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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同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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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投资基金合合同文本格式式  蓝天基金资资产信托契约约  根据我国现现行法律和《深深圳市投资信信托基金管理理暂行规定》的的有关精神和和要求,中国国人民建设银银行深圳分行行和深圳蓝天天基金管理公公司本着共同同发起“蓝天基金”  ,将募集的的资金投资于于能产生良好好效益的经济济领域,以使使投资人获得得尽可能高的的投资回报和和较丰厚的资资本增值的宗宗旨,经平等等协商并形成成共识后,达达成以下协议议:  第一条释义义  除本契约其其他条款另有有规定外,下下列词语具有有如下意义::  本基金指根根据本契约规规定所设立的的蓝天基金  基金单位指指代表本基金金一定资产份份额的最小等等份  人指我国民民法通则所指指的民事活动动的参与者,包包括自然人和和法人  受益人指持持有本基金所所发行的单位位份额并依据据本契约规定定享有相应的的资产实际所所有权、收益益分配权、剩剩余资产分配配权、受益人人大会表决权权等权益及承承担本契约和和本基金章程程和现行法规规规定的义务务的人  主管机关指指对基金实施施行政管理职职能的政府机机构,本契约约中通指中国国人民银行深深圳经济特区区分行  经理人根据据基金管理规规定,作为本本基金的主要要发起人和本本契约的缔结结人之一,受受信托人委托托将本基金资资产做投资管管理活动的人人。

在本契约约中专指深圳圳蓝天基金管管理公司或其其继任人  投资指经理理人将本基金金资金以购买买任何股票、债债券、银行票票据、商业票票据及其它有有价证券及其其所应占的资资金份额,或或以对企业进进行参股等项项目为资金运运用的对象进进而获取相应应之利益的行行为  信托人指根根据基金管理理规定,作为为本契约的缔缔约人之一,按按本契约规定定对本基金资资产进行保管管的人,在本本契约中专指指中国人民建建设银行深圳圳市分行或其其继任人  会计年度指指公历每年的的1月1日起至当年年的12月31日止的期期间  年初资产净净值指本基金金在每会计年年度开始后第第一个估值日日的资产净值值  受益凭证指指根据基金管管理规定由信信托人和经理理人为募集本本基金资金而而向受益人签签发的有价证证券,在本契契约中通指经经主管机关批批准的证券存存折  单位持有人人指登录在受受益人名册上上的每一基金金单位的实际际持有人,同同时通指本基基金的所有受受益人  受益人名册册指本契约第第四条所述的的记载有关本本基金受益人人名称、地址址、持有单位位份额等资料料的登记名册册  登记人指受受信托人委托托负责受益人人名册登录和和保管工作的的人或机构。

本本契约专指深深圳证券登记记公司  交易日指国国内有合法证证券交易活动动的证券交易易所或证券商商或银行的任任一营业日  关连人泛指指下列三种人人:  (1)直接接或间接拥有有经理人或信信托人总股份份额30%或以上上普通股或表表决权的人;;  (2)受上上述(1)项所指的的人控股的人人;  (3)由经经理人或信托托人直接或间间接拥有总股股份额30%或以上上普通股或表表决权的人  估值指根据据本契约第六六条规定所对对本基金有关关资产或债权权的价值进行行评估的活动动  估值日指经经理人按本契契约规定进行行资产净值计计算并公布的的任一交易日日  首次发行费费指本契约第第七条所指的的首次发行费费  经理年费指指经理人根据据本契约第十十三条3款规定所应应享有的款额额  资产净值指指根据本契约约第六条规定定的本基金或或本基金发行行的一个基金金单位(根据据上下文要求求而定)所拥拥有或代表的的资产价值  信托年费指指信托人根据据本契约第十十二条3款规定所应应享有的款额额  核数师指根根据本契约规规定由经理人人经信托人同同意后所指定定的对本基金金会计帐目进进行核数的公公认专业机构构及其专业人人员  一般决议指指在根据本契契约第十条规规定召开的受受益人大会上上由占表决权权总票数500%或以上票票数通过的决决议。

  特别决议指指根据本契约约第十条规定定召开的受益益人大会上占占表决权总票票数75%或以上上票数通过的的决议  会计结算日日指本契约规规定的本基金金存续期间的的每年12月31日  待分配收益益帐户指本契契约规定的专专供存放待分分配收益资金金的帐户  收益分配日日指在本基金金存续期内每每会计年度终终了后经信托托人提出并由由受益人大会会确定的该会会计年度的收收益分配过户户截止日,该该日不得超出出该会计年度度的会计结算算日后三个月月期间  本基金章程程指《蓝天基基金章程》及及其今后的修修改或增补部部分  基金管理规规定指《深圳圳市投资信托托基金管理暂暂行规定》  计价日指本本基金每一估估值日以前最最近之证券交交易日或股权权估价日或房房地产评估日日  第二条本基基金  1.本基金金名称:蓝天天基金  2.本基金金发行规模::本基金最高高发行限额为为300000万单位,最最低发行额为为180000万单位,每每一基金单位位面额为人民民币壹元本本基金在初始始封闭期内不不上市交易,亦亦不对外追加加发行基金单单位,但在存存续期内可以以增加基金单单位总额并相相应增加受益益人持有的单单位数额的形形式来派发每每年的收益。

