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业务的税收筹划技巧一、筹划原理我国现行消费税税法规定, 工业企业自制产品销售时,按产品的适用税率, 依销售收入计算缴纳消费税工业企业接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的产品,仅就企业收取的加工费收入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率为 6%虽然工业企业制造出同样的产品,如属受托加工则比自制负税轻因此,一些企业为了减轻税收负担, 在自制产品和受托加工产品之间合理筹划 比如,当企业按照合同为其他企业加工定做产品时,先将本企业生产该产品需要耗用的原材料以“卖给对方”的名义转入往来账待产品生产出来后,不做产品销售处理,而是向购货方分别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费也有的企业在采购原材料时,就以购贷方的名义进料同样,某些委托加工企业为达到“避高就低”少交税的目的,采用减少中间纳税环节,来达到避税的目的二、案例分析[案例 1]A 卷烟厂委托 B 厂将一批价值 100 万元的烟叶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 75 万元加工的烟丝运回 A 厂后, A 厂继续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95 万元,该批卷烟售出价格 700 万元烟丝消费税税率 30%,卷烟消费税税率 50%方案一:委托他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这种情况下:① A 厂向 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00 十 75)÷( 1-30%)= 250(万元)应缴消费税= 250 ×30%= 75(万元)② A 厂销售卷烟后,应缴消费税:700×50%-75=275 (万元)③ A 厂的税后利润(所得税税率 33%):( 700-100-75-75-95-275 )×( 1-33%)= 53.6(万元)方案二: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如果 A 厂委托 B 厂将烟叶加工成甲类卷烟,烟叶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160 万元加工完毕,运回 A 厂后, A 厂的对外售价仍为 700 万元精选文库① A 厂向 B 厂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100 十 160 )÷( 1-50%)× 50%= 260(万元)②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 A 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700-100-160-260)×( 1-33%)= 120.6(万元)方案三:如果生产者购入原料后,自行加工成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A 厂将购入的价值 100 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上成本、分摊费用共计 175 万元,售价 700万元。
有关计算如下:应缴消费税= 700 ×50%= 350(万元)税后利润=( 700-100-175-350 )×( 1-33%)= 75× 67%= 50.25(万元)三、结论与启示(1)比较方案一和方案二在被加工材料成本相同且最终售价相同的情况下,后者显然比前者对企业有利得多,税后利润多 67 万元即使后种情况 A 厂向 B 厂支付的加工费近似于前者之和 170 万元( 75 万元十 95 万元),后者也比前者税后利润多而在一般情况下,后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要比前种情况支付的加工费(向受托方支付加自己发生的加工费之和)要少对受托方来说,不论哪种情况,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都与其赢利无关,只有收取的加工费与其赢利有关 2)比较方案一、二和方案三从中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彻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又比委托加工后再自行加工后销售,其税负要低 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
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赢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作为价内税的消费税,企业在计算应税所得时,消费税可以作为扣除项目;因此,消费税的多少,会进一步影响所得税,进而影响企业的税后利润和所有者权益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则不会因增值税税负差异而造成企业税后利润差异由于应税消费品加工方式不同而使纳税人税负不同,因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税收筹划尤其是利用关联方关系,压低委托加工成本,达到税收筹划目的即使不是关联方关系,纳税人也可以在估算委托加工成本上、下限的基础上,事先测算企业税负,确定委托加工费的上限,以求使税负最低,利润最多 2精选文库( 4)注意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的区别为堵塞漏洞,国家通过严格立法,对委托加工产品与自制产品进行区别税法明确规定:委托加工产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产品,对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的产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均应按销售自制产品缴纳消费税。
所以,在避税筹划过程中,应周密筹划,研究税法,不要违反税法,否则不仅达不到避税的目的,而且还将带来严重的后果,适得其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