让所有转向灯同时工作的装置   第三十三条 音响信号装置的使用  1.禁止使用本法或汽车或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技术法规规定以外的其它音响信号装置。

  汽车技术法规规定,所有汽车应装有可发出均匀连续声音的音响信号装置  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技术法规规定,轻便摩托车应装有铃或者可发出连续均匀声音的音响信号装置摩托车应装有可发出均匀、连续声音的音响信号装置  2.音响信号应尽可能短促只有在为避免事故时才允许发出必要的音响信号,在居民点外,如果告知驾驶员准备超车时可以使用  3.在黄昏至清晨之间,除非即将发生事故,应短暂或交替使用远光灯和近光灯来替代音响信号装置   第三十四条 反射镜的使用  驾驶员应调节反射镜,以便坐在座位上时能看到后部和左侧交通情况,尤其可以看到从左侧开始超车的另一辆车   第三十五条 安全带  1.自1968年6月5日起第一次投入运营的轿车和客货两用车前部的驾驶员和位于侧边座位上的乘客应系安全带  当在国外上牌照的轿车和客货两用车装有安全带时,驾驶员及乘客应同样使用安全带  2.但是,遇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免除使用安全带:  ①驾驶员在倒车时;  ②在运送一位乘客的出租车驾驶员;  ③当供货人给相距不远的几个点连续装卸货时;  ④身高不到1.50m的驾驶员和乘客;  ⑤有医疗证明的怀孕妇女,该证明上应注明豁免截止期;  ③由于有医疗禁忌证而获得交通部长(或其代表)颁发的例外证的人员,或者定居在国外,由该国有关机构颁发例外证的人员。

  由交通部长决定颁发方式以及例外证的类型  第三十六条 保护头盔  持有比利时颁发的身份证或替代证件的(二轮B类轻便摩托车和二轮摩托车)驾驶员和乘客,应戴上与规定标准一致的标志的保护头盔  第三十七条 优先车辆  1.优先车辆装有一个或几个符合汽车或轻便摩托车和摩托车技术法规规定的蓝色闪光灯和一个特殊音响信号装置  2.当优先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应使用蓝色闪光灯  在执行其它任务时也可以使用  3.只有在优先车辆执行紧急任务时,才能使用特殊音响信号装置  4.当交通由交通灯光信号装置管制时,使用特殊音响信号装置的优先车辆可以闯红灯,但是不能对其他使用者构成危险  第三十八条 对使用特殊音响信号装置的优先车辆应采取的措施  当使用特殊音响信号装置的优先车辆临近时,所有使用者应立即离开和让出通道,必要时,应停车  第三十九条 对离开停车站的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应采取的措施  在居民点,跟在同一方向的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后的驾驶员,应让已用转向灯表明准备离开停车站的公共汽车或无轨电车驾驶员行驶遇此情况时,应减速;必要时,应停车  在这种情况下,除第十二条4项规定的例外之外,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驾驶员无须给同一方向上的其他驾驶员让道。

  第四十条 驾驶员应采取的措施  1.驾驶员不能对在人行道上、路肩上或安全岛上或在本法规定条件下在车行道上行走的行人构成危险  2.驾驶员应特别注意儿童、老人或残疾人,尤其是用白色拐杖的盲人的出现  3.(1)当沿着为了上下乘客而停车的轿车、公共汽车、面包车或有轨车辆边上行驶时,驾驶员应减慢速度  当带有明显可见的A23信号复制品的车辆驶近时,驾驶员应特别注意  3.(2)当在没有安全岛的公共汽车停车站时,从乘客上下车一侧行驶的驾驶员,应保证乘客安全地进入车辆、或到达人行道上或路肩上必要时,应停车  4.(1)在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即使在行驶方向上可通行,驾驶员应保证进入车行道的行人以正常速度横过道路  另外,如果在这些地方有人行横道,当行驶方向不能通行时,驾驶员无论如何应停在人行横道以外  4.(2)在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驾驶员应减速靠近人行横道,以便不对在人行横道的行人构成危险和不妨碍行人以正常速度横过道路必要时,应停车让行  5.如果交通阻塞而使其显然会停在人行横道内时,驾驶员应不先驶入人行横道  6.当通过行人应借车行道而绕过的障碍时,驾驶员应沿此障碍留下至少1m宽的自由地带。

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和行人在障碍旁行走,驾驶员只能以行走速度沿障碍行驶  第四十乙条 对成队儿童或学生应采取的措施  1.禁止使用者切断儿童或学生队伍:  ①在领队带领下排成行;  ②在学校巡逻队、领队或有资格的学监带领下横过道路  2.使用者应遵守学监为保证儿童或学生横过道路安全而发出的指示  3.为了中断交通,有资格的学监应使用一个有C3信号的牌,其特性由交通部确定  4.规定的牌应有0.15m的直径,两面均有C3信号,并涂有反光材料  第四十一条 对军队纵队、仪式车队、自行车比赛、竞走比赛、骑自行车旅游团和旅居车队应采取的措施  1.禁止使用者切断:  ①由步行军队或车队组成的军队纵队,其行动由专业人员或有资格军事人员指挥;  ②仪式车队或队伍;  ③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组;  ④参加竞走比赛的运动员组  2.在接近参加自行车比赛的运动员组时,所有车辆应立即靠边并停车  3.(1)使用者应遵从:  ①为了便于军队纵队行动,由有资格的军人发出的指示;  ②为了保证安全:  a)自行车比赛和竞走比赛,由信号员发出的指示;  b)自行车旅游团,由道路管理员发出的指示;  C)旅居车队,由车队负责人发出的指示。

  3.(2)为了中断交通,这些军人、信号员、道路管理员和车队负责人应使用有C3信号的牌子,其特性由交通部确定  本条3.(2)项规定的牌子直径至少0.15m,双面有C3道路信号,并涂有反光材料  第四十二条 行人  1.要求空间不大于行人用空间的用手控制的自行车、二轮轻便摩托车、手推车、童车、病人用车或残疾人车或其他所有无发动机车辆的人员,应遵守同行人一样的条例  ①行人应走人行道或可通行的凸起路肩;没有的话,走可通行的路基路肩  ②驾驶人力车辆或装有发动机但行驶速度不快于步行速度车辆的残疾人,同样可以走人行道或路肩  ③带有体积大物品的用手操纵自行车或二轮轻便摩托车的人,可以走车行道,但是不能给其他行人造成重大妨碍  2.如果没有可通行的人行道或路肩,行人可以走道路的其它部分  ①当行人走自行车道时,应给骑自行车和轻便摩托车的人让道  ②当行人走车行道时,应尽可能靠边行走;除特殊情况外,应在行走方向的左侧行走  但是,驾驶自行车或二轮轻便摩托车的人,应在行驶方向的右侧行驶  3.由领队指挥的仪式车队、仪式队伍和行人群体,可以在车行道上行走;在这种情况下,应走右侧  4.(1)行人应直行横过道路;不必要时,行人不应逗留和停下。

  当在不足30m距离内有人行横道时,行人必须走人行横道  4.(2)在有行人用双色交通灯光信号的地方,信号不允许时,行人不能走进道路  4.(3)在由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但无行人用双色交通灯光信号的地方,行人只能根据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的指示进入道路  4.(4)在无专业人员或交通灯光信号管制的地方,行人应确认无车辆驶近后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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