  3.本基金金存续期:本本基金自成立立起初始三年年为封闭式单单位信托投资资基金,期满满前根据受益益人大会决议议并经主管机机关批准可以以延长封闭期期(最长不超超过十年),或或转为开放式式投资基金,及及或转为经理理人发起的另另一名下的投投资基金  4.本基金金资产由下列列部分构成::  (1)发售售基金单位的的资金收入;;  (2)利用用上述资金所所进行的投资资或该等投资资所形成的财财产;  (3)出售售或转让上述述投资或财产产的资金收入入;  (4)上述述投资或财产产在存续过程程中所形成的的增值、溢价价及其它非营营业性收入;;  (5)将有有关收益进行行再投资所获获得的收入;;  (6)除上上述项目外的的其它杂项收收入  5.本基金金的上述资产产(以下统称称本基金资产产)由信托人人按信托原则则在名义上持持有,本基金金的所有投资资人(或受益益人)为实际际持有人  6.信托人人应为上述资资产开立独立立于自有资产产或他人资产产之外的单独独帐户进行保保管和持有;;本基金的一一切对外业务务活动均以本本基金名义出出现  7.信托人人、经理人或或受益人均不不能依据本契契约对本基金金资产享有留留置权、抵押押权或其它优优先权。

  8.本基金金出于投资经经营上的要可可以随时向外外借入以现金金或其它资产产形式体现的的资金;本基基金借款余额额不能超过本本基金在该会会计年度的年年初资产净值值  本基金的上上述借款可来来源于信托人人、经理人或或关连人,但但该等借款利利率一般不应应高于当期同同业的通常利利率水平  第三条本基基金单位的发发行、受益凭凭证和持有人人  1.本基金金单位的发售售对象、发行行办法和发行行期限按主管管机关核准的的招募说明书书所列实施  2.每一基基金单位的面面值为人民币币壹元,发售售价格为人民民币壹元,另另加收发售价价格3%的首次发发行费  3.本基金金单位和受益益凭证均以记记名的书面凭凭证形式发行行,每一受益益凭证(交易易手)为10000基金单单位  4.本基金金所发行的受受益凭证是表表示单位持有有人享有对本本基金一定份份额资产的所所有权、受益益权或其它权权益并承担相相应义务的证证明,不得保保障收益的凭凭据  5.经理人人须认购并持持有本基金单单位发行总额额5%的份额,且且在本基金清清盘前未经主主管机关批准准不得低于上上述原始数额额  6.本基金金单位的实际际持有人同时时为本基金的的受益人,每每一受益人按按本契约规定定所享有的对对本基金的权权益大小,与与该受益人所所持有的本基基金单位份额额大小成正比比,但任何受受益人均不享享有对本基金金某一特定资资产的特别权权利。

  7.本基金金单位的受益益人在本基金金封闭式存续续期间不得向向本基金赎回回其所持的基基金单位  8.如果本本基金在规定定的发行期限限内所售出的的基金单位数数额达不到最最低限额的要要求,则本基基金不能成立立,届时将由由发起人将已已募集的金额额加上按人民民银行规定的的活期存款利利率计算的利利息,在扣除除相应发行费费用后一并退退还给认购人人  第四条受益益人名册和基基金单位的转转让  1.本基金金在未上市前前或开放式运运作期间,受受益人名册由由经理人以书书面或电子信信息形式制作作、登录、变变更和保存,上上市后可交由由登记人办理理受益人名名册记录的内内容为:  (1)受益益人的姓名和和供分配现金金收益用的银银行帐号或存存折号;  (2)受益益人所持有的的基金单位份份额;  (3)该受受益人认购或或受让基金单单位的日期及及转让人的有有关资料;  (4)基金金单位转让的的过户日期  2.受益人人如认为需要要更改上述记记录内容时,应应向经理人或或登记人提出出更改申请,由由经理人或登登记人按有关关规定程序进进行审核,并并视情况决定定是否在受益益人名册上作作出相应变更更  3.受益人人身份的确认认和其所持单单位份额的大大小一般应以以受益人名册册的记录为准准。

  4.本基金金成立满三年年后,如属延延长封闭期,则则本基金单位位可申请在证证券交易所上上市交易  本基金单位位上市后的交交易规则按照照上市的证券券交易规则执执行  5.任何受受益人均有权权将其名下的的基金单位通通过经理人或或其委托的证证券交易所或或证券商有偿偿转让给他人人  6.上述基基金单位的交交易或转让价价格按该交易易日的市场价价格确定,并并由转让方和和/或受让方方另行支付主主管机关规定定的印花税和和手续费  7.上述转转让中的受让让人须持转让让凭证向经理理人或登记人人办理已转让让的基金单位位过户手续后后,方能享有有该份额基金金单位的收益益公配等权益益  第五条基金金的投资目标标、投资范围围及投资限制制  1.本基金金作为面向社社会的新型金金融投资工具具,目标是根根据证券等市市场的变化情情况,将投资资人所汇集的的资金以多元元化组合投资资的方式投放放于不同类别别的已上市或或非上市的股股票和债券等等有价证券上上,或企业的的股权、房地地产或期货等等投资项目上上,以求分散散和降低投资资风险并达到到本基金资本本的较大增值值  2.本基金金在初始阶段段,证券投资资将以上市交交易的股票和和债券为主。

