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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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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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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一级开发税收政策一、营业税政策土地一级开发盈利模式包括1、固定收益模 式2、收益分成模式3、保底和分成相结 合模式4、自负盈亏模式一) "自负盈亏模式”免征营业税只有自 负盈亏模式,亦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15号”文件中所描述的属于免税开发 模式,在该模式下投资方的行为属于投资行 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取得的投资 收益不征收营业税具体文件见2013年第 15号公告“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 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二) “其他模式”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9]520号对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 费有关营业税问题进行了明确⑴总局规定① 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 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 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 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 营业税;② 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 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一代理业”行为, 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 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⑵地方政府规定①海南差额征税模式《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 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琼 地税发[2010]33号)规定:“北京首创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首创公司)于2007 年4月与海口市政府(授权海口市土地储备 整理中心)签订《海口市西海岸新区土地一 级开发合作合同》,共同对海口市西海岸新 区土地进行一级开发,并投入资金建设海口 市行政中心。

依据合同约定北京首创公司出 资于2007年6月注册成立海口首创西海岸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首创公 司),负责该项目的滚动开发,并部分享有 取得分配土地开发增值收益由于合作双方 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 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 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因此,不属于营 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 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 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海口首创公司所取得的政府返还的土地开 发成本、费用及土地增值收益等全部收入和 价外费用,可扣除代政府支付的规划设计费、 建筑安装工程款、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农 转用报批、土地征收、折迁、林木砍伐、土 地招标、拍卖等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 税的计税金额②重庆全额征税模式《重庆市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政策性问 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195号[1]] 规定,房地产企业代建行为类似于“ BT ”模 式的建筑安装活动,即“建设-移交”交易, 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即:房地产企业)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 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融资方取得 的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 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应全额交纳建 筑业营业税,并全额开具建安发票。

二、 企业所得税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三、 土地增值税无权属转移,故不缴纳土地增值税四、 契税无权属转移,不用缴纳契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投资政府土地 改造项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5号)规定:“一些 纳税人(以下称投资方)与地方政府合作,投资政府土地改造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 房拆除、土地平整等土地整理工作)其中, 土地拆迁、安置及补偿工作由地方政府指定 其他纳税人进行,投资方负责按计划支付土 地整理所需资金;同时,投资方作为建设方 与规划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协助 地方政府完成土地规划设计、场地平整、地 块周边绿化等工作,并直接向规划设计单位 和施工单位支付设计费和工程款当该地块 符合国家土地出让条件时,地方政府将该地 块进行挂牌出让,若成交价低于投资方投入 的所有资金,亏损由投资方自行承担;若成 交价超过投资方投入的所有资金,则所获收 益归投资方在上述过程中,投资方的行为 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 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征收营业税;规划设计单 位、施工单位提供规划设计劳务和建筑业劳 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 生效前,纳税人未缴纳税款的,按照本公告 规定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按照本公告规定予以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 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 520号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9-1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 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 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 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政府收回土地使用 权的正式文件如何掌握以及纳税人进行拆 除建筑物、平整土地并代垫拆迁补偿费的行 为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 如下: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 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 277号)中关 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 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 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 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 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 土地使用权文件二、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 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 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 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 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 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一一代 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 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 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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