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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责任协议书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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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责任协议书四篇责任协议书篇1总包方:北京城建七公司劳动关系学院项目部甲方:乙方:为落实脚手架拆除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确保脚手架拆除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甲方:一、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拆除脚手架工作,加强拆除施工生产的指挥和协调二、划分拆除作业区,周围拉设警戒线和竖立警戒标志,警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三、对脚手架拆除前检查吊运机械是否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乙方: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上岗后先检查,加固松动部位和施工电梯料台口架子的加固工作,确保施工电梯正常安全运作,如有疏忽或加固不到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二、应清除脚手架各层留下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清理物品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扔,如盲目蛮干违反有关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若钢管扣件因抛扔造成损坏而无法归还给租赁公司的,由乙方照价赔偿三、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能碰坏门窗、护栏、落水管等物品,也不能损坏已做好的地面和墙面,如损坏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四、拆除时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如违反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五、脚手架拆除程序,应由上而下逐层按部拆除,先拆防身杆、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并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及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脚手架倾倒,未按规定要求做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乙方自负六、应积极配合甲方其他班组的修补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拆除修补所需的脚手架,如延误由此而产生的额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七、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不能延误甲方下道施工工程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以下无正文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责任协议书篇2为严格责任界限,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经与学生家长协商,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对场地、校舍、生活设施、设备等维护不当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5.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8.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9.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有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0.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2.学生的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3.学生或者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责任的;5.在放学或放假期间,学生自行到校活动、自行滞留学校期间发生意外事故的;6.学生突发急病,学校已经及时采取了救护措施仍发生意外的;7.学生自行上学、放学或返校、离校途中发生事故的;8.学生自我伤害造成伤残死亡的;9.学生自身或者学生之间各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10.学生在学校明令禁止的活动区域内活动或自带危险物品、器具造成伤害的;11.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校的`场地、器械、保护措施并无缺陷)发生意外伤害的;12.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造成伤害的;三、学校免责范围(一)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责任,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1.伤害事故的发生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的;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的发生的;3.来自学校外部且学校无力防范的突发性造成的;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5.学生自杀、自伤的;6.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7.学校教职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8.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已经通知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伤害或意外事故的;9擅自到校内设立警示标识或明令禁止的区域玩耍造成意外事故的;(二)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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