并并以深圳、上上海两地市场场为主为了了更好地利用用投资机遇,本本基金也可以以参与非上市市公司的股权权收购及合作作开发经营房房地产等业务务  3.本基金金的投资规模模或范围有下下列限制:  (1)投资资于股票的资资金不超过本本基金该会计计年度初资产产净值的800%,投资于于债券的比例例不超过400%,投资于于非上市公司司的股权不超超过30%,房地地产和期货等等其它类投资资不超过400%;  (2)投资资于任一上市市公司的股票票或其它任何何一种证券的的总金额不超超过本基金年年初资产净值值的10%;投资资于任一上市市公司股票或或其它证券的的数额不超过过该公司该种种股票或证券券发行总数额额的10%;  (3)本基基金不能投资资于其它各类类基金所发行行的单位或受受益凭证,不不能以本基金金资产为他人人提供担保,不不能投资于承承担无限责任任的项目;  (4)本基基金不能对外外放款,但等等待投资时机机的款项可对对外短期拆借借,拆借余额额不能超过本本基金年初资资产净值的225%;  (5)经理理人在未获得得信托人书面面同意前,不不得将本基金金资产投资于于经理人自己己的股东拥有有30%以上股股权的企业或或项目上。

  4.在下列列情况下,如如果本基金的的任何投资已已超出上述投投资限额,经经理人无须对对该投资额进进行调整(包包括无须减少少或追加投资资或作其它资资产配置)::  (1)由于于本基金全部部或部分资产产升值或贬值值,或由于某某种市价变动动的原因而造造成该项投资资额超过上述述限额时;  (2)由于于受投资的企企业出现兼并并、重组、分分立、转让等等情况而造成成该项投资额额超限时;  (3)由于于本基金在经经营活动中支支出或收入一一定款额而造造成该项投资资额超限时  5.经理人人或其关连人人在未获得信信托人书面同同意前,不得得以其本人名名义与本基金金发生投资往往来关系  6.本基金金存放在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或关连人处处的现金存款款的利率不得得低于当期同同业的存款利利率水平  7.经理以以可随时根据据经营需要决决定某一投资资项目或随时时将部分或全全部投资项目目变现后将资资金转作其它它用途  8.上述一一切投资活动动均应遵循市市场通常交易易方式进行,除除非经理人认认为有必要采采用对本基金金并无不利的的其它交易方方式,但须得得到信托人同同意  9.信托人人有权拒绝接接受其认为不不符合本契约约规定的投资资或其它财产产,并可要求求经理人及时时采取措施,将将不符合本契契约规定的投投资或财产加加以替换。

  10.经理理人只有在本本基金成立并并经信托人书书面同意后才才可开展投资资经营活动  第六条资产产估值规则  1.本基金金单位上市后后每月的第一一个证券交易易日为本基金金资产和基金金单位的估值值日  2.本基金金资产和基金金单位的估值值遵循深圳市市的会计准则则、参照国际际惯例并遵照照本契约的有有关规定进行行  3.本基金金资产价值的的数额应按下下列基准确定定:  (1)任何何上市的或挂挂牌的证券投投资项目的价价值应按该投投资市场计价价日相等投资资份额的收市市价计算,但但下列除外::  a.如果上上述投资市场场不止一处,则则按主要投资资市场的收市市价计算;  b.如果出出于某种原因因在一定时间间内无法从上上述投资市场场中获得价格格数据,则按按前一计价日日价格计算或或视需要暂停停估值;  c.如果投投资项目须负负担利息而上上述价格资料料并未包括该该应计利息部部分,则在对对该投资项目目计算时应将将至计价日止止的应付利息息部分预先扣扣除  注:如果经经理人循上述述途径所获得得的并据称是是最新资料的的价格与实际际价格有误差差,经理人不不对此差错承承担任何责任任  (2)任何何未上市债券券或短期商业业票据以买进进成本加上自自买进次日起起至计价日止止应收利息为为准计算。

  (3)银行行存款及类似似货币性资产产的价值应按按其票面值加加上至计价日日止应收的利利息为准计算算  (4)任何何已达成价格格协议但尚未未实施的需要要依约交割的的投资或其它它财产的价值值应按该投资资或财产权责责发生后应具具有的价值来来计算  (5)股权权或其它未清清算的投资项项目按该项投投资原始成本本加上依预期期利润值计至至计价日止应应能获取的利利润数来计算算  (6)除上上述投资或财财产项目之外外应收付的债债权债务按至至计价日止应应收回或应付付的数额进行行计算  (7)按规规定在本基金金资产中待摊摊或预提的所所有规费或其其它支出金额额,应按上月月月末余额减减去上月月末末至计价日止止应摊销部分分或加上至计计价日止应预预提部分后,余余额计入本基基金资产总额额来计算  4.本基金金资产按上述述方法估值后后,如果资产产价值大于帐帐面值,增值值部分作为重重估盈余入帐帐;如小于帐帐面值,则从从重估盈余中中扣除  5.将按上上述方式所计计算出的本基基金资产总额额减去本基金金负债总额后后的余额,即即为本基金在在该估值日的的资产净值  将上述资产产净值除以本本基金已发行行的单位总额额后的得数,即即为每一基金金单位资产净净值。

  6.经理人人可以在经信信托人同意后后,将上述投投资项目或其其它财产的计计值方式作适适当调整,或或采用其它计计值方式,以以能真实反映映资产的实际际价值  7.本基金金的单位资产产净值每月在在《深圳特区区报》或《深深圳商报》上上公布一次  第七条本基基金的费用  1.首次发发行费,包括括发起费用、佣佣金、承销费费、宣传广告告费和文件资资料印制和派派发费等,其其费率按基金金单位发售价价格的3%计算,由由认购人在认认购基金单位位时一并支付付  2.基金经经理年费,其其费率为本基基金年资产帐帐面净值的11.2%,逐逐日累计,并并在每月100日前由信托托人从本基金金资产中直接接支付给经理理人  3.基金信信托年费,其其费率为年资资产帐面净值值的0.3%,逐逐日累计,每每月1 0日前由由基金信托人人从本基金资资产中直接提提取  4.基金受受益人名册登登记费、受益益凭证托管费费、上市交易易费和分配基基金收益所发发生的费用,由由信托人根据据本契约或有有关规定的标标准从信托资资产中按时支支付给经理人人登记人或证证券商或证券券交易所  5.公告或或通知本基金金有关事项及及编制年报、季季报等文件的的费用及律师师费、核数师师费、公证费费等应付费用用,由信托人人依据经理人人的指定或有有关合同并核核实后从本基基金资产中支支付。

  6.基金在在进行投资和和管理运作中中,向外借款款或办理财产产保险中所发发生的一切费费用或利息支支出,由信托托人依据有关关合同从本基基金资产中支支付  7.本基金金投资经营中中或获得的收收益中应缴纳纳的各种税费费及地方性规规费等,由信信托人从本基基金资产中支支付  8.除上述述项目之外的的临时性必需需开支或法规规或当地政府府规定的缴费费,由信托人人认可后按实实际发生额从从本基金资产产中支付;  9.经理人人或信托人在在将本基金资资金进行投资资和管理活动动中所发生的的必须开支由由信托人从本本基金资产中中支出,但经经理人和信托托人本身的日日常行政管理理开支不得由由本基金承担担  第八条会计计和审计报告告  1.本基金金单独立帐,独独立核算,自自负盈亏  2.本基金金会计制度按按深圳经济特特区会计准则则执行;特区区会计准则未未作规定的,参参照国际惯例例执行  3.经理人人在每季终了了后的一个月月内,须向信信托人提交本本季度信托报报告,信托人人在每半年终终了后的一个个半月内,应应公开本基金金的中期财务务报告,在每每会计年度终终了后的三个个月内,向受受益人大会提提交经核数师师公允审计过过的年度财务务报告。

  4.本基金金的投资和管管理活动中的的会计帐簿以以及资产保管管会计帐簿均均由信托人建建立和保管;;经理人负责责建立和保管管本基金的一一切投资或管管理活动事项项记录  经理人与信信托人均应为为对方查看和和复制所建帐帐簿或记录资资料提供方便便条件  5.上述一一切会计凭证证或帐簿或投投资管理记录录资料的保存存年限为本基基金清盘终结结后满五年  6.本基金金的核数师应应为在中国大大陆或香港注注册的专业会会计机构及其其专业人士,且且必须独立于于信托人、经经理人或关连连人  第九条收益益分配  1.本基金金在每一个会会计结算日止止所实现的该该会计年度收收益总额是指指该会计年度度内本基金投投资经营中所所获得的任何何股息、红利利、利息、利利润和/或其其它种类的收收入(包括已已/应收回的的债权)的总总收入部分,扣扣除当年应支支出的所有投投资经营成本本和应纳税额额、地方性规规费等款项后后的余额部分分  2.本基金金的上述每年年收益总额扣扣除按规定或或可由经理人人提取的业绩绩奖金部分后后的余额,为为该会计年度度的可分配收收益总额  3.上述当当年的可分配配收益总额和和分配方式由由信托人确定定并经受益人人大会通过后后,按本基金金单位的总数数额计算出每每一基金单位位可分配收益益数,并依照照收益分配日日在册的受益益人名单由经经理人或登记记人以现金形形式直接划拨拨入每一受益益人在受益人人名册上登录录的银行户头头内,或以送送红利单位的的形式打印出出受益凭证发发交给受益人人。

通常情况况下,本基金金每年的收益益分配均采用用派送红利单单位的形式  4.本基金金每年分配收收益一次,通通常于每个会会计的年度终终了后的三个个月内进行,一一般不进行中中期分配;如如果该会计年年度的收益总总额低于本基基金年初资产产净值5%的比例或或无收益,则则该年不进行行收益分配  5.上述每每年收益存放放在待分配收收益帐户中可可计取的利息息收入,应转转入下一会计计年度的可分分配收益数额额内,但在该该年收益分配配日后的分配配过程中均不不再计提利息息  6.如果因因受益人自身身原因造成信信托人或经理理人或登记人人无法在一定定期限内(一一般为本基金金清盘前达到到五年或到本本基金清盘开开始日止)将将应分配给该该受益人的收收益及时派发发出去,则该该受益人被视视为已自行放放弃上述收益益的受益权,且且在上述期限限后无权再向向信托人或经经理人索偿在在上述情况下下,上述无法法公配出的收收益应构成基基金资产的一一部分  第十条受益益人大会及决决议  1.受益人人大会每年至至少召开一次次,通常在该该会计年度终终了后的二个个月内召开,或或者是根据代代表本基金单单位份额总数数10%或以上上的受益人书书面建议后临临时召开。

  2.持有或或代表本基金金单位一定份份额(视发行行情况而定)的的受益人有权权出席大会,不不足上述份额额的受益人可可以书面委托托其它有权出出席人发表有有关意见或代代行表决权,经经理人和信托托人的董事和和获授权的高高级职员均可可出席大会  3.大会召召开的时间、地地点、出席人人资格和会议议议题经信托托人确定后,应应至少提前二二十天以在《深深圳特区报》或或《深圳商报报》上刊登公公告和寄发信信函的方式通通知受益人任任何受益人无无论出于何原原因末见到或或收到上述通通知,均不影影响该次大会会决议对其产产生的约束力力  4.大会须须有持有或代代表本基金单单位发行总份份额30%或以上上的受益人或或其委托人出出席方可正式式召开并可讨讨论和表决一一般决议;如如需讨论和表表决特别决议议,则出席人人所代表的本本基金单位份份额应达到发发行总额的550%或以上上  5.如果通通知的开会时时间已过十分分钟而签到的的出席人所代代表的基金单单位份额达不不到上款的要要求,则大会会必须顺延115日后召开开,时间和地地点由大会主主席或信托人人决定后仍按按上述方式通通知受益人凡凡属延期召开开的大会对出出席人所持有有或代表的基基金单位份额额不作任何要要求,且可讨讨论和表决所所有原定的议议案。

  6.大会主主席由信托人人事先书面指指定;如果信信托人未指定定或已指定的的大会主席迟迟到15分钟以上上,则由出席席人当场推举举出一位出席席人担任大会会主席  7.除非大大会主席根据据表决需要或或根据代表本本基金发行单单位总份额110%或以上上的出席人的的提议而决定定采用每一基基金单位一票票的表决方式式,大会表决决决议一般以以每一出席人人一票的表决决方式进行  8.一般决决议的通过或或否决须有上上述出席人表表决权总额550%或以上上赞同或反对对方为有效,特特别决议的通通过或否决有有上述出席人人表决权总份份额75%或以上上赞同或反对对方为有效  大会通过的的任何决议对对全体受益人人(包括未出出席大会的受受益人)、经经理人和信托托人均有约束束力  9.大会的的会议纪要应应详细记录大大会召开的时时间、地点、出出席人名单、议议题和大会讨讨论和通过或或否决的决议议,并由大会会主席签名上上述会议纪要要正本交信托托人保存,副副本交经理人人留存  10.下列列事项须经大大会作为特别别决议进行讨讨论和表决::  (1)对本本基金章程进进行修改或增增补;  (2)对本本契约进行修修改或增补;;  (3)已终终结会计年度度的收益分配配方案;  (4)本基基金存续期的的延长或转变变为开放式基基金的提案;;  (5)本基基金期满清盘盘或提前清盘盘事项;  (6)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的辞职或撤撤换;  (7)其它它有关本基金金的重大事项项。

  上述所通过过的特别决议议必要时须经经主管机关核核准  第十一条本本基金的结业业和清盘  1.本基金金在封闭期届届满未获延长长时或延长封封闭期届满时时,或受益人人大会决定不不转变为另一一名下的投资资基金时,或或在开放式运运作期间受益益人大会决定定终止本基金金时,经主管管机关批准,本本基金应结业业  2.在出现现下列情况之之一时,本基基金经受益人人大会通过决决议并经主管管机关批准,可可以提前结业业:  (1)由于于现行法规的的变更或新法法规的实施使使本基金不能能继续合法存存在或运作时时;  (2)经理理人因故退任任或被撤换而而在二个月内内无新的经理理人继任时;;  (3)信托托人因故退任任或被撤换而而在二个月内内无新的信托托人继任时;;  (4)因不不可抗力致使使本基金不能能正常运作达达二个月以上上时;  (5)本基基金的资产净净值连续六个个月以上降至至已发行基金金单位面额总总值70%以下时时  3.信托人人、经理人或或代表本基金金已发行单位位总份额500%或以上的的受益人均有有权书面提出出本基金提前前结业的建议议  4.本基金金的结业经主主管机关批准准后,信托人人应尽快以公公告或信函的的方式将本基基金的结业日日和基金单位位的过户截止止日通知受益益人,同时由由信托人负责责组织本基金金清算小组,经经理人在本基基金决定结业业后不得再进进行任何新的的投资,且本本基金单位停停止转让。

  5.本基金金清算小组的的组成人员应应包括信托人人、经理人、注注册会计师或或核数师、法法律顾问等  6.本基金金清算小组的的职责为:  (1)清理理、核对和保保管对本基金金所有资产;;  (2)清理理本基金未结结的债权债务务;  (3)以其其认为适当的的方式尽快变变现一切未以以现金形式存存在的资产  (4)向主主管机关提出出本基金结余余资产的分配配方案并在获获批准后负责责该方案的实实施;  (5)负责责本基金结业业过程中的其其它事宜  7.本基金金清算小组及及其受托人在在履行上述职职责时有权获获取合理的报报酬,且该项项报酬经主管管机关核准后后可优先从本本基金结余资资产中受偿  8.受益人人在上述本基基金结余资产产分配开始达达一定期限(通通常为十二个个月)后未领领取的部分,应应上交主管机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信信托人  1.信托人人必须履行下下列职责:  (1)协助助经理人发起起本基金;  (2)配备备专职人员负负责妥善保管管好本基金资资产;  (3)设立立本基金资产产的单独帐户户并将之区别别于自有资产产或他人资产产之外进行登登录和核算;;  (4)建立立并保存单位位受益人名册册,召集受益益人大会以及及负责收益分分配;  (5)负责责本基金证券券交易中的交交割、清算和和过户并负责责股权及其它它项目的投资资清算;  (6)监督督经理人履行行其职责并监监督其投资管管理活动符合合本契约和本本基金章程的的规定;  (7)确认认经理人在履履行职责中不不违反本契约约规定的投资资行为后依其其指示办理有有关收支的财财务手续;  (8)审查查和公开本基基金的财务报报告及其它公公开性文件;;  (9)本契契约或本基金金章程中规定定的信托人应应履行的其它它职责。

  2.信托人人的有关义务务如下:  (1)以维维护所有投资资人或受益人人的利益为行行为准则,尽尽心尽职,遵遵约守法;  (2)对其其受托的本基基金资产承担担保管和监督督责任;  (3)注意意保守本基金金商业秘密,任任何时候不得得向外(包括括向属下无关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金现时的和未未来的投资计计划、意图和和状况;  (4)无权权干涉或不执执行经理人的的未违反本契契约规定的投投资决策,否否则应承担对对本基金或经经理人所受损损失的赔偿责责任;  (5)有责责任及时将对对本基金或经经理人有重大大影响的事由由通报经理人人,并积极协协助经理人采采取相应措施施,有责任为为经理人查阅阅本基金资产产或受益人等等有关资料提提供便利条件件  3.信托人人具有权益::  (1)有权权取得本基金金信托年费和和其它为本基基金或经理人人垫支金额或或遭受非自身身责任引致的的经济损失的的合理补偿;;  (2)有权权审查经理人人的投资计划划或方案,逐逐笔核查每笔笔占本基金年年初资产净值值5%以上金额额的投资项目目;  (3)有权权拒绝接受经经理人不符本本契约规定的的投资或经营营行为;  (4)有权权自费委托他他人办理信托托人负责的有有关事务;  (5)信托托人作为本基基金所有投资资人或受益人人资产的名义义所有人和权权益代表人,其其与经理人缔缔结的本契约约对上述投资资人或受益人人均有约束力力。

  (6)本契契约中规定的的其它权益  第十三条经经理人  1.经理人人必须履行下下列职责:  (1)参与与并主要负责责本基金的发发起工作;  (2)分析析研究各有关关投资市场动动向或趋势,制制订出可行性性强的投资计计划或方案;;  (3)组织织专业人士独独立地对本基基金资产进行行投资和管理理;  (4)经信信托人授权,代代表本基金对对外签订和履履行一切投资资合同或协议议;  (5)定期期对本基金资资产和单位进进行估值并予予以公布;  (6)负责责本基金已发发行的基金单单位的上市交交易工作;  (7)定期期编制和递交交经理报告,并并向受益人大大会报告工作作;  (8)提出出每一会计年年度的收益分分配建议和初初步方案;  (9)准备备、印制和公公布本基金有有关情况的公公开性文件资资料;  (10)本本契约规定的的其它职责  2.经理人人的有关义务务如下:  (1)以努努力实现本基基金的宗旨为为行为的最高高目标,尽心心尽职,遵约约守法;  (2)谨慎慎选择和决定定每一个投资资项目,注意意发挥多元化化组合投资的的优越性,对对本基金承担担投资管理责责任;  (3)注意意保守本基金金商业秘密,任任何时候不得得向外(包括括向属下无关关职员)  泄漏本基金金现时的和未未来的投资计计划、意图和和状况;  (4)有责责任及时将对对本基金或信信托人有重大大影响的事由由通报信托人人,并主动积积极采取相应应措施;有责责任为信托人人查阅本基金金投资和管理理等有关资料料提供便利条条件;  (5)对其其受托人或属属下职员的相相应代理行为为承担责任33.经理人的的有关权益如如下:  (1)有权权取得本基金金的经理年费费和其它为本本基金或信托托人垫支金额额的合理补偿偿,有权对为为本基金进行行投资和管理理活动中非经经理人责任所所遭受的损失失获得合理的的补偿;  (2)有权权取得经理人人业绩奖金。

本本契约规定经经理人业绩奖奖金数额为该该年度末本基基金资产净值值超过年初资资产净值255%以上部分分中按25%的比例例提取,并按按照上述原发发解为每月计计提一次具具体为从本基基金在该会计计年度内每一一估值日之前前一月实现的的收益达到该该月额度后的的超额部分中中按25%比例预预提,逐月调调整,年终平平衡后视情况况决定是否实实提计提公公式如下:  计提额=(Vn-Vo-n/48×Vo)×25%  式中:Voo表示本基金金的年初资产产净值;  Vn表示估估值日前一月月的资产净值值;  n表示计值值月数  (3)在不不违反本契约约规定条件下下,有权选择择决定每一笔笔投资或采取取每一笔投资资或采取每一一项管理行为为;  (4)在本本基金存续期期内,享有时时本基金资产产的投资充分分经营权和处处分权;  (5)本契契约规定的其其它权益  第十四条信信托人和经理理人的免责  1.信托人人和经理人在在履行各自职职责中均不对对下列非自身身违法或违规规或违约所引引致或产生的的后果承担任任何责任:  (1)在正正常业务交往往中接受对方方当事人鉴署署、盖章和//或交付给信信托人或经理理人的任何通通知、决议、指指令、信函、凭凭证、声明、说说明、票证、重重组计划或其其它代表所有有权的凭证或或其它据信为为真件的投资资文件资料等等而使本基金金、信托人或或经理人遭受受的损失;  (2)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根据现行法法律或政策或或当地政府或或主管机关的的规定或要求求(无论是否否具有法律效效力)所采取取的或不能采采取的行动及及其后果;  (3)由于于客观条件的的原因而无法法或不可能执执行本契约的的有关规定;;  (4)非信信托人或经理理人指定或委委托的任何代代理人、托管管人或经纪人人擅自而为的的行为(但对对因信托人或或经理人对上上述人的选择择、指定或委委托错误所造造成的损失仍仍应负责);;  (5)在所所收到的任何何权益证书、转转让证书、申申请表格或其其它有关书面面凭证或文件件上的签名或或盖章,或其其他人在上述述证书上伪造造的或无权所所为的签名或或盖章(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有权利但无无义务将上述述签名或印章章送有关方面面辨别真伪),或或依据上述签签名或盖章所所采取的行动动或实施的作作为;  (6)对履履行受益人大大会上表决通通过的任何已已记入由大会会主席签名的的会议纪要中中的决议(尽尽管该决议在在事后发现不不符合大会召召开或形成决决议的有关要要求,或该决决议并非对所所有受益人均均有约束力);;  (7)由于于下款所列的的任何银行业业者、注册会会计师、律师师、经纪人、代代理人或其它它有关人或经经理人或信托托人(非本契契约有规定)的的任何失误行行为、忽略行行为、判断错错误、遗忘、失失慎等所造成成的,或因信信托人、经理理人善意相信信和依赖上述述人的建议或或信息而使本本基金、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所遭致的任任何损失。

  2.信托人人和经理人在在履行本契约约所规定职责责过程中,可可根据来自任任何作为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的代理人或或顾问的银行行业者、注册册会计师、律律师、经纪人人、代理人或或其它人士以以书信、话、电传、传形式传达达的任何建议议或信息而采采取投资或管管理行为,且且不为上述建建议或信息中中的失误之处处承担责任  3.除非本本契约前面部部分有相反明明确规定,信信托人和经理理人应视为已已获得履行各各自职责的充充分授权,可可自行决定或或采取履行职职责的方式方方法,并对非非自身故意或或疏忽的作为为或不作为而而给本基金造造成的任何资资产损失、损损坏或经营支支出增加或经经营困难不承承担任何责任任  4.信托人人和经理人可可:  (1)接受受其认为合格格的任何人、机机构或联合组组织所出具的的据信足以证证明本基金有有关资产价值值的或资产购购入或售出价价格的或资产产上市价格的的证明文件;;  (2)依据据任何行业//专业协会或或官方机构内内已形成的惯惯例和规律来来进行投资或或其它财产的的买卖  5.本契约约不阻止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的下列行为为:  (1)除了了本契约第三三条第5款规定之外外,以自己的的名义和资金金购入、持有有或处分本基基金单位;  (2)以自自己的董事或或属下职员个个人名义和资资金购入、持持有、售出或或处分不构成成本基金资产产的任何投资资项目或其它它财产;  (3)各自自与其他人或或与本基金资资产的持有人人或受益人(包包括自然人、法法人、其他机机构或组织)缔缔结经济合同同或进行经济济往来活动;;  (4)以经经理人或信托托人的名义再再参与或合作作创立一个与与本基金完全全独立的新的的基金,且无无需将从新基基金获得的任任何收益交付付给本基金。

  6.信托人人可:  (1)对因因其善意按照照经理人的任任何投资或经经营要求所采采取或不采取取的行为或经经理人所为或或所不为的行行为或因上述述行为造成的的损失不承担担任何责任;;  (2)除了了根据本契约约规定而由其其从本基金资资产中支付的的项目外,信信托人再无任任何义务支付付任何开支项项目;  (3)信托托人无义务以以本基金名义义提起或参与与其认为可能能会造成由其其承担经济支支出或经济责责任的任何与与本契约规定定或本基金有有关的法院起起诉、庭审、或或答辩活动(除除非经理人提提出书面要求求且根据本契契约规定应由由本基金负责责足额补偿其其可能遭受的的经济损失)  7.经理人人可:  (1)如非非出于在履行行本契约规定定的职责中本本身故意或疏疏忽方面的原原因,经理人人对其按照本本契约规定所所为或所不为为的行动及其其结果不承担担任何法律责责任;  (2)除非非本契约有明明确规定,经经理人对信托托人所为或所所不为的任何何行动及其后后果不承担任任何法律责任任;  (3)有权权按照本契约约的有关规定定,将自己应应承担的全部部或部分工作作任务、享有有的权力或可可自行决定的的事务交给信信托人同意的的第三人履行行或实施。

在在此情况下,经经理人仍有权权全额享有本本契约规定应应支付给经理理人的经理年年费、业绩奖奖金以及其它它一切有关补补偿  8.经理人人或信托人有有权销毁归自自己保存的并并已超过一定定期限的本基基金的有关会会计帐簿、凭凭证及其它文文件资料(保保存期限为本本基金清盘终终结后满五年年)  9.本契约约所明确规定定的对信托人人或经理人在在履行职责中中所遭受的经经济赔偿均为为补足性的,并并不影响到法法律规定或法法院判决书、调调解书或仲裁裁机构裁决书书规定的其他他人对信托人人或经理人所所作的赔偿(但但信托人或经经理人必须充充分证明其在在履行职责时时并不存在故故意、疏忽、失失职、违约的的情况和责任任)  第十五条信信托人或经理理人的辞职或或撤换  1.信托人人或经理人可可以根据自身身的意愿在本本基金存续满满十年并继续续存续时辞去去信托人或经经理人的职务务,但须按下下列程序进行行:  (1)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在未指定新新的信托人或或经理人前不不得自行退任任  (2)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在欲辞职时时所选定的新新信托人或经经理人必须符符合信托人或或经理人的资资格和能力要要求,并应取取得本契约另另一方缔约人人的同意和受受益人大会特特别决议的批批准。

在此情情况下,留任任的本契约缔缔约人应与新新加入的缔约约人签订一份份本契约的补补充协议,以以确认由新加加入的缔约人人或继任人取取代欲退出的的缔约人的位位置和履行其其职责  (3)上述述替换程序完完成后,新旧旧缔约人均应应将上述情况况尽快通知各各受益人  2.信托人人或经理人在在下列情况下下可建议受益益人大会表决决并报经主管管机关批准后后,撤换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  (1)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本身非自愿愿地被清盘;;  (2)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严重失职或或严重违反现现行法律或基基金管理规定定或本契约或或本基金章程程的规定;  (3)信托托人或经理人人有充足理由由相信并以书书面形式指出出从维护大多多数受益人的的利益考虑应应撤换掉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  (4)代表表本基金已发发行单位总份份额50%或以上上(经理人或或信托人持有有或视为持有有的单位份额额除外)的受受益人书面要要求撤换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在此情况况下,如果被被撤换的是经经理人,则其其所持有的基基金单位份额额全部由新的的经理人按最最近的估值日日价格收购  3.在上述述替换或撤换换程序中完成成前,欲辞职职或被撤换的的经理人或信信托人必须继继续履行本契契约规定的有有关职责,不不得自行退任任,否则应承承担由此而给给本基金或另另一方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的的赔偿责任。

  经理人或信信托人的退任任或被撤换日日期通常应为为新的经理人人或信托人的的上任日期  第十六条争争议的解决  1.本基金金信托契约在在履行过程中中如在当事人人之间出现意意见分歧或争争端,首先应应由争执双方方通过友好和和平等协商的的方式解决争争端,如果无无法解决,则则将争执情况况向主管机关关报告,由主主管机关进行行调解或裁决决任何不接接受上述调解解或裁决的争争执方均可向向深圳市的人人民法院提起起民事诉讼  2.解决上上述争端的准准据法为中华华人民共和国国现行法规和和有关地方性性法规;上述述法规未及之之处,参照相相应国际惯例例  第十七条本本契约的修改改或增补  1.本契约约可以根据现现行法规的变变更或新法规规的实施或地地方性的新规规定或主管机机关的新要求求或本基金受受益人的提议议或受益人大大会的决议或或运作形势的的需要而经信信托人和经理理人平等协商商达成一致意意见后予以修修改  2.本契约约可因信托人人或经理人一一方的辞职或或被撤换而由由留任的一方方与新的经理理人或信托人人平等协商达达成一致意见见后签订补充充协议  3.本契约约的重大修改改或任何补充充协议均须经经受益人大会会通过并报主主管机关批准准方为有效,并并构成本契约约不可分割的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本本契约的生效效及准据法  1.本契约约经双方缔约约人签字盖章章并报主管机机关批准后即即行生效并具具有相应法律律效力,同时时对本基金成成立后的所有有受益人均有有约束力  2.本契约约一式六份,主主管机关和公公证处各留存存一份,缔约约人各保存二二份,每份均均具同等效力力  3.本契约约内容可印制制成册并对外外公开发售(收收回工本费)或或供投资人在在有关场所免免费查阅,但但其效力应以以本契约正本本为准  4.本契约约的准据法为为中华人民共共和国的现行行法规和地方方性法规规定定;对于上述述法规或规定定未及之处,应应参照相应国国际惯例  第十九条本本契约的终止止  1.如果本本基金未能在在规定的期限限内成立或本本基金已清盘盘完毕,则本本契约视为终终止  2.本契约约的任何方式式的终止均不不得违反本契契约的有关规规定  第二十条其其他  1.除非本本契约中有明明确规定,本本契约当事人人在本基金封封闭式运作期期间均应严格格按本契约的的规定执行  2.本契约约的对外解释释权由经理人人和信托人共共同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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